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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职能和作用:保护国民权利和自由

【摘要】:第二十六章国家国家的职能国家是一个享有主权的社会。保护国民权利和自由的活动这类活动在文明国家最近才得到承认。日本新近发布的宪法第一次给予国家和个人实施权利和强化权利的手段。国家不但设立审判和惩罚罪犯的机构,而且还授予逮捕犯人的公安权力、原告指控犯人的权利以及律师保护犯人的合法权利。除了通过惩罚和防止犯罪来保护市民的生活之外,国家需要支持公民履行他们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六章 国  家

国家的职能

国家是一个享有主权的社会。也就是说,国家具有完全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是人类生活的公共体。通过观察现有政府即主权国家行政代理人的活动,我们可以获悉国家应该履行的职能以及应该追求的目标。经过这种观察,国家的四项职能显而易见:保护自身不受内部干扰的活动,国家必须保护自身的存在,反对内部分裂的力量,同时,积极推动内部统一;保护自身不受外部干扰的活动,换言之,国家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反对外来干涉和进攻;确保个人自由和保护人权的活动;促进国民幸福安康的活动。

这些分类的相对重要性取决于国家的位置和一定的时间段,其发展的速度也各不相同。一些活动只是最近很重要,另一些在某个时间曾经是世界关注的中心。

反对内部干扰的活动

这类活动在日本的明治时代很少看到。那时,人们几乎对刑法没有兴趣或者认为不需要。不过,日本西部邻国政府却致力于控制暴乱的斗争,而很少提供人们的其他需要。在日本自己的历史中,国家的主要精力一直是花费在镇压内部的骚乱和建立主权上。

反对外部干扰的活动

这类活动在现代变得日益重要。现在,在世界共同体中,帝国主义成了国家行为的时尚。帝国主义国家尽一切可能征服和战胜其他国家。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最优先进行的活动是建立和巩固全世界的权力和地位。发展到最后,国家不但要建立强大的军队,而且要进行积极的外交活动。

然而,与此同时,独立国家的主权至上,所以每一个国家不得不通过军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满足这一需要的结果是,日本在1903年装备了17万常备军、30万吨军舰和全国沿岸9所要塞炮台。事实上,国民税收的大部分用于军事目的。

保护国民权利和自由的活动

这类活动在文明国家最近才得到承认。只有那些认识到法律的重要,以及遵守法律和秩序的人们,才有享受这些活动的特权。这类活动又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在认识到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保护个人自由的活动;另一方面是在认识到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基础上,保护公民在反对他们自己的政府,即国家的行政代理人的行为中的个人权利和自由。

基于同样的认识,应该确保个人的投票权。日本新近发布的宪法第一次给予国家和个人实施权利和强化权利的手段。宪法明确道德、思想、言论、宗教的自由,以及为政治、宗教和教育的目的而结社的自由。

在这点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家法律的三个主要范畴:规定个人对国家关系的法律、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和规定国家对个人的法律。因为第二个范畴是限定和管理私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叫私法。民法和商法就属于这一范畴。其他两个范畴属于公法,即它们明确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或者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意愿和个人意愿的自由程度。公法包括宪法、刑法和议会法。

因为犯罪不但违反个人的权利,而且还威胁国家的公共生活,所以要求社会各地对罪犯都给予同样的惩罚。因此,这样的职能是国家性质所固有的。古代盛行的家族复仇,是国家对个人缺乏适当保护的结果。国家不但设立审判和惩罚罪犯的机构,而且还授予逮捕犯人的公安权力、原告指控犯人的权利以及律师保护犯人的合法权利。这些要素一起组成国家的司法制度。国家的职责也包括提供预防措施,如公安机关和纪律协会等。

除了通过惩罚和防止犯罪来保护市民的生活之外,国家需要支持公民履行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国家提供合法机构,使公民能够履行契约、获得损失的补偿、保护商标、获得专利权和出版权等。国家还提供对个人受伪造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的保护。通过观察上述国家的职能,我们现在看到,在我们的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生活,包括生活与财产的安全,以及履行我们权利的自由,都应受到国家的保护。

现代法学家和政治科学家对公民所具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提出种种界定:

◆我们的“权利”意味着追求、促进经国家同意的改善人类生活的必要条件。

◆权利是一种由社会认可、由国家实施的个人追求。◆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得到保障的能力。

◆自由是国家的创作品,正如政府是国家的发明创造一样。

◆人类早期不享有自由,自由是在文明发达后才获得的。

按照有些学者的思想,自由是天生的或者固有的权利,国家的存在只是对它进行必要的限制。一些社会评论家持极端观点,认为国家的存在与人类内在的权利是不相容的。这些论点只是一种妄想,混淆了自由的真正含义,包含了不对他人许诺的权利。这些评论家所谓的“天生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在国家由单独个体组成时形成的活动,或者一个小团体普遍流行的活动,而忽视了普通大众共同具有的道德感。法学家摒弃这些论点,认为这对处理公事和公民之间私人的关系都有害。

促进公民快乐的活动

这类活动只是最近才在欧洲国家得到承认,只有最发达的国家才会积极从事这一领域的活动。这样的活动,不但要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而且也要求独立生存和国家的繁荣。事实上,由于当代国家间残酷竞争的发展,国家的生存已不再单独依靠军事力量来捍卫,如此必要的活动,对国家的存在也会起一定作用。

然而,应认识到国家繁荣和公民的幸福不会预期产生,除非社会的一切方面获得均衡协调发展。国家作为社会发展的助推手段,努力干预社会的每项活动,而且在某些情形下,主动促进或加强某些活动。其中比较重要的活动包括:

◆干预工业活动。

◆干预和管理教育体系。

◆鼓励道德活动。

◆干预宗教活动。

◆保护娱乐活动。

◆制定法令约束其他社会机构。

当把对国家职能的关注转移到日本国时,我们会发现,这些活动是按照西方国家模式逐渐发展的。教育是最典型的例子。虽然日本最近才以更加成熟的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干预,但是干预的范围在有些方面已超过欧洲国家的标准。

国家干预工业的活动

再重复一下有关工业活动的共识,工业活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兴衰。近来,在国家保护和鼓励下,工业大规模发展,日益独立。和平与稳定是工业计划的先决条件。

特别是在今天的世界,每个民族都有商业生活。现在没有一个民族在没有内部的贸易竞争下能存活。在这样的环境下,除非国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否则工业不可能发展。因此,国家努力加强其经济制度的构架,执行合同、建立明确的流通体系、高度民主地经营工业(比如说电信、邮政、电话和铁路实施,以及其他称为“公共的”事业,像陆地测量和海岸地区的疏浚等),以及保护工人,所有这些都是国家干预工业活动的事例。

国家干预教育的活动

出于干预和促进工业活动的相同理由,国家也干预教育活动。近来,工业的迅速发展已经清楚地表明,在国际竞争中,没有一个未接受过教育的民族能获得成功。确保未来社会繁荣富强的一切活动之源,确实是由个体们集体组织起来的个人教育。

因此,教育活动是国家未来规划中最基本的工作。过去,这一领域完全是由个体或私人组织的,并且在历史上发展到一定的高度,但由于怀疑公民有独立思维能力,致使企图开发大众智力的活动受阻。然而,现在国家已经开始参与并鼓励进行对公民的教育活动。此外,国家还支配、控制国家的教育体系,加强学校的管理。

这是必然的结果,国家已开始把国家存在的基础——教育,看作其主要的责任和职能之一。这一认识导致现代教育制度,从小学到大学体系的发展,使所有公民受益。无需多言,教育是社会中一个如此重要的要素,无论如何需要更进一步地提高。

干预道德活动

道德败坏的公民是国家存在的一个威胁,因此,只单独教育年轻人是不够的。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授予各种荣誉和奖品来鼓励公民中的美德和善行。可是,必须认识到,道德不能立法,也不是由外部的因素产生的。因此,由国家履行的强化活动,实际上可能是被动的、消极的,例如制定控制公众道德退化的规则,禁止出版色情文学、禁止赌博和消除不道德的诱惑等。干预娱乐活动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娱乐活动,尽管其中有些活动含有教育的成分,但一般会使公众的道德退化,即使活动国家的干预实际上也是被动的,只能加以控制或制定规则。

干预宗教活动

在日本,国家对于宗教和宗教派别的态度模棱两可。个人信仰自由是公认的。明确表示加入某个宗派的行为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可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宗教派别对国家的影响,如教育一样重要。如果国家对宗教完全采取放任主义的态度,那就会有危险,一些人可能把这理解为国家的软弱,并利用它损国利己,因此,基于同样理由,国家使用其他种类的干预原则,对这个领域也进行干预。

不可否认,有一些卑鄙的宗教组织,通过各种物质刺激手段,利用那些比较愚昧的迷信思想,对人们的身心造成伤害。对这些组织应该严格管理。这类规定长期以来得到当代社会评论家的认可,并已经提出对宗教代理人具备的教育资格的要求和建立行为研究的机构的建议。这些建议是很好的想法,特别是在目前的环境下,国家干预宗教的任务,本质上不会造成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威胁,正如在教育、道德等领域的干预也没有违反思想的自由一样。

有些机构对应上述各项干预活动而设立。除了列举出的机构外,还有枢密院,负责答复皇帝的询问;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一切机构的账目;诉讼行政法院,裁决行政诉讼案件。这些机构与各自的辅助机构一起存在,能够实施现代国家的形形色色和高度复杂的政治职能。每个方面活动的逐渐扩大,反映了国家代理部门对那些领域的活动加强控制和支配的愿望。因此,必须理解日本国家的这些具体的政治代理部门的性质,这一点是再强调也不为过的。

国家的目标

建国初期,人民内部的统一和抵御外来威胁至关重要,因此,国家唯一的目标和当务之急是巩固政权。当完成内部统一,确信国家独立,而且公民已经接受国家制定的法律和秩序时,就意味着已经为公民创造了更自由的环境。这时候,在认识到每个公民都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存权的基础上,国家就可以从保护个人不受人身侵犯转为保护个人不受国家的侵犯。在国家发展的第二阶段,建立和承认这一原则是其主要目标。

近来,我们看到世界各地涌现了一大批独立的国家。建立于工业发展基础上的这些国家,为了分享更大的财富和贸易,彼此之间进行剧烈的竞争。在这些竞争条件下,为达到生存和繁荣,国家开始干涉公民的生活,一面提供保护和鼓励,一面努力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一阶段国家发展的目标是树立浓厚的国家意识。

国家目标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即当完成一个阶段的目标,它就成为下一个阶段目标实现的平台。当把国家目标的发展特性与人的愿望发展进行比较时,我们会发现二者之间具有显著的相似性,因为国家不能脱离个体存在,个体构成国家,国家的目标包含了反映每个个体自我实现的共同愿望。这就解释了个体愿望的发展和国家目标发展过程中的一致性。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努力达到的目标和个人的愿望在实质上是逐步发展的。现在就让我们思考帝国主义的现象,即当代世界中所谓的“列强”们寻求最大民族利益的思想意识。如果我们自问,帝国主义是否是国家的最高发展阶段和最正确的目标,那么很难获得明确的答案。显然,我们应该不仅仅把这一意识形态和个体狭隘的利己主义进行比较。相反,欧洲国家近来的做法,清楚地表明大多数的行为纯粹出于利己思想和动机。

事实上,欧洲列强总是认为,其帝国主义的开拓和伟大崇高的目标是一致的,甚至在滥用职权如水晶般清晰可见的时候,还提供似乎可信的证据来支持上述观点。因此,我们怎么可以相信帝国主义是符合高度发达的开明的阶层的理想呢?如果欧洲国家继续独自致力于扩大他们的民族势力,装备军事武器,进行军事侵略,不顾其侵略行为会扰乱其他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局势,而且造成他们本国国内的危机,那么最终可能以目击本国的崩溃和灭亡而告终。事实上,远见卓识的知识分子已经指出了这种利害关系。因为有了这种关心,如今国际关系中可以听到更多对人性的呼声。

帝国主义至多只能被认为是一定阶段暂时的客观特征,这一阶段强调民族权力和民族实体的发展。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1770—1831年)说,国家目标本质是道德的。鲍桑葵(Bosanquet,1848—1923年)曾经写过,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而且是相同的,那就是实现人类最美好的生活。确实,这应该成为未来国家的主要目标。

关于这点,我完全同意美国社会学家约翰·W·伯吉斯(John W.Burgess,1844—1931年)关于国家目标特性的观点。他认为国家和国家目标的发展有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前一阶段的目标会成为下一阶段目标的条件。他的主要论点如下:

◆第三阶段的目标或者说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全球人类的教养,这是世界文明发展到人性尽善尽美的阶段。这是在人性认识事务中,人的理性充分发展和主要由理性支配的发展阶段。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这一阶段看成是人类成为上帝的阶段。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黑格尔关于道德是国家最终目标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完成民族性,或者一定民族文化特有思想意识的充分发展。布朗特斯切特大致说过这样的话:国家的目标是培养人的才智并使大众生活尽善尽美。他指的就是这一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最迫切的目标是建立秩序和制定法令,这是国家发展的第一步。当完成了这两件事,国家就能以其为基础而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最后为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贡献。

国家的富强

在前一节已看到,虽然我们假定国家的最终目标和人类的个人目标将保持一致,但是必须经过很多阶段才能实现。我们可以进一步断定,当前我们正处于帝国主义阶段,国家为打造他们的民族个性进行相互竞争。那么明显地,在达到理想社会前,我们还要走很长的一段路程。在今天的世界,列强利用一切机会扩张他们的势力,如果我们想努力实现国家的理想目标,那么我们最需要的是使我们自己的国家强大。

根据目前列强提供的榜样,我们总结了构成国家富强的元素,详见下文。人的能力分成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对于后者,国家或者鼓励,或者阻碍。可是,前者在本性范围内更为基础,不能控制,超越于目前人的能力限定的范围。当关注日本和西欧列强时,根据上面的既定框架,我们会发现,物质和精神方面融合的不同程度,取决于每个国家整体发展的程度。简言之,文化越发达,其精神因素所占的比例越大,而先进文化少的一般由物质因素决定,精神力量被淹没了。

虽然在使国家富强的过程中难以确定每个要素需要多少,但是,一定程度的物质元素的发展看来似乎是先决条件。换言之,除非目前已达到一定的物质发展水平,即使最先进的国家也不能发展到今天我们所说的“列强”。那么什么是最低要求的物质元素呢?

国家富强的元素

国土面积

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是研究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土地面积及其人口规模的关系。例如,在中世纪的欧洲,像小国瑞士、荷兰和比利时都曾经成为世界列强。可是,由于运输系统与其他相关方面的发展,欧洲国家的发展势力很快发生变化,形成目前的局势,即只有少数列强,小国依赖于他们,受其影响,甚至意大利也被排除在列强集团之外。从这些资料,我们可能推断,列强国土面积的最低要求等同于英国的土地面积,然而,这一结论不能认为是完全绝对的或确定的,因为世界局势的变化加速大国产生的进程和小国的淘汰,而且这一趋势是在加强而不是在减弱。

人口

大国的扩张和小国的淘汰影响人口和土地的面积。因此,就这一问题我们不能得出最后的结论。但是,将有关部门的土地面积、人口规模的资料放在一起思考,会揭示出它们之间存在的重要关系。虽然西班牙的土地面积比英国大许多,但是,它甚至于和更小的国家竞争,也不能获胜。这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个特别的原因可能是人口的规模。事实上,由于意大利提供了列强最低人口要求的事例,所以或许我们可以推断列强的最低人口要求是3 000万。

与气候带有关的位置

在前面的章节里,我们证实了气候过于极端的地区不会产生人类高度发达的能力。我们也断定人类能力的高度发达是成为列强的先决条件。虽然历史上曾有列强发展于温带之外的事例,但是,它们不够现代意义上的列强资格。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只有温带地区才能产生强国。虽然俄罗斯部分地区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位于寒带地区,但是,这只是位于温带的强大的核心社会的扩展。在温带地区范围内,似乎北纬比南纬地区提供的条件更适合列强的产生。

与海洋有关的位置(www.chuimin.cn)

海洋就像现代世界的一条公共道路,因此,无论一个国家是不是靠近海洋,海洋的重要性都影响它的生存。例如,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俄罗斯渴望获得不冻港,使其大片土地直接与海洋相连。因此,在不远的将来,一个国家如果不能直接通向海洋,那至少会丧失成为列强的一个先决条件。

虽然一个国家成为列强具有最低要求,但是也还有其他的因素,如国家的地理位置、具有潜在生产和贸易的位置,也决定国家的富强。有些学者认为,人种也是另一个决定因素。例如,他们认为,只有雅利安人能形成和建立现代国家的这种政治生活制度。因此,雅利安人是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合法角色。这个论点是否有可取之处或现实基础,能提供证明的是日本人,这是一个非雅利安种族集团,它将在远东建立自己的现代国家。

虽然上述因素是形成列强的先决条件,但是,我们不应该仓促地下结论,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富强仅仅看是否满足这些条件。即使具备了所有的这些条件,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还是贫穷落后和弱小的。这些条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相加。如果一个国家具有上述所有因素,但是缺乏高度发达的精神生活,那么只能成为诱惑其他列强的美餐。

国家的种类

国家,通常是在政体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的,例如,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或者民主政体范围内的联合体,如专制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和贵族政治等。

主权,在可涉及到的合法定义范围内,不管是指政体还是君权,以上这些制度上的差异,一般会造成一个错误的印象。例如,有时人们会错误地认为共和制是比君主制先进的体制,但是实际未必如此。如果在民族文化发展的程度上,有必要区分这些差异,那么有用的区分可能是在宪制与非宪制政府之间的区分,其他的区分不能说明一个国家地位程度上的有关差异。然而,当每个国家产生地方文化时,那么在政体上的简单区分就不足以说明问题了。因此,掌握各种国家的分类方法,对我们更加适合和有益。

基于国体上的区分

在前一节,我们已经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凝聚力是决定国家权力兴衰的重要因素。在当代宪制国家的发展中,最强大的推动力是人民的一体化。因此,国家必须留出一部分力量,来加强和保持自己内部的一体化,国家统一力量的变化取决于内部结合的种族集团的数量。换言之,一个由不同质的种族集团组成的国家,比由同族组成的国家的一体化程度低得多。而且,在由很多种族集团组成的国家中,国家建立后各民族的统一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一个种族集团是其目前所在地的自然力量和种族历史的产物。国家也是自然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在地理学上,即使一个国家早期是由多个种族集团组成的,在经历几百年、几千年之后,也可能成为一个单一的种族国家。

国家的统一程度,影响极其重大。如前所述,国家的统一取决于最初参与国家建立的种族集团的数量。通过研究地理进行国家的分类,比在政体的基础上分类的确更有用。下面,我们将在国体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单民族国家。

◆合众国(一般是平等国家的合并,如英国)。

◆联合国(由一个君主统治,但有各自的领土,如奥地利匈牙利、瑞典挪威等)。

◆联邦国(联邦的每个小国各有其君主,但统一效忠于一个共同的君主,如德国)。

在法律上,这些种类不能清晰地加以区分,然而,由于它们有助于给国家命名,而且在这些差异之间能发现和地理因素上的一些关联,所以,这个分类体系可能有些用处。

这种分类的一些方面支持了我的观点,地理因素在形成不同种类的国体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在东西方地区出现的地理位置相似的小国——日本和英国,尽管有相同的地理构造,却发展了不同的国体,因为二者也存在显著的地理差别:前者主要由四个独立的岛屿组成,仅以狭窄的海峡相隔离,但其中央的一大岛屿规模特别大,因此具有足以统治其余岛屿的势力;而后者主要由两个规模和势力相当的岛屿组成,彼此之间以海峡相连,各自具有独立的强大功能。

基于国家权力的区分

这是与地理学最有关联的区分。法学专家高田早苗提出下列分类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与地理学的要求很适合。

◆世界强国:这些国家的每个行为都会影响其他国家,政治影响会波及好几个大陆,有时乃至整个世界。

◆大国:所有的世界强国都是大国,但大国未必是世界强国。世界强国必须有自己的海军,否则不能实施对整个世界命运的影响。相反,大国的要求之一是强大的陆军,而不必是强大的海军。德国统一之前的奥匈帝国都是这样的大国。大国也把它们的影响扩大到其国界之外,因此,大陆国家之间的有关变化没有他们的介入是不会发生的。

◆中立和平国:这些国家不会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只从事本国的事务。但是,虽然它们没有势力,却能有效地减少大国之间竞争而产生的危险趋势。

◆小国:在今天的世界,这些国家是易受攻击的地区,因为目前的世界只提供适合大国而不是小国的环境,因此,小国为了生存不得不从大国寻求保护。

高田博士的分类有助于说明基于国家富强的区分。然而,它还是不能提供一个适合于地理上的理想分类方案。可是,我们可以把这一分类应用于当代世界局势而重新解释如下。

◆强大的富国:高度发达的精神要素已超过国家富强的物质要求。例如美国、法国、德国和英国,按照上文有关国家目标自然进化的观点,这一类国家相当于伯吉斯假设的第二阶段。当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保证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时,国家就能尽力推动其国民的快乐和幸福。

按照国际关系,因为它们已成功地建立了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现在这些力量正流向其他国家,正如由于高气压系统而溢出的空气。因为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是今天的真正强大国家的两个主要成分,这两种力量的结合可以称为“国际潜在势力”,这种势力占优势的国家可以称为“强潜在势力国家”。

◆强大的穷国:这些国家具有强大的富国所需要的所有天然条件,其国民可以与外来力量进行公平合作的竞争,但是,由于精神发展的不足,还不能利用其丰富的自然资源获取经济财富。意大利、俄罗斯就是这类国家。我们也可以把日本补充进去。除了自然资源外,如果这些国家缺乏某种资源,可以靠他们自己人民的努力来弥补。假如这些国家的人民认识到这一点,并勤劳努力,那么这个国家将会成为富强的国家,换言之,这些国家已经达到国家目标的最初阶段,因此,虽然它们的潜在水平超过了平均水平,但是,它们的创造潜力还处于平均水平之下。因为这样的国家建立了牢固的国内政权,所以他们一般通过侵略政策来弥补其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不足,如俄罗斯对西伯利亚和满洲的政策。

◆弱小的富国:这类国家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的精神要素几乎已达到发达程度,国家富强了,但是缺乏自然资源;另一种具有天然资源,但是国人缺乏高效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的精神要素。比利时、荷兰属于前一种类型,而中国则是后一种类型。特别是比利时,国人又聪明又勤劳,这使国家物质财富,积累资本并有剩余,甚至贷给俄罗斯等其他国家巨额款项。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其国土面积太小,人类的智力也无法弥补这一限制,仅能保护本国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在当代国家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在国家目标发展方面,这两种类型各自等同于第一、第二阶段。前一种类型经过了第一阶段,正迈进第二阶段。可是,这些国家由于不能与其他国家在追求扩张目标方面进行竞争,只能通过本国的生产能力努力工作创造所需。按照政治力量的级别来说,它们只是平均水平,但其创造潜能却相当高。后一种类型还处于第一阶段,还没有建立足够的统治权力,来管理本国的事务,因此,国家花费了极大的力量控制暴乱,而没有余力去注意其他的需要。即使有了强大的能力,也经常不能镇压内部发起的战乱,从而为其他国家的干预提供了极好的借口。这种类型国家的特征是潜在的生产率和政治力量低下。

◆弱小的穷国:这些国家几乎不能保护自己,与其他国家处于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的权力平衡范围内。它们没有财富,也没有足够的物质力量镇压国内叛乱。因此,它们受制于国内外的强大压力,逐渐濒临枯竭和消亡。从潜在力量级别来说,它们类似于第二种弱小的富国。

基于与海洋位置的划分

我们已经了解到在国家的发展中,国家的地理位置与海洋的关系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包含这一要素的分类也可能有用。

◆内陆国:四周为邻国所环绕的国家,领土内没有自己的海岸线,处于一个极端不适宜发展商业和贸易的位置,如瑞士、阿富汗等。

◆沿海国:国家拥有一定长度的海岸线,在经商和贸易方面具有优势。总的说来,其优势程度的提高与海岸线的长度一致,然而,他们面临的海洋也会影响其优势程度的发挥。故此又分为两种类型。

(1)内海国:国家有内海,但因其他国家的包围无法接近公海。这些国家易受攻击,会在国际局势的变化中被剥夺对外贸易的权利。要避免这种情况,除非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来反抗敌人的包围。它们与内陆国有同样的命运。俄罗斯正是为此担心,因而经常四面扩张领土。目前世界和平面临威胁是有根源的。例如意大利似乎占据很有优势的位置,然而,由于地中海的两端受其他国家控制,意大利必将永远不得安宁。地中海沿岸的其他国家也处于同样的形势。

(2)濒海国:直接与公海相连的国家。在对外贸易上没有障碍,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

◆环洋国:这些国家可以称为岛国。它们具有的优势与濒海国相当。此外,根据海岸线的长度,它们更加具有优势。日本和英国就是这类国家,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把美国看作是这类国家。历史上,环洋国又分为两种类型,即岛国和海国,二者的差异已在第十三章有所论述。

基于经济生活的区分

经济活动对于一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极为重要。其种类可以划分为“原始工业国”和“贸易工业国”,二者的差别源于国家所处的位置。当今,由于运输工具的发展,地球已经变成人类一切活动共同使用的环境。在经济圈内,商品交易的障碍已变得越来越小。国家的物质和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已开始相互依赖,类似于迄今为止一个独立国家内部要素的相互依赖。正如一个国家有都市也有乡村,世界体系也是如此。一些国家过着都市化风格的生活,而另一些国家过着乡村风格的生活。由此,都市风格的国家从事贸易工业,从不发达国家进口原料,加工成产品,然后再出售,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相反,原始工业国供应廉价的原材料,购买昂贵的制成品,结果他们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

国  界

土地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每个国家的领土以国界来划分,正如体内不同器官的轮廓由表皮包裹一样。皮肤通过防止企图渗入体内的外部有害物质来保护器官的生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界起着边防的作用,保卫国家反对外来势力的入侵,正如有机体依靠皮肤的力量,成功地保护自身不受外来力量的伤害。因此,国界保护自身能力的变化取决于国家自身的强大或弱小。

海洋、河流、湖泊和山脉常常作为国界。然而,由于发达的交通体系,这些天然的国界功效已变得越来越小。因此,当今很多国家越过天然的边界,经双方或多方同意,按照惯例或签署的条约划出人工边界线。这种人工边界线分为下列几类:

◆海岸沿线低潮时三英里以内为领海;

◆江河和湖泊的中央线;

◆连接山脉最高点的连线。

当没有上述地理对象作为边界线时,可以使用穿过地面的标示点的经纬线或直线作为边界线。例如,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之间的分界线就是平行线,而日本和俄罗斯之间则以库页岛的纬度平行线作为分界线。国家内部划分行政区也可以使用这一原则。

殖 民 地

一般来说人口从稠密地区流向稀疏地区。过去,这种人口流动发生在一国之内或邻国之间。然而,现在可以看见是在全球范围内移民。一国人口增加,变得过于拥挤,就开始寻找人口稀疏和不发达地区向外迁移,就如河水上涨冲毁堤坝泛滥成灾一样。而且,当移民制服本土人,或者没有遇上外来入侵者的抵抗时,他们就能控制新的大陆。即使遭到抵抗,他们也会宣布占领地为其属国或者殖民地,使之置于自己统治之下,并按照他们的利益来开发。

通过这样的方法,曾经被看作一无是处、只有原始人或野蛮人居住的地方,终于与西方文明有了某些国际形式的联系。这些地区被称为属国、保护国或殖民地。虽然这种联系的密切程度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都处于从属强国的地位。范畴上的差异,从强权的观点来看,只是程度上的关系,因为“强权”意味着最后把所有的国家置于其完全的控制之下。根据世界政治学的观点,“殖民地”一词,只是说明那些地区的政治隶属于君主制国家。

一个地区被命名为殖民地还是保护国,在地理学上并没有差别。无论称为什么,所有这些附属地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有别于其他国家。因此,在下面的论述中,殖民地一词用来表示所有这些地区;“殖民地”被界定为一个贫弱的地区,隶属于一个强大的国家,因受到特殊统治和管理,又明显区别于那个强大的国家。

殖民的原因

放弃一个经过几代人建设的土地,而移民到一个陌生、生疏的环境,这需要作出重要、影响整个生活的决定。可以说,没有人会做出这样的决定,除非他是不得已而为之。对于这种迫不得已的移民案例的研究表明,移民存在好几种理由。在一些案例中,人们移民是想摆脱经济上的贫穷落后或者政治上的压迫(如俄罗斯人移民西伯利亚)、宗教迫害(上世纪的欧洲)和严厉的社会强制等原因。另外,一些国家放逐罪犯到遥远偏僻的地区,因为他们威胁到国家统治集团的存在。也有因逃荒而移民谋求出路的人们,企图沿袭先辈成功的示范。甚至有时人们移民成功,扩大了对外贸易,增加了资本。深入的研究会揭示出有关移民的其他上百种理由,但是简言之,近来移民的增加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人口增长导致生存竞争剧烈;一是伴随国内资本的积累,致富愿望加强。因此,大多数移民,都是在本国社会经济竞争中的失败者。而且,与此同时,这些移民天生具有创新、勇敢和进取的特点。殖民者的这种“特色”,毫无疑义地极大影响他们移居殖民地的特点。

殖民的目标和手段

正如个别殖民者移民是为了寻求更快乐和更舒适的生活一样,国家鼓励移民、保护移民者,也是想通过殖民使国民过上更美好和更繁荣的生活。因此,假如殖民者移民到一个新的地区,并竞争成功,变得繁荣昌盛,那么其本国就会认为殖民达到了目标。另一方面,要使殖民取得完全成功,殖民国必须获得对殖民地的完全主权。近代欧洲国家使用各种手段,企图建立对殖民地的统治权,有些成功了,有些失败了,还有些是部分成功了。这些手段被政治家们统称为“殖民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自治政策:这是英国采用的方法。授予每个殖民地设立自己的议会的权力,但是最终的控制权属于英国议会。殖民地议会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权力,被委托管理整个殖民地的事务。因此,殖民地可以自组陆军和海军,承担进攻和防御职责。一切开支由殖民地承担,财政与宗主国财政完全分离。

◆臣服政策:古代专门使用这一方法。甚至于近代,对于新开辟的殖民地,强权一方起初也使用这一方法。荷兰至今依然使用这一政策。在此政策之下,殖民地的利益不会受到重视,殖民国为了追求本国的富强,不授权给殖民地。如果某个特定法律或政策对国家利益有用,就会不加区别地应用于殖民地。如果国家需要钱或者财富,就会压榨殖民地,尽可能增加税收。

◆同化政策: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使用这一政策。在这个制度下,殖民地指派代表到殖民国的司法机构,参与立法过程,立法所裁定的政策和法规,自动地也适用于殖民地。理论上,殖民地人民与宗主国人民享有同等的权力。

以上三种政策,每一种都存在“优点”和“缺点”。

关于自治政策,如果殖民地不能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到头来想脱离殖民国的控制而独立时,就会困难重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殖民国对殖民地采取放任、不干涉的态度,那么殖民地可能试图完全独立,与宗主国的交易如同其他外来国家一样对待,不提供给宗主国任何好处。这就意味着,宗主国在最初殖民期间的巨额投资无法收回。

臣服政策与自治政策刚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殖民地可能因宗主国提供的保护而受益。可是,一旦殖民地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殖民地人民对于宗主国的压制措施就会日益生厌,寻求机会反抗,获得真正的独立,或者可能寻求另一个强国的保护。

同化政策在避免上述两种政策的缺点方面似乎是成功的。然而,甚至在这种政策之下,由于殖民地与宗主国彼此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隔很远,经常发生利益冲突,被迫遵守不利于他们的决定。因此,这种统治的结果,实际上与臣服政策的结果相似。

注释:

这篇论文的背景是当时已经觉察到来自俄罗斯的威胁。

伯莱尔德·鲍赞克特(Bernard Bosanquet)是一位英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慈善家。其主要著作《国家的哲学理论》出版于1899年。

约翰·W·伯吉斯。资料来自于伯吉斯所著的一本书《政治学基础》,身后于1933年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

琼·卡斯培尔·布朗斯奇(Johann Kasper Bluntschi,1808—1881年),瑞士法学家。

牧口先生在这里所说的差异似乎是指体制和政体之间的差异。在他看来,这个差异是,体制是关于社会构成以及人种及其分类与国家集团之间的关系,而政体是关于国家使用权力的不同方式。

高田(1860—1938年),日本教育家、政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