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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礼仪:国旗与国徽的仪式

【摘要】:第五节国旗与国徽礼仪国旗与国徽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独立的标志,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国旗、国徽为各国人民所崇仰,为国际社会所尊重。可以说,国旗与国徽礼仪是严格意义上的外交外事礼仪。这面国旗于1777年正式使用,这是美国的第一面星条旗。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曾有10年时间无国旗、国徽和国歌。当时领导人从沙俄时期的国家标志中,仓促继承了三色旗和双头鹰为国旗和国徽。

第五节 国旗与国徽礼仪

国旗与国徽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独立的标志,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们通过一定的式样、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人们往往通过升挂国旗、国徽,唱国歌来表达民族的自尊心、自豪感和对自己国家的热爱之情。国旗、国徽为各国人民所崇仰,为国际社会所尊重。在外交外事活动中以及各种国际交往场合,按照国际惯例和本国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升挂本国和外国的国旗、国徽,不仅可以维护本国的形象和尊严,也是对他国表示友好和尊重的直接体现。可以说,国旗与国徽礼仪是严格意义上的外交外事礼仪。

一、国旗与国徽概说

国旗、国徽作为一个国家特有的标志,它们体现着这个国家的特色。国旗、国徽的意义和象征,都表现在它们的颜色和图案上。一般说来,每个国家的国旗和国徽的图案、色彩、式样、象征意义以及使用办法,都由本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旗起源于欧洲十字军东征(1096~1291年)中的军旗,后来通用于航海的商船上。19世纪以后,它作为国家独立主权的标志而成为国家的国旗。国旗悬挂在政府机关的建筑物上,如遇全国性纪念日,可在一切建筑物上悬挂。各国驻外使、领馆等建筑物和远洋航行的军舰、商船一般也悬挂国旗。和国旗一样,国徽也是一个国家特有的标志,是由一定的图案构成的特殊徽章。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旗、国徽的式样、图案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它们共同的一个特点就是,都反映了本国统治阶级的思想意志及本国的历史、政治和文化。

世界各国的国旗、国徽的产生都有其历史背景和深刻的寓义。如美国最早的国旗出现于独立战争时,当时参加战争的13个殖民地州的人民,为表示同仇敌忾、联合战斗的意志,制定了一面“大联合旗”。这面旗帜的旗底是红白相间的13道横条,代表13个殖民地州,旗帜左上角是一个缩小的英国米字旗图案,反映当时各殖民地还承认英国的宗主国地位。但这面旗帜很快遭到人们的反对,他们认为,既然已经独立,就不应该再有英国米字旗图案在上面。于是,人们开始设计能真正代表美国的国旗图案。后来经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提议,选用了将13颗星围成圆形的图案,排列在旗帜的左上角,每一颗星代表一个州。这面国旗于1777年正式使用,这是美国的第一面星条旗。这面国旗一直使用到1794年。1794年,佛蒙特州和肯塔基州加入美国,美国国会决定修改国旗,把13颗星增加到了15颗,横条也由13道增加到15道,15颗星按3×5的格式排列在旗帜的左上角。之后,每当美国的州增加一个,美国国旗上的星就增加一颗,横条也增加一条,排列就得变化一次,国旗图案也就随之改动一次。

181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国旗修改法案,规定从此之后,国旗上的条纹数恢复到原来的13条,以纪念获得独立战争胜利时最早的13个殖民地州。旗左上角的白色五角星则与州的数目相等,以后每增加一个州,国旗上就增加一颗星。1912年,当新墨西哥和亚利桑那两个州加入美国时,美国已有48个州了,国旗上的星也就变成48颗了。48颗星可以排列成6×8的矩形,这种排列方式很美观。这面48颗星的美国星条旗从1912年一直使用到1959年。这也是中国人在解放前常见的美国国旗,通常称它为“花旗”。1959年,阿拉斯加州加入美国,美国有了49个州,国旗上的49颗星又被改成为7×7的排列图案,变动不大。但当夏威夷加入美国,成为美国第50个州时,旗上的50颗星的排列方法变得复杂了,经反复论证,最后采用了6×5+5×4交错排列的方式。这是自美国独立以来,对国旗进行的第20次改动,也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美国国旗。

美国的国徽是由威廉·巴顿(William Barton)和查尔斯·汤姆逊(Charles Thomson)设计的,美国政府于1782年6月20日开始用这个国玺来鉴定重要文件。其主体为一只胸前带有盾形图案的白头海雕(秃鹰)。白头海雕是美国的国鸟,它是力量、勇气、自由和不朽的象征。盾面上半部为蓝色横长方形,下半部为红、白相间的竖条,其寓意同国旗。鹰之上的顶冠象征在世界的主权国家中又诞生一个新的独立国家——美利坚合众国;顶冠内有13颗白色五角星,代表美国最初的13个州。鹰的两爪分别抓着橄榄枝和箭,象征和平和武力。鹰嘴叼着的黄色绶带上用拉丁文写着“EPLURIBUS UNUM”,意为“合众为一”,意为美利坚合众国由很多州组成,是一个完整的国家。

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曾有10年时间无国旗、国徽和国歌。当时领导人从沙俄时期的国家标志中,仓促继承了三色旗和双头鹰为国旗和国徽。1993年叶利钦签署命令,用19世纪俄罗斯作曲家格林卡《爱国者之歌》的旋律做俄罗斯国歌。但是,这首国歌有曲无词,不能演唱。直到普京上台之后,在他的推动下,俄罗斯国家杜马才于2000年12月8日,以压倒多数票通过有关国歌、国徽、国旗和军旗的4个联邦法律草案,确定用已有300年历史的白蓝红三色旗作为俄罗斯国旗,用传统双头鹰标志作为俄罗斯国徽,沿用苏联国歌《牢不可破的联盟》的旋律作为国歌歌曲,用红旗作为俄罗斯武装力量的军旗。

俄罗斯的国旗来自1697年彼得大帝在位期间采用的红、白、蓝三色旗,红、白、蓝三色被称为泛斯拉夫颜色。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取消三色旗。1920年苏维埃政府采用新国旗,由红、蓝两色构成,左边为垂直的蓝条,右边的红色旗面上有一颗五角星和交叉着的铁锤和镰刀。此旗后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后,国旗图案作了修改,为一面红旗,左上角有金色的五角星、镰刀和铁锤图案。

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改称为俄罗斯联邦,随后采用白、蓝、红三色旗为国旗。旗面由三个平行且相等的横长方形相连而成,自上而下分别为白、蓝、红三色。俄罗斯幅员辽阔,国土跨寒带、亚寒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用三色横长方形平行相连,表示了俄罗斯地理位置上的这一特点。白色代表寒带一年四季白雪茫茫的自然景观;蓝色既代表亚寒带气候区,又象征俄罗斯丰富的地下矿藏和森林、水力等自然资源;红色是温带的标志,也象征俄罗斯历史的悠久和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俄罗斯国徽的图案是:红色盾面上有一只金色的双头鹰,鹰头上是彼得大帝的三顶皇冠,鹰爪抓着象征皇权的权杖和金球。鹰胸前是一个小盾形,上面是一名骑士和一匹白马。双头鹰作为国家徽记于1497年首次出现在俄罗斯的国玺上。直至1918年。1993年11月30日,这只象征俄罗斯国家团结和统一的双头鹰又“飞”回到俄罗斯的国徽上。我们应该注意到俄罗斯国家标志的“历史性”。国徽是伊凡雷帝时期的,国旗是彼得大帝时期的,国歌是苏联时期的,这三大国家象征物连接了俄罗斯三大辉煌时代。每逢节庆,当俄罗斯人仰望国旗、国徽、聆听国歌的时候,俄罗斯民族伟大的历史,便也同时展现在他们的脑海中,直接沟通了自己民族的光荣与梦想。

有些国家的国旗、国徽不仅具有深刻寓意,同时也是其本国历史文化特点的真实反映。例如,朝鲜半岛长期受中华文化的影响,韩国国旗的构思设计就是这一影响的直接反映。自1883年(朝鲜王朝后期)开始,韩国就开始使用太极旗,大韩民国建国后继续延用。1882年8月,朝鲜李氏王朝的两位使臣奉命赴日本谈判。当时由于李氏王朝尚没有国旗,这两位使者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没有国旗是不行的。两人经商议后,决定用中国的《周易》中内涵丰富、富有深刻哲理的太极图作为国旗图案。于是,他们在去日本的船上绘制了一面太极旗。两人回国后,将绘制国旗一事向政府作了汇报,并受到了肯定和赞扬。第二年,即1883年,李氏王朝正式颁布该旗为李氏王朝的国旗。1948年,韩国政府成立时,决定将太极旗作为韩国国旗。并于1949年,韩国文教部正式确定韩国国旗现在的样式。太极旗横竖比例为3∶2。据韩国官方解释,国旗底色为白色,代表神圣的国土和象征韩国人民的纯洁及对和平的热爱。旗中央是太极图案,四周配以八卦图形,象征宇宙天地浑成以及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太极图中间的圆代表人民,太极的两仪为上红下蓝,红色代表阳,蓝色代表阴,阴阳合一代表宇宙的平衡与和谐。火与水,昼与夜,黑暗与光明,建设与破坏,男与女,主动与被动,热与冷,正与负等。作为宇宙中两种伟大的力量,通过相互对立而达到和谐与平衡。以太极为中心,四角的卦分别象征阴阳互相调和,乾卦代表天空,坤卦代表大地,坎卦是月亮和水,离卦为太阳和火,各个卦还象征着正义、富饶、生命力和智慧。而整个国旗则代表韩国人民永远与宇宙协调发展的理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是在广泛征求中国各界人士意见,汇集广大中国人民智慧的基础上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16日,全国政协筹备会议首次会议上,决定成立拟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小组,并向全国发出征稿启事。一个月内就收到国内外应征稿件1920件,图案1992幅。应征的国旗方案也各具特色,如陈嘉庚设计的国旗是镰刀斧头旗;郭沫若设计的国旗是两个长条,象征中华民族的发祥地长江黄河朱德设计的国旗左上角为蓝色长方形,嵌有红色五角星,象征晴朗的天空。这些图案经过认真挑选,选出38幅图案印发给政协代表,让大家评议。最后确定其中的复字第32号图案五星红旗为国旗的首选方案,其设计者是当时上海“现代经济通讯社”的曾联松。该方案经毛泽东审查通过并在9月27日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国旗图案的含义: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3∶2,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的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底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诞生要稍迟于国旗。1949年7月10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拟就《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辞谱启事》,对国徽设计提出要求:“(甲)中国特征;(乙)政权特征;(丙)形式须庄严富丽。”9月25日,毛泽东、周恩来在中南海丰泽园召开会议,协商国旗、国徽、国歌等问题。这次会议上,大家对国徽应征图稿都不满意。毛泽东最后说:国旗决定了,国徽是否可慢一点决定,原小组还继续设计,等将来交给政府去决定。9月27日召开的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旗、国都、纪年、国歌4个决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邀请专家另行设计国徽图案。清华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受到了政协的邀请,分别组成了由建筑学家梁思成、林徽因领导的清华大学营建系设计组和以美术家张仃为首的中央美术学院设计组,展开设计竞赛。1950年6月20日,国徽审查小组召开会议,最后一次评审清华大学营建系与中央美术学院分别提出的方案,最终确定清华大学营建系梁思成、林徽因等8位教师设计的国徽方案中选,并送政协大会表决。此后又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意见,改进了国徽的稻穗细部形象。

1950年6月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主席主持通过决议,同意国徽审查组的报告和所拟定的国徽图案。9月2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1950年下半年,中央人民政府把制作国徽的任务交给了沈阳第一机床厂。1951年5月1日,由沈阳第一机床厂青年工人焦百顺、裴庆江、朱风仪等铸造出的中国第一枚金属国徽正式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1935年,中国遭到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在中华民族危亡的关头,他们创作了这首歌曲,激励人民奋起抗战,保卫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数十年来,这首歌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激发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起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国会议上,把这首歌曲定为代国歌,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居安思危的思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确定为国歌。从此,《义勇军进行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是中国各族人民团结、胜利的象征。美丽的国旗和庄严的国徽是我们祖国独立、自由、繁荣、富强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民族勇往直前、不屈不挠的战斗精神的体现,定将不断激发出全中国人民热爱祖国、一往无前、自强不息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和国歌的诞生,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和国家认同感以及国家荣誉感、自豪感,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们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自豪和骄傲。

二、国旗与国徽礼仪

国旗国徽作为一个国家的标志和象征,在世界各国人民心目中都具有崇高和神圣的地位。为维护国旗国徽的崇高地位和尊严,各国都对本国和外国国旗和国徽的升挂、使用、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并逐步形成了世界通行的礼仪规范。在国际交往中的各种场合,我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本国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在维护本国国旗国徽的尊严,正确地使用、升挂本国的国旗与国徽的同时,对于别国的国旗、国徽,也应当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给予应有的尊重和礼遇。这是现代国际礼仪的一项基本要求。

(一)升挂国旗的场合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当某一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他领导人出访他国时,东道国为了表示礼遇,要在来访贵宾的住所升挂来访国国旗,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两国国旗。来访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按其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下榻的宾馆升挂元首旗。在贵宾访问期间举行的一些重大礼仪活动要升挂两国国旗。如在迎送外国领导人的仪式上,通常要悬挂宾主双方国旗、奏国歌。在为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来访而举行的正式宴会上,东道国要在宴会大厅的正中央悬挂宾主两国国旗。

按照维也纳外交、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领馆可在其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及领馆馆长寓邸与在执行公务时乘用的交通工具上可以悬挂派遣国国旗并揭示国徽。常驻国际组织的各国代表团或代表处,可以参照外交代表机关的办法升挂本国国旗。其他外国常驻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民,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本国国旗。

国际会议的会场以及与会各国政府代表团团长的住地和乘坐的交通工具上,要升挂与会国国旗。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项目奠基、开工、落成、开业以及其他重大庆典活动时,升挂项目所在国和有关国家的国旗。在举行国际体育比赛、展览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以及其他经济、技术、文化等重大国际活动时,根据东道国或主办单位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参加国国旗。举行正式签字仪式时,一般要在签字厅内设置一张长方桌,桌中间摆一旗架,悬挂签字双方的国旗。有的国家摆放一张长方桌为签字桌,双方参加仪式的人员坐在签字桌前方两旁,双方国旗挂在签字桌后面。

驻外使领馆遇有本国或驻在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以及本国或驻在国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时,降半旗志哀。联合国会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逝世时,联合国下半旗一天,并且在这一天不升所有会员国国旗。

(二)升挂国旗的礼仪规范

由于国旗、国徽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义,所以在外交外事活动中,礼仪主体应当严格遵循礼仪上的要求,正确使用和升挂本国和外国国旗、国徽。

联合国召开联合国大会,各专门机构举行会议悬挂会员国国旗时,为表示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一般按各国英文国名的首位字母的顺序排列。在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的场合,多国国旗并列悬挂时,与会国或参赛国的国旗排列,也均按这样的方法排列。多国国旗并挂时,应按规定保持各国国旗的长宽比例,但要求尽量做到使各国国旗的面积大小基本相等。

升挂国旗,应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当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首先升挂国旗,并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列队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在本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同时悬挂时,通常应当首先升挂本国国旗,并要注意主方国旗与客方国旗的方位与顺序。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下面面向观众,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如有必要竖挂或使用国旗的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在本国举行外交外事活动,竖式悬挂主客双方的国旗时,应以国旗自身面向为准,以右侧为上位。

竖挂主客方国旗又有两种具体方式:或二者皆以正面朝外,或以客方国旗反面朝外而以主方国旗正面朝外。应当注意的是,某些国家的国旗因图案、文字等原因,既不能竖挂,也不能反挂。有的国家则规定,其国旗若竖挂须另外制旗。

客方(俄罗斯国旗)

主方(中国国旗)

图为竖挂主客双方国旗的方式

多国国家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在举办多国参加的国际活动时,应注意识别各国国旗,避免用错。两国国旗在墙壁上并挂时,以旗本身的面向为准,以右侧为上位。通常以客方为上,挂在右边。

汽车上挂旗,以汽车行进方向为准,驾驶员的右手为上位,挂客方国旗。所谓主客,不以活动所在国为依据,而以举办活动的主人为依据。例如,外宾来访,东道国举行欢迎宴会,东道国是主人;来访者举行答谢宴会,来访者是主人。主客双方国旗并列时的排序,主要分为双边排列与多边排列这两种具体情况。在双边排列时,按照国际惯例,在主方境内举行双边活动需要悬挂双方国旗时,主客双方的国旗不论是在墙上悬挂,还是在地面上升挂,皆应以国旗自身面向为准,以右侧为上位。凡主方所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应置于上首;凡外方所主办的活动,则主方国旗应置于上首。

客方(美国国旗)

主方(中国国旗)

图为主客双方国旗并列悬挂于墙面之上的情况

如果在正式场合主客双方的国旗需摆放于桌面上,也可以用带底座的旗架将双方国旗悬空交叉悬挂。此时,仍应以国旗自身面向为准,以右侧为上位。下列图片,以中方主办外交外事活动为例,说明主客双方国旗常见的排列方式。

本图为美国总统布什访问中国时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记者时,中美主客双方的国旗排列情况

客方国旗

主方国旗

在地面的旗杆上并列升挂主客双方国旗时的情况

在多国国旗多边排列的情况下,当主方国旗在本国境内与其他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并列升挂时,按国际惯例应使本国国旗处于荣誉位置。如果一列并排,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主方国旗应处于最右方;单行排列时,主方国旗应处于最前面;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主方国旗应处于中心;圆形排列时,主方国旗应处于主席台或主入口处对面的中心位置。

(三)升降国旗仪式的礼仪

在举行升旗仪式时,如果在直立的旗杆上升国旗,应当徐徐升起,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在正式隆重的场合举行升旗仪式时,更要注意严格掌握升旗的节奏。特别是奏国歌升旗时,演奏国歌需与升旗同步进行,旗升乐起,旗停乐止。若演唱国歌,则也可在升旗之后进行。降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

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升旗仪式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当国旗升起之时,任何在场者均应停止走动、交谈,并且停下手中的一切事情,面向国旗立正,神态庄严,并向其行注目礼。此时,除身穿制服者外,其他戴帽者都应脱帽向国旗致敬。参加升旗仪式的每个人的态度与表情均应庄重、严肃。并要保持安静,不许在升旗过程中交头接耳、打打闹闹或者嬉皮笑脸,也不许接打移动电话。同时无论是在升挂本国国旗还是外国国旗时,绝对不应当态度漠然,而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表达对国旗的敬意。

(四)国徽及其徽记、图案的悬挂和使用(www.chuimin.cn)

关于国徽的使用和悬挂方式,国际上也有一些通行的惯例。一般而言,各国国徽均主要用于悬挂。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境内,除国际法有明确规定之外,通常不允许悬挂外国国徽,而只能悬挂本国国徽。各国对于国徽的悬挂机构、悬挂场所、悬挂办法,均有明确规定。国徽除制作成徽记、徽章用于悬挂、佩戴之外,其图案还可用于国家规定使用的印章、文书、出版物、火漆印、界碑及专用服装上。

三、中国关于国旗、国徽的使用和升挂的规定

目前,世界上除少数国家没有正式的国徽外,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本国的国旗、国徽式样和规格。为维护国旗、国徽的崇高地位和尊严,不少国家还对使用和升挂国旗以及使用国徽图案制定了国内法或做出了有关规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和1991年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国外交部据此于1991年和1993年先后发布了《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这些法规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国旗国徽的规格和标准

1.国旗的规格和标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规定,我国国旗的形状、颜色应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旗面为长方形,其长与高的比例为3∶2,旗杆套为白色。我国国旗的通用尺寸为五种:其一,长288厘米,高192厘米;其二,长240厘米,高160厘米;其三,长192厘米,高128厘米;其四,长144厘米,高96厘米;其五,长96厘米,高64厘米。

2.国徽的规格和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国徽的图案是:中间为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1950年9月20日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我国国徽的具体形状为: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对于通用的国徽尺寸,我国《国徽法》有着明文规定。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3种。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寸国徽的,应报经我国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我国对国徽的色彩的规定是: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二)国旗、国徽的维护

1.国旗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旗的维护包括下面两方面的内容:我国国旗及其图案至高无上。根据惯例,悬挂国旗,应以正面面向观众,不准随便将其交叉悬挂、竖挂或反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国旗或使用其反面时,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室外升挂国旗时,通常不宜令其角触及地面,尤其是不得将其直接弃置于地面之上。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夜间通常不在室外升挂国旗,倘若有此必要,则必须将其置于灯光照射之下。我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为确保国旗的圣洁和完整,天安门广场上空的国旗基本上每天都要更换一面。每逢重大节日,必须更换新国旗。在任何情况下,我国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做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我国国旗,均属违法行为,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徽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我国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下列4种情况:(1)商标、广告;(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3)私人庆吊活动;(4)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外,不允许任何外国组织或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悬挂外国国徽,或随便使用外国国徽的图案。在具体使用国徽及其图案时,要谨防出现差错。在使用中做到正确无误,也是对国徽应有的尊重。所以,在使用国徽时不得将其他徽记或图案错认为国徽或其图案;不得将国徽或其图案错认作其他徽记或图案;不得在使用国徽及其图案时出现颠倒、歪斜、不清洁或重叠的情况;不得使用残缺、变形、褪色或样式不规范的国徽或其图案。

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要爱护国徽。在具体使用国徽及国徽图案时,要努力保持其完好、清洁,不允许对其拍拍打打、乱扔乱放。在悬挂、摆放国徽及其图案时,应小心谨慎,不得马马虎虎,毛手毛脚。需加盖刻有国徽的印章时,应认真地将其加盖于规定之处,不允许将其盖得歪斜不清。接触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时,不准对其乱撕、乱丢、乱写、乱画,或将其乱用。穿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时,必须令其干净、端正。必须有意识地保护我国国徽及其图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任何人侮辱我国国徽及其图案。侮辱国徽在我国已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国徽法》第13条明确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在爱护本国国徽的同时,也要尊重别国的国徽。不允许任何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外国国徽及其图案的行为。这样不仅会直接破坏中外双方之间的交往,而且往往还会严重损害两国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

(三)国旗、国徽的升挂

1.国旗的升挂

对于升挂我国国旗的地点与时间,我国《国旗法》规定,升挂我国国旗,一般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国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我国国旗。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其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关于升挂国旗的地点、机构问题,《国旗法》规定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其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其三,外交部;其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我国《国旗法》还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可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其他常驻外交代表机构,我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我国旅居外国的公民,则应根据其所在国的规定或习惯升挂我国国旗。我国国家领导人和各种代表团出国访问或者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时,亦应如此。我国的各类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挂国旗时,应当将其徐徐升起。升挂国旗时,一定要将其升至杆顶。在同一旗杆上,不得升挂两面国旗。亦不可将一面国旗与另外一面其他旗帜升挂于同一旗杆上。须同时升挂国旗与其他旗帜,或者同时升挂我国国旗与外国国旗时,通常应当首先升挂我国国旗。降旗的做法:降下国旗时,应将其缓缓降下,不允许降旗时令国旗落地。

出席升旗仪式时,所有人员均应有意识地对自己的行为严加约束。我国《国旗法》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因此,当国旗升降之时,任何在场者均应停止走动、交谈,并且停下手中的一切事情,面向国旗立正,并向其行注目礼。

关于国旗与其他旗帜的排序问题,《国旗法》明确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当国旗与其他旗帜呈前后列队状态进行排列时,一般须使国旗排于前列。当一面国旗与另外一面其他旗帜并列时,应使国旗位居右侧。

关于在我国升挂外国国旗的问题。我国规定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外国国旗才有可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升挂使用。第一,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寓邸与乘用的交通工具。第二,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军队总司令或总参谋长,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以其公职身份正式来华访问之际所举行的重要活动。第三,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第四,国际会议,国际性文化、体育活动,国际性展览会、博览会等举行的场所。第五,民间团体所举行的双边和多边交往中的重大庆祝活动。第六,外国政府经援项目的签订仪式,大型三资企业的重要仪式、重大庆祝活动。第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其他的常驻中国机构。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与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方能在我国境内的室外或公共场所按规定升挂。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的,须事先经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升挂台湾当局的所谓“中华民国”的旗帜。

关于升挂我国特别行政区区旗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和使用时,应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图为在香港地区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升旗仪式)。

为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外国国旗即使在我国境内合法升挂,也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在我国升挂的外国国旗,必须规格标准、图案正确、色彩鲜艳、完好无损,以此为正确而合法的外国国旗。第二,除外国驻华的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之外,凡在我国境内升挂外国国旗时,一律应同时升挂中国国旗。第三,在中国境内,凡同时升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第四,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其国籍国的国旗。惟有其国籍国的国庆日可以例外,但届时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第五,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处于荣誉地位。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国和其本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第六,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均应按其本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其面积大体相等。第七,多个国家的国旗并列升挂时,旗杆高度应该统一。在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

2.国徽的悬挂和使用

关于悬挂国徽的机构。我国《国徽法》第4条规定,下列机构应悬挂国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3)中央军事委员会;(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6)外交部;(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此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可悬挂国徽。

关于悬挂国徽的场所。我国《国徽法》第5条规定,下列场所应悬挂国徽:(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厅;(4)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关于悬挂国徽的办法。我国对悬挂国徽的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机关悬挂国徽时,通常应将其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场所悬挂国徽时,也要将其悬挂于室内外的正墙正中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用于悬挂的国徽直接置于地面。

关于国徽的其他用途。除制作成徽记用于悬挂之外,国徽的图案还可用于国家规定使用的印章、文书、出版物、火漆印、界碑及专用服装上。我国国徽使用的规定是:

第一,用于印章。我国规定,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刻有我国国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4)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5)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外事司(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6)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7)国家办理签证和签发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第二,用于文书、出版物。我国规定,下列文书、出版物应印有我国国徽图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及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交部部长和副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以及外交文书等;(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4)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所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6)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所缔结的条约的批准书、接受书、加入书、文件夹的封面;(7)我国正式颁发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发给外籍人员的正式证件;(8)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9)驻外使领馆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第三,用于火漆印。以国家、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加封刻有国徽的火漆印。

第四,用于界碑。在边境重镇及边境重要交通干线等地竖立的界碑上可使用国徽图案。

第五,用于服装。中国体育代表团、代表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时,可身着带有国徽图案的服装。某些部门的制服,也可使用国徽。

【注释】

[1][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页。

[2]曾毅、黄金祺等:《外交学概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如《新编实用汉语词典》认为,外事即外交事务、涉外事务。

[4]参阅http://www.gzwaishi.gov.cn/show.aspx?id=5728&cid=22.

[5]参阅http://www.gzwaishi.gov.cn/show.aspx?id=5728&cid=22.

[6]曾毅、黄金祺等著:《外交学概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263页。

[7]金正昆:《现代外交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8]参见http://www.fmprc.gov.cn/chn/lbfw/lbzsnew/t90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