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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信用担保实践与发展:基础建设指南

【摘要】:第一节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基础建设信用担保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金融服务活动,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的架起的银、企之间的桥梁,它的建立为银行与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中小企业信用现状是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自身信用指的是担保机构承担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履行代偿债务的意愿。

第一节 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基础建设

信用担保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金融服务活动,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的架起的银、企之间的桥梁,它的建立为银行与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担保行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效益能较快地体现出来,但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经济效益却无法在短期内衡量决定,在没有完全解除担保责任前,代偿风险随时存在,甚至是担保费收入的几倍以上的额度。怎样解决好业务量增长与风险成倍增加这个矛盾,是担保行业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担保机构目前面临的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这种高风险不仅来源于担保的信用增级、信用担保与担保倍数放大功能,还与受保企业、担保机构自身及外部环境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控制,是我国信用担保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中小企业信用现状是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中小企业先天不足使信用担保机构客观上面临较大风险,主要表现在:(1)经营者素质低,经营决策容易失误。(2)中小企业投入多、产出低、亏损比较严重。(3)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弱,竞争力弱。(4)中小企业自有资本太少,偿债能力有限。

——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偿债意愿差。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信用问题和道德风险呈日益恶化的趋势;有的企业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制假售假产品质量低劣;有的企业缺乏还款意愿,即使还得起债务,也是久拖不还;有的企业甚至千方百计采取各种非正当手段“逃、废、甩、赖”债务。这就严重影响到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扩张和健康发展,给担保机构带来潜在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信息不全。一方面,受保企业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因而其在管理、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还款压力和还款努力程度降低,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与信用担保支持,有的企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贷款与担保,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担保风险也增大。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有可能降低贷款标准,审慎贷款的动力减弱,放松对借款企业贷前风险的调查评估,对企业放贷后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和监控力度也会降低。所以,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信用担保的潜在风险性。

——银行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二是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协作银行也是坚持有利于己的一般保证方式,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

——没有建立分散和化解风险的机制。由于我国信用担保业处于初期阶段,担保机构少、资金少、风险大,缺乏再担保措施。建立相应的再担保机构不仅可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而且能有效地促进担保业的快速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担保行业属高风险行业,但如果运作科学、管理规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和降低风险。担保机构虽不能以盈利为唯一目标,也不能成为企业转嫁风险的“避风港”。因此,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必须是有选择和分散的,对于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的担保,应控制和避免。

(一)防范风险

1.建立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担保限额审批制度,以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责任心,增强担保操作的规范性,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并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

3.建立反担保措施。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要按照“四易”(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原则确认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业主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作抵押,然后再以企业的房产、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质押。通过建立反担保措施增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并对其进行有效地约束。

4.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5.对逾期担保贷款或发生代偿,担保机构应采取让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处理抵押、质押物、提起法律诉讼等一系列措施依法追偿,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担保机构应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也是实现双方公平、长期合作的基础。从理论上讲,银行是贷款的主体,对风险的控制也更有条件,为了控制风险,银行与担保机构应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相互协调,共同合作,一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三)担保机构应适当控制担保倍数(www.chuimin.cn)

担保放大倍数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的重要指标。目前,银行一般要求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5~10倍。银行不仅要看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而且要看担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信等级,资信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其担保倍数可以更高一些。

(四)担保机构应注重自身信用

担保机构以信用为主旨,不仅对银行要守信用,而且对企业也要负责。自身信用指的是担保机构承担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履行代偿债务的意愿。承担风险的能力主要是指担保机构的资本规模、资本质量以及政府或股东的实际支持,没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就没有承担相应担保风险的实力,但从长远来看,应当说在担保机构凭借资本金规范提升自身信用方面,其主要的途径还取决于机构本身的经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主要是指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分散能力、控制能力和化解能力等,也就是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水平和管理能力。代偿债务的意愿是指被担保的客户在发生贷款逾期时,担保机构能否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及时代替客户偿付银行的贷款。以上几个方面是构成担保机构信用的基本因素,担保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不断完善这些基本因素,以树立自身的信用形象,同时也应及时向银行通报这些基本信用信息,以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增进银行对自己的了解。

(五)担保机构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团队

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和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要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六)担保机构应为担保客户争取利率优惠

担保费是担保机构通过提升企业的信用,使企业得到了银行的贷款或降低了贷款利率而应获得的报酬。在此过程中,担保机构承担了部分或全部风险,另外,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减少,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也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因此,担保机构一般应要求银行对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要有一定的优惠。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越高,其对企业信用的提升能力和作用越明显,银行贷款利率也应越优惠,只有通过这样的合作,才能真正实现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担保机构三蠃的目标。

三、担保机构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担保机构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担保机构同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机构同银行是保证人同债权人的关系。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担保机构须承担向银行代偿的合同义务。担保机构作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桥梁,减少了银企之间沟通的障碍,降低了银行风险,提高了银行工作效率,使银行同担保机构之间有广阔的合作空间。首先,双方客户信息可以共享,可以合作为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互相推荐优良客户,降低工作成本;其次,双方通过合作增强竞争力,可以共同协商通过为企业降低利率、降低担保费的合作,提高各自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其三,双方可以利益共享,互利互惠,建立长期担保合作关系。从目前担保机构的客户情况看,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担保客户中国有企业到期转贷的情况较多,特别是一些小型国有企业的信用不是很好,而信用较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对信用担保的需求不大;个体工商户在担保客户中只占据了很小的规模;私营企业由于近年来发展较快,但依靠自身信用融资困难很大。因此,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并在规范私营企业的管理和帮其建立基本的信用制度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注意的是,在目前社会信用制度缺失的环境下,私营企业在一定比例的债务资产下会比较重视自己的信用,偿债意愿也较高;但在违约成本低于履约成本时,就有极大的可能不偿还债务,也不排除有骗保和金融诈骗现象。因此,担保机构可选择的客户群是比较窄的,这一客户群的基本特征也决定了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应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担保机构受自身经营历史短、风险管理经验不足、知名度不高以及专业人员少等因素的影响,客户来源相对较少,而银行由于处于第一融资人的位置,往往可以优先了解到企业的融资需求,并掌握了大量的企业经营信息。因此,担保机构应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并从银行获得客户来源。从实际情况看,担保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来源于银行的推荐。反过来说,银行为了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增加贷款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也非常需要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当然,担保机构不应过分依赖银行推荐客户,应积极主动地拓展市场;不应盲目接受担保,要按照自己的担保政策、担保条件与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真分析,并加强客户的风险预警,否则就会加大自身的风险,也难以培养自己的客户群。

(二)担保机构同企业之间的关系

首先,担保机构同被担保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担保服务合同关系。由需要担保服务的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委托担保机构以其资信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或其他事项提供担保,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一定对价。其次,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机构同被担保企业之间是保证人同债务人的关系,在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或无法履行其到期义务时,担保机构将会为其代为履行或清偿。如果发生代偿,则担保机构同被担保企业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对担保机构有一些误解,认为自身有较好的资信,委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只需要盖个章,签个字,收取担保费即可,对担保机构的较为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和对反担保的要求不易接受。对于担保机构获取的担保费来讲,其所面临的风险是其获取收益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资信审查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前的审查同样严格,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担保机构为了避免同被担保企业陷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可能产生的债权,一般要求企业向其提供反担保。在实践中的反担保措施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对于多数担保机构来讲,三种反担保措施结合起来使用较为合理。针对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考虑到可能存在财务风险,抵押和质押的结合,无疑是一种好的反担保方式,特别是企业在无易于变现不动产或动产、权利可供抵押和质押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企业机器设备或以企业股东权提供反担保。企业设备由于其专用性,变现较为困难,甚至无法变现,那么结合股权共同处置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由于股权并不能直接表现为企业的某项财产,在担保机构代偿时,企业资产很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形,相应的股权也就分文不值,所以,只能将一定量的财产办理了抵押才可以保证股权这一质押物的实际意义。对于提供质押的股东来讲,由于我国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尚未健全,股权的利用率较低,银行一般不接受股权质押融资,所以由企业股东向担保机构提供股权质押这种形式促进了所有者对股权的有效利用。

(三)同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机构的关系

在担保业务过程中,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或公证,因此担保机构与负责担保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提供公证服务机构存在着协调和合作关系。目前对于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的抵押登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开展了相关业务,对于其他的登记如股权质押的在股东名册的记载、其他动产的登记则尚未开展等,这就需要担保机构进一步协调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担保机构通过公证的手段达到法律要求公示的目的,但严格来讲,这种变通很难完全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所以担保机构不仅仅需要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商争取权利,还应当积极会同企业与有关部门补办登记手续,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担保机构同被担保企业之间互相配合,一方面方便了企业融资和业务推进,另一方面担保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过程中也建立和提升了自己的品牌,有利于其业务的开展。一次好的担保,双方友好合作,可以共同提高双方信用度,为企业再次融资降低了成本,为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夯实了基础,真正实现了商业性担保产生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