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以经过分类整理研究的优秀案例资料,从以上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地位与作用予以印证和支持。......
2024-09-03
第五节 国内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历程与现状
一、发展历程
我国信用担保行业是一个自身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紧密联系的新兴行业。为帮助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我国信用担保业应运而生。自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于1993年成立以来,信用担保行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增加政府税收、关注弱势群体、扶持三农等众多方向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的重要资源。回顾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历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93年~2000年)
1993年,国务院明确担保机构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1999年1月,国务院专题会议确定由财政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起草行业管理制度措施。随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正式启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积极配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并提出要推进再担保试点工作。这一阶段的各项政策,奠定了国家关于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开始进入试点阶段。
(二)探索阶段(2001年~2008年)
2001年3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担保费率标准、担保放大倍数、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做了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担保机构减免3年营业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全国县级以上政府都要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05年3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民营资本进入担保行业提供了契机。
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支持担保机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职责,强调关于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务院确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全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该职责在2008年随机构改革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这一阶段的各项政策在试点阶段的基础上有所细化和完善,并加强了担保机构的具体扶持,明确了几项重要的监管指标,但未提出具体办法及惩戒措施。整体来看,这一阶段的各项政策以扶持为主,监管为辅,虽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负责,但尚未建立有效的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
(三)规范阶段(2009年至今)
这一阶段的突出表现为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形成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监管格局。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提出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及监管办法,协调各部门共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第一,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性质和市场定位,融资性担保被定义为“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依法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明确了担保机构的属地化监管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明确了由过去以扶持为主的监管转变为审慎监管,以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和防范风险为基本原则,制定了审慎监管的具体原则和日常监管制度,统一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股东构成、从业人员资格、担保业务、资金运作等方面提出了最低要求。
第四,明确了监管的具体方式,采用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方式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其中非现场检查以“日常经营状况定期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的方式进行,担保机构应按季度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经营状况的各项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整理辖区情况并按年度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对于重大突发事项、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应及时报送。
暂行办法出台后,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的内容,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完善抵质押登记等方法进一步推进担保行业的发展。各省级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陆续出台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文件,明确了监管部门。
二、发展现状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呈现结构优化、实力增强、信用功能放大和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的健康发展局面,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地县级以下中小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有4817家,筹集担保资金达3915亿元,当年为35万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1.58万亿元,其中,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达9794亿元,新增担保企业22万家,在保责任余额9678亿元,在保企业21万家,实现收入506亿元,纳税31亿元,实现利润106亿元,保持了良好的运行状况。(www.chuimin.cn)
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数量减少,实力增强,结构实现优化
2010年,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明显减少,比上年共减少730家,减少13.16%。机构数量减少的同时,资本实力显著增强,2010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3915亿元,比上年增长18.53%。其中货币出资3620亿元,占实收资本的92.46%。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8127万元,平均每家比去年同期增加达2165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信用放大功能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2010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为35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额达1.58万亿元,担保贷款额比2009年增长46.84%;本年新增担保额9794亿元,比2009年增长35.35%,新增担保企业22万家,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实收资本的2.50倍,比2009年提高0.31倍。担保机构信用放大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促进加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注册资本过亿元担保机构数量增加明显,作用突出
2010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担保机构1770家,占担保机构总数的36.74%,比2009年提高14.92个百分点;其实收资本额达2882亿元,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73.57%,比2009年提高11.48个百分点。过亿元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企业数量达13万家,占新增担保企业总数的59%,新增担保业务额达7453亿元,占当年新增担保总额的76.09%,比2009年提高3.14个百分点。过亿元及以上担保机构的实力和作用进一步增大。
(四)地县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2010年全国地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4121家,占机构总数的85.55%。在当年提供近58.5万笔担保业务中,单笔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55.9万笔,占95.5%,比2009年提高2.2个百分点,其中单笔100万元以下的34.9万笔,占59.7%,比2009年提高7.5个百分点。以地县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为小企业或小额贷款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五)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社会效益显著
2010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合计291亿元,代偿总额70亿元;当年开展业务新增代偿额10.09亿元,代偿率0.16%,已提取风险准备金对出现的风险实现完全覆盖,代偿率控制在较低水平。2010年受保企业新增就业209万人;新增销售收入2004亿元;新增利税541亿元,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社会及经济效益显著。
三、存在问题
资料显示,各地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区域发展不均衡,西部地区担保机构能力较弱,发展依然缓慢。担保机构发展不平衡现象仍很严重,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浙江、江苏、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担保机构发展速度较快,机构规模相对较大,服务能力较强;部分中部地区和西南部分地区,如安徽、河南、湖北、重庆、四川等地担保机构发展速度加快,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但大部分西部(特别是西北)地区的担保机构发展缓慢,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较弱。
二是部分担保机构运营不够规范,对担保机构整体信用水平带来负面影响。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货币资本占比小,以不能变现的土地、不动产、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有的非法抽逃资本,影响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另外,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仍然热衷于从事拆借、搭桥贷款、搞高风险投资等活动,加大了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有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高比例收取企业保证金,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干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有序发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挥信用功能放大作用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担保机构有开展大业务项目的倾向,担保潜在风险增加。2010年担保机构平均单笔担保业务额为270万元,是2009平均单笔业务额的1.39倍,平均单笔业务额度明显增大。其中,单笔在8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达5867亿元,占担保总额的37.11%,比2009年的占比提高2.76个百分点,平均单笔达2292万元,是2009年的2.31倍,平均单笔业务额度较2009年成倍增加,担保业务潜在风险亦增加。
四是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对等,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普遍反映与银行难以建立地位平等、互利双赢、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银行对担保机构合作门槛过高,制约担保机构发挥其担保能力。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再担保机构,已建立的再担保机构经营机制和业务拓展能力尚待进一步提高,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仍需探索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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