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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附录二: 南普陀寺慈善会章程
(2003年7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慈善会的名称为“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英文译名为“The Charity Of Nanputuo Temple Xiamen”,缩写为“CNT”。
第二条 本慈善会的性质为地方性联合性社会慈善团体。团结和动员教内外各界善心人士,关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与利生事业。是一自愿结成、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慈善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教,慈悲济世。发扬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造福社会和民众,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四条 本慈善会是南普陀寺所设置机构,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领导(并在民政局社团登记办登记注册)和厦门市宗教局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 本慈善会的住所在厦门南普陀寺寺内慈善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慈善会的业务范围
1.希望工程、捐资助学;
2.安老慰孤、扶贫解困;
3.资助病残、赈灾救急;
4.义诊施药、放生护生;
5.弘法利生、造福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慈善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慈善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慈善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慈善会的意愿;
3.具有爱心和助人之心;
4.热心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本慈善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每月三次专为会员举办的共修法会;
2.享有对本慈善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被提供每年的《慈善》年刊、季报和纪念品;
4.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5.每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本慈善会为全体会员举办祈福消灾大法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慈善会的决议;
2.维护本慈善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本慈善会所进行的各项慈善利生活动;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慈善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慈善会章程;
2.听取和审查慈善会提出的报告;
3.抉择和审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4.审查批准和监督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
5.审议慈善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对慈善会有重大贡献人士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慈善会会长由本寺推举法主或方丈或德高望重的首座为候选人,经慈善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任命。
第十六条 本慈善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通报该年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本慈善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www.chuimin.cn)
1.爱国爱教,德修兼优;
2.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为出家众。
第十八条 本慈善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慈善会负责人会议;
2.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慈善救助方向和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3.代表慈善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免。
第十九条 本慈善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办公室及各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认定;
4.监督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5.决定慈善会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 本慈善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办事机构为会长室下属办公室,办公室直辖三处一院(慈善处、流通处、经书赠送处、义诊院),慈善会各处(三处)的主要负责人须由僧人担任。
第五章 慈善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慈善会资金来源:
1.会员会费;
2.接受捐赠款;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慈善会的资金在国家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助、援助及其它收入的慈善资金,均存入慈善会的银行账户内。
2.慈善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向慈善会常务理事会汇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慈善会本着不违背因果、专款专用的原则。慈善资金主要用于希望工程,捐资助学,安老慰孤,资助病残,赈灾救急,扶贫解困,义诊施药,放生护生,弘法利生等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本慈善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慈善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慈善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慈善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每年以年刊和季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慈善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行政指导单位(市宗教局)等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慈善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慈善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南普陀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慈善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慈善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慈善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慈善会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慈善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慈善会经市民政局社团办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慈善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慈善会宗旨相关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日,班首、执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本慈善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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