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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普陀寺志: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章程

【摘要】: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寺班首、执事会议为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最高领导机构。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1998年2月11日修订

附录一: 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章程

(1998年2月1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厦门经济特区慈善事业的社会化进程,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筹集慈善事业基金,开展社会慈善事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关于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成立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

第二条 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秉着爱国爱教、慈悲济世的宗旨,发扬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团结教内外各界人士,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友爱精神,造福社会众生,奉献一片慈爱之心,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三条 本慈善基金会是厦门南普陀寺僧人实践佛陀慈悲济世思想的弘法利生部门,属南普陀寺方丈直接领导。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本慈善事业基金会具有法人资格,是南普陀寺所设置的机构,接受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团结和动员教内外各界人士,关心和支持慈善利生事业,造福社会和一切利生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寺班首、执事会议为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最高领导机构。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四人。

第七条 会长由本寺方丈兼任,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任命。

第八条 班首、执事会议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慈善基金会章程;

(2)听取和审查慈善基金会提出的报告;

(3)抉择和审查慈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4)审查批准和监督重大慈善项目的实施;(www.chuimin.cn)

(5)决定对慈善基金会有重大贡献人士的奖励。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办事机构为会长室下属办公室,办公室直辖三处一院(慈善处、流通处、赠送处、义诊院)。但基金会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须由僧人担任。

第四章 慈善基金来源

第十条 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基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佛教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

(2)寺院所拨的慈善专款、会员的会费和其他合法正当的慈善资金收入。

第五章 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慈善基金会的基金在国家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助、援助及其他收入的慈善基金,均存入慈善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二条 慈善基金会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季度向班首、执事会议汇报慈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班首、执事会议及登记机关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慈善基金会本着不违背因果,专款专用的原则。其基金主要用于捐助希望工程,修桥补路,援助贫苦灾区,开办施诊医疗机构,援助敬老院、孤儿院等其他社会福利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不完善之处,可另行修改补充。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班首、执事会议。

第十五条 作为法人,慈善基金会负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行为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寺班首、执事会议审议通过、方丈和尚批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

1998年2月1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