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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程和合同变更,保证项目进展顺利

【摘要】:能否及时地处理和支付工程变更为用,是工程建设中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②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在项目实施28天内未提出书面的“合同变更的意向书”,则认为永久放弃“合同变更意向和要求”。

变更分为工程变更和合同变更,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原合同清单工程量的增减、多少的变化,由于“设计文件”引起的不改变合同计价原则的新增项目价格(合同清单中没有)的变化;合同变更是由于合同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引起的费用已经是合同约定不能解决,需要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共同约定的变化。

7.3.5.1 及时处理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的表现形式: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工程变更在各种合同中均有相应的约定,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的约定均是合同双方容易理解和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易于操作;但是往往变更处理的时效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直接的结果就是承包人的变更费用无法支付,积少成多,易造成承包人资金垫付,资金运转困难,还可能出现业主资金计划滞后,给工程进度带来不必要的掣肘。能否及时地处理和支付工程变更为用,是工程建设中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在众多合同变更的条款中,为保证工程变更处理的更加及时,在专用条款约定中应增加如下内容:

①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请求报告14天内,监理人必须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予以确认: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合同规定下发变更指令;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经同意承保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在变更已经成立的基础上28天内对变更报价进行审核后做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②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下发的变更指令或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28天内不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则认为承包人主动放弃变更权利。同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令内容或已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完成施工任务。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对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合同在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若双方未执行,也未提请争议协调组评审,则监理人的暂定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2)正确面对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7.3.5.2 案例

某电站高线公路施工由甲承包人施工,高线公路下方导流洞出口施工由乙承包人施工,两个项目为一家监理人监理;在甲承包人施工高线公路过程中,乙承包人开始进行导流洞施工,放线后得知:导流洞边坡开挖开口线将高线公路边坡开口线包括业主随即将此边坡的开挖划入乙承包人施工合同。乙承包人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因边坡地质原因,边坡发生塌方,于是设计根据地质情况对边坡设计进行了优化,经优化的导流洞边坡开口线调整至高线公路路基以下。业主于是又将高线公路路基以上的开挖划入甲承包人施工合同。

此时正值汛期,高线公路路基以上的塌方仍在继续,高线路及以上的边坡开口线已经超出了导流洞边坡开口线。为了保证导流洞工程正常施工,高线公路路基以上的塌方开挖处理被业主和监理列为“汛期抢险项目”,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和编制抢险施工方案及各种应急预案;承包人再接受塌方段施工时曾经有过“对该塌方范围施工进行合同变更的申请口头表示”,但因种种利害关系原因一直未提出书面合同变更申请,直至塌方部位抢险结束一个月后,才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业主或承包人认为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合同变更的意向说明变更的事由和需要变更的内容,经业主和承包人就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在工程施工的8个月中,监理人就已经针对“合同变更”问题向合同双方进行了协调,监理人在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按工程变更下发了工程变更指令,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将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月进度款中进行了支付。有效地保证了承包人施工期间的资金,并且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工程的安全风险。

但是,事情还没结束,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对已经支付的暂定结算费用约4500万元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承包人在分析成本后提出了约10000万元的合同变更的费用申请。至此,我们再来看合同变更的专用条款,为避免事后算账的被动,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应该补充如下内容:

①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认为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合同双方必须对任何一方的合同变更意向进行协商,并要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合同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不再合作的意向,不同意见范围的工程内容解除合同,业主另行选择承包人施工。

②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在项目实施28天内未提出书面的“合同变更的意向书”,则认为永久放弃“合同变更意向和要求”。

③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人就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提请争议协调组评审时,监理人要向评审组提出公正的、独立的监理人意见。

④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在项目实施28天内提出书面的“合同变更的意向书”,但是另一方未做答复,则视为同意一方提出的“合同变更意向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