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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报告与政策建议

【摘要】:(一)实施战略推动,实现金融业发展创新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步伐,必须做到金融先行。(二)强化政策支持,助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资本积聚雄厚的资本是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第三节 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及政策建议

在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被动服务阶段,金融机构被动地适应并提供客户所需要的金融服务;第二个阶段为主动服务阶段,金融机构主动提供客户所需的各种金融服务;而第三个阶段为先行引领阶段,发挥金融的先行作用,引导经济的转换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的发展目标,就是使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金融服务供给尽快从被动适应阶段发展到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阶段,成为助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能动力量。

一、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总体思路

以建设“蓝色金融先行区”为统领,以适度放松监管、鼓励金融创新为先导,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及融资平台创新,挖掘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民间金融的潜力,大力推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建设,形成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高地,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起点、高效率的综合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产业,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金融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政策建议

金融支持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实现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前提保证。为此,政府应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发展进行战略推动,树立“大金融”理念,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发展。通过政府的引领、指导和政策举措,充分挖掘金融功能,构建完备的金融体系、优良的信用环境以及活跃的金融市场,从实现资金聚集、促进资金融通以及分散经营风险等方面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建设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一)实施战略推动,实现金融业发展创新

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步伐,必须做到金融先行。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推进金融改革与创新,建成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发展地位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迅速提升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的聚散和辐射能力,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1.提高战略定位,对金融业发展进行科学规划

政府应将金融业放到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将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产业发展作为推进区域发展的重点产业之一,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的全面发展进行系统规划。为此,政府应积极调动一切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成立以省政府为领导,省“蓝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为协调,省及相关市金融办负责人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并结合经济建设需要,对各项规划分步实施。首先,应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区内现有金融资源,挖掘现有金融潜力,争取中央政策支持,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的发展夯实基础;其次,应在区域内选择最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培育金融增长点,不断聚集金融能量,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再次,应全面推进金融业发展改革,增强区域辐射能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各种功能。最后,应加强与区域内外重要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借助外力争取更多业务准入和试点探索资格。此外,为了更好地推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改革发展,政府还应与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金融界专家学者积极沟通联系,吸收有益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发展的理论支持与政策建议。

2.适度优化监管,保护和鼓励金融创新

金融业的全面快速发展离不开积极、宽松的政策环境。为此,各地方政府应与区域内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进一步创新理念、转换思路、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成为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发展的有力推动者。首先,可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经验,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区位优势特点,在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框架之下,研究适应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及法律法规。其次,应改善金融监管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条件下,以积极的态度,及时认真研究金融机构提出的新动议、新业务方案。对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符合金融稳定原则的金融创新,要积极予以扶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监管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打造一种可容纳创新的监管制度,为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开放打开大门,实现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助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资本积聚

雄厚的资本是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为此,政府应通过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充分调动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聚集,并充分发挥地方融资平台的筹资能力,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1.打造“蓝色金融先行区”,创新金融机构和产品

可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选择经济条件较好、金融业发展较为成熟的中心城市建立“蓝色金融先行区”,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进行积极改革,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措施吸引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实现区域内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具体来说,首先,可适度降低先行区内金融业市场准入门槛,实行有差别的金融机构设置管理条件,并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争取国内外商业银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先行区内新设、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特别是建立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其次,可在先行区内探索开放混业经营,逐步允许区域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全能化方向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以及更广阔的获利空间,增强区域金融机构的聚集能力。再次,可在先行区内尝试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离岸金融交易,进一步吸引国内外资本的流入以及跨国金融机构的进驻。而在“蓝色金融先行区”中心区的具体选址上,考虑到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其他城市相比,青岛拥有优越的经济和自然地理区位,优良的港口、保税区及现代化通信设施,同时也拥有经验较丰富的金融从业人员,因而是建立“蓝色金融先行区”中心区的较优选择,烟台可作为“蓝色金融先行区”的副中心区。

2.加强战略合作,用足用活政策性金融

应进一步落实和发展地方政府与区域内各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提供强大、持续、优惠的信贷支持。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功能,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先行注资,表明政府的扶持意向,从而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向符合政策意图或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领域和项目发放贷款。

此外,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补充性功能,承担包括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承担的长期信贷业务,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具体来说,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分行应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对海陆基础设施建设、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应通过出口信贷、境外投资贷款、国际国内结算等业务扩大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应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三农”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3.完善制度建设,做强政府投融资平台

要继续发挥地方融资平台在“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各类公共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此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全面加强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具体来说:第一,要对区域内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核实与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第二,对于新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避免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复、盲目设立;第三,要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外部监督,建立规范的融资程序和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第四,杜绝地方政府的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第五,要进一步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专业化融资水平。要鼓励有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新型融资工具融资,逐步提高债权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要积极运用信托融资、产权交易、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

4.积极引导扶持,激活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民间资本

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民间资本运作加强引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深入挖掘民间资金,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第一,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扩大提供法律保障,使民间资本所有者能够在法律的监管和保护之下依法进行投资活动。要尽快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第二,要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的准入范围,鼓励和保障民间资本通过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顺利进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等领域,取消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各种歧视和不合理规定。第三,各级政府应在投融资、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降低民间资本的运作成本,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第四,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搭建各类民间资本引导平台,鼓励民间资本之间的相互合作,例如建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民间投资联盟等。

(三)开展金融创新,立体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产业

海洋经济产业发展的多阶段特征以及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使得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存在对资金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的需求,以及对规避风险的服务和工具的需求。因此,就需要政府打破现有“陆地”金融模式的束缚,针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经济发展特点,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以及金融产品创新。

1.创新金融机构、组建“蓝色银行”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重点发展的行业大部分属于资本密集型或者知识密集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而山东省还没有一家专门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服务的银行机构。为了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政府可效仿天津滨海新区设立渤海银行,以及上海浦东新区设立浦东发展银行的做法,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组建区域性的专业银行———“蓝色银行”,为区域内重大经济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搭建专门的金融服务平台。在“蓝色银行”的筹建模式上,备选方案包括新建、改制和合并三类,即设立一家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持股的全新银行,或选择一家现有城商行进行改制,或由多家现有城商行进行合并。从渤海银行和浦发银行的实践经验以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现实情况出发,考虑到筹建成本、时间以及面临的政策约束等问题,选择以某现有法人银行(如青岛银行)为主,再吸收合并其他银行的组建路径更为科学和稳妥。

“蓝色银行”建成后,资金投放重点应放在与蓝色经济密切相关的重点区域以及创新型企业的特色业务上面。下一步,可寻求国家政策支持,将“蓝色银行”改建为区域性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加快推进其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机构布局,尽快实现网点的全面覆盖。此外,未来也可考虑以“蓝色银行”为主体,整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地方性金融资源,探索组建包括银行、金融租赁、消费信贷、信托等多种金融形态在内的专业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大型金融集团,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www.chuimin.cn)

2.创新融资平台,发展产业投资基金

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产业基金具有投资期限长、规模大、专业性强的特点,可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鉴于此,政府应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积极组建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区域内大型经济产业的发展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具体产业发展情况,在产业投资基金建立的初期应采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以私募为主的产业资本筹集机制。在政府前期投入的基础上,动员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富有个人的资金以及境外资本的参与。在资金的募集方式上,初期宜以私募为主,随着产业基金的发展壮大和居民投资理念的逐渐成熟,可积极试点公募方式。在基金的运作中,应采取市场化、商业化的产业资本运作机制,坚持投资组合原则和逐步注资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稳定的收益。此外,还应建立多元化的基金退出机制,遵循市场规律,避免行政上的过度干预。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中,政府应给予积极的扶持和监督,以“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为原则,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例如,可在税收上制定优惠和倾斜政策,以引导和吸引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产业投资基金。考虑到我国投资者普遍风险意识较弱,市场约束力不强,非市场化行为较多的现实情况,政府应对基金的建立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筛选,并对其进行持续的追踪监督。此外,还应加强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体系。同时,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强基金行业的业务交流和自律管理。

3.创新金融市场,探索建立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应尽快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中关于在烟台筹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区域内外的海洋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综合性、规范化、多功能、开放性的平台。

为了尽快推动交易中心的建设以及为此后的稳健运行提供保障,政府应首先设立专项筹建资金,并组建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此外,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把海洋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登记、公示、签约、结算、鉴证、交割、权属变更等规范程序法律化,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推动产权的有序流转。

考虑到海洋产权类型众多且复杂程度不一的特点,在交易品种的选择和推广上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展开。在交易中心建立的初期可主推涉海企业的实物和金融资产产权交易,包括涉海企业的设备、股权、债权等。这是因为,一方面,交易者对这类产权的交易较为熟悉;另一方面,在此类产权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交易流程的制定上,其他产权交易所也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未来,可逐步探索和推出包括海洋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以及海洋排污权、海洋资源产权等在内的更为复杂的交易品种。

此外,应积极争取政策与外力支持。应发挥政府的宣传和引导作用,使企业了解交易中心的各项功能和交易制度,鼓励企业入场交易;应有针对性地赋予交易中心一定的特许经营业务,为其提供垄断性资源,保证交易的活跃;还应积极追求与区域内外的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与优势,在交易服务、资金清算与保管、信息共享、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提升海洋产权交易的能级和效率。

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先在烟台建立水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因为烟台的期货市场起步比较早,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期货经纪公司开始进行包括金融、商品期货品种在内的交易尝试。目前,全省共有4家期货经纪公司,烟台就占了2家,其中中州期货总部就在烟台。所以,在国内水产品期货尚属空白的情况下,可以让烟台先行先试,打造水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吸引更多的合作机会。

4.创新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要鼓励区域内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金融需求特点,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提供量身打造、优质高效的融资产品,尤其是符合海洋产业发展需求的“海洋”金融产品。

首先,应积极探索贷款担保方式的创新,拓宽贷款担保物范围。针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海洋产业资产中动产占比较高,以及海域使用权闲置的问题,可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海洋动产或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为了提高商业银行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认可程度,政府应尽快规范相关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专业性评估机构。此外,还可鼓励商业银行推进供应链贷款、仓单、专利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联保协议贷款以及法人代表无限责任担保贷款等新业务的开展。其次,要积极尝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再次,要大力发展与海洋产业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例如,政府可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船舶制造企业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对承租人(航运企业)来说,利用融资租赁可避免使用自有资金购进船舶等大型航运设备时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而且,与利用银行信贷购买设备相比,融资租赁业务对航运企业的信用要求较低,手续也较为简便快捷,且融资期限较长,有利于企业现金流的充分、合理分配。此外,政府也可鼓励拥有闲置船舶的大型航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船舶租给一些中小航运公司,从而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后,要积极发展集合融资、海洋信托产品等融合多种形态的复合式金融产品,满足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5.创新避险工具、科学管控产业风险

海洋产业是促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由于海洋产业具有风险集中和风险不可控的特点,单纯依靠商业运作将导致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使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手段,而风险过高也不利于涉海企业的信贷融资。因此,政府应推出专门针对海洋经济的政策性保险产品,通过政府的支持,提高保险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补偿能力,有效分散海洋产业风险,也可进一步提高海洋产业的信贷融资能力。

此外,政府还应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类型,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充分考虑海洋运输、勘探、渔业等重点行业的发展特点和避险需求。例如,针对海洋运输和渔业等受天气情况影响较大的行业,可尝试推出“气候保险”,以补偿极端气候变化带来的经济损失;而针对海洋勘探等可能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行业,应大力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促使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同时降低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时恢复环境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海洋经济资源产业优势及地域区位优势,推出以海洋产品为标的物的海洋期货合约,打造海洋期货交易中心。期货交易市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提高海洋产品的交易效率、促进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可以为相关企业提供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应加强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等期货专业机构与区域内的实体企业之间的有效对接,引导企业利用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来规避价格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

(四)夯实发展基础,优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环境

金融环境的优劣,不仅会影响地方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而且会直接关系到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败,进而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政府应进一步改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金融政策环境和经营环境;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培养和吸引高端金融人才,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夯实的发展基础。

1.健全地方金融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良好融资环境的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应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信用管理、金融债权保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地保护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首先,应通过立法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失信的惩罚机制,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其次,应建立高效的破产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财产抵押登记体系及银行抵押拍卖、转让市场。在司法方面,要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借鉴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金融仲裁院的成功经验,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设立专门解决金融事务争端的仲裁及其他法律机构,更加专业地解决金融争端。

2.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要加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各市级金融办公室以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各部门应共同参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正视和克服不同地区之间的政策和体制差异,向共同的市场规则和政策上靠拢,实现区域内实体经济及其支持政策的整合。同时,应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从而形成区域金融发展的合力,共同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

可以效仿北京、上海等地的地方金融办的改革思路,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监管框架。应进一步理顺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和定位,实现与“一行三会”适当分权。一方面,地方金融办应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国有金融资产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要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授权地方金融办对“一行三会”监管很难覆盖或监管成本较高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进行监督管理,消除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未来,地方金融办可逐步发展成为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和地方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

3.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应积极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建设,在全区营造诚信氛围。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建立起覆盖各部门、面向社会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信用体系,开展信用村、信用户、信用区建设,不断优化信用环境。同时,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惩戒力度,规范经济秩序。此外,还要推进和规范发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信用中介机构,尤其需要建立科学、规范、公正、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具体来说,可由政府出资,联合大型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在蓝色经济区内组建专门的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基金,主要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大型企业和政策性业务提供担保。另一方面,针对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和小额担保公司信用不足的问题,可效仿日本的做法———由政府牵头,推动小额担保公司的信用整合,成立信用担保协会,增加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出资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组成风险准备金,对信用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融资的能力。此外,还可参考意大利的做法———由政府发起,吸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入会,组成企业互助担保组织。互助担保可以发挥区域内中小微企业间的互督、互助和互保作用,在为借款企业增信之外,还可以发挥组织优势,为借款企业争取更有利的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成本。

4.培养引进高端金融人才

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是金融支持的基础。政府应充分利用山东省多所高校的教育培训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培育满足金融创新和发展需要的优秀金融人才。此外,也可以从省外名校以及国外人才市场中招聘高水平金融人才,为蓝色经济区金融发展贡献力量。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防止人才外流,政府还应大力改善金融人才的生存和职业发展环境。可以效仿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的做法,从现金补贴、税收优惠、提供住房、解决子女教育问题等方面推出优惠政策措施,为金融人才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可以全心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金融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