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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附件:安全泄压装置的基本要求

【摘要】:7.2.2 安全泄压装置安全要求7.2.2.1 基本要求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分为温度驱动型和压力驱动型,包括易熔合金塞或者玻璃泡装置、爆破片装置、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安全阀等。

7.2.1 瓶阀

7.2.1.1 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在批准范围内从事瓶阀制造;

(2)制造单位应当持续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燃气瓶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瓶阀自动装配线以及进出气口螺纹检测、气密性检验等自动检测线;

(3)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的瓶阀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确保其瓶阀产品安全使用至少一个气瓶检验周期;

(4)制造单位一般将瓶阀设计成不可拆装的结构(低温绝热瓶阀除外),并且注明瓶阀设计使用年限,瓶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

(5)制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瓶阀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换受压零部件;

(6)低温绝热气瓶阀出现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可以维修,但只允许原瓶阀制造单位更换瓶阀总成(注7-1),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瓶阀制造单位培训;

(7)接触氧或者强氧化性气体的瓶阀应当进行脱脂处理;

(8)对于盛装可燃、有毒或者剧毒介质气瓶的瓶阀,制造单位还应当在瓶阀上装设电子识读标志,建立瓶阀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用于公示瓶阀的电子合格证,方便公众查询。

注7-1:阀门中部分零部件的组合件,简称瓶阀总成。

7.2.1.2 瓶阀材料

瓶阀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气体接触的金属或者非金属瓶阀材料,与充装气体具有相容性

(2)溶解乙炔气瓶阀材料,选用含铜量(质量比)小于65%的铜合金

(3)盛装易燃气体气瓶瓶阀上的手轮,选用阻燃材料制造;

(4)盛装氧气或者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瓶阀上的非金属密封材料,具有阻燃性和抗老化性。

7.2.1.3 瓶阀结构

瓶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其结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瓶阀与气瓶的连接螺纹与瓶口螺纹匹配,保证密封可靠;

(2)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采用能够防止错装、错用气体的结构;

(3)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瓶阀,采用不可重复充装的结构,并且瓶阀与瓶体的连接采用焊接形式;

(4)液化石油气瓶阀可以设计成角阀或者直阀,并且在出气口设置自闭装置或者在进气口装设过流关闭装置;对于分别设置液相和气相出口、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相出口所装设瓶阀的出气口采用快装接头;

(5)氧气瓶阀结构具有剩余压力保持功能(采用先抽真空后充装工艺的气瓶阀门除外)。

7.2.1.4 瓶阀安装

气瓶制造单位或者检验、充装等单位应当采用力矩扳手或者力矩装阀机安装瓶阀,并且应当防止异物落入气瓶;力矩大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2.2 安全泄压装置安全要求

7.2.2.1 基本要求

气瓶专用的安全泄压装置分为温度驱动型和压力驱动型,包括易熔合金塞或者玻璃泡装置、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安全阀等。

爆破片、安全阀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瓶阀的制造单位可以制造本单位瓶阀产品上装设的爆破片或者安全阀;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制造单位可以制造本单位气瓶产品上装设的爆破片。

7.2.2.2 装设及选用原则

(1)车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焊接绝热气瓶、液化气体气瓶集束装置以及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2)盛装剧毒气体、自燃气体的气瓶,禁止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3)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不应当单独装设安全阀,盛装高压有毒气体的气瓶应当选用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

(4)燃气气瓶和氧气、氮气以及惰性气体气瓶,一般不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5)盛装易于分解或者聚合的可燃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气瓶,应当装设易熔合金塞装置;

(6)盛装液化天然气以及其他可燃气体的低温绝热气瓶内胆,至少装设2只安全阀;盛装其他低温液化气体的低温绝热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和安全阀;

(7)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二甲醚钢瓶,应当装设带安全阀的组合阀或者分立的安全阀;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当装设爆破片-易熔合金塞串联复合装置或者玻璃泡装置;

(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应当装设爆破片;

(9)前款所列以外的气瓶,依据相关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7.2.2.3 设计、材料、装设、永久性标志及其他要求

7.2.2.3.1 设计

(1)安全泄压装置结构应当与使用条件相适应,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安全泄压装置开启时产生的反作用力不应当对气瓶产生不良影响;

(2)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结构与装设,应当使所排出的气体直接排向大气空间,不会被阻挡或者冲击到其他设备上;

(3)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泄放量以及泄放面积的设计计算,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额定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均不得小于气瓶安全泄放量;

(4)易熔合金塞动作温度应当符合GB/T 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应当根据气瓶的耐压试验压力确定;对于可重复充装气瓶用爆破片,一般不大于气瓶的耐压试验压力;对于非重复充装气瓶用爆破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小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的75%,并且不大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安全阀额定排放压力不超过气瓶水压试验压力,回座压力不小于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压力。

7.2.2.3.2 材料

(1)安全泄压装置材料的化学成分与物理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的材料与气瓶盛装的介质应当具有相容性;

(2)易熔合金塞用易熔合金,应当采用共晶合金,其配方应当符合GB/T 8337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爆破片装置的爆破片材料,应当为质地均匀的纯金属片或者合金片。

7.2.2.3.3 装设

(1)安全泄压装置的气体泄放出口装设位置和方式,不得对气瓶本体的安全性能以及气瓶正常使用、搬运造成影响;

(2)无缝气瓶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装设在瓶阀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除外);

(3)焊接气瓶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单独设置在气瓶封头上或者装设在瓶阀或者阀座上;

(4)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的爆破片装置,应当焊接在气瓶封头上;

(5)低温绝热气瓶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装设在气瓶外壳的封头部位;

(6)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泄压装置,应当将易熔合金塞装设在气瓶上封头、阀座或者瓶阀上;

(7)爆破片-易熔合金塞复合装置中的爆破片,应当置于与瓶内介质接触的一侧。

7.2.2.3.4 永久性标志

气瓶上装设的每个安全泄压装置,都应当有永久性标志,标志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7.2.2.3.5 其他要求

(1)气瓶安全泄压装置与气瓶之间以及泄压装置出口侧,不得装配截止阀或者影响装置正常动作的其他零部件;

(2)爆破片装置(或者爆破片)应当定期更换(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整套组装的爆破片装置应当成套更换;爆破片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由制造单位确定,并且不小于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

(3)气瓶上的安全阀,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校验;

(4)气瓶安全泄压装置的更换,应当由制造单位和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