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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状态

【摘要】:6.6.2 制造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监检机构检查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等技术力量以及生产用厂房、场地和制造设备等资源条件,与制造许可条件进行对比并在评价报告中做出变化前后的比对表。

6.6.1 基本要求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1)进行制造监检时,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见本规程6.6.2至6.6.5的规定;

(2)评价后及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送许可发证机关;评价报告中对本规程6.6.2、6.6.4规定的不符合情况应当详细说明,并且提出处理建议。

6.6.2 制造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

监检机构检查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等技术力量以及生产用厂房、场地和制造设备等资源条件,与制造许可条件进行对比并在评价报告中做出变化前后的比对表。

6.6.3 质量保证体系的保持和改进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修订与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以及生产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文件和记录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检测仪器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人员培训等与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

6.6.4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有许可要求时)

检查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执行和制造许可证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6.6.5 监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

检查《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的处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处理结果与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