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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重要性

【摘要】:2019年,农业部门、卫生部门会同食品监管部门在公告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综上,现行有效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合规性判定依据包括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农业部门公告第250号、第560号以及第2292号等。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1.历史沿革

我国农业部门于1994年首次发布公告制定了42种兽药在动物原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后历经1997年、1999年、2002年修订,均以公告的形式管理。2019年,农业部门、卫生部门会同食品监管部门在公告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2.范围及应用原则

现行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该标准仅适用于动物性初级农产品包括蜂产品,不适用于加工后的制品。但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分的奶,以及根据国家立法已按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属于动物性食品。

该标准未收载原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附录4规定的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执行农业农村部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原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235号、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此外,原农业部第560号公告中未被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第250号公告整合的部分以及第2292号公告仍然有效。

综上,现行有效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合规性判定依据包括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农业部门公告第250号、第560号以及第2292号等。

3.标准的内容

该标准规定了下列术语和定义,其中“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为新增。

(1)兽药残留(Veterinary Drug Residue):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药物原形或/和其代谢产物。

(2)总残留(Total Residue):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药物原形或/和其所有代谢产物的总和。

(3)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是指人的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其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的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g/kg bw。

(4)最大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

(5)食品动物(Food-Producing Animal):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6)鱼(Fish):指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的水生冷血动物,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但应注意,此定义可适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ods)。

(7)家禽(Poultry):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和鹌鹑等在内的家养的禽。

(8)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供人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奶和蜂蜜等初级动物性产品。

(9)可食性组织(Edible Tissues):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脂肪以及肝、肾等脏器。

(10)皮+脂(Skin with Fat):带脂肪的可食皮肤。

(11)皮+肉(Muscle with Skin):一般特指鱼的带皮肌肉组织

(12)副产品(Byproducts):除肌肉、脂肪以外的所有可食组织,包括肝、肾等。

(13)可食下水(Edible Offal):除肌肉、脂肪、肝、肾以外的可食分。

(14)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15)蛋(Egg)家养母禽所产的带壳蛋。

(16)奶(Milk):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分的奶,或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

(17)其他食品动物(All Other Food Producing Species):各品种项下明确规定的动物种类以外的其他所有食品动物。

此外,该标准未规定兽药残留相应的检验方法标准,因此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均可使用,而对于尚无检测方法的兽药残留,要加强动物性食品的供应商管理,规范养殖业的兽药使用。

4.应用实例

有些列入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兽药也是杀虫剂且列入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其合规性要根据其具体用途进行判断。如果作为兽药使用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如果作为杀虫剂使用在谷类作物或油料作物上,食品动物食用该草料或谷类而导致兽药残留,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有些兽药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如果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以阿维菌素为例,其既是一种抗线虫药也是一种杀虫剂,GB 31650又规定禁止泌乳期的牛羊使用阿维菌素,如果在生牛(羊)乳中检出阿维菌素,不能简单判定不合格,应具体分析其原因并排除饲料带入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