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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普陀寺志:慈善会章程详解

【摘要】:第二条本慈善会的性质为地方性联合性社会慈善团体。第五条本慈善会的住所在厦门南普陀寺寺内慈善大楼。第二十四条本慈善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二条本慈善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附录二: 南普陀寺慈善会章程

(2003年7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慈善会的名称为“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会”,英文译名为“The Charity Of Nanputuo Temple Xiamen”,缩写为“CNT”。

第二条 本慈善会的性质为地方性联合性社会慈善团体。团结和动员教内外各界善心人士,关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与利生事业。是一自愿结成、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慈善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教,慈悲济世。发扬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造福社会和民众,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四条 本慈善会是南普陀寺所设置机构,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领导(并在民政局社团登记办登记注册)和厦门市宗教局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 本慈善会的住所在厦门南普陀寺寺内慈善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慈善会的业务范围

 1.希望工程、捐资助学;

 2.安老慰孤、扶贫解困;

 3.资助病残、赈灾救急;

 4.义诊施药、放生护生;

 5.弘法利生、造福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慈善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慈善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慈善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慈善会的意愿;

 3.具有爱心和助人之心;

 4.热心社会慈善、福利和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本慈善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每月三次专为会员举办的共修法会;

 2.享有对本慈善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被提供每年的《慈善》年刊、季报和纪念品;

 4.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5.每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本慈善会为全体会员举办祈福消灾大法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慈善会的决议;

 2.维护本慈善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本慈善会所进行的各项慈善利生活动;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慈善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慈善会章程;

 2.听取和审查慈善会提出的报告;

 3.抉择和审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4.审查批准和监督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

 5.审议慈善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对慈善会有重大贡献人士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本慈善会会长由本寺推举法主或方丈或德高望重的首座为候选人,经慈善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任命。

第十六条 本慈善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通报该年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本慈善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www.chuimin.cn)

 1.爱国爱教,德修兼优;

 2.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为出家众。

第十八条 本慈善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慈善会负责人会议;

 2.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慈善救助方向和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3.代表慈善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免。

第十九条 本慈善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办公室及各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认定;

 4.监督财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5.决定慈善会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条 本慈善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办事机构为会长室下属办公室,办公室直辖三处一院(慈善处、流通处、经书赠送处、义诊院),慈善会各处(三处)的主要负责人须由僧人担任。

第五章 慈善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慈善会资金来源:

 1.会员会费;

 2.接受捐赠款;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慈善会的资金在国家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助、援助及其它收入的慈善资金,均存入慈善会的银行账户内。

 2.慈善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向慈善会常务理事会汇报慈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慈善会本着不违背因果、专款专用的原则。慈善资金主要用于希望工程,捐资助学,安老慰孤,资助病残,赈灾救急,扶贫解困,义诊施药,放生护生,弘法利生等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四条 本慈善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慈善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慈善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慈善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每年以年刊和季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慈善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行政指导单位(市宗教局)等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慈善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慈善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南普陀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慈善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慈善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慈善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慈善会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慈善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慈善会经市民政局社团办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慈善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慈善会宗旨相关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日,班首、执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本慈善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