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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的库区管理与安全措施

【摘要】:5)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在保护区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采石和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水库管理单位负责闸门启闭的工作状况详细记载。

7.2.5.1 工程管理范围及权限

(1)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上游以坝轴线以上150m 为界;下游以主坝海漫末端轮廓线以下100m、副坝坝脚线以下180m 为界;右岸坝肩以山体边坡开挖线为界;左岸以原美利渠北侧沿河公路为界。

2)保护范围。坝址以上保护范围为库区两岸土地(包括支流)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范围内;工程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0m 范围内。

(2)管理权限。

1)水库移民迁移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水面及库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开发利用,未经水库管理单位同意的开发利用项目,因水库蓄放水而遭受损失,水库管理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2)水库移民线所埋设的界桩,以及流域内所设水文气象测报设施等永久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移动、侵占和破坏。

3)水库集水区应加强水土保持,禁止乱伐林木、陡地开荒等导致水土流失加重水库泥沙淤积的活动。

4)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在管理区内兴建建筑物、堆积货物、不准炸(捕)水生生物、不准开荒种植及开采石料、严禁开采小煤矿等以其危害工程的任何作业。

5)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在保护区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采石和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7.2.5.2 调度信息保障系统

(1)水库管理单位定期测量近坝的泥沙淤积高程及电站进水口、排沙孔和泄洪闸进口的泥沙淤积情况,以确保整个枢纽的正常运行。

(2)水库管理单位负责闸门启闭的工作状况详细记载。

(3)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机组过机含沙量的实时监测,并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以指导机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