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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安全鉴定:保障水资源安全

【摘要】:受宁夏沙坡头水利枢纽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水利部水规总院组织专家组,对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经过专家组认真工作和研究,于2003年10月提出了《宁夏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上卷),2004年3月提出了《宁夏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下卷)。

受宁夏沙坡头水利枢纽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法人)的委托,水利部水规总院组织专家组,对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结合工程二期截流(即二期施工导流,包括明渠截流、泄洪闸过水、电站坝段初期挡水)和下闸蓄水两阶段验收的安排,安全鉴定工作分两阶段安排。第一阶段:2003年9月14~28日,对防洪与度汛、各水工建筑物及地基处理、金属结构、安全监测及导流明渠封堵等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提出《宁夏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上卷),为工程二期截流阶段验收提供依据。第二阶段:2004年2月下旬,专家组部分成员赴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现场进行第二次安全鉴定,重点对副坝、地基处理、金属结构、安全监测和其他未完工程项目等补充进行安全鉴定,于2004年3月提交《宁夏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下卷),为枢纽工程蓄水及发电阶段验收提供依据。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任务是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规范、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和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等,对工程设计、施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对突破规范的设计、施工以及涉及工程运用安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意见,为二期导流及水库蓄水阶段验收提供依据。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范围以挡水建筑物为重点,包括河床电站、泄洪闸、隔墩坝与导墙、副坝、北干渠渠首电站及左岸边坡坝段、南干渠渠电站及右岸边坡坝段、建筑物地基处理、金属结构、安全监测、导流明渠封堵、水库蓄水以及涉及工程运用安全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评价。

蓄水安全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等;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用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检查工程安全监测仪器设施安装、埋设施工质量及观测精度和施工期各种安全监测资料整理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主要结论:

根据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法人委托水利部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经过专家组认真工作和研究,于2003年10月提出了《宁夏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上卷),2004年3月提出了《宁夏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下卷)。报告认为:黄河沙坡头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坝址选择合适,枢纽工程总体布局合理;各建筑物设计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施工质量总体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在建设各方对本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所提问题逐项进行研究落实,并对水库蓄水、灌溉、发电前应完成的尾留工程施工,以及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并经验收,落实水库蓄水方案和后续工程施工任务后,可具备水库蓄水、灌溉供水和发电条件。届时,可根据当时的工程进度和水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于2004年3月10日下闸蓄水;2004年3月18日河床电站第1台机组发电;2004年4月15日南、北干渠渠首具备通水条件,为下游灌区农业灌溉供水;河床电站第2台、第3台和第4台机组,可分别于2004年6月、9月和12月陆续发电。

若因工程进度或其他原因,上述目标不能按期实现时,项目法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间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