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甘肃信用担保实践与国外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甘肃信用担保实践与国外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摘要】: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继日本于1937年建立世界上第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后,美国、德国和加拿大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相继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及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节 国外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职能特点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而建立起来的信用制度,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继日本于1937年建立世界上第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后,美国、德国和加拿大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相继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这一体系的运作和发展的几十年中,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而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1993年12月注册,随后各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也陆续成立,但与国外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

一、关于担保职能的特点

首先,国外担保机构其服务宗旨不仅仅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只是其众多职能中的一项。如欧洲的奥地利、捷克和波兰三国除了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外,还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小额赠款、项目咨询等服务。这样,不但使中小企业能得到多渠道的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专家咨询获得低收费、援助性的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以便更好地发展。

其次,同样是贷款担保业务,根据企业对贷款的不同需求,又细分项目。如目前美国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方式:一是短期流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二是应收账、应付款贷款,主要解决小企业临时资金需求,此类贷款数量少、时间短、方便灵活;三是租赁融资,商业银行和专业租赁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租赁业务。而我国担保机构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服务宗旨的,且多是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这与我国担保体系建立晚、各方面不成熟、开展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有着直接的关系,但由于业务单一,只能使部分中小企业得到资金支持,而对其他方面的需求却尚未起步。就甘肃省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情况看,目前业务开展不尽如人意,业务少、数量小、范围狭窄,担保机构害怕承担风险,尽量选择自认为是万无一失的项目,这本身就使其拓宽业务受到理念的限制,更不要说为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二、各国担保机构与政府的关系

(一)从担保资金来源上看

政府是多数国家担保资金的全部或主要来源,无论是以中央财政为主,还是以地方财政为主,都很好地体现了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其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如美国为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资金是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所拨担保资金是由联邦政府直接拨款;另一种以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共同资助。如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赠、地方政府和信用保险公库低息融资等构成。此外,为提高担保机构的资信度和偿还能力,当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不足,导致不能按时足额向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责任时,不足部分由政府或国有银行偿还,以确保担保机构对银行的信誉。我国的担保机构也有完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并以定期注入担保基金的方式体现政府的策略,但其偿还能力以担保资金为限,使代偿能力和信誉度较之国外大打折扣。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资金来源就是以省级政府为主,在全国属中等发展水平,实收资本较少,如果没有长期稳定补偿资金,没有财政的后续支持,其发展也是举步维艰。

(二)从行政隶属关系上看

国外政府无论是否直接参与担保业务,其担保体系都有专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相形之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有些地方的担保机构由工信(经信)系统管理,有些地方的担保机构由财政系统管理,事权关系的不一致,导致国家扶持对象的不一致,也不便于兄弟省市就信用担保发展问题开展交流和探讨。

(三)从市场定位上看

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无论是政策性的,还是商业性的,都按照市场化运作。一是各国对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都非常规范,不仅制定了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而且有专门法律保障和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有《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加拿大制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等等。二是各国政府都规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规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明确支持符合国家或本地产业政策的企业,国外目前一般重点支持出口创汇和扩大就业的中小企业;各国政府严格限定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支持的企业,必须是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但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三是由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性,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例如给予担保机构免税政策等。同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及定期监督检查。四是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有多种结构,比如美国实行的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分支机构。日本实行分层次担保,设立中央信用保险公库为地方性信用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比率是70%~80%。相比之下,我国的担保业的行业管理法规基本属于空白,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的对象和政策目标都显得较为模糊。

(四)多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www.chuimin.cn)

各国信用担保的实践证明:保付担保、工程保证、资产证券化等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是可以赢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则不能赢利。从这个定位上而言,决定了担保机构资金主要来源的性质,也决定了从事担保业的人员的性质。国外政策性担保机构多数为公务员编制,对国家而言,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便于对从事担保行业人员的管理;对个人而言,公务员身份使其利益有所保障,不与担保机构的兴衰直接挂钩。因此,在开展业务时,其拓宽业务的领域较宽,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我国当前信用担保的主体是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推进中形成的,解决的首要矛盾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贷款担保在各类担保业务中风险最大。而我国完全由政府出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虽有多家,但事业单位法人的却为数不多。让企业法人的担保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这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甘肃省目前只有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城关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皋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几家为事业单位法人。

三、担保业务的运作模式,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两种

(一)实收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实收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特征有: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我国也属于此类。这种运作方式使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以担保机构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这种运作方式不足之处在于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复杂,成本较高;如责任不明确,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各自独立的对项目进行评审,反担保抵押物由担保机构管理,致使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浪费在重复工作上,造成工作效率低,不能相互借鉴和相互信任,难以建立相互合作的稳定关系。

(二)权责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其特征是: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此种方法适合信用程度较高的国家。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区域担保除外)、美国、英国等。其好处是:中小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简单;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以协作银行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减轻当期财政资金支出的压力。其不足是:政府以承诺方式对担保机构(间接地对被担保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承担担保风险;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担保机构以政府身份进行运作;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由于有政府和国有银行的再担保,多数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建立了相互平等、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一)与银行共担担保比例

国外的担保机构一般不是独自承担全部风险,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银行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5%~80%,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贷款的70%~80%。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基本上是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

(二)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都比较发达,都有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地区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并与担保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关系。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实践证明,美国小企业局贷款担保计划的运作是非常成功的。这一计划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它设计了一种银行和小企业局都可从中受益的“双赢”机制。从银行角度分析,由于小企业局提供了75%~80%的担保,极大地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小企业局还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银行持有的小企业局担保贷款证券化,即银行以小企业局担保的小企业贷款组合为抵押,通过在债券市场上出售债券而加快资金回收,这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通常还提供其他种类的金融服务,如信用卡、转账业务等,这有利于银行其他业务的扩展。因此,许多银行纷纷加强与小企业局合作,向小企业提供贷款。尽管有小企业局提供担保,银行毕竟要承担20%~25%的贷款风险,因此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仍然十分谨慎,风险过大的小企业会被排除在外。当借款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时,小企业局又会和银行合作,通过帮助改善经营管理、注入流动资金、允许推迟还贷等方式,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这极大地降低了贷款失收率,使小企业局可以用少量的担保资金吸引大量银行贷款支持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