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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详解

【摘要】:《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如下的规定。

《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如下的规定。

1.计价的工作范围

《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2.计价价款的构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3.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然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也按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及金额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同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及金额外负担的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结算与支付。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价款的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5.措施项目清单金额的确定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由于措施项目均以“1项”列出,计价时,首先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程内容。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 “个性”,因此在报价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措施项目内容。措施项目计价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措施费以项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措施费也会因此变化,例如混凝土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的费用都随之变动。由于清单计价原则上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招标人和投标人考虑到工程可能发生变措施费的调整方式应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如依法解除合同,措施项目费的结算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

(3)设计规定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已完工程保护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量清单措施费内。

6.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的确定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可按估算金额确定。对于预留金,计价时按清单所给预留金的数额填入;而材料购置费,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内,因此投标人在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不再列出招标人采购的材料购置费。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总承包服务费则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然在投标时计入投标报价中,但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7.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标底是建设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的。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也是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标底的编制要按《计价规范》规定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步骤、编制格式应该统一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要求进行。

8.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的编制程序、步骤原理与标底的编制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编制人应理解计价规范的各项规定,明确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要求和各项费用的组成等,投标时应仔细研究清单项目描述,真正把自身管理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等落实到细微的清单项目报价中。

(2)尽快建立企业定额,提高企业自主报价能力。通过制定企业定额,施工企业可以清楚地计算出完成项目所需消耗的成本,从而可以在投标报价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报价导致最终亏损的现象。

(3)在投标报价中,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以支付价款,因此投标企业应仔细填写每一项单价和合价,做到报价时不漏项不重复。

9.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除了(1)、(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