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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概述

【摘要】:对于暂时不能成为欧盟层面指令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可由部分成员国协商一致形成《部分成员国决议》,ResAP也属于欧盟的一种正式文件。该指令对FCS的管理范围、安全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EU 10/2011法规对欧盟关于塑料类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做了统一汇总,取代原有的2002/72/EC法规,于2011年5月生效。目前,欧盟针对氯乙烯单体、亚硝基胺类、环氧衍生物分别制定了单独法规。

目前,欧盟FCS的法规主要包括框架法规、特殊法规和单独法规3种,见图3-1[1]

1.框架法规

目前的框架法规包括(EC)No.1935/2004和良好操作规范(EC)No.2023/2006。

为有效规范欧盟市场内拟与食品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为高水平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权益提供可靠基础,欧盟于2004年发布了(EC)No 1935/2004指令。(EC)No.1935/2004指令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该指令要求,拟与食品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或制品必须按照良好生产规范(GMP)生产,在正常和可预期的使用条件下,从材料或制品中迁移到食品的量应达到以下条件:

(1)不足以危害人类健康;

图3-1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图

(2)不会带来食品成分不可接受的改变;

(3)不会引起食品感官特性的劣变。按照该规定,授权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负责物质申请使用的评估,然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以指令形式发布。对于暂时不能成为欧盟层面指令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可由部分成员国协商一致形成《部分成员国决议》(Partial Agreement Resolution,简称ResAP),ResAP也属于欧盟的一种正式文件。该指令对FCS的管理范围、安全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法规对包括活性及智能型物质、黏着剂、陶瓷、软木塞、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及合金、纸及纸板、树胶、影印墨水、再生纤维素(如人造丝或玻璃纸)、硅化物、纺织品、油漆、蜡、木头17类材料及制品制定专门的管理要求,包括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允许使用物质名单、质量性能标准、暴露量资料、迁移量资料、检验和分析方法等。

(EC)No.2023/2006法规主要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良好操作规范,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法规的要求。(EC)No.2023/2006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接触材料,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特点对生产厂家的厂房设备、环境、人员、卫生管理/控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发展、实施其他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条件。

2.特殊法规

规定了框架法规中列举的每一类物质的特殊要求,目前欧盟针对陶瓷、再生纤维素薄膜、塑料物质、接触食品的活性和智能材料5类物质制定了84/500/EEC、93/11/EEC、EU 10/2011和(EC)No.450/2009共4项特殊法规。

84/500/EEC规定了与各类食品不同接触形式的陶瓷制品中铅和镉可能发生的迁移,这些陶瓷制品拟以成品状态与食品接触,或者已经向食品接触。93/11/EEC规定了再生纤维素薄膜的范围、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及使用要求。EU 10/2011法规对欧盟关于塑料类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做了统一汇总,取代原有的2002/72/EC法规,于2011年5月生效。(EC)No.450/2009规定了用于食品接触性的活性和智能材料的使用要求,在包装上需要加贴标识和需要作出符合性声明。活性材料指能延长食品的货架期或改善食品包装内环境,故意设计用来吸收某些被包装的食品吸收或释放的物质,或包装内环境的物质。智能材料是指对包装内食品的情况或包装内的情况起监控作用的物质。

3.单独法规

根据单独的某一种物质的特殊需要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目前,欧盟针对氯乙烯单体、亚硝基胺类、环氧衍生物分别制定了单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