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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病虫草害的综合措施及技术

【摘要】:病虫害综合防治,包括对有害生物的控制技术和防止有害生物繁育的综合措施。如果不同区域的有害生物发育自然变异,应在考虑当地物理的、生物的和经济状况的条件下,执行IPM系统。当虫害、病害和草害的发生水平要求在作物上重复控制时,应有证据表明已遵循了防抗药性建议。生产者超出标签范围使用了植保产品,应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在中国水稻上使用已得到正式批准。植保产品设备应以避免产品污染的方式进行存放。

病虫害综合防治(IPM),包括对有害生物的控制技术和防止有害生物繁育的综合措施。如果不同区域的有害生物发育自然变异,应在考虑当地物理的(气候、地形等)、生物的(害虫群、自然界的天敌等)和经济状况的条件下,执行IPM系统。

如是由外聘人员指导IPM,应有培训和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可以是正规学历证书、特定的培训课程等,除非此人出于相同目的受雇于一个有资质的单位(如正规的咨询服务机构)。如是由生产者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IPM,工作经验应与技术知识(如使用IPM技术文献、参加的特定培训课程等)和/或工具(软件、农场监测方法等)的使用互补。

生产者应能证明实施了下列活动:“预防性”措施,包括采用能够降低有害生物侵袭的发生率和强度的生产操作;“观察和监测”措施;“干预”措施。只有在有害生物的侵袭已影响到作物的经济价值时,才采用特定的害虫控制措施。如有可能,应考虑非化学方法。为维持所用植保产品的效果,应遵循了植保产品标签上或其他来源推荐的防抗药性建议。当虫害、病害和草害的发生水平要求在作物上重复控制时,应有证据表明已遵循了防抗药性建议(如果适用)。

当有害生物侵袭危害到作物的经济价值时,可能必须采用特定的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包括植保产品(PPP)的使用。必须正确使用、处理和贮藏植保产品。保留目前使用的植保产品的名单(包括有效成分组成或有益有机体),这些产品被中国批准用于水稻作物上。生产者应只使用当前中国批准的允许在水稻上(即,当有植保产品官方注册方案时)使用的植保产品。植保产品的使用目的与产品标签推荐的一致。生产者超出标签范围使用了植保产品,应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在中国水稻上使用已得到正式批准。如果选择植保产品的技术负责人是一个来自外部的有资质的顾问时,应有正式的学历或特定的培训课程参加证书来证明其技术能力,来自顾问、政府等方面的传真和电子邮件都可接受。当植保产品记录表明,生产者或指定员工作为技术负责人选择植保产品时,工作经验应与技术知识互补,技术知识可通过技术证据(如产品技术文献、参加的特定培训课程等)予以证实。

保留所有植保产品使用记录,包括作物名称和/或品种、使用地点、使用的日期和结束时间、产品的商品名和有效成分、安全间隔期、操作人员、使用理由、使用的技术批准、产品的使用量、施用机械、使用时的天气情况等。

生产者应避免杀虫剂漂移到邻近的生产地块,也应避免杀虫剂从邻近地块漂移过来的风险,如通过与邻近地块生产者签署协议和沟通,以消除杀虫剂漂移的风险;在作物田边缘栽种植物缓冲带;增加在此类田地上杀虫剂的取样。如果未被识别为风险,则不适用。

生产者应通过植保产品的使用记录和水稻收获日期,证明所有水稻上使用的植保产品都遵守了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尤其是在连续收获稻米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如警示标识、施用时间等)确保遵守安全间隔期。

生产者应能证明已经获得了水稻在中国的最高残留限量(MRL)的信息。

生产者应完成了覆盖水稻作物的风险评估,以决定产品是否会符合中国的MRLs要求。风险评估应覆盖水稻作物并评估植保产品(PPP)使用和潜在MRL超标风险。风险评估应确定检测的次数、取样时机和位置,以及分析类型。

有对水稻当前植保产品残留分析结果的书面证据或记录,或者加入了可追溯到农场的植保产品残留监控体系。当由于风险评估而要求进行残留检测时,必须遵循与取样程序、认可实验室等相关规范。分析结果必须可以追溯到样本来源的具体生产者和生产场所。

有书面化证据证明遵循了适用的取样程序。

残留检测实验室应通过国家主管部门依据ISO17025或等同标准实施的认可。

有明确的书面规程,规定当植保产品的残留检测结果显示超过MR L(如果不同,无论是生产国的还是收获产品拟销售国家的)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与顾客沟通、产品追踪演练等)。

除肥料和植保产品外的其他所有物质,包括农场自制并在水稻和/或土壤中使用的物质,应有这些物质的使用记录。对于自制或采购的制剂,如在水稻上使用的植物增强剂、土壤调节剂或其他类似物质,应进行记录并保留。包括物质名称(如来源于何种植物)、作物、地块、日期、施用数量。如为采购产品,还应记录该物质的贸易或商品名,有效物质或成分,或主要来源(如植物、藻类、矿物质等)。如果生产国有该物质的注册体系,则该物质应已获得批准。当生产国不要求该物质登记注册使用时,生产者应确保其使用不会影响食品安全

这些记录须包含可获取的成分相关信息,当有超出最高残留限量MRLs 的风险时,应采取措施满足中国最高残留限量(MRL)的要求。

对食品安全敏感的设备(如植保产品喷雾器、灌溉/施肥灌溉设备、收获后产品应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校验,至少每年校准1次,并保存所有维修、换油等的最新维修证据。例如,在最近12个月中,植保产品应用设备(自动和手动)应经过校验,以确保有效运行;有校准证书或者文件证明,或者通过参加官方的校准方案(如果有的话)或由已证实能力的校验人员进行检验。

如使用不能单独确认的小型手持型量具,则平均性能应已经过验证且文件记录,至少每年1次将所有此类器具与标准量具进行比较。对于所有灌溉/施肥灌溉机械/技术方法,至少应保留年度的维护记录。

对环境敏感的设备和其他农业活动使用的设备(如施肥机、用于称重和温度控制的设备)应定期校验,至少每年校准1次。如施肥机,至少提供过去12个月内由专业公司、施肥设备供应商或农场技术负责人员对其进行校准验证的记录。

如使用不能单独确认的小型手持型量具,则平均性能应已经过验证且文件记录,至少每年将此类器具与标准量具进行一次比较。

植保产品设备应以避免产品污染的方式进行存放。施用植保产品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如喷雾器罐体、背包)应安全存放,避免产品污染或其他可能接触水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