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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选择,人生选择学概述

【摘要】:第六节不能与不该选择本章前几节是从选定结果、选择性质、选择过程、选择对象、选择方式五个方面分类进行了一些剖析。违法违纪的事不该选择去做。总之,做了不该选择去做的事,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面对花花世界,诱惑确实很多,许多人就是生理的本能冲动,作出了错误的选择,选择了本不该选择的犯罪道路。

第六节 不能与不该选择

本章前几节是从选定结果、选择性质、选择过程、选择对象、选择方式五个方面分类进行了一些剖析。本节就主体进行选择的前提,按两种类型分别介绍。

一、不能选择是人生的无奈

出生不能由自己选择。人在娘胎里慢慢长大,神话中有许多所谓“转世投胎”之说。其实,谁也不可能自己选择在哪一个女人的肚里出生。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最不能选择的是父母。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生物的自然关系,子女本身绝对没有选择的任何可能。儿不能嫌母丑,子不能嫌父贫,就是因为这个缘故。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一种管理制度,任何人参加工作填写履历表,都必须填上“家庭出身”,在那个时期流行一种思潮——“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出身会打洞。”看人、用人都要以“阶级分析”的眼光。只要你的父母甚至祖辈出身不是“工人和贫下中农”,一概不能重用。完全不看家庭对子女出生以后的影响程度,即使你生下不久就离开这个家庭,也逃脱不了“出身不好”的干系。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及其派生的管理制度,随着历史的进步,如今已经不复存在。

人的身材相貌也是不能自选的。人的高矮、胖瘦、美丑,与父母的遗传基因关系极大,脸蛋和身高都是父母“给的”,因此,也不是主体能选择的。后天无论怎样折腾,美容减肥、甚至开刀整容,并不能从根本上选择到自己理想的身材和容貌。那种“人工制造”的美女俊男并不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

死亡一般也不能由主体选择。人的一生是在选择中度过的。新生儿选择奶香,七岁选择学堂,二十岁选择理想,三十岁选择闯荡,四十岁选择辉煌,五十岁选择稳当,六十岁选择回乡,七十岁选择麻将,八十岁选择太阳,九十岁选择拐杖,一百岁被别人“挂在墙上”。生命结束之前的任何阶段,尽管选择的方向和对象不同,人都可以自主选择。就是最后的死亡,主体不不能选择。剔除为国捐躯、救灾救人、自戕自尽等极端特例,人的死亡自己不能选择。人选择“长生不老”、“万寿无疆”,其实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幻想。

人生病不生病也不是主体能够选择的。现代医学目前虽然提供了许多防御疾病的“高招”,但并没有包一辈子不生病的灵丹妙方。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俗话说:“吃五谷哪能不生灾”。健身防病是可以选择的,想选择永远不生病是不可能的。至少说在人类目前可见的漫长岁月里,不生病还是一种愿望而已。绝大多数人最后都会在病中辞世,无疾而终的百岁高寿并不多见。明白这一点,并不是倡导人们“听天留命”,而是提醒主体不要随意选择那些披着“防病健身”外衣的“特效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

如果仔细观察人生,其实还有许多事情是普通老百姓主观上不能选择的。例如:天灾人祸造成的伤害、朝夕相处亲人的亡故、外来战争的降临、自然灾害的侵袭、国家政策的改变……这些都是客体的变化造成对主体的外力打击。主要是客体的因素对主体产生的影响,面对这些影响,主体只能去适应它,或者尽可能地避免它。理解了上述的道理,就不要迷信什么“上天”的安排和“命运”的不公;也不要慨叹人生的无奈。

二、不该选择考验主体的理智(www.chuimin.cn)

有许多人和事从人的本能来说,是可能选择的,但又是“不该选择”的。也许有读者认为人的选择是自由的,难道还有什么该不该的问题吗?是的,人除了上面说到的不能选择的方面,绝大多数的问题都有选择的可能。事实上面对同样的一件事,各种人也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选择。现代社会人在一定的国家体制下生活和工作,必然要受到法律道德、以及自然条件的约束,所以,就必须懂得有些可能选择的人和事,主体不该去选择。

违法违纪的事不该选择去做。中国正在逐步走向法制社会,明令禁止的事通过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写得非常清楚,为什么还有人偏偏选择去做呢?也许是愚昧无知、不懂法制所致,也许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许是一时失足,也许是冥顽不化。总之,做了不该选择去做的事,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大多数人到了这一步都会十分后悔自己原来的选择。面对花花世界,诱惑确实很多,许多人就是生理的本能冲动,作出了错误的选择,选择了本不该选择的犯罪道路。如果理智一些,就不会在碰得头破血流以后才后悔自己的不该。

违法不等于犯罪,违纪也不一定是故意为之。老百姓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熟记在心,不在意触犯了法律的事也有,违纪也不一定是主体的故意选择。人不可能一辈子不违法违纪。例如:开车闯了红灯,也许自己还不知道,却违反了交通法规;看错了时间而迟到,违反了纪律;这样的事经常发生。这都不是主体主观故意选择去做的。无意中做了不该做的事,只要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法律和纪律的处罚一般都会从轻甚至免于处罚。我们只要思想上有法制意识,经常注意学习法纪知识,自觉接受法纪教育,哪些该选择去做,哪些不该选择去做,心中就会越来越清晰。人生的道路上就会少跌许多跟头。

违反道德规范的事不该选择去做。相对于法纪而言,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不像法纪那样硬性。道德是人们长期生活中共同认识和倡导的行为规范,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影响人们的行为。我国倡导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具体还分为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三个方面。家庭美德要求“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社会公德要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些道德规范高度概括,内容十分丰富,具体理解去做,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可能各人在具体选择过程中有一定的差异性,每个人在实际生活中,选择做每件事的道德“底线”并不一致,但是,总体方向十分明确。我们只能提倡每个公民自觉按规范要求去做,“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善小而不为”。凡是公共道德谴责的事、人们普遍唾弃的不道德行为,都不该选择为之。

自己不爱或不爱自己的人不该选择做伴侣。终生伴侣相伴一生,如何选择,与自己一生的幸福影响极大。每个人都有选择爱的权利,也都有选择拒绝别人爱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选择”自己不爱的人做伴侣,其实,不是自己真心的“选择”,往往是处于父母或经济条件等外来因素的压力之下,做出的被动“选择”。这样的选择,在一般情况下,婚后的幸福指数并不高,是不该选择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硬要“选择”不爱自己的人做伴侣。明明知道人家不爱自己,只是“单相思”,却选择死缠烂打、软磨硬泡的方式,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追,通过经济的、政治的、社会舆论等方面的高压,把对方“选择”到手。这样的“选择”是对对方的极大不尊重,是很不应该的,不仅是对爱情的亵渎,也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选择到手的也许只是自己一时的枕席之欢,种下的可能是麻烦、痛苦和不可预测的灾祸。

以上几种“不该选择”只是从人生相对宏观的角度提出的几个问题,具体答案只能由主体自己去做。人生面临的选择有大有小,纷繁复杂,具体某一件事、某一个人,该不该去选择,还是要靠主体的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