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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分析

【摘要】:而招投标倡导的是质优、价廉、诚信;共同的特征是以其竞争机制为其本质属性。招投标人好比运动员、完善的招投标市场和环境就是运动场、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好比是裁判员。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经有多年,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与进步,2000年1月1日我国推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后,各地也相应地制订了招投标法规和实施细则,这使管理工作取得了稳步、有序、深入地发展,逐步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的良好环境。但是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个别企业和个人仍然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投招标监管不力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滋生条件的温床;导致出现关系平衡决标和联合围标的现象。

7.3.2.1 监督管理不到位

(1)招投标环境中存在同体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条款清晰、定位准确,涵盖面广,是一部能够很好指导、规范和约束我国投招标工作的大法。但是在执法的过程中,监督缺位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监管职责。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后(或工程建成投产后),存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说明我们的监督机构不能在过程中实施监督,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监督管理体制混乱的现象;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也就是说,城建、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

我们不能老去做“亡羊补牢”的事情,我们要做“防患于未然”的准备,要从源头抓起。这个源头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条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个源头就是:完善的、具有市场运行环境和运行能力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或者是项目管理公司一类的专业的市场运行的公司。没有这样的一个市场,就导致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仅仅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缺少专业的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很难做到过程中有效监督、管理;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在某些地方和行业保护思想严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未完全建立,在招标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倾向性,致使一些有实力的企业望而却步,被拒在竞争的行列之外。项目资金没有到位或者资金根本没有落实,手续不全就上项目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律,扰乱了基本建设的市场秩序;招标主体碍于国企领导的颜面,有了打招呼、搞平衡等情况,搞平衡标;投标主体为了中标,采取非法手段买标的、买报价,搞围标报价等。

(2)怎样规避同体监督问题

我们知道,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体育比赛规则是公平公正的,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体制是比较完善的;体育比赛倡导的是强、快、美。而招投标倡导的是质优、价廉、诚信;共同的特征是以其竞争机制为其本质属性。在体育比赛场上有三个主要角色:裁判员、运动员、运动场,还有运动会管理委员会和赛场上的观众。委员会是制订规则的人,同时也是监督人和仲裁人,裁判员是规则的执行人,运动员是比赛的主体,运动场是保障比赛公平公正的基础平台,运动场上的观众对比赛的公正性和艺术水平做出评判。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比赛场上,每个角色都是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招投标人好比运动员、完善的招投标市场和环境就是运动场、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好比是裁判员。在运动的比赛中,运动场和运动规则的建立是问题的关键

在投招标活动中,建立完善的、具有市场运行环境、丰富运行能力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或者是项目管理公司一类的专业的市场运行的公司)和招投标规则平台,以及对此平台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是解决投招标管理和监督问题的源头。

7.3.2.2 领导干预或行业垄断决定招投标的现象仍然存在

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参建各方基本是国企,我们称呼企业的领导为“国企老总”,他们是有很强的组织观念的,是坚决执行“下级服从上级”的楷模。总是有一些“国企老总”“行政领导”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打招呼、写条子,为个人利益开绿灯。往往投招标的执行者把有些“国企老总”“行政领导”的干预当成“圣旨”,致使个别投招标中活动中为了“圣旨”“个别人”的利益,严重的干扰了投招标活动,“个别人”的不法行为和不法事件又往往被随意放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事件本身。

②行业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然而,行业垄断虽然与地区垄断有相似之处,但行业垄断毕竟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如果将其归入地区垄断之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会显得牵强。行业垄断与地区垄断的区别在于:首先,行业垄断保护的是部门或行业利益,地区垄断保护的是地方利益。其次,行业垄断排斥的是不同部门或行业之间的竞争,甚至包括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地区垄断排斥的是不同地区之间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再次,行业垄断的结果是形成行业封锁或部门封锁(即条状封锁),而地区垄断的结果则是导致地区封锁(即块状封锁);最后,行业垄断的实施者主要是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地区垄断的实施者则主要是政府。

(1)行业垄断的表现形式

①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

②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滥用收费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或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③一些行业垄断者与行政机关或者公用企业等相互串通,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④利用交叉补贴等手段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

(2)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的弊端

①垄断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增长过快。

社会福利受损。

一是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影响内需的扩大,三是影响其他产业的发展。我国客观存在流域开发公司对国有流域水资源流域垄断的现实,存在具备水利水电施工甲级资质、一级资质、特一级资质企业的特定范围招投标的现实。其他行业投标、招标垄断也是客观存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多年,国际竞争国内化的态势已十分明朗,竞争也将日趋激烈。自然垄断部门多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命脉性部门。如果不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克服自然垄断部门存在的上述问题,最终势必将严重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鉴于此,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才强调要“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我们呼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