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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与方法:以上海市为例

【摘要】:GB/T15190—2014中规定了区划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为各地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工作提供了指导。但在具体划分与调整时,尤其是针对大中型城市,基于其区域建设发展迅速、人口密集、交通型式复杂、区域差异明显等特点,有时需采取一些不同于GB/T 15190—2014的原则与方法,以便使区划工作更有效率、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更为因地制宜。

储益萍1,2 周裕德1,2 祝文英1,2

(1.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233;2.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 200233)

摘 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规定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技术要求,为各地声功能区划分与调整提供了指导。但在具体划分与调整时,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基于其建设发展迅速、人口密集、交通型式复杂、区域差异明显等特点,有时宜采取一些特殊的原则与方法,以便使区划工作更有效率、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更因地制宜。以上海市为例,提出一些划分原则与方法的思考,如城区与居住区区划类别划为2类区、4类适用区的特殊划定方法、不同区域的划分次序等。

关键词: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环境噪声管理

噪声污染控制是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前提之一。对于省级环境质量偏低的省份,其主要制约因子之首即为区域环境噪声。[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声功能区划分或区划)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前提,是环境噪声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合理的区划划分与调整是实现区域声环境分区分类科学管理的基础,有助于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的改善。[2]

20世纪90年代末,很多省、市依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陆续颁布了本辖区声功能区划;并随着区域建设的发展、环境噪声管理要求的提高,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修订完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简称GB/T 15190—2014)的发布,进行了不同频次、不同程度的调整,对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如2016年,河北、山西、辽宁、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云南、宁夏等13个省、区所辖的25个城市开展了声功能区调整[3]。GB/T15190—2014中规定了区划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为各地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工作提供了指导。其中包括: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单块的区划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调整区划类别需进行充分说明;严格控制4类区范围等。但在具体划分与调整时,尤其是针对大中型城市,基于其区域建设发展迅速、人口密集、交通型式复杂、区域差异明显等特点,有时需采取一些不同于GB/T 15190—2014的原则与方法,以便使区划工作更有效率、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更为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