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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

【摘要】:2.严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情况责令处置,必要时责令立即撤出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负责对企业申报资质时安全条件的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组织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企业申报资质时安全条件的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处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承包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使用;领导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

2.严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情况责令处置,必要时责令立即撤出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