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罪,必须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因此现在理论界的通说是认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利益。......
2023-08-15
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同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要认识这个系统,首先要理解一般意义上的客体与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客体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剖析社会科学研究客体的内在结构,把握其内在规律,形成对社会的正确认识,为改造社会,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1.一般意义上的客体
客体是相对于认识的主体而言,是人的全部认识的基本前提。它作为一个系统是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的有机统一。自然客体是客体的一种最基本形式,既包括刚刚同人的对象性活动发生关系的自然物,也包括人们用某种方式改造的人化自然物,这种人化的自然物,既是主体活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主体进一步改造的对象,并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的发展,这部分自然客体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社会客体首先是指已经对象化了的社会结构,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同时也包括作为认识对象而存在的人以及体现在物上的社会关系。精神客体,是指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同时也能够而且也必须把自己的意识以及作为工作对象的他人意识等作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这时,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也就成为客体。并且,人的精神活动的结果,还可以通过多种物质载体取得“物化”的形式,这种物化了的精神是精神客体的主要形式,也是人们认识的对象。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共同构成了统一的、历史地发展着的认识客体系统,其中无论哪一种形式的认识客体都不但具有多方面的属性,而且具有多层次的结构。认识的客体作为认识系统中与主体相对的另一级,以自己的多种属性、结构、层次和关系制约着主体对它的认识。它不但决定了主体对它的认识不能一次完成,而且同时也决定了主体对它进行认识的“程序”和“规则”。因此,“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2],是一个由不知到知,由较肤浅、较片面的知到较深刻的和较全面的知的无限发展过程。
2.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
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统一体。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讲,社会存在就是指人们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社会意识是指人们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因此,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具体地是指人化自然、社会结构以及人在其中的相互关系和精神现象。人化自然是指人类在漫长的劳动实践中对于自然的改造所取得的成果,是指人类的意识在自然界打下的烙印,是人类创造的宝贵的物质财富。它是社会科学不可缺少的研究对象。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3]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不断进行是一切社会历史存在的基本前提,根据历史的起点和逻辑的起点相统一的原理,人化自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起点。任何脱离这一起点的研究都无异于在空中建筑楼阁。
社会结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它分为如下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生产系统,即通常所说的生产领域。因为生产劳动是全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而围绕着生产劳动的各种社会要素构成的社会生产系统组成整个社会结构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是社会经济系统,即通常所说的经济领域。把经济领域与生产领域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结构层次,依据是社会生产活动是围绕着人与自然进行的,它的直接任务就是把客观自然的物转化为人类有用的物质财富,即创造价值物。而社会经济活动的直接任务则是把生产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通过交换手段送入他人消费过程,即实现价值。价值的实现过程实际上是人们平等或不平等地交换其社会劳动的过程,所以它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既然生产领域与经济领域是互相联系的两个不同社会活动领域,所以应该把它们划分为不同的层次,经济系统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中轴,生产方式的阶段性发展以及社会形态的更替归根结底都要从这里得到说明。第三个层次是社会政治系统,即通常所说的政治领域。它包括与社会经济系统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部分。其中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由于政治是经济最为集中的表现,也是社会集团、阶级利益的最集中的反映,所以在社会结构中,政治处于主导地位。第四个层次是社会文化系统,即社会意识领域。社会意识是反映社会存在的心理、思想、观点和学说等社会精神文明现象的总称,是人们对其周围环境,对生产、经济和政治活动不同水平的认识。但是社会结构的层次并不是单一的直线序列,而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每一个层次都有自己的结构、特性和运动规律。但任何一个层次无论在时间的序列上,还是在空间的广延上,又都是整体的一个“关节点”,是特定的时空形式的统一。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个层次性和整体性相统一的复杂的结构。这些层次及其相互关系就成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诸学科的内容。(www.chuimin.cn)
把人类精神现象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是人类的自我意识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类只有在有能力把自己的意识、思维对象化之后,精神客体才有可能出现。因此精神客体实质上是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和改造对象的观念的东西,它包括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和精神活动过程本身。所谓精神活动的产物即精神活动成果的物化,其表现为精神产品,如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逻辑思维、文学艺术、音乐建筑等。它的特点是这些人类精神活动的产品都得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够得以存在与传播。历史保存下来的精神产品是人类社会极其宝贵的财富,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研究社会科学如果不注重人类精神客体的研究,那将会陷入毫无理性可言的经验主义的泥坑。过去人们一谈精神客体就谈虎色变,怕被戴上唯心主义的帽子,对于精神客体的认识严重滞后,影响了人们对于社会整体结构的认识,从而也制约了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
3.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
人既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又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社会科学研究的复杂性表现在人既是历史舞台上的演员,又是舞台下的观众。所以,对于社会历史的认识也包含着对于自己活动的评价,也就难以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因此必须从社会科学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的高度来把握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第一,社会科学客体作为社会中的客体存在,总是制约着甚至决定着社会科学主体及其活动。社会科学客体总是同人的活动相联系的。但是,每一代人都生活在一个既定的社会环境中,这个社会环境既是上一代人生活和活动的结果,也是下一代人继续进行历史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换言之,每一代人一出生,他们能把哪些对象纳入自己的活动领域从而作为自己活动的客体,已经被历史地确定了。在生产力既定状况下,就会有相应的生产关系与社会结构,这些由上一代人那里继承过来的既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对于新的一代来说就是他们社会科学活动的对象,即社会科学客体。社会科学主体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前提下才能从事自己的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他们的活动要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科学客体,是不能随心所欲去创造社会科学成果的。第二,社会科学主体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创造者,他们不断通过自觉能动的活动改造社会科学客体,不断冲破既定的限制,创造新的社会科学客体,从而推动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第三,社会科学活动的主体和客体不但相互制约,而且通过对象化和非对象化而相互渗透、相互转化,这是社会科学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动态表现。对象化是指从事社会科学活动的主体凭借一定的物质手段改造客体,把自己的能力、要求等内在的因素物化在对象当中,从而创造出社会科学新的理论。因此,对象化也就是社会科学主体内在因素向社会科学客体的渗透与转化。非对象化是指社会科学主体在研究改造社会科学客体的同时,必须接受、消化和吸收原先物化在客观对象中人类活动的成果,使之转化为社会科学主体自身的内在要素,转化为社会科学主体本质力量的一部分。只有这样,社会科学活动的主体才能在前人的基础上,把社会科学研究活动进一步推向前进。因此,非对象化就是社会科学客体外在因素向社会科学主体的渗透与转化。在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中,社会科学主客体的对象化与非对象化不是分离进行的两个过程,而是同一活动过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4]。
4.社会科学研究主体化趋势
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是社会科学研究主体存在的各种社会形式,探索社会科学主体在这种存在形式中的活动规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社会的进步,是为了社会科学主体本身。20世纪以来,社会科学研究出现了主体化趋势,即许多社会科学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强调了对人的本质、人性和人的社会性、人的生活方式、人与科学、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研究,对人的地位、人的作用、人的价值,作了比较突出的强调。第一,20世纪以人为中心的自然观和科学观极大地影响着哲学和社会科学。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哲学出现了“人类学转折”,即从对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研究,转向对人的研究。我国80年代真理标准大讨论,自然观中“人与自然关系”内容的增加,历史观中“人是出发点”意识的增强,哲学中主体性问题成为热门话题,这都说明许多哲学家都认为对人的研究应该是哲学的中心问题。现代哲学日益主体化趋势,也表明了一切哲学,只要它开始了对人的蔑视,它的死亡也就开始了。第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也都日益突出了主体问题。西方管理学中对现代化生产中人的因素研究日益增强。社会主义管理学克服了西方管理学避而不谈人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缺陷,十分强调人的个性与人的社会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关于解放人、解放全人类的思想,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的指导思想。60年代初,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80年代以来,中国关于人的本质、人性、人道主义、人生哲学、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探讨,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学说。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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