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内容在说到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这一套理论时,我们通常会先谈到三个人,即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霍布斯在其代表作《利维坦》中提出他的社会契约论,该著作完成于1651年。洛克在《政府论》系统地讨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等主题。所以,人们还是需要签订社会契约,授予政府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更好地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
2023-07-17
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
康 鸿
摘 要:公意理论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公意是整个共同体意志的表现,是国家的最高指导。社会契约旨在使个人充分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保障共同体秩序稳定。公意是对共同体意志的最高要求,甚至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因此在很难达到公意要求的情况下,分析公意理论对当代国家结构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契约 卢梭 公意
“公意”是贯穿于《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卢梭思想的关键所在。在西方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中,卢梭的思想是最激进、最有深远影想的,他高高举起自由与平等这两面鲜艳的旗帜。”但是,因为卢梭的政治思想非常复杂,以至于我们随手都可能在他的话语中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所以对卢梭思想的理解和评价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是见仁见智,有的把卢梭的“公意”概念看做是极权主义民主的原动力,有的认为卢梭的主权论实质是专制极权主义,把卢梭当成极权主义的先驱。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公意”概念及“主权论”思想的分析,维护卢梭作为现代民主理论——人民主权论的倡导者的身份和地位。
一
“公意”是卢梭政治哲学中最核心的概念,也是学术界在卢梭思想中争论和分歧最大的地方。究竟卢梭是在倡导专制极权,还是追求自由、倡导社会主义?我们试图通过对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含义及其形成,看看能否从中找出答案。如果说生命、财产、自由可以分开来讲的话,霍布斯强调的是生命,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为了保全生命,可以让渡其他一切权利。因此,他渲染了一种极其恐怖的自然状态的情景:人与人之间是狼与狼的关系,竞争、猜疑、荣誉使每个人都虎视眈眈,人们不安而焦虑,孤独、贫困、残忍而短寿困扰着人们,因此,为了避免发生这一切,利维坦似的国家的组建成为头等重要的事情;对洛克而言,他更强调财产权,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求助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力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相比之下,卢梭更强调自由,他把自由拔高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自由是生命,“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1]。丧失自由,将会比死难受得多。因此,追求自由、平等是卢梭一生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封建专制社会里,由于不平等的社会契约,人们自由、平等的权利被极权的君主所剥夺。那么如何重新恢复和保证人们的自由、平等呢?卢梭主张应废除现存的君主专制极权,在平等的基础上重新缔约。他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2]卢梭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人或“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的自由和财富。若社会契约剥夺了人的自由和财富,那这种契约就是“违反自然同时是违反理性的”,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必须予以废除。
那么怎样才能使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卢梭接着提出了“公意”概念。那么,“公意”的含义是什么呢?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是作为“众意”的相对概念提出的。卢梭指出,首先,它不是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是“1+1=2”的简单累加,而公意却是个别意志中相同的那部分,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个人的利益,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卢梭认为,共同体中的每个人既有特殊利益(个别意志),又有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公意”就是由每个人特殊利益(个别意志)中共享的那部分构成的。其次,因为“公意”以共同利益为依归,不是指向个人利益或者团体意志,就像法律的非特指性一样,“对事不对人”,因此,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代名词。再次,从表面上看,众意越集中越有利于公意的形成,个人意志之间的冲突越大越不利于公意的形成,恰恰相反,卢梭认为,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因此,公意正是为了协调个人意志才产生的,没有个人意志的分歧和冲突,公意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了,公意不可以被代表。
卢梭还指出,“公意”不是由统治者决定的,而是通过全体成员的讨论和投票形成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全体人民所提问的,精确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提议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数量。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只不过说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3]。可见“公意”作为每个成员共同的意志其形成的过程,就是克服“众意”的过程,即从私意到众意,从众意再到公意的过程。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卢梭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正是由于“公意”,才使人们既相互联合形成国家,又不失去以往一样的自由。这里应该指出,卢梭所说的“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自然状态”的那种天然的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而是把社会契约带给人们的自由称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既然这种社会的自由在于人们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可见,“公意”是“社会状态”中每个个人自由的保证。
二
“公意”要得到实现,必须借助于法律,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所以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自由和平等。因此,权力凭法律和职位才能加以行使,财富上没有一个人富得可以买其他人,也没有一个人穷得出卖自身,大人物要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要节制贪得和婪求。卢梭认为法律可以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和风尚、习俗。这里卢梭对民法的论述有其独到的一面,他说,民法调节的关系有两类,一是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一是成员和共同体的关系。对于前者,要尽可能使之最小化,因为,如果个体之间有依赖关系产生就会损害自由,助长虚伪和欺诈;对于后者,要使之尽可能最大化,使成员对共同体形成完全依附,因为只有代表社会契约的国家才有能力使得成员无条件获得自由,这是由于成员在加入共同体之前已经让渡了自己所有的天然自由。如果所有人都依赖国家而不是他人生活,他们无形中就处于平等的地位上,谁也不会奴役他人和被别人奴役,只需要从共同体那里“领取”属于自己的全部自由即可。所以,卢梭极力劝导人民,除了法律,什么都不要服从。由此可以看出,卢梭仍然是一种整体主义国家观指导下的价值理性论者,但他没有贬低单个人存在的意义,而是把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他关心的仍旧是如何让人真正成为人这一传统的政治哲学话题,只不过是古典政治哲学把灵魂至善作为人的本质而卢梭把自由作为人的本质罢了。法律是共同体的动力,法律有两种力量可以使共同体运转起来,一种是立法权力,另一种是行政权力。前者是意志力,后者是执行力,缺一不可,权力和公意之间有一个中介,政府就承担了这样的职能,就像肉体和灵魂之间的结合一样。它的人格化体现的是国王或者行政官,非人格化指称可以唤作“君主”,政府由于主权者而存在,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只应该是法律或公意。
三(www.chuimin.cn)
社会契约旨在使个人充分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保障共同体秩序稳定。公意是对共同体意志的最高要求,甚至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因此在很难达到公意要求的情况下,分析公意理论的当代价值对国家结构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政治公平在西方学者那里有时称为政治正义。公民在资源的分配上没有平等的决策权利,在发展的机会上没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在发展所带来的收益上没有平等的分享权利,权利的匮乏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匮乏,权利上的不平等则必然导致经济上的不平等、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政治这一层面的公平主要表现在立法方面。公意作为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导,每一个订约者在转让自己的全部权利时,平等地获得公意的保护,这种保护的重要途径就是立法行为。法律是共同体成员意志的记录,体现着公意和公正。
现代国家中,各集团之间利益冲突普遍存在,国家在立法时必须平衡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法律从假定每个人都具有天然的恶的角度出发,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以及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公意使人们相互联合形成国家,同时又不失去以往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包含了道德自由的社会自由。卢梭认为,公意不仅不能脱离个别意志而存在,反而正是通过这些个别意志间的矛盾和冲突才使公意得以形成。共同体中的个人既有个别意志,又有共同意志,公意就是由个别意志中共同的部分构成的。由此可见,公意并非仅考虑公共意志,它对公民的个别意志也加以考量,从而实现实质的正义。在判断一项法律或某一具体决定时,除了公平这一评价标准,还必须借助于其他价值规范和原则来判断。不能靠公平本身来判断,即要靠民主和法治判断政治公平。
卢梭认为,实现自由的条件是执行公意,由于公意是人民意志的真正体现,主权者必须执行公意,才能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和自由。公意在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要求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事务,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决定才是最接近公意的。民主并不能证明多数人的意志就等同于公意,由于共同利益的存在,才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因此,民主的决策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公意。共同利益是社会结合的基础,也是法律生效的条件。法律只有在以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条件下,才能获得共同体全体成员自愿接受约束的效力。民主的精神使共同体的成员内心生成了统一的精神导向,卢梭认为,铭刻在公民内心的法律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因此,法律作为连接社会各个部分的纽带,主权者要创立有利于形成社会精神的意识形态以及实现公意目标的法律。
传统社会在向现代化社会转型时,民众的广泛的政治参与是不可缺少的,但这种广泛的政治参与,必须伴随着政治参与的整合和组织化,即政治参与者由以个人为单位逐渐整合为以社团党派为单位,走向集团参与,通过代表制度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参与政府,这就必然出现社会层面上的自由与政治层面上的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情况。只有经过这样的政治参与的整合和组织化,现代民主政治的规范、民主制度才能发育成熟,个人在社会层面上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证,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才能保持有序和稳定。否则,在大范围的民主政治中,如果没有党派社团以及多层次的社会中介权力机构的整合和组织化,其结果必然是民主本身无法制度化,从而成为骚乱的民主、不稳定的民主、短命的民主。卢梭理想的、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民主”,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正如卢梭自己所言,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此,人们借助民主制度来实现公意,民主制度的优势在于民主管理具有一定的活力,这些能量和活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形成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国家的政治体系走向法治民主。
(作者简介:康鸿,女,1977年生,陕西绥德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注释】
[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7页。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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