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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及管理措施

【摘要】:3)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管道组成件可以在下列条件下使用,但是必须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2)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规定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3)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7)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11)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

(1)压力管道管理范围

1)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①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②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③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2)管道管理范围:①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撑件;②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③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3)灰铸铁可锻铸铁管道组成件可以在下列条件下使用,但是必须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①灰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23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0MPa;②可锻铸铁的使用温度高于-20℃,并且低于或者等于30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0MPa;③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用于可燃介质时,使用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50℃,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

4)碳素结构钢管道组成件(受压元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管道;②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200℃,并且不低于0℃;③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GB/T 20801.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第1部分》的规定;④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3.0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350℃。

(2)压力管道的使用

1)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且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2)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规定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3)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4)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

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并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6)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②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③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7)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8)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

9)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10)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11)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2)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13)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管道修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1)管道一般维修程序如图5-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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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2 管道一般维修程序

2)管道重大维修程序如图5-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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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3 管道重大维修程序

3)管道新装工程的工作程序如图5-3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