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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安全技术优化方案

【摘要】:燃气气瓶警示标签上应当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

8.6.1 充装装置

(1)充装装置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气体错装,必要时应当先抽真空再进行充装;

(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以及校验有效期应当符合相关计量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8.6.2 充装单位信息标志、警示标签

(1)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

(2)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和使用应当符合GB/T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燃气气瓶警示标签上应当注明“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字样。

8.6.3 充装检查与记录

8.6.3.1 基本要求

(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

(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

(3)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方式,并且应当由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8.6.3.2 发现问题处理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

(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3)气瓶内无剩余压力;

(4)超过检验期限;

(5)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检查确认能否使用;

(6)充装氧化或者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

(7)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8.6.4 压缩气体充装

(1)充装压缩气体时,应当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压缩气体充装后的压力(换算成20℃时,下同)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充装单位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应当装设氢、氧浓度自动测定仪器和超标报警装置,测定氢、氧浓度,同时应当定期对氢、氧浓度进行人工检测;当氢气中含氧量或者氧气中含氢量超过 0.5%(体积比)时,应当停止充装作业,同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 5kg,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20℃时)。

8.6.5 高(低)压液化气体充装

8.6.5.1 通用要求

(1)充装前应当逐瓶称重(车用气瓶除外);

(2)应当配置与充装接头相适应的衡器;

(3)衡器的选用、规格以及检定等,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衡器应当装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应当采用复检用衡器,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自动化充装的,按照批量抽样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

8.6.5.2 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

(1)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液体密度的97%;

(2)温度高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5℃时,气瓶内不能满液。

常用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本规程附件 B的规定,其他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不大于由公式(8-1)计算确定的值。

式中:

Fr——低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ρ——低压液化气体在最高液相气体温度下的液体密度,kg/L;

C——液体密度的最大负偏差,一般情况,C取0~3。

由两种以上(含两种)的液化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应当由试验确定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液体密度,并且按照公式(8-1)确定充装系数的最大极限值。

8.6.5.3 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

常用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应当按照本规程附件 B的规定确定,其他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可以按照公式(8-2)确定其最大极限值。

式中:

Fr——高压液化气体充装系数,kg/L;

T——气瓶最高使用温度,K;

M——气体的摩尔质量,g/mol;

R——气体常数,R=8.314×10-3MPa·m3/(kmol·K);

Z——气体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的压缩系数

p——气瓶许用压力(绝对),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取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8.6.6 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充装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衡器逐瓶(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复检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的气瓶,充装超量的气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否则不允许出充装站。

8.6.7 溶解乙炔充装

(1)溶解乙炔气体充装量以及乙炔气体与溶剂的重量比,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测定溶剂补加量,对于溶剂量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补加;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过程中,气瓶瓶壁温度不得超过 40℃,充装溶解乙炔气体的容积流速应当小于0.015m3/h·L;

(4)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应当采取多次充装的方式进行,每次充装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气瓶压力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时,方可再次充装。

8.6.8 混合气体充装

(1)混合气体的充装系数见本规程附件B;未列入附件B的混合气体充装系数,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充装前,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并且按照相应混合气体充装标准的规定,确定各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

(3)充装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当使用待充装的气体对充装装置和管道进行置换;

(4)混合气体充装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8.6.9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

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2)瓶装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气瓶盛装的气体,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4)在瓶内压力较高、不能直接使用气体的场合,应当在气瓶出气口装设减压阀,减压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瓶装气体用户应当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5)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气瓶内具有规定的剩余气体压力或者剩余气体重量;

(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7)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 8-1)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 60℃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8-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且有明显标志;实瓶内气体互相接触会发生反应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分室隔离存放,并且在附近配有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对于储存易发生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气体的实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限定储存数量、保存期限;实瓶储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注“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9)盛装可燃、助燃或者毒性介质的低温绝热气瓶,不得在封闭或者受限空间场所存放和使用。

注8-1:实瓶是指充装有规定量气体的气瓶。

注8-2:空瓶是指包括气瓶出厂或者定期检验后,按照规定向气瓶内充入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等保护性气体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