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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志愿者法律环境与保障

【摘要】:博物馆志愿者的法律环境与法律保障甄敏志愿者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因此,社会公众普遍将博物馆的志愿者看作受人尊敬且高尚的行为。

博物馆志愿者的法律环境与法律保障

甄 敏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由于志愿者活动的发展历史与背景等因素的不同,对于志愿者含义的理解,不同国家的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其法律概念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用法律的概念来规范定义志愿者地位以及志愿者应享有的法律保障。

一、志愿者的法律概念

1.国外志愿者的法律概念

志愿者(有的国家称为“义工”)活动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西方学者对于志愿者的表述主要是指志愿者的行为为个人行为,其提供服务是自愿的,是将其余暇时间或知识贡献给他人的;其活动动机完全是利他的,没有个人私利的;其活动不是独立的,是自愿选择将其时间、精力、技能、经验、服务等奉献给一个组织的人。

2.国内志愿者的法律概念

国内学者对志愿者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把志愿者服务作为人们精神活动的内容,虽然“义工”和“志愿服务者”这些词走进人们生活的时间并不长,但国内早已广泛开展的“学雷锋活动”、“拥军优属活动”、“义务劳动”实际上都是义工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进入21世纪后,志愿服务与国际接轨,因此,一部分学者将志愿者定义为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技能,为社会提供非盈利的、无偿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人。

综上所述,我认为志愿者首先是自然人,是有别于法人、社团组织的一个法律概念,志愿者本身不受民族、种族、国籍和身份等的限制,并且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体现的是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其次,志愿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志愿者的法律概念应该是在主观上自主自愿,将其时间、精力、技能、经验、服务等奉献给一个组织的人。

3.博物馆志愿者的法律概念

在西方社会,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是普遍现象,人们做志愿者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博物馆的志愿者不仅“自愿、利他、不计报酬”,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因此,社会公众普遍将博物馆的志愿者看作受人尊敬且高尚的行为。

在我国,博物馆作为公益性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从本质上说,它既是为了服务社会公众,又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而志愿者对于博物馆来说既是社会公众,又是博物馆的“内部公众”,他们既是博物馆服务的对象,又是无偿为他人服务、支持博物馆事业的社会公众。因此,博物馆志愿者的法律概念应是具有较高的个人素养、热爱文博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文物的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知识,愿意贡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和精力,不以物质报酬为前提,在博物馆无偿为公众服务的人。

二、博物馆志愿者的法律环境

1.博物馆志愿者的作用

志愿者组织是个非营利组织,在西方有许多这样的组织,如英国的社区部门,美国的志愿组织、义工部门、慈善部门、免税部门、市民社会、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他们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志愿者,仅1991年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就为全美提供了205亿小时的服务,贡献了相当于900万就业人口的工作量,其劳动价值据估算是1760亿美元,由此可见,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不可小觑。

国外博物馆普遍使用志愿者,他们的工作范围很广,涵盖了文物收集、展览制作、讲解、文物保护和修复的领域,甚至会担任安全方面的角色。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美国博物馆就已经吸引了377000位志愿者为公众服务,是当时全美博物馆正式员工人数的2.5倍,而一些小型博物馆则完全由志愿者管理,因此可以这样说,美国志愿者在美国博物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志愿者的活动最初是在1993年底由团中央发起实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志愿服务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等社会各个年龄段,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志愿者在社会服务、救援抢险、大型活动、扶贫开发、海外救援、城市社区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志愿者为推动人类发展、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社会和谐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1年,联合国规定为“国际志愿者年”,号召全球各国推动志愿服务工作,之后,我国博物馆相继开展了志愿者活动,担任的主要是讲解、导览服务,向公众宣传本地的历史、文化、经济、科技、社会概况等。博物馆一方面扩大了宣传教育的范围,另一方面志愿者从中获得知识,通过无偿地为社会公众服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获得社会对个人能力的认可。实践证明,博物馆志愿者是博物馆服务队伍的补充和延伸,博物馆志愿者把博物馆理念、博物馆知识、博物馆文化进行了更为广泛的社会传播,起到了博物馆沟通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近年来,博物馆志愿者的工作提升了博物馆在公众中的形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他们理应得到公众的尊崇和礼遇。但是由于政策的缺失,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尽快进行我国志愿者(包括博物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保障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进而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提供稳定切实的保障。

2.法律环境

在一些发达国家,义务服务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组织运作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比如,美国根据法律规定,对慈善事业不仅给予税务法律上的支持,而且还对向非营利机构捐款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赞助的人士实行税务减免政策。民众普遍认为,凡是成功人士,都应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尤其是对博物馆的支持和赞助,因此,能到博物馆做义工被众多美国人认为是一件无比荣耀的事情。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鼓励和倡导志愿者活动的法律法规应该是1996年3月的全国人大八届六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该《纲要》大力提倡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并把它列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纲要明确指出:“坚持不懈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遍进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单位、文明城市的活动,军民、警民、工农共建精神文明的活动。提倡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各类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破除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其后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及2002年发布的《中国西部开发十年规划》和2003年发布的《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利用志愿服务的力量促进社会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进步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手拉手’等活动发扬互相关心、助人为乐的精神”。(www.chuimin.cn)

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已将志愿服务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如国家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1984年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2006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护法》,19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是倡导社会对弱势群体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并在法律层面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他们提供服务。

三、博物馆志愿者的法律保障

对于非营利组织为公民服务的活动及社会地位,在西方一些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英、美有《公民服务法》、《劳动法》,里面明确地规定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社会地位受法律的保护,志愿者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管束和保护,志愿者本身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公民服务法》为整个社会的志愿者行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氛围。

而我国针对社会团体的政策,只有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暂定规则)》,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3次法律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在这些条例中没有规定志愿服务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近年国家针对博物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出台了《博物馆管理办法》,但是尚未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博物馆志愿服务法,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为志愿服务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笔者认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上,应对志愿服务范围、社会支持、经费来源、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的规定,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博物馆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要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健康发展。具体的来说,法律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博物馆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虽然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公益性,但并不代表不需要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些被服务对象往往借无偿服务,对志愿者任意使用、侮辱、贬低、伤害志愿者等,严重违背了志愿服务的初衷,伤害了志愿者“公益之心”。因此,制定博物馆志愿者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志愿者权益保护体系是必要的。

2.制定博物馆志愿者规章制度

明确博物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志愿者要遵守博物馆的管理规定,完成博物馆安排的服务活动,参与博物馆安排的教育与培训,维护义务服务及志愿者的声誉及形象,尊重被服务者的权利等等;如博物馆违约时,志愿者有权自由退出,而志愿者违约时,博物馆也有权强令志愿者退出等。

3.建立博物馆志愿者保险制度

解决志愿者后顾之忧,鼓励志愿者从事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应通过立法为志愿者提供人身安全、意外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险,为他们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总之,博物馆要想更好地扮演自身的角色,实现自身的价值,就必须加快法制化的进程。博物馆作为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必须从制度入手,明确博物馆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完善的制度是任何一项事业得以发展的保障,只有这样,博物馆的志愿者才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也就是本文所要表达的:用法律的手段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单位:故宫博物院)

参考文献

http://www.yg0752.cn/bbs/archiver/?tid-4229.html

http://www.lunwen88.com/New-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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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纯 史吉祥《2002博物馆公众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郝亚钟《论我国博物馆的法律地位》,北京博物馆学会《新世纪博物馆的实践与思考——北京博物馆学会第五届学术会议论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