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合作社的经济决策素质目标1.理解和掌握进行经济决策的意义,掌握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的变化规律,利润在经济中的作用,了解合作社做出经济决策的条件设定,根据成本、利润和收益的变化关系进行经济决策。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进行经济决策涉及投资,不论是扩大现有生产能力或者是兴建新的生产基地。(二)合作社经济决策的特征合作社做出经济决策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2024-10-31
项目六 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素质目标
1.学习本章后了解合作社制度的特点,合作社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学基础,农产品市场的不完全性,政府在解决农产品价格政策中的作用与意义。
2.理解合作社是纠正市场失灵的有效机制,政府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合作社的环境适应性、各个国家支持合作社的不同做法。
知识目标
1.掌握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的内容,比较各个国家对农产品价格政策的不同做法。
2.理解合作社是纠正市场失灵的有效机制,各个农业专业合作社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
技能目标
1.掌握农产品市场失灵的内容、表现形式,判断农产品市场失灵的依据。
2.解决农产品市场失灵的解决途径,能够针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并能够分析原因。
一、认知制度安排
经济学小故事
分粥的故事
规则与制度是同义语,规则不同产生的效果也大不一样,下面是一个关于分粥的故事,令人回味无穷。有7个人住在一起,每天共食一锅粥,因人多粥少,争先恐后,秩序混乱,还互相埋怨,心存芥蒂。于是,他们想办法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怎样公平合理地分食一锅粥。
他们试验了不同的方法。
规则一,指定一个人分粥,成为专业分粥人士,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了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结果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规则二,谁也信不过,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几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而且有剩余,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其余六天都是饥饿难熬的,大家认为造成了资源浪费。
规则三,大家民主推选出一个人来分粥,开始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公平分粥,但没多久,他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大家认为还需要寻找新的制度。
规则四,制定一个分粥人士和一名监督人士,起初比较公平,但后来监督人士和分粥人士从权力制约走向权力合作,分粥人士和监督人士分的粥最多,制度最后失败。
规则五,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机制,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经常制定各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会据理力争,等互相扯皮下来等分粥完毕时,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大家也很不满意,此制度效率太低。
规则六,对于分粥每人均有一票否决权,这有了公平,但可能谁也喝不上粥。
规则七,轮流分粥,而分粥的人要等到其他人都挑完后才能取剩下的最后一碗。令人惊奇的是,采用此办法后,七只碗里的粥每次都几乎一样多,即便偶有不均,各人也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
分粥的故事给今天的经营管理带来诸多启示:要构建一个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让谋划者尽心谋划,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降低决策风险。让执行者全力执行,将决策落到实处。用通俗的话说,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分粥者必须尽平均分配的责任,而没有为自己或他人多分或少分的特权。唯有责任与权利的平衡,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和提高效率。
(一)制度的含义
制度是管束人行为的规则,这些制度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例如:确立由市场或政府来分配资源和与收入的规则。
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制度的存在是为经济服务的,制度是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的一种行为规则。舒尔茨为了分析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影响方式,列举了如下四种制度: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项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安全计划);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助和劳动者的具体权利);用于确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因此制度是一系列为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政府规定的正式约束所组成的规则网络,它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发展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解决人类面临的合作问题,创造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制度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在决策各方的初始力量给定时,规则的作用是便利交换。
制度之所以被设计出来,还因为制度经济学家已经开始注意到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非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制度设计目的是解决减少交易成本和理性人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由分裂走向合作,实现集体行动利益的最大化。
(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的含义与特点
由于制度本身产生需要代价,因此,合作社制定什么制度,怎样制定制度,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益。为了执行生产和管理活动,吸纳和维系成员,取得合法性和制度支持,合作社必要有一套组织原则来调节参与的行为,从而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并在制度环境中获得认可和接受。
1.含义
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它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采取合作与竞争的方式。制度安排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久的。
当然,合作社和投资所有企业在正式结构上,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不是体现在生产结构、厂房设施等方面。事实上,很多农业合作社的厂房结构几乎是投资者所有企业的翻版,真正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与制度有关的安排上。与投资者所有企业的结构相比,合作社的结构体现在经济属性,也体现在哲学属性,表现为原则的形式。从这个角度讲,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相对具有较小的弹性,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抵触性,这是它们深厚的价值观基础和意识背景所决定的。
合作经济运动作为一种超越国家、民族和社会制度的世界性的社会经济现象,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松散到紧密,由局部发展到覆盖整个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发展过程,形成了目前网络化、系统化和纵向化的现代合作体系,随着合作经济运动160多年的历史进程,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也进行着深刻的演进。
2.罗虚代尔原则与经济合作制度哲学特点
合作社原则的哲学意义最早可以追溯到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正式通过决议,将合作社原则归纳为7项,称之为“罗虚代尔原则”,罗虚代尔是英国的一个棉纺工业重镇,1844年,由13名工人发起成立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罗虚代尔先驱者们吸取了欧文合作社失败的教训,从社会现实环境出发,创立了一套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办社和经营原则——后来被称之为“罗虚代尔原则”,制定了较完整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有6条:(1)自愿集股筹资,只分少量股息而不分红利;(2)社员平等,民主管理,不问股金多寡,一人一票选举;(3)入社不受政治宗教信仰影响;(4)以市场平价作现金交易买卖,保证准斤足尺;(5)按购货金额比例分享利润;(6)盈余中提取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
(三)合作经济制度哲学特点
从以上合作社的组织的原则看出:这些原则既坚持了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又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其运行机制,从而使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开创了一种新型的合作社模式。这种新模式在经济制度安排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集资办法上吸收了股份制的财产组织形式
由社员自愿交纳股金,这与欧文主张由国家或慈善家出资、捐资办社截然不同。它有利于社员与合作社通过资金纽带联结起来,成为合作制的真正主人。当然,在引进股份制形式时,作了适合合作制原则的改造,如入股目的是为了取得自助、互助的成员资格,而不是为了谋取利润;股金可以按社章规定退股,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买卖;股息规定较低;股金原值一般也不受合作社资产增值影响而升值等。
2.在组织类型上着重于流通合作社方面
区别于欧文重点放在生产合作上。工人交少量股金组织消费合作社,有利于减轻商人资本的中间剥削,可以立即收到看得见的实惠,以后再逐步扩展到生产合作方面。
3.在经营上引进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和方式方法
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经营。如现金交易、概不赊欠,有利于本小利微的合作社加速资金周转;准斤足尺,销售好货,既能给社员带来实惠,又可树立合作社的良好形象,促进合作经济发展;按购货额分配利润,可以将社员利益与合作社的经营挂起钩来等等。
4.在管理上建立起科学管理的模型
如由社员大会选出董事会和董事长,确定了教育社员的原则,特别是确立了一人一票的原则,赋予社员人人参加管理的权利,以避免少数大股东操纵合作社,从而成为民主管理的基础。罗虚代尔先锋社诞生以来,已获得了巨大成功。1851年,就办起了面粉厂,四年后又办起了纺织厂。及至建社100周年时,它已拥有百余个分店和多处规模颇大的工厂和屠宰场等,社员人数达3.2万人,年营业额高达200万英镑。按罗虚代尔原则创办的合作社也大多取得了成功。
由于罗虚代尔先驱者的成功,“罗虚代尔”一词已被国际合作社公认为“现代合作社运动的发源地”“合作社原则”的代名词。只要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由1895年成立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所有合作组织都可以申请加入国际合作联盟。“罗虚代尔”在合作经济史上首屈一指的历史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四)合作社存在发展的经济学基础
合作社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学基础集中反映在合作社的经济学特征和表现上。合作社作为社员联合所有的新型经济组织其对内的非营利性,决定其不是典型的经济实体,是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的“社员的集合”。
1.“合作社是弱者的组织”
从合作社发展和合作社制度特点看,这种集合更多产生于弱势集团、弱势产业,适用于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生产力联合起来,形成较大规模的经济形式,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联合体”、一个“穷人经济合作共同体”。
2.合作社最终提高成员的经济地位,决定由竞争走向合作
“合作社是弱者的组织”的经济学特征,决定制度安排时要尽可能保障弱者的权益实现和合作社对社员权益实现的保障作用,从而最终提高社员的社会经济地位。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的性质,使弱势者成员通过自愿、联合与合作,建立起能与市场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竞争的互助性合作社,以团体力量进入竞争的市场。在社会转型和不断市场化的社会利益博弈格局中,弱势成员越来越需要通过互助合作形成的组织所形成的团体力量去获取应获得的社会利益,使弱势集团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穷人联合体”为社会弱势者提供了联合的自助组织体,从而通过组织运行使其成员有了与社会强势者进行平等对话的可能。合作社的这些经济学特征,要求制度安排中要强化合作社的“联合制衡”作用,从而更好地凸现合作社在和谐社会中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3.合作社在产权制度所有制形式上的安排
(1)“民有”的产权制度。为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显得尤其重要。由于制度本身产生需要代价,因此,制定什么制度,怎样制定制度,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益。产权制度的选择和制定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内在成本与外在成本之和,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成为人们选择制度的依据。产权制度的确定是合作社运行的前提,对合作社产权进行制度上的安排和法律上的确定是必要的。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决定分配制度,产权是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是保障收入分配公正有序进行、实现合作社分配和谐的关键。首先,在产权制度所有制形式安排上,合作社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原则是联合所有,而非共同所有。资产一旦进入合作社,合作社就享有集体联合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社社员联合所有。联合所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所有制方式可以使社员对合作社财产享有联合所有者的权益,从而为实现权益的和谐分配架构平等、和谐的财产所有制。其次,在资金来源和产权结构上,鼓励多种途径的资金来源和产权结构,如可确定政府扶持投入、社会捐赠和部分年金积累属于集体资产等,使分配的比例和结构更加和谐。再次,在股金流动制度安排上作出灵活的安排。如允许社员间及其与非社员之间进行适度产权转让,使所有者享受产权转让所带来的分配收益,实现和谐分配。最后,合作社产权制度安排还应处理好合作社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之间的关系。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应对应着特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享安排。这种分享安排同样是一种分配关系的安排。合作社正常运作时,组织成员应如何分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合作社出现经营风险时,债权人怎样行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应如何处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2)“民管”的组织制度。组织制度,又称合作社治理机构制度。制度是重要的,制度与市场各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更能为经济增长提供空间和激励。如果把合作社的资本制度、产权制度和其他制度看作是合作社的规则性制度的话,组织制度所确定的组织就是适用这些规则的人,组织制度就是体现合作社意志的主体性制度。这种主体性制度对分配制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本质上来说,一种公共产品的集体选择问题的分配制度需要组织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关键性行动。首先,合作社进行组织制度安排时,要坚持“民管”原则,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发展要由组织内的社员共同参与进行,使社员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这里的“民管”(democratically-controlled)是指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体现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民主控制”的特点,而非民主管理(democratically-managed)。其次,要对法人成员进行必要的人数限制或投票权利的限制,体现民主的实质。最后,要科学架构投票表决权制度。在确立“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股金数量、交易量等建立补充的按比例投票制度,即用“一人一票+比例票”的投票方式进行投票,使社员平等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并对一个组织或成员的投票比例作出严格的限制,从而使成员获得权益相对公平,防止合作社变成富人的“俱乐部”和法人的“提款机”。合作社内部组织同样是一种可以带来效率变化、成本变化的制度安排,应在科学架构其内部组织体系的同时,明确各内部组织的职权和议事规则,防范有可能出现的组织制度风险,对组织内部各机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明确,使之分工配合、相互制衡、民主控制、科学管理、和谐运行。
(3)“民享”的分配制度。民享原则是指合作社的经营收入由社员共同分享,它是落实社员利益分配权的基本分配原则。民享原则可以使社员与合作社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和谐利益关系。要分清和理顺合作社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关系。合作社的分配形式及一般的次序是:依法向国家所纳的税金;支付劳动分红或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利润;以公共积累形式在税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组织发展和福利的公积金、公益金;社员出资或财产份额应支付的利息或分红;按交易量或股金分红分配的盈余;其他经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合作社的分配关系体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外部分配关系和内部分配关系。外部分配关系包括合作社与国家、社区及其他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内部分配关系包括社员之间、社员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蕴含着国家、集体、社员以及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平衡协调。分配制度的创新发展主要又表现在分配的项目和秩序规定问题。在现实中合作社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在分配项目和秩序的规定方面,应充分考虑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和其在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作用。首先,合作社分配的项目应包含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等基本项目,还可以选择设立救济基金、风险基金等项目。其次,合作社分配次序可作如下安排:第一,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第二,提取发展基金、风险基金、救济基金;第三,支付劳动分红和出资利息,有优先股的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利润;第四,社员股金分红或交易量返利;第五,其他社员(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第六,社员交易量分配。最后,就分配比例而言,一般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可达15%);法定公益金亦可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最高可达20%);提取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救济基金的比例为25%(股份合作制可达20%左右);社员出资或财产应支付的利息或分红应作严格的限制,支付利息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两倍为限。分息总额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50%,超过部分作挂息处理,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中优先支付,但该年度支付分息总额仍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50%。
(4)“开放灵巧”的资本制度。合作社灵巧的资本制度源于合作社本质。表现在:第一,股本中现金资本投入比例有限。合作社资产来源包括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社员出资入股有现金、实物或技术、劳动。其中,提供劳动、实物或技术应是社员出资的主要方式。在这些出资中,现金资本(信用合作社除外)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第二,股本的变动性。社员有入社、退社的自由,使合作社的股本处在一个相对变化的状态中。这种可变化的资本状况使得合作社在社会互动中处于自然和谐的流动状况,使合作社具有了天然协调社员在生存发展中一时之需的能力,也使合作社自身保持着必要的协调能力。合作社这种灵巧的资本变动制度成为和谐分配的动力,它促使合作社将社员分配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通过分配使社员有足够的能力应对现实所需。第三,资本约定。与公司资本法定制相比较,合作社的资本总额、认缴出资方式和程序由合作社章程加以约定。这种资本约定制,使处于资金弱势地位的联合成为可能,从而也使分配和谐成为可能。总之,在分配上,应对处于资金、技术等弱势地位、主要以劳动出资的社员给予必要的保护。在收益分配上降低现金、生产资料等分配比例,提高劳动或交易量的收益比例,使广大社员公平地享受自己劳动所带来的成果,从而在分配层面上实现分配和谐,体现劳动合作作用和劳动价值。劳动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应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客观要求。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实施,是从根本上消除剥削制度产生的基础条件的基本要求。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其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和谐分配是在现实中实践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它强化了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防止了两极分化的产生,从而使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共同富裕成为可能。
总之,合作社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是提升竞争与合作价值。竞争与合作是合作社社会价值体系中另一层次的内容。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制衡力量,与市场竞争相伴而生。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同样是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组织较好地解决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使合作也成为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社制度安排中应体现这一要求,实现对竞争与合作价值的提升。
阅读材料
美国新奇士运作模式
美国新奇士橘农协会有100年的发展历史,已经建立起质量标准体系、产销信息系统,创立世界级品牌,保护弱质性的农业生产,化解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并增加了果农的收入。
美国新奇士种植者公司于1893年创立,原名是南加州水果与果农产品合作社。它历史悠久,是世界规模最大的柑橘营销机构。一个多世纪以前,与很多食品公司不同,新奇士由加州与亚丽桑纳州六千多名柑橘种植者共同拥有;他们大部分都是小型的个体果农,其中约两千多名种植柠檬,新奇士果农把新奇士柳橙、柠檬、葡萄酒和其他许多季节性产品销售到世界各地。新奇士橘农协会是一个营利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财产由成员共同拥有,在市场运作上采取公司管理模式,实行职业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聘用专职总经理,协会组织结构由社员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员工组成。协会使用同一商标、全球统一价格避免成员之间的价格竞争。协会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对果农的退税和对农业的预算补贴以及会员缴纳的会费。
新奇士橘农协会的运作模式有三方面,一是合同制,果农、管理公司、包装厂等资源加入成为股东之一,将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形成合同制的利益分配机制。产品流程是先由协会驻世界各地的代表处将订单传回总部,总部将订单分散到60多个打包厂,打包厂根据情况向果农收购农产品。二是实行完善的信息化、数字化产销管理。协会除了建立起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销售网络信息体系及客户管理系统之外,还建立起果蔬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对每颗果实的品种、品质特性以及成熟期都有记录,其成熟期能够精确到周,大大地提高了果品收获速度,从接到订单到装箱运输只需要2-3天。三是积极进行技术应用与推广。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通过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品种改良等手段,调节成熟期,使得果品分期上市,形成了4-10月成熟的夏橙和10月至第二年4月成熟的脐橙的品系,使果实成熟期分布至全年,在不同时期均有果品上市。为确保质量,果实采用全套流水线全自动选果和包装,使得果品大小、色泽一致,按照72、88、100三个规格包装,每箱果实都打上包装厂和责任人标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查到经办人责任,绝无投机取巧的现象。美国新奇士橘农协会保证了在土地私有化和生产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参与者的联合从而实现了各个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在协会内部,各个成员是独立的柑橘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共有土地的所有权,通过协会统一起来,实现了从农药和化肥的购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果实的加工、产品的销售以及出口等的产销一体化。其经营模式如图6-1所示。
图6-1 美国新奇士合作社经营模式图
1.避免果农内部竞争
农产品市场被认为是完全竞争市场,分散的农户竞争的结果是果品的生产成本与收益相当,无法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单个果农在市场上势单力薄,在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搜集信息成本高,农户只能处于谈判的被动地位,即使果农辛勤劳动并获得好的收成,在市场也没有办法卖到好的价钱,美国新奇士橘农协会为解决这些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通过柑橘生产者的有机联合以及有效管理和团体的力量进入市场,统一品牌和价格,避免在会员内部竞争,实现供求平衡。
2.实行完善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建立产销档案和产品信息化管理是该协会运作的一大特色,也是协会能够发挥有效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性工程。产销信息档案和产品信息化,由单个柑橘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建立是不经济的,通过协会组织建立,既经济又使得农户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不足,是应对大市场的有效办法。同时,详尽的信息资料是科学决策的依据,使得协会能够在市场交易中立于不败之地,极大地保障了农户的利益。
3.高效的管理决策系统
新奇士橘农协会按照现代企业的运作模式,建立高效的管理决策系统,聘请专业人士对产品实行销售策划,有效地控制其果品投放时机、地点、数量、节奏。提高了营销体系效率,调节供求平衡,从而增加农户的收入,抵御市场风险。
4.建立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建立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减少价值链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为了提高水果附加价值,该协会利用自己的组织系统,将保险、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连接起来,实行产业化经营,提高水果附加价值,让果农分享到产后环节的利润。像新奇士橘农协会这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占据很大的市场地位,如西欧农产品市场上由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份额占60%,丹麦的奶制品有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全国市场份额的95%、78%、70%。美国除了水果销售合作社之外,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全国谷物市场的60%的市场份额,并提供了全美国出口谷物40%的货源。
5.实现品牌经营与国际化战略
该协会成功进行了品牌塑造,“SUNKIST”这个商标在全世界各个行业的商标中排名第47位,在美国排名第43位。在国际市场上,新奇士橘农协会凭借品牌优势,在5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45个执照持有者,年销售额达到11亿美元,品牌市值超过70亿美元,新奇士橘农协会通过强大的品牌效应开拓国际市场,如:该协会运往中国的20亿吨新奇士橙,一到岸就有1800箱新奇士橙2小时内被销售一空,这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6.消除生产受季节影响严重
新奇士橘农协会通过建立强大的网络营销体系,尽可能使得信息对称,降低搜索信息成本,通过会员果农产量影响市场价格,平衡市场供给,降低风险,达到全年供销。
表6-1 新奇士利润分配表
续 表
新奇士橘农协会利润分配机制是根据橙子的销售价格,减去各个环节成本和费用,最后将盈利返还果农。其利润分配如表6-1所示。
(资料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d92de91fa76e58fafab003d3.html)
二、认知农产品市场失灵
合作社之所以需要按照“民管、民办、民受益”原则实施,主要因为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几乎完全竞争的市场,各个小农户(成员之间)实施竞争时,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竞争容易导致市场的无序和无效,定价难以实现。当出现这些问题是在经济学上称为农产品市场的失灵,也就是说实施合作社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因是源于农产品市场的失灵,或者是不完全性。本部分内容主要着重分析农产品不完全性的原因,国家如何在政策制度方面解决这个问题的,当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依赖于市场的实证效果,合作社内部的发育程度等要素。
(一)农产品市场失灵的含义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利润和劳务的情况。或者维系合乎需要的活动停止或不合乎需要的活动出现。其价格偏离理想化的状态,致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现低效率。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归纳为两个主要原因,市场失灵的两个主要原因是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合适,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
(二)市场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
市场失灵理论的三个主要内容是:垄断、外部性、公共品。
1.垄断
垄断直接涉及市场运行的结果,正是市场本身的运行,产生了资源的集中,从而产生了垄断。这一类强调市场运行下的直接结果的研究,归为一类市场失灵的研究。另一类市场失灵的研究是外部性和公共品。它强调存在于市场之外的,市场运行规则无法对他们发生作用的某些社会经济关系。围绕着能否将这部分经济关系和行为纳入市场,也就是能否让市场来内生化这一个问题,现代市场失灵理论展开了市场化和政府干预两条解决市场失灵的途径。因此,现代市场失灵理论的核心点就是对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研究。
2.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指一个人或一个厂商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厂商的外部影响,或称溢出效应。这种效应是在有关各方不发生交换的意义上,价格体系受到的影响是外来的,存在没有经济报偿的“交易”。所以,外部性有以下几个特征。
(1)非市场性。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外部性的影响不是通过市场发挥作用,它不属于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范畴,市场机制无力对产生外部性的厂商给予奖励和惩罚。
(2)决策的伴生性。由于个人决策的基础是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润动机。当边际私人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时,外部性的产生便会超过最优水平,相反亦然。即厂商决策动机不是为了产生外部性,外部性是生产过程的伴随物。
(3)关联性。即外部性与受损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它必然有某种正的或负的福利意义。
(4)强制性。也就是外部性加在承受者身上,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对于外部性的定义,始终遵循社会净产值与私人净产值的不一致;反映在供给曲线、成本曲线上,也就是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的不一致。两条曲线的不一致,致使均衡位置发生分离。
3.公共产品
指一个人对某些物品或劳务的消费并未减少其他人同样消费或享受利益,如国防、路灯、无线电广播等。公共产品的特征表现为: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意味着某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别的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是对一种物品未付费的各个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该物品的好处。深入分析下,非排他性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一是搭便车问题,免费享受公共物品而不付费,致使供给方在市场条件下,无从获得其优化配置生产的收益指标;二是偏好显示的不真实,消费者不愿意真实表达自己对公共品的主观需求状态,致使公共品生产者的需求曲线无法确定。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巴托在《市场失灵的剖析》中,运用传统的均衡分析方法,得出公共物品的生产在市场条件下无法得到确切均衡解的结论。尤其是萨缪尔森认为,无解的原因是由于自利行为下,消费者偏好无法通过市场来表达,而且消费者对公共品的需求是联合和集中的,与市场的分散决策特征在内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两篇文章,构成对公共品研究的里程碑,也为市场失灵理论纳入新古典传统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广阔空间。自此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很重要的一部分便是着力于公共品的生产。
(三)市场失灵的表现
1.信息和信息不对称
农产品市场失灵中所涉及的信息至少有两方面,一是信息消费本身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使信息也具有了公共产品的特征,那么,信息的生产与消费也是一个有关市场失灵的问题;二是在市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质量被买方低估,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的积极性将会减弱,从而将导致农产品市场无效率的潜在可能。另外,信息不对称问题直接导致农产品无法定价,即使确定的价格也难以实现。而解决市场失灵就是如何克服信息不对称。比如:生产前合约的设计可在多大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等等。
2.市场经济组织协作的缺乏
如果农产品市场看成经济组织不断演进的空间,那么,市场失灵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完善的市场结构造成的,即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不合理(无序竞争,恶意竞争导致)。所以,纠正市场失灵的方向应该是从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上入手。重要的是市场的深度,而这种深度便体现在经济组织形式在竞争方式上的协作的深度的演进和完善。因为从市场理论出发,现实世界的产品是纯粹私人产品和纯粹公共产品的混合,具有俱乐部的性质。他认为,在市场中加入像俱乐部这样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失灵问题。而俱乐部就是一种新的产品生产组织,从而有着自己特有的生产边界和均衡点。不能由市场自由竞争产生,而是依赖于组织结构协作方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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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你狠”
“蒜你狠”是2010年中国流行的一句时髦用语。这是源于大蒜价格疯涨超过100倍,价格超过肉和鸡蛋的现象。2009年全国大蒜半年上涨40多倍,很多中间商都获得了很大利润。2009年初,金乡县鱼山镇五名装卸工人见到大蒜便宜,合资买入七百多吨大蒜,当时价格仅为每公斤2角4分,2010年8月以每公斤5元6角出货,赚了很多。11月28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山东苍山的“大蒜头”索价7元。这些炒蒜的投资者们被称为“炒蒜团”。炒蒜团的出现增加了该市蔬菜的供应,客观上降低了城市菜价。但由于当年群众还较少具有经济常识,依中国几千年来重农轻商思想,认为中间商通过“合作”方式是赚取高额利润是菜价提高的主要因素。
根据中国大蒜网公布的统计数字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大上快下”。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因素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2004年和2005年,蒜价持续增长,到2006年达到顶峰。大蒜种植面积随之年年扩大,直接带来了随后两年的蒜市低迷,最低时甚至一分钱一斤蒜。大蒜滞销。2007年全国各地共计种植大蒜1010万亩,2008年降到555.5万亩。而正是这一波下降导致了大蒜的紧缺和价格的飙升。在丰收—跌价、减产—涨价的轮回中,农民每次都滞后于市场的脉动,永远“踩不准点”。此前,这种情况在香蕉、橘子、白菜等多种农副产品市场均有体现。因此,国内亟待建立有关交易市场,以规避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现象的一再发生。
(资料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f785ca5f3b3567ec102d8ad7.html)
农产品疯狂涨价的背后,除了天气影响了产量、各种成本上涨以外,还显示了农产品市场管理机制缺失,中间商“抱团出击”是导致价格猛涨的原因。同时也凸显农产品市场体系缺失,需要采取美国“新奇士”模式,进行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所以,农产品既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合作经营主体间存在无序竞争,竞相压价现象时有发生,需要也有赖于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联合行动。一方面,需要正确确立政府在农产品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也依赖于经营主体间采取实施有利于竞争的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化运作,良性竞争。
(四)我国解决农产品市场失灵的经济学方法与解释
1.经济学认为对市场失灵采取两种解决途径
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两条截然不同的途径。
(1)从古老传统而来,认为外部性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而必须依靠政府的介入,依靠征收一个附加税或者发放津贴,来实现一个附加的影响私人决策的变量,从而使私人决策的均衡点向社会决策的决策点靠近。
(2)以科斯为代表的自由市场途径。科斯认为,重要的是明确产权,而不管权利是属于谁。只要产权关系明确地予以界定,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就不可能发生背离,而一定会相等。虽然权利界定影响到财富的分配,但如果交易费用足够小,就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易活动和权力的买卖,来实现资源的配置。那么,这种交易的内生化在实际中就有两种形式。一是合二为一,也就是将交易的几个主体合并成一个主体,从而消灭了交易的必要,也就消灭了扭曲资源配置的可能。二是买卖损害的权利,也就是明确规定谁都有损害或保护自己不受损害的权利,没有权利的一方可以通过市场向有权利的一方购买,其实质是引入市场,使外部性在产权的界定的基础上,重新回到市场中来。斯蒂格里茨(Stiglitz)对此提出了三点异议:第一,当受损者人数众多时,科斯定理解决不了“搭便车”问题,政府干预必不可少;第二,外部性涉及的人数众多时,他们自愿组织起来试图使外部性内在化,其成本是巨大的;第三,建立一系列财产权反而容易导致低效率,因为权利的实现需要成本。斯蒂格里茨隐含的重要一点便在于,在现实世界中,当交易对象由一对一变为一对多或多对多时,本来很小的交易成本此时也变得不可能。
2.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
农产品市场的失灵直接导致中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进步迟缓,农业生产力水平进步缓慢,加之中国长期存在的工农业“剪刀差”状况没有得到有力的扭转,工业长期剥夺着农业生产的成果,以及中国特有的农业历史文化,种植方式,再加上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农产品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不具有竞争力。这也是“三农问题”中农民增收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自2005年以来,中国着力于经济的全面和谐发展,采用“以工补农”的措施,在农产品市场外部性(纠正市场失灵)方面起到了突破性进展。
依据斯蒂格利茨的经济理论,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政府直接采取行动。首先,政府对农产品或服务进行调控,自2003年“三农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程,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以来,政府部门加大了解决农业问题的力度。摈弃了长期以来的对粮油等方面的间接补贴,而是更为直接制定政策对农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进行补贴措施。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收制度,对粮棉油等主打农产品按照种植面积实施直接补贴制度。其次,政府对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购买,实行储备制度。如:对农产品生产采取“两减免三补贴”的方案。就是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购置大型农机具补贴、作业补贴等等。
(2)政府对私人部门提供激励。为改善农业的经营状况,对大型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的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直接补贴,政策配套资金;给予税收补贴,对有省级示范生产性和营销型合作社、外向型和农业企业实行免除税收制度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奖励制度等等。此种政策措施影响供求量的变化,达到解决市场失灵的目的。
下面以经济学的观点来分析其效果:如图6-4所示,实施政策前,农产品的供求均衡在E 0点,此时对应的均衡价格和产量分别为P e,Q e。在政府实行农产品补贴后,增加了供给,农产品的供给量在Q2点,此时对应的均衡价格和产量分别为P 0,Q2。其中,P 0为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价格。
图6-4 采取补贴政策后供求均衡的变化
农民增加的收益(用面积S来表示)为:S=OP 0 FQ 2-OP e EQ e>0。显然,农民的收入是增加的。当然,这种政策的有效性离不开国家采取的缓冲库存法的实施,才能保证支持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保证政策补贴的目的达到。
(3)政府强令私人部门行动。即通过颁布政策或法律约束,要求私人部门按法规行动。
首先,着力培养农产品自身市场。例如,制订完善的农产品发展长期规划和市场化政策。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特色化农产品市场的开发。制定国家农产品市场标准,并与国际化的农产品市场标准接轨。积极培育农民市场化意识,引导农民以市场需求来制订生产计划。调整优化农业产品生产结构,建立面向国际市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扩大我国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树立农产品自主品牌。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尝试建立新型、快捷高效、实用的农业信息网,提高农产品技术含量。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重点是农产品生产开发所必需的公共设施的扶持力度。政策上加大对乡镇企业特别是涉及农产品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企业的支持。
其次,努力营造良好的农产品发展外部环境。例如,从法律上确认农村信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紧制定农村信贷法,为农产品发展和产品升级提供法律和政策保证。大力开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为农户农产品基础投入和技术升级提供农村信贷支持,并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补贴支持。不允许农村政策金融机构出现“借贷”的现象,如若出现类似情况,从严治理,直至取消其农村政策性金融资格。鼓励建立新型农业经济组织,政策上支持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引导成立新型的农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为农产品的自身发展提供辅助的经济来源,贯通农产品的产品销售渠道。政府应该加强农民与市场的纽带作用,使得农民能够安心生产,免除农产品销售的后顾之忧。当然,每种方法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应当将上述三种方法综合运用。
三、合作社是纠正市场失灵的有效机制
(一)合作社的环境适应性
组织能否取得经营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能否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如果不能就会出现次优结果和决策冲突。一般而言,组织和环境之间的战略交互作用依赖于组织的战略来协调。对合作社而言,战略包括在竞争中的环境进行定位的过程,也包括为成员创造价值而执行的一系列手段。事实上,合作社的市场战略实际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企业战略、它界定那些事情(交易)是合作社需要去做的,去竞争的;二是功能战略,它专注于利用合作社的特殊能力去获得竞争优势。2001年,美国农村产业研究和发展公司对美国和欧洲的农业合作社进行了一次考察。经过对10个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有关成长战略、资本管理、治理和控制等大量丰富材料的系统分析,发现决定合作社长期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正确处理资本权益。合作社需要一个明确的成长战略,需要对化妆水的理事在商业技术和把握外部市场方面进行培训。市场战略对于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美国农村产业研究和发展公司的Kyrakopoulos和Van Bekkum(1999)总结发现,欧洲的农业合作社一直在被迫经历从生产导向性战略向市场导向性战略转变的过程。原因在于,早期合作社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农民在单一初级产品和有限的区域内通过纵向一体化的联合方式能够增强作为(农业投入品)买者和(初级产品)卖者的抗衡力量,这样可以使得与家庭经营相近的联合行动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传统合作社基本上是生产导向的(Nilsson,1998;Sogaard,1994),追求的是产出(产量)最大化(Helmberger&Hoos,1962)。与生产至上(产量最大化)的经营哲学相一致,为了在农产品处理、初级加工以及分销方面获得成本优势,相应的战略是寻求合作社之间的合并。单一的横向一体战略,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是往往不足以提供有效的竞争优势,因为它的主要驱动力是寻求规模经济,容易忽视其他商业模式,而是与市场转换密切关联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扩张,国际经济的边界在经历重构(特别是在欧洲),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越来越少,消费者兴味的异质性在不断增强,这些因素都标志着主要的产销活动已经逐步从生产导向转向市场导向(Grunert et al.,1996;Agridge&Downey,1995)。很显然,两类不同的合作社在市场战略上具有明显的区别:生产导向性合作社采用的是成本领先战略,销售散装产品,通过联合结构(federtde structures)和与其他合作社合并的方式实现横向扩张;而市场导向性合作社使用的是产品差异化战略,销售品牌化的产品,通过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联合研究和发展,和成立营销合资公司等方式实现纵向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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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重视商业规范的芬兰农业合作社
芬兰的农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引入了较多的商业性规范。
第一,在芬兰合作社的具体章程中,通常规定成员资格开放,不准限制社员数量。但实际上,不同的合作社对社员资格有不同的限制,并往往以高额入社费来限制新社员的加入。虽然章程规定社员可以退社,但有时间限制,最高要求3年内不得退社。社员资格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第二,按照芬兰合作社法,每个社员至少要在合作社加入1股,各个合作社的具体章程有时允许或要求按名义价值偿还其股份,但不偿还入社费。
第三,芬兰合作社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储备金和社员入股,在有些农业合作社里社员股金占到合作社资本总量的30%,但典型的情况是低于10%。股金持有额与社员的交易额相联系,对每个社员的股份持有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合作社章程有时也规定社员可以持有额外的股份,额外股份拥有剩余索取权。这些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社员或转让给6个月内即将加入合作社的人。如果持有者提出要求,额外股份可以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偿还。
第四,一些大的合作社在社员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设有参事会。合作社法规定,董事会一般情况下由5-10人组成,而参事会由15-30人组成。大部分合作社的经理在任期间是行为负责,参事会也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主管合作社的经营并为其一切行为负责,参事会负责董事会的选举和解散,并控制合作社的财务和董事会的活动。1989年,芬兰通过的合作社法,允许合作社向非社员发行股票。1991年,3个屠宰和肉类加工合作社组建了Atria有限公司,发行了K-1、K-2两种股票,期中K-1类股票占股份总额的20%,可以自由上市,主要由外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K-2类股票占股票总额的80%,只能在3个合作社内部交易,以保持社员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资料来源:杜呤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的开放,农业产业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人民对于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以及对食品的健康与安全的关注,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然后到其他州和加拿大)出现了不同于传统模式的“新一代合作社”(Nilsson,1997;傅晨,2003)。新一代合作社既是合作社对内部制度安排的缺陷进行的创新和改革,也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研究发现,新一代合作社在市场战略上与传统合作社存在明显的不同。首先,传统合作社实行的是成本领先战略,新一代合作社采用的大多是价值增值战略。其次,传统合作社的目标市场一般是面向大众的农贸市场,而新一代合作社一般是面向特定客户的专业化市场。再次,传统合作社主要以销售大宗原料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以销售加工过的增值产品为主。最后,传统合作社一般通过联合结构和与其他合作社合并的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新一代合作社则围绕社员的产品通过后向一体化、战略联盟、联合研究和合资公司方式实现范围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在不同时期都必然有其不同的经营方式和制度绩效。
一些学者看来,合作社是有其独特的发展周期的。Cook(1995)把合作社的发展周期分为四个阶段。
1.发起阶段
或是过量的供给引致的价格低落,或是投机或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为生产者联合起来提供了激励。合作社形成的初衷是为了抵制市场风险,是带有防卫性的。
2.发展阶段(www.chuimin.cn)
针对市场供给过多而希望控制市场份额的合作社往往是短命的,而针对市场失灵而建立的合作社则能够有效地增加市场供给,并降低价格,因而可以生存下去。
3.危机阶段
合作社由于产权模糊,组织和交易成本越来越大,运行越来越困难,从而存在公共所有权等问题。
4.产权问题
合作社意识到产权问题的严重性,面临选择:或是退出,或是继续,或是转性,三者选其一。如果选择退出,绩效很差的合作社往往选择破产或与别的合作社合并,绩效相对较好的合作社则往往选择改变为投资者企业。如果选择继续,一些合作社会寻求外部投资或联合,但依然保持合作社的性质。另一个合作社则对合作社内部的资本结构化,即明确社员的资产份额,按份额确定投票权利,并承担经济责任和利益。如果选择转型,则是建立新一代合作社,即社员出资购买合作社交易权,投资于农产品加工环节以获取价值增值。
因此,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本身就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Boehkje(1996)认为,合作社的特征与其所在时期的农业的特征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如果说传统农业的特征决定了传统合作社的特征,那么,当农业发展变化了,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就必须反映其新的特征。新一代合作社与社员拥有合同关系,更加关注专业化生产,更加活跃于链条上的各个层面或环节。所以,在现代农业发展和变化的背景下,新一代合作社反映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通过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努力。
(二)合作社是农业现代化的通行方法——国际合作社运动的经验和启示
在市场经济国家,家庭农场制度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制度。例如,美国农场的90%是由家庭经营的,企业经营的农场只占1.7%。而且,在企业经营的农场中,77%是由家庭企业经营的。日本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99%。家庭经营也是欧盟各国农业的基本经营模式,农业企业中全部或大部分生产资料都归农户所有,绝大部分劳动也都是由农户来承担。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现代农业一般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是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体系。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场主无论其经营规模有多大,发展现代农业都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生产上,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统一管理,大规模推广现代技术和标准化生产比较困难;经营上,分散的生产经营无法面对的市场波动风险,无论是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市场上还是在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上都处于相对劣势;资金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由于分散的家庭缺乏合作能力,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不足。因此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分散的家庭经营整合起来,使其与农业实现有效对接,是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必须解决的难题。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发展农业合作社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在欧美各国的农用物品和农产品市场上,农民营销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企业制度相比,其市场份额也一直占据着相对优势(见表6-2、表6-3、表6-4)。
表6-2 1995年欧盟15国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单位:%)
续 表
(资料来源:杜呤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表6-3 美国农民合作社在全美国农产品销售和投入品采购中的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杜呤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表6-4 1985年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
(资料来源:杜呤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
综观西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作用重大,影响深远。其一,作为农业领域中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能够解决分散的家庭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其二,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现代农业产业组织形式,能够打破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实施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和社会化生产,做大做强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农业的竞争优势。
(三)合作社是纠正市场失灵的有效机制
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特征是市场中同时存在许许多多活跃的买者和卖者,只有在此情形下,才可能出现真正公平的或有效率的价格。然而,由于经济规模、空间尺度、信息不充分等诸多原因,大量的买方和卖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分离的,垄断或市场支配力不平衡在农业中是常见的。不幸的是,这种垄断或市场支配力不平衡往往是相对于卖方(或买方)的农户而言的买方(或卖方)优势或垄断,而且这种买方(或卖方)优势或垄断有时会因农产品的季节性和易腐性而变得势不可挡。
有效的生产和有效的交易依赖于有效的信息。然而,无论是搜寻信息,讨价还价,还是履行合约,都不可能是免费的,而单个农户常常难以承担这些难以避免的成本。所有这些交易成本都是市场无法达致理想情形的重要原因。
此外,还有些服务是农民期待的,但无人提供(譬如临近产地的加工设施),因为没有足够的利润就难以驱动有关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行为。风险因自然、市场或政策等多方面原因而内在于农业经济活动中。当农业市场波动激烈、农产品易腐烂而运费昂贵时,农民必须承担产品滞销乃至进一步的财务风险。市场体制通常为个人提供保险或其他事项来减小风险,如火险公司就是美国最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一。
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可以通过合约行为或对相关经营环节进行一体化整合,因而,合作社被大多数人认为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农业中的市场失灵问题。
(四)支持合作社发展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发展、教育、沟通政府、提供商机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反对贫困、增加就业、提高妇女地位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对发展合作社所持的态度都比较积极,并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
作为一种组织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对合作社从法律上确立,这是保障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各国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制、扶持及配套建设方面先行一步。1867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在1895年,英国也颁布了一部合作社经济组织专门法——《英国产业经济合作法》,同年瑞典也颁布了《合作社协会法》。美国在1865-1870年有6个州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192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该法以欧洲合作社为规范。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可以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实践证明,凡是合作社法律比较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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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作社的法律基础
自德国1867年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以来,在随后的1889年、1926年、1934年、1994年、2001年,德国对《合作社法》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最近一次修改是2006年。因此,德国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就一直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产生、发展、变化和调整。德国合作社法作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是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德国合作社法是综合性的,不分行业地规范、调整各种不同类型合作社组织的经济行为。最新的德国《德国经营及经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法律责任、社员出资、组织治理、盈余分配、法定审计、解散清算诸多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八点:(1)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的业务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2)合作社使用商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换言之,德国将合作社定位为企业类型的一种,成立时注册机关是地方基层法院。(3)合作社仅以合作社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合作社在章程中应明确社员个人是否以私人财产来对合作社债务负责。(4)社员数量至少3名。(5)社员加入合作社要有一次性投入,具体金额及其使用及分配办法在合作社章程中要有明确规定。(6)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和全员大会分权制。社员一人一票。章程可为对合作社经营作出特殊贡献的社员设置多票制,最多可为3票。董事会和监事会至少分别由2人和3人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且只能由社员担任。超过1500名社员的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组成社员代表大会。(7)年度盈利或亏损均应向社员分配。通常按社员股金比例分配,也可由章程规定采取其他分配方式。(8)合作社成立前须经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审计通过,成立后必须加入所在地区的合作社审计协会,并接受定期审计。至少每两年必须对合作社的设施、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管理,包括对社员名单的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表合计超过两百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审计等。
(资料来源:徐旭初:《2007德国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
2.有效的财税支持
除了明确的法律机制外,有效的财税支持也是合作社发展重要的外部条件。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对合作社、农协和其他农民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支持的态度。从国际惯例来看,在不干预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各国主要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财政支持方面,德国对新组建的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第一年补贴6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20%,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除了联邦政府以外,农业合作社还可以同时得到州政府的支持。法国对共同使用机械及在山区和经济条件差的合作社提供年利率3.45%,最长期限12年的优惠贷款;在平原地区提供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年利率4.7%的优惠贷款。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补贴。美国政府通过建立农业保障基金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资助。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还根据加拿大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进行审批拨出专款资助。日本政府给予农协各种援助,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都是通过农协投放的。农协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政府都给予大量投资。在税收优惠上,德国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法国政府规定,农业供应和采购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和销售合作社,免缴相当于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谷物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一切登记和印花税;牲畜人工授精和农业物资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注册税;对合作社免征50%的不动产税和按行业征收的产品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纳税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的1/3左右。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惠顾返还金不纳税,新成立的合作社3年内免税。多年来,日本政府对农协一直实行地税制,如所得税,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
透过各国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可以发现:第一,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可以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第二,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和补贴是必不可免的,这是由农业弱质性和合作社的组织特性(弱者的联合)决定的;第三,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由于合作社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是有所差别的;第四,通过合作社执行某些农业补贴职责,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惯例之一。
(五)顺应市场是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
伴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合作社在经济实力、内在属性、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变革和调整。综观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合作社的发展是不断顺应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
1.合作社的国民日益扩大,数量不断减少
综观各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率,合作社发展的一个共同的趋势是合作社数量减少而单个规模在不断扩大。例如,1950年联邦德国有23842家农业合作社,到1998年有4221家,到2006年年底有3188家。美国从1970-1996年,合作社总数由7790减少到3884个,平均社员数由816增加到1030人,平均营业额由245万美元增加到2500万美元。日本农协由于中间环节多,引起管理费用增加,全国三级农协志愿数达34万,因此1997年10月,日本农协会议通过决议,提出了合并及改组计划。经过合并,日本农协数量从1992年的3073个减少到2000年的1411个,而改组的主要方向是减少中间环节,改基层—县—中央的三级组织为基层—中央的两级组织体系。2000年4月,日本全国47个县共济(保险)联社已与全国共济(保险)联社整合为一体。由于欧盟的农业政策更强调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加之外部竞争的不断激烈,也导致茶叶、肉类销售、供销合作社三大系统,平均每年就发生兼并事件20起左右。结果使供销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末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77个;奶业合作社的基层数从1940年底570个,下降到1984年的24个;肉类销售组织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底37个,下降到1984年的9个。
2.合作社的企业导向日益突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国家的私人工商企业的实力急剧膨胀并向社会经济的各个部门渗透,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合作社不得不在坚持向社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开始注重提高赢利水平增强经济实力。综观各国合作社的现实表现,很难再找到经典合作的痕迹。经典合作理论强调合作社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各国合作社对经典合作模式加以变通,使得合作社越来越像个企业,对“不以赢利为目的”也有新的理解,现在普遍强调合作社“对内服务,对外赢利”,就像“双轨制”。例如,日本农协在业务经营上,与会员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农协为会员推销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采取代理式,农协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同时,农协不经营有损于农民利益的业务。农协利用自己的技术推广网络,无偿向农民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等。但是农协面对外部市场,对待非会员,则完全采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以营利为目的。据统计,日本70%以上的基层农协会员经营的业务是赔本的,用经营保险、信用业务的盈余来补贴这方面的不足之处。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商业性色彩,合作社与农场主的关系是商品交易关系。欧洲各国的合作社的商业经营色彩介于日本和美国之间,但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是商业经营色彩越来越浓。此外,商业经营不仅体现在与农户的关系,还体现在经营战略、经营运作等方面,日本农协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聘任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农协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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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业专业合作社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供给发展迅速,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农药合作社纷纷通过自身的变革来增强竞争实力,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联合或者合并扩大合作社的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雄厚的资本和规模经济是合作社保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的主要条件。在这种背景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来福艾森联盟就开展了以扩大合作社规模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目标的合作社运动。1995年联邦德国共有23842家农村合作社,到了1998年有4221个,与此同时单个合作社的成员则不断增加,社均人数由437增加到711个。
二是农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日益职业化。在合作社发展的早期,由于经营项目少,经营对象主要是内部成员,市场环境较为宽松,加上成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经营管理工作都是由非专业人员承担,并且实行的是不计报酬、业余时间工作的荣誉制度,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以及业务量的不断扩大、非社员业务的增加以及向新的领域拓展,合作社开始从外部聘请训练有素、全职工作、并且支付薪酬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是农村合作社的“功利主义”认定日益突出。根据德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村合作社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人和组织,但是不可以否认在市场中的合作社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资本主义私人企业迅速发展,向原本合作社经营的市场渗透,与合作社展开竞争;另一方面,合作社规模的迅速扩大,合作社的投资迅速增加,使得合作社更多地依赖于借贷资本。随着合作社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的不断变化,以及自身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化,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合作社在坚持向社员提供服务的同时,开始增加对盈利的追求。
(资料来源:杜呤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国际化态势明显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近年来许多农业合作社已经越出国界,朝着国家化的方向发展。例如,20世纪70年代,法国合作社系统在全国谷物出口中占40%-50%的份额,鲜果占70%-80%的份额,家禽占40%的份额。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国家的很多农业合作社纷纷通过在国外建立销售机构、跨国投资经营等方式参与了国际营销活动。美国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有的已经发展成为跨国的集团,在北美甚至全世界展开营销活动。
四、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的相关理论与实践
(一)政府与合作社是一种“伙伴关系”
在前面部分的内容主要从市场的自由竞争中思考,如何实现合作社决策利益最大化,是基于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使整个社会得到最大的福利,达到最优的状态。也就是人们相信“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认为国家不能够直接参与经济管理,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和秩序规制来消除垄断等。如果再在这种思想引导下,合作社无法得到任何援助,这就意味着合作社只能也必须使用自身资源与力量,不能依靠国家的援助。所以这一时期的合作社是通过一批合作运动的先锋创立发展起来的,国家只是通过立法手段对合作社进行规制。当然自由放任理论逐渐变得不适应形势,市场机制便可能会失灵。所以,就需要国家来进行修正合作社的行为。
当然,在发展中国家合作意识欠缺,导致政府必须成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推动力量,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更加紧密,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伙伴关系一说。“伙伴关系"说是至今为止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的理论中影响力最大的理论之一。“伙伴关系”学说认为,合作社必须寻求外部帮助,而外界的帮助最初只能来源于国家,因为只有政府才能为合作社提供立法和经济政策的支持和保护。事实上这种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家的客观条件是一致的,即经济落后,传统农业主导,农民素质不高,为了社会公平,政府应当为合作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所以导致政府必须干预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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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
在中国合作社发展中,对中国合作社问题论述最系统、最详尽的新中国领导人当首推刘少奇同志。他指出“合作社要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有国家政权的领导,二有强大经济力量的扶助。但是国营经济对合作社应从经济上来领导,要经过合同关系,从价格政策上来领导,不要在政治上法律上要求领导权。”国家对合作社的帮助和领导,首先是要“规定合作社在政治上、社会上的合法地位,并使合作社有权派遣代表参与各级政府机关。其次,是在银行信贷、订货合同、运输及税收方面给予合作社“适当的优待及优先权”。他认为国家与合作社之间是相互帮助的关系,国家在许多方面去帮助合作社,反转过来,合作社又在各方面帮助了国家。虽然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合作社与国家关系上的理论起点不同,但是经过实践的摸索和学者们的探求,国际合作社联盟中关于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相关阐述可以看做是这些理论的“殊途同归"。国际合作社联盟倡导政府与合作社形成有效合作伙伴关系;依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规范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通过减税、低税、免税政策、补贴政策、宣传教育和培养合作社人才来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国际通行的普遍思想。
(资料来源: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创新》研究报告)
(二)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实践——以德国为例
德国与中国一样属于农业大国。德国农业的迅速发展与高度发达除了工业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促进外,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得益于德国农业法律与政策支撑下的农业经营体制的制度安排。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德国农业和今天中国农业的经营体制一样都是家庭经营,所不同的是德国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有了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会。农业协会是德国政府自上而下形成的,但它并不是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政治组织,而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全德国农协由县市乡的基层农协、跨地区的区域农协、州农协及全国农协四级组成。
1.立法
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地都要建立合作社,农民都应加入合作社。德国甚至通过法律强制没有加入农协的州成立农协,故今天90%以上的德国农民都自愿加入了农协,各级农协都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农业企业解决其科技、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提供政策、法律和技术等各种咨询服务,着重解决农场主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问题反映给政府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完成政府委托的落实农业政策任务,主要来自于政府合同规定的职能,政府与农协签订合同,比如农业政策的实施,休耕计划的落实,畜牧饲养规模的限定,都是政府通过农协等组织贯彻的。当然,为此政府要付出相应的财政补贴。农协的领导由选举产生,各级没有上下隶属关系,而是服务关系。各级农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农民通过农协与政府对话,捍卫自身的经济利益。政府的各种农业政策亦通过此途径贯彻执行。农协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上传民意,下达政府指令,基本上保证了农业生产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政府与农民都认可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合作组织形式。
2.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的各方面支持
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首先体现在法律上。德国早于186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法律,现行的德国合作社法主要包括了合作社的定义、性质和法律地位;合作社的种类;合作社的自愿、平等、民主原则和社员入退社规定以及权利义务;合作社的管理、合作社的资金等几部分。这部合作社法对于德国入社农民通过共同经营取得最大经营效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德国合作社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合作社法》之外,还分布在其他民法商法等有关法律文件中。如《公司法》《税收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对合作社的各个方面都详细地规制。首先,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合作社需要符合的条件。其次,在合作社的成立程序上,法律规定只需要申请表和筹备会议记录、筹备会所通过的试行内部法规副本、创办人的名录、临时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文件。对于官办性质的合作社,在注册时,注册审查官还要增加了解,如未来成员有无要求合作的愿望,合作社真正贡献能力是多少,合作未来成员应达到的教育水平,谁是合作社的领导、申请人和未来成员的筹资情况。
3.在财政支持上
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其次体现在财政支持上。“以德国巴伐利亚州为例,每年政府对农业各类投资和补贴约50亿马克。从州里对农业的投资和补贴看,20亿马克中12%用于农业行政支出,8%用于农业科技开发,70%用于农户补贴,其余10%用于支持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民经济组织。而下萨克森州农协每年的预算安排为1.56亿马克,其中25%来自于会员交纳的各种咨询服务费(农协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技术咨询服务项目高达150多种),20%来自会员费,其他13%。而来自政府的预算高达42%(主要是执行政府合同得到的相应财政补贴)。”同时,德国政府为农民提供了最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欧盟、联邦政府给予农民的补贴大约占到农民收入的1/3以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教育事业也都由政府负责。农民除了个人所得税外无其他任何社会负担。在生活方面政府提供了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养老、医疗、事故都有相关保险还有退休养老制度。因生产停止而失业的还能得到国家的赔偿金。所以德国农民没有后顾之忧,能够大胆放心地去参与经济合作活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4.德国政府还非常重视合作社教育及合作社人才的培养
德国马尔堡菲利普大学是一所有1万名在校生的综合大学。该校合作经济研究代表德国的有关研究水平。该校的合作经济研究所建立于1947年,主要研究合作社提出的课题,每年将成果编纂成书,统一封面、编号,目前已出书89本。该研究所还和全德以及奥地利德语区共10个合作社研究机构联合,每四年举办一次国际会议,研究讨论合作社问题,并接受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和帮助制定相关的法律。马尔堡菲利普大学有合作经济专业研究生,头两年是基础教育,后两年是专业教育。主要专业课程有:合作经济理论、工商管理、财务投资管理、合作社法律、国民经济管理、农业经济等。马尔堡菲利普大学还有一个合作社性质的咨询服务社。它成立于1986年,有100多名社员,都是大学的理论工作者,包括合作经济、工商管理、法律、经济地理和其他专业的专家学者。这些学者理论联系实际,使最新的合作理论和最前沿的新技术市场化,向有关合作社和国家提供服务,包括:研究课题、提供咨询、对合作社监督和评估、举办培训班、组织德国和周边国家的相互访问、推动合作社运动等。
五、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
(一)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含义
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是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为了影响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价格结构,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并辅助以行政和法律手段直接或者间接调节价格,从而调节农产品供求、农业生产结构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分配而制定的各种行为准则和措施的总称。农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经济收入,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的安定,维持农产品价格稳定是许多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目标之一。价格支持的着眼点是拉平农产品生产者与社会其他行业的收入水平。
中国政府支持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是在价格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提高的政策,基本做法是政府每年公布价格支持水平。如果市场价格高于支持价格,农民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它们的农产品;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政府则按照支持价格收购与政府订立合同的农民的农产品或者补贴给其差价,以保证农户收入免受损失。
中国农业总产值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虽然随着工业化程度的发展缩小,以2004年为例,仅占国内生产总值15.2%,但是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58.24%,此外,2003年中国用于农业的支出达到2357.89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28%,而在农业支出中有50%以上用于照顾农民的生活,因此,农业所引起的相关问题不容忽视。由于农业生产深受季节、气候、雨量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并且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弹性小,所以农产品的价格波动程度较非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大,而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往往对农民与消费者双方造成困扰与福利损失。
(二)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的具体经济目标
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农民合理收入,实现农产品总量稳定增长,提高商品率,实现农产品供求平衡,农产品价格稳定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具体目标主要包括稳定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产出。
1.稳定农产品价格
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条件下,市场供求关系使得农产品价格围绕价值产生一定幅度的波动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农产品大幅度波动是不正常的和有害的。首先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影响工农业的正常生产。价格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当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时,刺激农民加大农业生产投入,使得某些农产品产量急剧增长,从而造成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出现“卖难”问题;当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影响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特别是粮食、油料、蔬菜、肉食品等农产品是零售物价指数的重要性组成部分。这部分农产品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市场零售物价上涨。其次,农产品价格大幅度变动影响人们生活稳定。粮油肉菜等农产品是居民重要的直接消费资料,其价格变动影响居民消费支出,影响人们生活稳定。因此保持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既是稳定发展工农业的市场需要,也是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们生活的需要,为此政府一定要采取政策措施,使得农产品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继而保持农业市场经营的相对稳定。
2.确保农产品总量的有效供给
增加农产品产量保障供给特别是粮食的供给,以适应人口增加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提高所引起的需求增长,这是中国农产品价格政策的一项长期目标,这既是从经济发展角度考虑,也是从政治角度考虑的首要目标。自从1998年中国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之后,产量逐年下降,供给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起飞的关键时期,人口增加和经济高速发展以及收入水平的提高,导致对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由于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使得中国不得不把保障农产品总量的稳定作为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基本目标。
3.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收入目标是农产品价格政策中的另一个重要目标,这是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核心目标。收入目标即能够保障农业微观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民随着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的提高,收入能不断稳步增加。价格变动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过去20年,农民收入增长较快有两个时期,即1978-1984年和1992-1996年。这两个时期农民收入的增长都与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有关。农民是农业生产经济主体,是农业的基础,只有农民的收入能够稳定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能得到保护,农业生产才能稳定发展。
4.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结构目标是指保证农业生产结构,农村产业结构能适应生产需求的变化,有效调节生产农产品的供给与需求。近几年来,中国农产品供求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农产品供给较为充裕,但品质和品种不适应需求的结构性问题还很突出。中国的农产品由亿万分散的农户提供,小生产的固有属性和生产行为直接影响生产的供求以及农产品的价格。因此,为解决中国农业生产存在的结构性矛盾,迫切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优化农业结构。
(三)农产品价格维持政策的分类
一般而言,现行的农产品价格维持政策可以分为稳定政策和支持政策两大类。
1.稳定政策
稳定政策是以稳定市场价格为目的,实行农产品价格管制,制定合理的价格上下限,并且设立价格平准基金,对超过上下限的部分抽取基金或进行补贴,此外,农产品价格稳定政策也可以通过平准实务制度来执行,所谓平准实务制度是制定合理的价格波动范围,当价格高于上限时,政府可以将原来储备或来自国外进口的农产品予以抛售,使得农产品价格能调整到上限水平以下;反之,当价格低于下限时,则利用平准基金,收购农产品并加以储备或者加工,使得农产品价格回升到下限水平以上。
2.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则偏重于对价格下限的保护,以保障农业生产收入稳定为目标,具体措施包括:保护收购制度、价差补贴和调节管制进出口等措施。各个国家政府为稳定农产品价格设计多种平准基金,包括粮食平准基金,黄豆平准基金、玉米平准基金、糖类平准基金,等等。其操作方式犹如对农产品价格设立目标区,而政府的目标区政策本质上是否有助于农产品价格的稳定。
阅读拓展
农产品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国外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具体做法
1.美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具体做法
美国现行农产品价格制度的核心是政府的价格间接干预或价格支持政策。这一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在不破坏市场机制调节农产品供求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缓解由于农产品过剩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的动荡。具体包括:(1)以“平价率”作为支持的标准。(2)作为最低保证价格的农产品抵押贷款。(3)目标价格制。(4)无追索贷款。(5)储存或缓冲库存。(6)生产和销售限额。(7)扩大需求和粮食援助计划。(8)投入物和劳务补贴。(9)食品券计划。
美国现行农产品支持政策的主要手段是数量管理财政补贴相结合。政府对主要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等都确定了目标价格,如果当年生产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政府则向农民补贴两者的差额。类似的补贴方式还有无追索贷款。1990年农业法规定,小麦、饲料谷物的基本贷款率为最近5年市场平均价格的85%,稻米和棉花的基本贷款率为平均价的75%-85%。如果当年的市场价格低于贷款率,政府必须按贷款率收购农产品,从而农民不必还贷。但政府的补贴是有条件的,凡是享受直接补贴的农民必须参加政府的减耕计划和水土保持计划:要有7.5%的耕地休耕,另有15%的耕地不予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1996年农业法从根本上推翻了60多年来逐步形成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规定要在7年内完全取消政府对农场主提供的收入和价格补贴,使之完全面向世界市场。新法律也取消了对农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农场主可以根据世界市场对美国产品需求决定自己种植的品种和种植面积。新法律保留了基本的无追索贷款,但方法上有所修正。为了使美国的农业平稳地过渡到新法律规定的目标,该法律规定,在7年过渡期内,设立“生产灵活合同补贴”以替代价格支持补贴。
2.英、法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具体做法
英国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主要取决于农产品供求的变化。供求平衡时实行自由价格,供不应求时实行法定价格,供过于求时实行保证价格。自由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法定价格由政府与农民协商而定,保证价格不影响农产品自由贸易,市场上的价格仍然由自由贸易状况所决定,因此,保证价格实质上是政府干预下的自由价格。英国的主要农产品实行保证价格,其中有一部分是欧盟范围内规定的谷物、牛肉价格,另一部分是英国自己规定的羊肉、酒、橄榄油价格。蔬菜、水果等实行自由价格。猪肉等则实行完全的自由价格,政府不加任何干预。英国主要是通过提高农产品进口关税、对进出口农产品提供补贴以及对若干农畜产品给予价格保证等办法,来保护和发展本国的农业。
法国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就对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建立农产品市场管理组织。根据不同种类的农产品,分别设立一个由政府官员、生产者、中间商和消费者的代表组成的农产品市场管理委员会。二是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产品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每个农业年度开始之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制定一组价格。主要有三种价格:(1)目标价格。这是农业生产者在国内或欧盟内农产品短缺地区渴望得到的最高价格,也称指导价格,一般是在农产品上市之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各年度间的目标价格可以有变化,也可以维持数年不变。在一个农业年度内,目标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格,是农产品价格变动的上限,市场价格应低于它,而不能高于它。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政府就要在市场上抛售商品,加以平抑。(2)干预价格(收购价格)。这是农业生产者保证可以看到的最低价格。干预价格一般比目标价格低10%-15%左右,是一种保证价格,目的是要维持市场价格不致跌到这个限度以下,以保护生产者的最低利益。(3)门槛价格(闸门价格)。这是外来农产品到达口岸的最低进口价格,大约相当于目标价格减去外来农产品从口岸到国内或欧盟内农产品最短缺地区的运输费用的差额,一般在目标价格与干预价格之间。二是干预农产品市场。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政府按干预价格收购全部过剩农产品,或对生产者主动储存、撤离市场等给予补贴,或通过变动进出口关税及补贴调节进出口,使市场价格维持在目标价格之上。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按目标价格大量抛售其储存的农产品,或通过变动进出口关税及补贴调节进出口,使市场价格维持在目标价格之下。三是建立农产品干预基金,主要有欧盟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法国国内的农产品市场干预和调节基金。目前,法国约有95%的农产品受到国内或欧盟某种形式或某种程度的价格干预。
3.日本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具体做法
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是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管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管理比较严格,价格形式有统一价格、稳定价格(安定价格或稳定幅度价格)、最低保护价格和稳定价格基金等。管理的政策目标是确保农民的利益,保持消费者物价稳定。实行统一价格的主要是大米,由政府统一规定大米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确定收购价的依据是大米生产费用、再生产费用,另外考虑消费者生活稳定因素。在大米短缺的时候,大米的收购价低于销售价,补贴也随之减少。牛肉、猪肉、一部分乳制品、蚕茧、生丝等实行“稳定带价格”,即价格虽然由市场决定,但政府要根据市场供求,确定一个价格上下浮动的幅度。对糖料(甘蔗和甜菜)、砂糖、麦类、土豆等则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对加工乳制品的鲜奶、大豆、油菜籽等实行基准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政府付给农民补贴,差额部分由生产者与政府共同出资的“稳定基金”补齐。对蔬菜、加工用水果、肉用仔牛、鸡蛋等价格变化大的商品实行稳定基金制度。日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调整的周期为1年。价格调整决策由生产者、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政府审议会作出。总的来说,日本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依据是生产费用、供求因素等,同时参考历史价格和价格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国外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主要措施与做法
1.美国的直接补贴
(1)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美国的这种直接补贴是最典型的脱钩收入补贴。生产灵活性是指采用了这种补贴方法之后,生产者无论生产什么,其所享受到的这种补贴都不受影响,因此具有充分的生产决策灵活性。
这种补贴的法律根据是1996年的联邦农业改进与改革法案(FAIR)。该法律对于种植小麦、玉米、高粱、大麦、燕麦、水稻和棉花的农民,按照基期的生产数量进行直接收入补贴。计算的方法是:按1991—1995年平均生产量(单产X面积)的85%,再乘以政府规定的单位重量补贴金额,由于1991—1995年的产量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农民所可能获得的直接补贴,只与在基期中(1991—1995年)所生产的产品类别和数量以及政府所规定的单位重量补贴额有关,而与以后实际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没有关系。
1998年以后,由于世界市场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美国政府不仅没有能够按原来计划逐步减少直接补贴,反而大幅度地增加了补贴。原来预定的直接补贴支出总额每年为50亿美元左右,而到了2000年,又在原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50多亿美元。2001年8月13日,布什总统签署法案,美国政府向美国农民提供55亿美元的救济金,以补贴因玉米、大豆和其他谷物价格低迷而造成的损失。当然,这也是以美国中央财政出现巨额盈余为背景的。
具体的补贴幅度如何,以小麦和玉米的情况为例:经折算后可知,2000年小麦的补贴幅度为45.2美元/吨,玉米为27.56美元/吨。美国1990—1995年期间平均每公顷小麦单产约为3吨,玉米单产为7.5吨。按此计算,则基期种植小麦的农民每公顷土地的补贴额为115美元,基期种植玉米的农民每公顷土地的补贴额为176美元。
每个农民所获得的直接补贴总额每年最多不能超过4万美元。计算和操作过程很简单,因为并不需要调查农民的土地面积和单产,而只要知道农民的总生产量就行了,而每个农民在基期5年中的生产数量是有据可查的:在1991—1995年期间,实行的是差价补贴,农民必须出示生产数量的证明,一般是销售单据,包括粮食收购商的发票、粮食加工商和收储仓库的入库单据等。所有这些都已经是记录在案的。
上述办法是克林顿政府于1996年制定的农业法,其主要内容是自由种植和政府逐步减少对农业的补贴。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于今年5月公布的有关美国新农业法规定,即在今后10年里,政府用于农业的拨款将达1900亿美元,比目前实行的农业法的开支增加了80%。除了对一直接受政府补贴的小麦、大豆和棉花等种植者增加补贴外,新农业法还将增加对其他农牧产品如花生、牛奶、蜂蜜等生产者的补贴。农业法还决定将用于土地保护方面的费用增加80%,这也将使过去基本得不到政府拨款支持的畜牧产品、水果和蔬菜生产者等获得政府的支持。新农业法表明布什政府的农业政策发生重大转向。这项新农业法在国内遭到不少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将使美国的预算赤字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世界许多国家也纷纷批评美国增加农业补贴的行动。
(2)土地休耕保护计划。土地休耕保护计划最早是根据1985年的“食品安全法案”提出的,当时的目标是休耕4500万英亩耕地。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与改革法案”延长了这项计划,计划到2002年,休耕保护土地3640万英亩。
按照这项计划,农民可以自愿提出申请,与政府签订长期合同,将那些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具有其他生态敏感性的耕地转为草地或者林地,时间为10—15年。这项政策的目的是减少水土流失,增加鱼类和动物的栖息地,改善水体质量,保护土壤,改善农民景观等。进入计划的土地一是要休耕,退出粮食种植。二是要采取植被绿化措施,包括种植多年生的草类、豆科草类、灌木或林木。
申请批准方式是:根据有关地区的农场服务局的通告,农民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也相当于投标,申请书中要提出农民对休耕保护每英亩土地的要价。当地农场服务局在收到申请的7—90天内给予答复。各县农场局要通告农民当地每英亩土地实行休耕保护计划所能够获得的补贴额。当地农场局和国家农场局对所有投标申请进行研究,研究其可行性和租金要价。对每个农民的补贴数额在50-50000美元之间,平均全国为5000美元。
1996年前,美国政府鼓励农民闲置部分耕地,借以减产保价。1996年,美国政府调整了其执行长达数十年的土地休耕轮作政策,转而对耕种面积放松了管制,实际上是支持了农民扩大耕作面积,并依靠其庞大的财政支持对农业继续给以各种相应补贴,以扩大生产,进而扩大出口,从而影响了世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自1998年美国“自由耕作法案”生效以来,农民自力更生的愿望反而越来越小,因为政府提供的一部分补贴在4年内竟翻了一番,据统计,美国政府共提供了总值高达305亿美元的补贴。对农业补贴持批评态度的人士认为,“自由耕作法案”和连续4年来对农业的巨额补贴,其初衷是让美国的农场主逐步学会自己走路,特别是扶持那些家庭型的农场主。然而直到今天,人们仍然看不到美国农场主有任何自力更生的迹象。分析家认为,问题出在这些补贴的受益者并非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小农场主。据统计,每年70%的补贴都落入了所占比例为10%的最大农场主的腰包,补贴不但帮不了小农场主,反倒有利于大农场主吞并这些家庭型的小农场。
(3)农业灾害补贴。从政府支出的角度,美国农业风险管理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类。首先,灾害救济政策,是根据每年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情况确定的,属于一事一议性质的。各个年度之间变化很大。农民在播种时并不知道发生灾害后作用,被视为“绿箱”政策。其次,特大灾害保险政策:农民只需要对每种作物缴纳60美元的手续费,就可以参加。特大灾害保险的保险程度很低,只适用于实际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50%的情况。对于实际产量低于正常产量的部分的赔付率为55%,即农民得到的赔付金额为:(正常产量× 50%—实际产量)×55%价格。最后,多种灾害保险政策:从类别上看,可以细分为单个农场的产量保险、单个农场的作物收入保险、以县为单位的产量保险、以县为单位的作物收入保险等。由于不能充分满足WTO“绿箱”政策的标准,也由于美国的“黄箱”政策支出很少,因此美国主动地将此类保险政策支出列为“黄箱”政策。
2.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
欧盟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的主体是“蓝箱”(即介于WTO规定的绿箱与黄箱之间)政策补贴。其特点是按固定的面积和产量进行补贴,补贴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但是具体操作方法十分繁琐,对各种情况规定的十分详尽。
(1)按种植面积补贴。按照欧盟2000年农业政策改革计划,谷物的支持价格在两年之内共降低15%。而油料、蛋白作物则按照世界市场价格。为了部分地弥补价格降低对收入的影响,农民将按照面积和产量获得政策直接补贴(欧盟对谷物等的价格支持仍然存在,但是支持价格水平大大下降)。获得这种补贴的条件是,规模较大的农场(谷物生产总量超过92吨),必须将土地休耕10%(休耕的土地获得休耕补贴);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小农场,不要求休耕义务但是可以选择自愿休耕一部分土地,并获得休耕补贴。大小农场自愿休耕的面积总量不限,但是享受休耕补贴的上限为耕地总面积的33%,超过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农民可以根据每年种植的各类作物面积的多少申请面积补贴。可享受面积补贴的作物包括:各种谷物,油料作物,豌豆、蚕豆等蛋白作物,麻类等纤维作物等。对其他饲草类作物、甜菜、饲料甜菜、马铃薯、草籽等,不给予面积补贴。每公顷面积的补贴额,各种作物之间有所不同,不同地区也不同。这是因为,补贴标准是按照每吨补贴额与平均单产来确定的。不同产品的每吨补贴额不相同,例如,谷物为58.67欧元/吨,蛋白作物为72.50欧元/吨等。油料作物的方法更麻烦些,每年还不一样,2000年为81.74欧元/吨,2001年为72.37欧元/吨。计算单产时,不是像美国那样具体到某个农户,而是按一个地区的平均产量。在德国,基本上是以州为地区单位来计算平均单产。个别州的不同作物分为两个或更多的地区计算平均单产。按照德国的平均单产水平,2000年每公顷谷物和休耕地的补贴额经折算约为300—350美元。与此同时,有享受补贴权利的土地面积是按基础面积计算的。基础面积是1989、1990、1991年的三年平均值(分作物品种)。如果现在一个地区的实际面积大于基础面积,则单位面积实际补贴额按超过的比例减少。即面积补贴的总额是按照历史上三年的平均数确定后不变的,实际面积越大,超过基础面积的比例越大,每单位面积所能享受到的实际补贴额就越少。面积补贴的最小地块面积为0.3公顷,这也是休耕的最小地块面积,并且宽度至少在20米以上。休耕地上允许种植非食品原料,如用于化工的植物油、生物酒精、生物汽油、生物能源等。
此外,还有一些详细的操作上的规定。例如,农民必须书面申报种植情况和申请补贴,报至各个县的农业局。申报中要申明地块的位置、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和作物。并且如果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农民应当在万分之一的土地图上指明位置和证明。德国规定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是3月15日。对于申报中不遵守规定的,还实行惩罚措施。对于超报面积的,按超报面积的双倍削减补贴面积乃至取消补贴资格。
(2)休耕补贴。休耕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面积补贴中所涉及的,每年同面积补贴一起申报,作为享受面积补贴的前提条件,大农场必须休耕10%;此外,大小农场均可以自由休耕。这种每年一次的休耕,享受与谷物同等的面积补贴标准。另一种是多年性休耕,至少休耕10年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农场最多可以休耕5公顷,100公顷以上的农场最多10公顷。这种补贴的标准略高一些,德国每公顷为700马克。
休耕地的总体要求是:休耕地不能裸露,至少应当绿化,或者种草;休耕地不能施肥,不能施农药;休耕地除了可以生产非食品原料之外,如用于化工的植物油、生物酒精、生物汽油、生物能源等,不能生产别的农产品。
(3)环境保护补贴。对于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使得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则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予鼓励。环境保护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参加至少5年,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体又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生态农业。整个农场的生产活动必须全部按照生态农业的标准,既包括种植业,也包括畜牧业。所有产品要符合生态农业标准,并贴上生态食品的标签。第二,粗放型草场使用,包括将耕地变为粗放使用型草场。要求的条件是:草场载畜量不超过每公顷1.4大牲畜单位,最少不少于0.3大牲畜单位;大幅度减少肥料和农药施用量不转变为耕地。第三,对多年生作物放弃使用除草剂。多年生作物包括各种水果。第四,多年性休耕补贴。多年性休耕补贴是列在环境保护补贴项目之下的。
3.日本的直接补贴政策
日本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主要是2000年新出台的对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制度。这种措施应当归属于世贸组织规定的“绿箱”政策中的地区援助措施,因为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受补贴的地区是有客观标准的条件不利地区;补贴的额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超过地区由于条件不利所受到的损失。此项补贴的对象是处于根据有关法规划定的山区和半山区中的农田。对农田的条件要求包括:至少1公顷以上毗连成块,坡度大(水田1/20坡度,旱田8度以上),地块小而必须规整(大多数地块不满0.3公顷,同时地块平均面积小于0.2公顷),草地比例高(70%以上的草地),有坡度的人工草地,其他特殊情况如农民老龄化比例高、撂荒比例高等。并不是所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农田都可以享受补贴,对生产活动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包括:其生产活动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撂荒(因为完全的撂荒不利于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其农业生产活动要促进农村的综合发展,包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物等。
为确保直接补贴取得预期的效果,政府要求按村落签订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村民参加,以求整体协调;对达不成村落协议的地方,也可以与单个农户签订协议。享受补贴的对象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农户的合作组织。补贴的理论标准是山区、半山区与平原地区的生产成本差异的80%。具体标准根据水田、旱地、草地和人工草地分别设定,并按陡坡地和非陡坡地设定两级标准。每个农户每年可以享受的补贴上限为100万日元。政府为此支付的财政总支出为700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330亿日元。可享受补贴的面积约为90万公顷,即平均每公顷约为8万日元(约折合为630美元)。这相当于欧盟普遍性的面积补贴的两倍多一点。最终的目标是将其生产力水平提高到邻近的非补贴对象区的水平,在时间上没有明确的限定,第一期为5年。
(三)欧美国家实行直接补贴的原因
欧美国家实行直接补贴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原来的价格支持和价格补贴的失败
价格支持措施效率很低,据经合组织测算,发达国家价格政策补贴的效率仅仅为25%左右,即政府通过价格支持措施每拿出1元钱,农民所能获得的仅仅是0.25元左右。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支出包袱也因过剩库存产品的不断增加而日益沉重。欧美等国家从国内政策需求看,需要寻找补贴农民的更有效的方法。
2.自由化和市场化
世贸组织谈判要求在农业中采取更加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一方面,要减少国内支持政策对生产和贸易的扭曲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又不能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有必要改变对农民的补贴方法。
3.农村社会和环境目标
对农村社会和环境目标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无论是欧盟国家、日本还是美国,对农村环境问题、农村就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其他有关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为了让农民不过度使用农村资源,或者为了使得农村地区不因农民的过度外流而荒芜,就采用了各种各样的特殊的资助和补贴措施。考虑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财力雄厚,补得起,且农民群体在国内政治斗争中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将长期存续。
4.与其特殊条件相适应
欧美国家的直接补贴政策是与其特殊条件相适应的。这些条件包括:(1)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强,农民在社会中所占比例很小,数量相对很小;(2)每个农场的规模较大,在美国更大,土地连片,种植较为单一,易于准确统计,也有可能按个进行研究;(3)农民和有关农业部门的素质较高,制度严密,不大可能出现舞弊及政策的变形走样。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实训项目
实训1 近5年我国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趋势。
实训2 近5年我国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要求:通过自己查找资料了解近5年农产品价格波动现状,对波动趋势前景的认识。查阅近5年的杂志和报刊,将反映农产品价格的理论文章进行分类整理,列出作者、文章名、数据。
了解农业的扶持政策,对资料整理有数据统计,表格或图像及其说明。以报告的形式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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