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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信用担保实践及发展

【摘要】:第一节信用担保基础理论信用担保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是信用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特殊中介活动,通过担保人自身的信誉度来提高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反担保一般采取保证金、抵押反担保和信用反担保三种形式。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

第一节 信用担保基础理论

信用担保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是信用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特殊中介活动,通过担保人自身的信誉度来提高被担保人的信用等级。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先天缺少抵押品和贷款担保能力,其自身的信用资源十分缺乏,这时信用担保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降低违约风险,减少损失,由债权人或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担保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法律范畴。在担保行为发生后,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来确保债权的安全。以贷款为例,当借款合同成立后,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时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效力,若债务人不能如约按时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或向第三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

(二)担保的种类

根据被担保人的担保需求和担保的用途,担保可分为贷款担保、租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担保、票据担保和反担保六种形式。

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是指按借款人要求提供的第三人保证,主要发生在企业法人自然人金融机构之间。借款人若没有按贷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时,担保人则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息。担保人在借款人收到所有借款时生效,偿还后失效。贷款担保主要是为了分散贷款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的作用。

租赁担保。租赁担保是指承租人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时,委托第三人向出租人保证,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给付。

工程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经济责任在不同阶段投保人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应投标人请求对招标人的保证;预付款保证担保,是保证将预付款全部用于对合同的履行,否则由保证人赔偿;履约担保,即保证人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给予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一项保证,保证中标人及时履行其和受益人所签订的合同义务;保留担保,即对工程合约中规定的保留价款承保,以保证卖方及时收到每期的应收款项。

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担保。来料加工担保是指保证人应进料或进件方的要求向供应方提供的保证,保证进料或供货方按合同规定将加工装配的成品交付供应方或指定的第三人。如果进料或进件方不能履约又不能赔偿价款及规定应付的利息时,保证人将按照保障金额加规定的利息赔付。补偿贸易担保是指保证人应引进方要求,给予设备供应方以保证,保证引进方及时收到与合同条款相符的设备后,以生产的产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时间交付供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偿付设备价款。

票据担保。票据是出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担保是由出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作为借款的担保。票据担保后,若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即获得票据上的权益,票据价值应当与债务额(包括本息)相当。

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某种措施获得履行或经济上的补偿。反担保一般采取保证金、抵押反担保和信用反担保三种形式。

(三)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称为“物的”担保;保证称为“人的”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可以称为担保物权,定金又称为金钱保证。

“物的”担保。根据物权确定的担保称为物的担保,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形式。

抵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的并经过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时抵押权也随之消失。

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所有,将该项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转让的服务、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的孳息;当质押物有损坏或有价值明显减少情况发生时,质权人有权采取质权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质押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质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时,应当返还质押物。(www.chuimin.cn)

留置。留置权,是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依法留置,以该财产折价、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以前应当通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人有义务保管留置物;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坏的,应当负民事责任。当留置权因债权已获清偿、债务人另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等原因而灭失时,留置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否则,债务人有权以不当得利之债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金钱保证,又称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信用担保

担保方式中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为保证担保,是一种完全的信用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都是经济实力比债务人更强的法人或自然人。担保人对被保证人仅负有财产责任,承担的范围可以是全部责任,也可以是部分责任。由于保证人存在着承担被保证人债务的可能,所以保证人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必须有足够的代偿债务本息的财产,即保证债务不得高于保证人净资产;②必须具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自主权。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进行担保,才是有效的担保。

本书所涉及的担保,即“人的”担保,属于担保中一个特殊种类。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经常被结合起来运用,如一家信用担保公司可能会要求被担保者提供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的财物作为担保的条件,尽可能地降低担保公司赔付风险。

三、信用担保的基本功能

(一)有效地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普遍不高,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世界性问题。除了企业制度、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水平等因素之外,经营规模小、资产质量差、缺乏有效的抵押、质押物是造成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避免承担过多风险,银行在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时,必然会“惜贷”甚至“拒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将从实质上改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低下这一现状。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若中小企业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为偿还,由此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拓宽了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渠道。

(二)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增强了信用扩张功能

信用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并不是为每一笔担保资金准备同样多的代偿金,而是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代偿准备金,国外一般在10%左右,这样担保机构可以为数倍于自身资金规模的贷款提供担保。通过担保机构的放大效应,信用得以扩张,也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得到信用担保。

(三)引导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向良性方向发展

中小企业规模小,因此能够迅速向盈利最大的产业或行业转移,极易造成重复建设;此外,有的中小企业在生产中缺乏污染治理,对环境危害较大,这些都是与国家经济政策相违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以通过信用担保资源的分配向中小企业传递政府政策意图,引导中小企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对环境的严重污染。

(四)具有连接企业与银行的桥梁作用

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信用保证的方式将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连接起来,在满足中小企业部分资金需求的同时,保证了金融机构贷款债权的实现,从而在二者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信用担保,中小企业避免了因自身信用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融资困难,使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能力增强,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银行,由于风险的转移,也愿意向中小企业放贷,有效地减少了银行的沉淀资金,使这部分资金被盘活,增加了银行的收益。

(五)降低银行的风险

由于信用担保机构自有资本比率远大于银行,风险偏好高,有能力承受比银行更高的风险。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将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风险转移给信用担保机构,极大地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总之,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既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又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