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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乡土建筑保护与传承

【摘要】:留住典型乡土建筑的风采彭常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反映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农村典型乡土特色建筑是中国农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缩影,是中国乡土建筑的代表性作品,是中国建筑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历史原因造成一些典型特色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有些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

留住典型乡土建筑的风采

彭常新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反映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它的全面启动和建设高潮的掀起,必将给广大农村地区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农村典型乡土特色建筑是中国农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缩影,是中国乡土建筑的代表性作品,是中国建筑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拥有七千年农业文明的国家,遗存在广大农村、山乡的典型乡土特色建筑数量众多,文化内涵最为丰富,贯穿着中华民族自原始社会以来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不仅反映了我国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源远流长的历史,也是我国农业文明延续发展的历史见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在农村建设发展进程中,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受到了一些冲击。一批具有保护价值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未能及时列入各级政府的保护视线,特别在一些偏远的山区,许多有价值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因为长期无人居住、无人维护而日益破败,一些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周边环境随着经济发展而急剧变迁,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大批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安全正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其遭受破坏、走向消亡的进度正逐渐加快。

一、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大多数产生于并保存在历史上乡村经济较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具有农村区域经济的优势。气候适宜,物产丰富,年收益明显优于资源贫乏地区。在温饱不成问题的前提下,村民重视教育,教育促进了文化,文化扶持了商贸和科考的发达。十年寒窗苦,方为人上人,那些在仕途或文坛上功成名就之人,衣锦还乡之时,往往在家乡动土兴工,修建住宅、家庙、宗祠,一方面耀祖光宗,回报族群乡民;另一方面,也使得许多县有典型特色的乡土建筑相继面世,异彩纷呈。这些历代名人的故居、富绅的庭院、家族的祠堂,以及环绕四周所形成的历代特色乡土建筑,构成了农村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在历代土地制度、小农制度、科举制度、宗法制度、建筑法式、商贸经济和文化传承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人为的因素,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保护目前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仍然是新农付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如果不能尽快得到解决,不仅会影响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还将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存在的问题是:

1.认识不到位

对新农村建设的各类宣传工作做得很多,但对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误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就是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偏城市化倾向,在求新求洋的追求中没有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问题,造成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不断丧失,千村一面的情况已在不少地方成为现实。一些地方对乡村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的认识只停留在旅游开发层面,而对于其丰富的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知之甚少,因而不能很好地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些地方片面追求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重开发、轻保护,重利用、轻抢救的现象相当普遍。此外,新农村建设中的农田改造、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整治等项目的全面展开,在很多地方直接影响到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安全。有些地方置典型乡土特色建筑的文化真实性于不顾,擅自在古村落内进行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破坏了古村落和谐的人文和自然环境,相当一批古村落原有的生态系统、传统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建设性破坏的后果在一些地方已经显现。

以上种种现象,说明在一些地方,还没有正确、全面地学习和理解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指示精神,不了解历史和传统,缺乏人文观念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新农村建设活动中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确在直接危害着农村典型乡土特色建筑的安全。

2.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

从新农村建设试点省份的情况来看,凡是未列入文保单位的乡土建筑在有关政策鼓励之下,均可由村民自愿拆除改造,一些十分珍贵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因此随时面临被拆毁的危险。如不及时制订乡土建筑保护法规,大规模的新农村建设必将很快吞噬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乡土建筑及其文化内涵。我国虽然有一部《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是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保护有其特殊性,适用法律必须能完全满足其保护需要。而地方出台的一些地方性专项法规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局限性。因此,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或专项法规来解决保护问题。

3.保护的队伍亟待加强

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研究、保护目前仍属文物保护科学领域的新兴课题,起点较晚,研究人才缺乏。由于乡土建筑涉及的范围很广,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保护对象十分复杂,制定全国统一的保护标准尚待时日。同时,现有的乡土建筑研究队伍、技术力量和保护队伍都十分缺乏,严重制约了乡土建筑研究、保护的正常开展,大量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价值有待发掘。此外,与之有关的口述史料、乡土文献、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人记录整理或难以获得而导致乡村历史文化的淹没,传统建筑技艺随着老一辈艺人的离世而后传乏人,以致彻底消亡。

4.用地政策和产权制度有障碍

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法规,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旧宅基地(即旧民居)不拆,土地部门不批新的宅基地,迫使村民为了生活的改善拆旧建新,导致众多传统民居被毁。此外,历史原因造成一些典型特色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有些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管理和保护难度很大。用地政策和农村产权制度的障碍,使得许多古村落无规划、无秩序的重复拆旧建新活动,大量新建筑的拔起破坏了古村落原有风貌和独特的自然环境。

5.资金十分匮乏

目前,对农村地区文化遗产尤其是乡土建筑的保护资金投入仍然不足。由于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较高,单凭居民、村镇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据江南某省不完全统计,该省第一、二批43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需在规划近期(5年)内整治、维修或修缮的就有约645万平方米面积。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产权属于私人的古民居。不少有价值且亟待维修的古民居、古村落中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因此不能得到及时的维修保护,其自然损毁的程度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另外,部分老建筑的维修费用甚至高于新建建筑,居民住户对投资维修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二、保护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历史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重视保护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特别是乡土建筑的工作。国务院早于1988年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即将皖南潜口民宅等重要的民居村落列为国保单位加以保护。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明确:“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在随后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又专门强调:“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这些指导性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铺开,各种拆迁、整治和大规模建设活动必将全面兴起,夹杂在广大村庄乡舍中的各类具有较高价值的乡土建筑,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改、并等种种危险。如不能及时加以引导,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极难逃脱被遗弃或破坏的命运。因此,保护好农村地区珍贵的文化遗产,特别是典型特色乡土建筑这一独特而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新形势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我国南方浙江、江西两省具有十分丰富的农村乡土建筑和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中,较早地遇到了如何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问题。浙江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迅速,各项工作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江西文化遗存丰富,革命遗迹众多,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总体上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两省的差别,集中代表和反映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不同情况,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各种实际问题。通过两省文物管理部门的努力工作,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经验,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

1.党委、政府都重视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浙江省早在2003年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时,就对保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部署,要求在建设规划中保护好古村落、古建筑、特色民居和历史文化遗迹,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达到完美结合。江西省在2006年7月全省新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农村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注重保持农村历史文脉和地区建筑文化特色,注重依据历史文化遗产建设新村镇,做到村村有特色、镇镇有品位,避免盲目求新求洋,千村一貌。

2.不断制定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加大保护力度

如:《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条例》、《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对保护当地的农村文化遗产特别是典型特色乡土建筑起到了很大作用。(www.chuimin.cn)

3.开展普查,摸清家底,为农村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立法、决策等工作奠定基础

如:2003年8月至2004年底,江西组织了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3516处,其中就有一批具有很高文化价值的农村乡土建筑。浙江从1991年开始,先后普查公布三批共计78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其中95%为农村传统乡土聚落。

4.随着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也在逐渐加大

浙江省各级财政1996—2005年间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中,用于乡土建筑保护修缮的比例超过50%。江西省于2005年设立了农村文化事业专项经费并已增至亿元以上。

5.在新农村建设中,注意并把握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合理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江西省在修订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中将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古村落、古民居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浙江省则已全面完成了全省第一、二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新公布的第三批保护规划也都依据有关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6.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不断健全农村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如浙江省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护比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区域实行动态整体保护,乌镇、南浔、西塘、诸葛村等一批历史文化村镇,在严保基础上努力实现保与用的有机结合,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走上良性循环发展道路。江西省充分发挥绿色、红色、古色特殊文化资源特色,将乡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与传统教育基地建设相并举,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对策

认真汲取二十年来我国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主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过去的失误已经让我们失去了很多城市文化遗产,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不及时制定政策,加强对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保护,将会给祖国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此,必须实实在在地做好基础性工作。

1.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好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意识

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当作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来抓好、抓实,明确“保护不是阻碍,发展不是破坏”,保护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到新农村建设的村庄整治工作中。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活动的关系,建设、农业、国土、文化、文物等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地方政府把保护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内容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使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努力寻求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新路径。

2.完善保护标准,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在所管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全面、广泛的乡土建筑调查,亦可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摸清已经为数不多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家底登记在册,并将价值较高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及其所依附的古村落、古村镇及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了加强对乡土建筑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合理培训并利用民间的维修力量与传统维修工艺,允许有技术力量的地方工匠参与当地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维修保护工程中去。

3.加强法规建设

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乡土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必须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浙江、江西两地的实际经验看,法规建设对推动乡土建筑的保护极其有效,能积极推动和规范当地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及早启动乡土建筑保护专门法规的制定工作,提高决策者和广大农民群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程度,对指导和把握新农村建设中文物保护,有效遏制毁坏典型特色乡土建筑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4.积极探索土地置换、产权转移的新政策

要解决农村村民改善生活与保护老宅的矛盾,建设新村、保护老村是较好的方法。通过引导部分居民逐步迁移到新区,合理疏减古村落、古民居内的人口,并对老村落合理规划整治,做到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改善了村民生活。因这一做法涉及国家土地政策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合理依据国家相关土地政策,解决农村新区用地问题,从政策上鼓励需要保护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房主建新不拆旧。同时研究如何为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产权转移创造条件,鼓励有经济能力的社会法人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在明确其保护责任的前提下,参与到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保护中来。

5.拓宽保护资金投入渠道

在农村文化遗产丰富的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在鼓励各级政府和集体加大保护性投入的同时,采取多渠道筹集民居保护资金的方法,解决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中央财政可单独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抢救国宝级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同时也要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倾斜。确立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省、市、县各级财政可分别在当年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抢救本区域内此类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对于其他尚未列为保护对象的乡土建筑,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介入。对于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价值较高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在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维修时,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6.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典型特色乡土建筑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惠及国家和村民,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保护文化遗产,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农村地区大量乡土建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们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至今仍然是他们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这个特点决定了乡土建筑的保护不宜采用迁走民众、建立全封闭式博物馆的保护方法。没有了民众的生活与维护,乡土建筑也就失去了生机和人气,最终难逃自然损坏的结局。农村地区的典型特色乡土建筑保护应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甄别好、保护好的前提下,引导农民群众合理利用,既继续发挥乡土建筑的功用和价值,又满足了农民群众改善生活质量的愿望,使保护与发展相辅相成,两全其美。

全面学习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按照加强领导、合理规划、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思路做好工作,紧紧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就能保护好、维护好、利用好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就一定能留住农村典型特色乡土建筑的绚丽风采。

(作者单位:中国文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