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信用评级在信用担保业务中的应用为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能力,逐步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监管机制,在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推动下,甘肃省启动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已成为政府监管、银行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2024-09-03
一、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特点
(一)《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国现代担保业已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004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188家,筹集担保资金657.2亿元,累计担保3237亿元,18.84万家,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超过50%。
担保作为一个行业越来越显示出了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同时加强担保业的管理工作也显得十分迫切。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是与担保机构控制防范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工作,由于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以及其他诸多原因,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各担保机构制定的核算办法差别较大,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不能准确反映担保业的整体状况,十分不利于担保业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无论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还是担保机构自身管理的需要都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为此,财政部从规范担保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控制担保风险出发,总结了我国担保机构会计核算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担保业的特点,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定位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内的原因
担保机构是从事风险管理、出售信用产品的专业机构,信用是金融的本质,所以,担保业务的实质是一种金融业务。担保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增级来获得贷款,同时增加自己的或有负债,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流向和大小,使资金流向收益较高、风险较低的地方,充分体现了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资金配置和风险配置。担保业务是专门从事资金风险价值管理的衍生金融业务,担保业务风险的规律特点与金融业务风险的规律特点基本相同。所以,《办法》应当定位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体系内。
(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担保行业起到规范发展的作用
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办法》定位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下,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金融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金融理论,特别是衍生金融理论去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在风险控制环节的衍生金融特点,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保证金的存入、存出业务,对认识担保机构保证金性质,规范担保机构保证金的存入、存出业务意义十分重要。
3.《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高风险特点,体现了“风险成本是担保机构的主要成本”规律性,详细地规定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包括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各种应收款的坏账准备、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4.《办法》遵循国际惯例做法,充分体现信用担保的准公共产品特点,在担保风险损失补贴、担保资本投入、担保扶持基金、代管担保基金、担保减免税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5.《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收入特点,详细规定了各项收入的核算方法,包括:担保费收入、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追偿收入等,对指导担保机构科学合理地进行担保业务定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办法》在现有会计基本制度体系下,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或有性。尽管没有将担保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但在表外设计了“担保余额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7.《办法》对反映担保业务的基本指标做出了明确的内涵定义和外延描述,这对统一担保行业信息标准,制定担保行业监管考核办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规定程序”是指设立的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遵循政府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的“规定程序”,是指《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的规定内容。
2.“规定程序”还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2005〕1257号文件,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内容。“跨省区”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3.“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从我国担保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包括: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担保机构、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担保机构。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新设的会计科目及其特点
(一)《办法》中新设置的资产科目
首先,《办法》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一般原则,将“存出保证金”项目引用到《办法》中,更加细致地划分出了保证金业务与货币资金的核算界限,反映了受到监管、暂时冻结的“存出保证金”已不具备货币资金的高流动性特征。
其次,在应收项目中为担保核算设置了“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科目,反映了担保业务的特点。
再次,为反映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特征,还专项新设了“应收代偿款”、“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等特定的科目。
1.担保企业存出保证金的核算
《办法》设置“存出保证金”科目,包括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作为担保机构存出的保证金和财政部财金字〔2001〕77号规定用于清算目的存出的保证金(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两项内容,目的就是要将担保业务存出保证金与一般性存款区别开来。
按照会计核算中资产处于何种状态的准确性判断以及货币资金的流通性较强的特点,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作为担保机构保证金用途的存款,不应在货币资金项下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而是在应收款项项目中的“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
未作特别用途规定的在合作银行的存款,在货币资金项目中核算。
存出保证金与银行存款的差别主要是运用性质、流通性有所不同,存出保证金在用途和使用条件上受到合作银行的约束和限制,已不具备货币资金的高流动性特征。
2.在应收款项中应该计提坏账准备的科目
应该说,担保机构的主要应收款项都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应收款项的科目中,《办法》规定“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这三个科目属于应该计提坏账准备科目。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等,由企业自行确定。
3.不作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类科目无法收回时的处理方法
①应收票据,在持有期间是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到期而无法收回或出现损失后,应转入到“应收担保费”、“应收分担保账款”科目中,再按规定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②其他应收款项,如“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到期而无法收回或出现损失后,应转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再按规定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4.担保代偿损失确认标准
《办法》中列举的担保代偿损失确认标准有:
①债务单位已撤销;
②债务单位破产;
③债务单位资不抵债;
④债务单位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⑤债务单位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
⑥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建议担保损失的确认标准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企业代偿后3年内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实施依法追偿,仍然不能收回的代偿债权,可以被确认为坏账损失:
①被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②被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和死亡;
③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④被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
⑤经法院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被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
⑥被担保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对于确认的代偿损失,必须要建立健全代偿损失核销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对于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方式,聘请会计师等独立第三人中介机构承担外部监督的职能是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5.代偿损失的核销原则
代偿损失的核销原则主要是:
①穷尽原则。对被担保企业、反担保物、反担保人都要进行追偿,直至有充分证据表明都已穷尽。
②责任追究原则。对造成代偿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进行责任追究。
③批准原则。要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④账销案存原则。
6.举例分析
某担保企业接受委托,为A公司在当地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费为3%,收取履约保证金5%,款项收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止。发生相关业务和基本会计分录如下:
①2010年3月,担保合同成立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存入保证金—A公司 500,000
担保费收入 300,000
②2011年3月,A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而未能归还银行借款,该担保企业履行了代偿责任,支付了代偿款1000万元并与A公司约定代偿资金月占用费为1%,会计分录:
借:应收代偿款—本金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③2011年6月,有确凿证据表明,确认有300万元造成损失不能够收回,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250万元。会计分录:
借:担保赔偿准备 2,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 500,000(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部分)
贷:应收代偿款—本金 3,000,000
④2011年9月,通过追收从A公司收回款项500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应收代偿款—本金 5,000,000
⑤2012年3月,A公司被其他公司重组,又收到本金500万元、资金占用费90万元。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弥补担保企业无形资产损失。会计分录:
A.借:应收代偿款—占用费 900,000
贷:追偿收入 900,000
B.借:银行存款 5,900,000
贷:应收代偿款—本金 2,000,000
应收代偿款—占用费 900,000
担保赔偿准备 3,000,000
C.借:存入保证金—A公司 500,000
贷:追偿收入 500,000
(二)《办法》中新设置的负债科目
1.担保赔偿准备
担保企业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过程中,常常会由于担保风险的出现而造成担保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这种风险的出现往往滞后于担保收入的确认,且在时间上和数额上难以预见,如果等到风险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损益,有可能造成损益的大幅度波动。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有必要在收入确认的当期,预先从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担保赔偿准备”,作为未来担保风险损失的支出来源。
2.未到期责任准备
“未到期责任准备”是指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担保费收入确认以后,所担保的义务并未随即履行,担保风险将随着担保业务周期的完成在当期和以后期间逐步释放或显现。如果将当期的收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在以后期间发生的风险将没有偿付来源,造成担保风险成本与收入的不匹配。因此,有必要从当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作为承担未到期责任的来源。
3.“风险准备金”具体在会计处理中包含的内容
财政部于2001年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规定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办法》就“风险准备金”的处理作了规定,即分别在“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科目内核算。
4.担保赔偿准备账务处理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的金额,在营业费用中一般占有较大比例,如果在年末一次性提取,会造成年末损益的较大幅度波动,同时也违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为此,我们认为:平时月份可按当月担保发生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年末将逐月累计提取数与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提取数比较,实行差额提取。
担保赔偿准备的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例]某担保公司年初担保责任余额为10000万元,已提“担保赔偿准备”余额500万元、“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为100万元。公司是按照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当年累计担保12000万元,解除担保责任7000万元(含2月份代偿300万元,估计200万元可收回),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5000万元。12月份收回代偿款150万元,其余150万元确认损失。1月末,担保余额1000万元,其余各月略。
1月末,提取担保赔偿准备为1000×1%=10万元:
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100,000
贷:担保赔偿准备 100,000
2月份代偿300万元:
借:应收代偿款 2,000,000(估计可收回的部分)
担保赔偿准备 1,000,000(估计不能收回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12月份收回150万元,其余确认损失: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代偿款 2,000,000
至12月末,当年累计提取担保赔偿准备为12000×1%=120万元;
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计算的当年应提取数为15000×1%=150万元,补提30万元:(www.chuimin.cn)
借:营业费用——提取担保赔偿准备 300,000
贷:担保赔偿准备 300,000
提取后,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为500+150-150=500万元,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为100万元,两项合计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为:600÷15000=4%,低于10%。
5.未到期责任准备的提取
从提取比例来说,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且均为一年期,整体上可看作担保费收入在当年配比了50%的费用和风险成本,还有50%应与下一年度的费用和风险成本相配比。这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一年周期实际情况是接近的。如果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不是一年期,则应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回转周期。最准确的做法是:按每一笔担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周期计提和回转未到期责任准备。
从理论上讲,如果在下期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应将上期已计提的准备作为损失的抵减项目;如果下期担保责任期已过,未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则应将上期提取的准备转回,确认为一项收益。但实际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量很大,如果对每个合同都作如此处理,将带来很大工作量,不便于操作,因此,办法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从营业费用列支,在会计期末实行差额提取。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中规定:“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未到期责任准备提取举例如下:
〔例〕某担保公司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是一年期,其担保费收入及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资料如下:
1月份担保收入400000元、5月份担保收入200000元,其余各月略。
1月末:
借: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20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 200,000
5月末: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 100,000
贷: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100,000
其他月份账务处理略。
6.一般风险准备与担保赔偿准备的关系及账务顺序
一般风险准备与担保赔偿准备的计提基础和用途是不同的。它不是作为担保损失的准备,而是作为弥补亏损的一项准备,因此不存在一般风险准备与担保赔偿准备在补偿担保风险上的先后顺序问题。
当然,如果担保赔偿准备不足以补偿担保代偿损失数额,当期担保赔偿支出会增加,可能间接导致亏损,从而影响到一般风险准备的使用,而担保赔偿准备提取的数额也会影响到利润数额从而影响到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额。
7.政府给予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
目前政府给予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1)针对具体项目风险,按照“限率补偿”的政策,在实际出现风险损失后给予的补偿。具体核算如下:
例:某担保公司年末将已代偿的700万元确认为损失,该公司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0000万元,担保赔偿准备余额100万元,该公司执行财政部财金〔2003〕88号文件规定,对担保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补偿限率为5%(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10000×5%-100=400万元
账务处理:
借:担保赔偿准备 1,000,000
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4,000,000
担保赔偿支出 2,000,000
贷:应收代偿款 7,000,000
实际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4,000,000
(2)不针对具体项目风险,比如按照担保额或资本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风险准备金等补偿资金,实质上属于一般风险性质。在补助文件下达时核算:
借:应收担保损失补贴款
贷:一般风险准备
实际收到资金的会计处理略。
8.“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
“担保扶持基金”科目核算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要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比如为扶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投入担保机构,并明确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支付利息等费用。
9.担保扶持基金与代管担保基金的区别
担保扶持基金与代管担保基金的主要区别是: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等基金所有者投入企业的,作为企业资产运作,不需要偿还,属于所有者权益性质;后者是受托管理,规定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不作为企业资产,特定功能完成后的剩余部分所有者将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
(2)用途不同。前者未指定特定担保对象;后者指定特定担保对象,比如下岗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只能为下岗人员贷款提供担保,而不能用于担保企业常规担保业务。
(3)承担的风险不同。前者担保风险由企业承担;后者担保风险由基金承担。
因此担保扶持基金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代管担保基金属于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会计主体。
10.“担保扶持基金”与政府给予的风险准备补助的区别
担保扶持基金与政府给予的风险准备补助的不同在于:其用途不是补偿风险或作为风险准备,而是为了增加担保实力,发挥放大功能。它带有资本性质,故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
(三)《办法》中新设置的损益类科目
1.《办法》对成本和费用的规定
从本质上说成本和费用都是资产的耗费,成本和费用的发生都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通常成本、费用都是相伴使用,并没有严格的区别。但是,也有人把费用与会计期间相联系,把成本与提供的一定种类的产品和劳务相联系。
《办法》把“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归为担保业务成本,把“营业费用”、“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都归为营业费用。根据重要性和明晰性原则可以在利润表的“营业费用”项下把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单列。另外,对担保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的不同划分,直接影响担保业务利润。
担保企业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支是担保企业的一项主要经营活动。为了清晰地反映利息收支情况,《办法》设置了“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两个科目,分别核算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财务费用。没有使用原来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实际上“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与原来的“财务费用”核算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对利息收支核算更加清楚,更好地适应了担保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
3.确认担保费收入的三项条件
关于“担保费收入”确认三项条件,《办法》规定,担保费收入只有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三项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现将三项条件分述如下:
(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将保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其主合同——借款合同生效作为生效条件,这是担保合同成立的基本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还要取决于借款合同的债权人(银行)的主债权形成,即银行实际放款。因此,这一条件可理解为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已签订,所担保的贷款已经发放。对于实际收到款项,但担保合同未成立或未承担保证责任,比如虽签订保证合同但其主合同——借款合同尚未签订或未放款,此时的收费,应在“预收担保费”科目反映,待借款合同签订并实际放款后,再转为担保费收入。
(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这一条件主要表现为担保费的收回。一般来讲,既然已经确定为企业担保,那么该企业一般是具备支付担保费能力的,当然,对于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老客户,应根据以前的信用状况和信息等加以判断。
如估计担保费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签订后,担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但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金额变动的情况,比如,预收担保费后,根据被担保人请求,双方对担保费金额进行协商的情况和分担保业务的分出、分入双方对分担保费比例进行协商等情况,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预收担保费”科目反映。
4.按《办法》规定,担保人提前偿还被担保的债务,并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部分退还给担保人的担保费,应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当期”是指退还给担保人的费用确定后的当天。
例如,一份保额500万元2年期的担保合同于2010年12月1日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保费为20万元并一次性于2010年12月1日确认为收入,担保人于2011年2月28日偿还所有被担保的债务,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被解除,要求按合同退还部分担保费。担保企业于2011年3月5日与担保人确认其应退还的担保费为15万元,假设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3月10日,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此15万元及其相应的担保责任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不应调整2月份的财务报表,而应冲减3月份的担保费收入。
借:担保费收入(3月份)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若退担保费事项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2011年2月28日)前,则
借:担保费收入(2月份)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5.几家担保企业为同一项目联合担保,各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收入的账务处理
担保企业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按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约定计算自身应收的担保费,确认为收入。例如,一份保额500万元2年期的担保合同于2010年12月1日放款成立,由甲、乙两家担保企业每家承担250万元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合同总担保费30万元一次收取。合同约定:担保风险的调查、管理及担保费收缴工作以甲企业为主,担保费按6:4在甲、乙两家担保企业之间分配结算。
乙担保企业应在2010年12月1日一次性确认收入。
借:应收分担保账款 120,000(300,000×40%)
贷:担保费收入 120,000
乙担保企业在实际收到担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应收分担保账款 120,000
6.(1)某担保公司2010年10月21日为一客户代偿500万元的逾期贷款。客户合同约定2011年1月21日归还代偿资金,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10万元。到2010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清算,担保企业实际收回只有300万元。已提担保赔偿准备余额150万元。问如何核算?
2010年10月21日代偿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表内核算代偿资金本金,代偿资金占用费10万元只在表外记录。
借:应收代偿款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010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担保企业实际收回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担保赔偿准备 1,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 500,000
贷:应收代偿款 5,000,000
核销代偿资金占用费10万元的表外记录。
(2)若上述客户在2010年10月21日前已破产,担保企业认为500万元无法追回,但后来又实际收回300万元代偿款,问如何核算?
2010年10月21日代偿时
借:担保赔偿准备 1,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 3,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010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担保企业实际收回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担保赔偿准备 3,000,000
(3)上述担保企业认为在500万元总代偿款中应可收回400万元,但后实际只收回300万元代偿款,问如何核算?
答:2010年10月21日代偿时,
借:应收代偿款 4,000,000
担保赔偿准备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010年12月22日该客户破产,担保企业实际收回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担保赔偿准备 500,000
担保赔偿支出 500,000
贷:应收代偿款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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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信用评级在信用担保业务中的应用为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能力,逐步建立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监管机制,在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推动下,甘肃省启动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已成为政府监管、银行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2024-09-03
第七节再担保模式的思考——安徽省中小企业再担保体系考察报告安徽省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成绩斐然,其鲜明的特点是信用担保机构的联合重组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成为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总结推广的一种模式。已成为影响全省担保市场和主导行业发展的“航母”。安徽省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达21.4亿元。安徽省信用再担保是由省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展壮大为信用担保集团全面启动的。......
2024-09-03
第五节国内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历程与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信用担保行业是一个自身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紧密联系的新兴行业。回顾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历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担保机构减免3年营业税。各省级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陆续出台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文件,明确了监管部门。......
2024-09-03
第五节天水市“以市带县”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2000年11月经天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天水市投资担保中心与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两家共同发起设立的专业投资信用担保机构,公司隶属于天水市财政局。......
2024-09-03
3.了解企业的市场信誉、企业负责人的诚信度等信用信息,以诚信为合作基础,持续对资金用途以及生产经营未发生异常的客户予以扶持,充分体现出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
2024-09-03
第一节信用担保基础理论信用担保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是信用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特殊中介活动,通过担保人自身的信誉度来提高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反担保一般采取保证金、抵押反担保和信用反担保三种形式。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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