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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

【摘要】:6.1.3 监检机构含义监检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6.1.1 监督检验含义

气瓶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在气瓶制造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统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检机构依据本规程对气瓶制造过程或者车用气瓶安装过程实施的现场监督以及对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应当签订监检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1.2 监检范围

(1)气瓶、气瓶阀门和气瓶爆破片的制造;

(2)经过机动车辆登记部门同意的在用机动车车用气瓶的安装。

汽车整车厂自行安装,并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的车用气瓶以及叉车上用作盛装燃料的气瓶的安装,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

6.1.3 监检机构含义

监检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6.1.4 受检单位义务

受检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气瓶的制造、安装质量负责;

(2)在气瓶的制造、安装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提交生产计划,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3)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通知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到场,做好监检配合工作;

(4)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本规程附件P)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本规程附件Q),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

(5)未经监检的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1.5 监检机构职责

监检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监检工作质量和结论负责;

(3)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监检工作内容以及监检人员资格情况;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并且向许可发证机关提交评价报告;

(5)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 6-1,下同)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和许可发证机关;如果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暂停对其监检;

(6)对监检人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并且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7)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报送有关监检的信息数据。

注 6-1: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有许可要求的,已不再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制造单位被责令实施产品召回;发生重大事故等问题。

6.1.6 监检人员职责

监检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不得脱岗或者拖延,并且对监检结论负责;

(2)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并且按照协议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受检资料予以保密;

(3)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注 6-2)时,监检人员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要求受检单位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监检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认;

(4)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气瓶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本规程的严重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停止监检工作,并且通过监检机构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向许可发证机关报告;

(5)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6)对监检合格的气瓶,及时出具监检证书(见本规程附件 R),负责标注监检标志(制造监检时)。

注6-2:一般问题,是指除注6-1所列问题外,影响气瓶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安全性能的问题。

6.1.7 监检程序

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2)监检人员确定监检项目;

(3)监检人员对制造(安装)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4)制造监检合格后,监检人员标注监检标志;

(5)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6.1.8 监检内容

(1)通过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以及车用气瓶安装过程及其检验、试验结果是否满足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6.1.9 监检方式和监检项目

6.1.9.1 监检方式

气瓶监检工作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等监检方式。

6.1.9.2 监检项目

6.1.9.2.1 监检项目的确定原则

监检人员应当依据本规程、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标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等,综合考虑所监检的气瓶制造(安装)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以及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以及监检项目分类。

6.1.9.2.2 监检项目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

(1)A类,是指对气瓶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气瓶制造(安装)进行到该类项目时,受检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到达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使用监检记录仪或者其他视频记录方式进行现场过程实时记录,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制造(安装);

(2)B类,是指对气瓶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人员一般在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制造(安装),监检人员随后应当对该项目的制造(安装)结果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或视频核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且按照规定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3)C类,是对气瓶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人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记录等技术资料,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本规程监检项目设为 C/B类时,监检人员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类别;当本规程相关条款或者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人员应当选择B类。

监检项目的类别划分要求见本规程6.2和6.3。

6.1.10 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的要求。

(1)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记录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及监检人员签字(章)确认的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试验报告;

(2)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记录监检工作中的审查、检查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并且具有可追溯性。

监检工作见证或者监检记录,应当注明监检方式。

批量制造以及其他采取抽查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程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查,并且记录抽查的瓶号。

6.1.11 监检机构存档资料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将监检证书(电子版)输入气瓶制造信息平台,同时应当将相关监检资料(含视频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监检存档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监检证书;

(2)监检完成后的监检记录以及监检人员签字(章)确认的有关监检工作见证,至少包括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水压爆破试验报告;

(3)气瓶批量质量证明书(含产品数据表);

(4)《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5)监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