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2023-07-30
文物保护法
一、我国文物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的出口,这是第一次由新中国中央政府颁布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的管理办法,此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后来的国务院也都颁布了一些专门保护文物的办法,直到1961年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保护文物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的名字叫做《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从1961年开始,为了全面贯彻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又制定了一些有关的规章,到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要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文物方面也不例外。因此在1982年11月1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就是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通过1982年到1991年这段时间,在执行当中发现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需要修改。1991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中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两条又进行了修改,主要目的就是为打击文物的破坏活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依据。后来又根据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过程当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1982年公布的法律做一些修订,使它能够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从1996年年底开始,就开始对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工作,经过6年的努力,2002年10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正,于是形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文物保护法》。
中国的文物保护从法律建设来讲经过了50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比如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部分,也可以说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由国务院颁布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法律》或者其他的保护文物的条例或者办法。第三部分,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保护文物的法规,一般也是叫某省保护文物的条例或者保护办法。第四部分,规章,由国务院部委颁布的规范性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保护文物的一些规定,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就属于规章。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内容叫做规范性文件,这个就包括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是部委的规定、主管部门的规定,这个范围就比较广一些。这个体系总体上来讲是由四部分组成的,从现在来说我们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上大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了。
法律建设大体的历程反映了我们法制建设方面也是与时俱进的,也是不断在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随着法律的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还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还有规章也是不断修改、不断完善。总体来说是这么一个发展历程。
二、现行文物保护法的概述
(一)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这八字箴言就是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方针。它既符合文物保护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文物的实际情况;既强调了文物保护,又兼顾了文物的合理利用。文物不仅要为当代人利用,也要为后世子孙共享。特别是在当今文物搭台,经济唱戏的大背景下,为防止竭泽而渔,急功近利的情况出现,贯彻保护为主的方针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遗迹文物遍布大江南北,但由于年代久远,保存情况不同,许多文物不同程度存在损坏问题,所以要抢救第一,最危险、最为严重的、濒临损坏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来抢救。
(二)文物的定义及特点
文物从法规上来讲,没有对其下一个一句话的定义。但是我们国家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文艺博物馆卷》的时候,对文物有一个基本的定义,即文物是人类创造的,并且具有历史艺术文学科学价值的文化依存。文物保护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实质上也对文物定义有一个核心表述,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这是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将文物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三个:
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文物。
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不具备这一点,也不宜作为文物保护。
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四)文物的分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文物从大的类别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移动文物;一类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五)文物保护的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可知,政府中主管文物保护的机关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它主管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省、市(地)、县负责文物保护的单位。他们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例如我市就是旅游文物局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具体可以概括为“三纳入”内容:一是文物保护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项目。二是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以保证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三是文物保护要纳入财政预算。文物保护经费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渐增加。
【案例】举世闻名的云冈石窟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区西北郊16公里处,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文物,是我国三大石窟之一,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在世界文物宝库中占有重要地位。云冈石窟地处大同煤田中心,20世纪80年代以来,周围星罗棋布地建设了数10座煤矿,年产煤1000多万吨。这些矿所产的煤炭均由石窟前的109国道和铁路运往全国各地,109国道云冈段距石窟最近处只有350米,高峰时每小时通过近千辆的机动车。这些运煤汽车造成大量降尘、飘尘污染,大量煤尘附着在石雕表面,具有一定的吸湿性和吸附性,在石雕风化过程中起到催化促进作用。
这一情况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和山西省、大同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共投资2.6亿元巨款,用于在距离石窟1500米以外,建设一条全长约30公里的运输新线,同时将原有公路开辟为旅游专线。109国道云冈段改线道路开通后,大同市又投资1700万元,对原旧道——大同市区到云冈石窟参观游览的唯一通道,按旅游线路标准进行了彻底改造。改造后的道路平坦宽阔,路旁广植松柏,往日煤尘弥漫的景象已无踪影。
三、不可移动文物
(一)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文物保护单位。
1.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程序、公布机关: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划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以及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性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带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认定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
1.文物保护优先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2.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与保养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www.chuimin.cn)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五)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报批规定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做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做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案例】位于杭州市望江路的胡雪岩故居始建于1872年,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0世纪90年代,政府花巨资对故居进行了修缮。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一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晚上竟然成了食客们碰杯畅饮的餐厅。据了解,故居并未经过相关单位的批准。
问:可以在胡雪岩故居开餐馆吗?
答:根据《文物保护法》二十三条的规定,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在胡雪岩故居开餐馆未经严格批准,首先就是错误的。其次,即使申报,也不会被批准,因为在原先非经营场所的古建筑内搞餐饮,也是不允许的。
四、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是指为了科学研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发掘计划,对埋藏文物的地方、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勘探和发现、挖掘文物的活动或工作。
(一)考古发掘手续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大型基建考古先行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发现文物后需采取的措施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以上内容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五、馆藏文物
馆藏文物是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物件等。
(一)文物收藏单位取得文物的途径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文物的合法途径和方式: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二)馆藏文物的管理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案例】2004年10月14日夜,素有“南方第一刹”之誉的福州雪峰崇圣禅寺三尊玉佛被盗。经过警方6个昼夜的奋战,3尊玉佛在福建宁德销赃运输途中被成功截获,6名盗窃嫌疑人被抓获。据介绍,这3尊玉佛是在明末年间,该寺达本法师主持寺院时,由缅甸国王捐赠的。明末,当时的缅甸国王慕名前往雪峰寺朝拜,对该寺的规模赞赏有加,他回到缅甸后,派人送来5尊释迦牟尼玉佛,抬玉佛进该寺山门时,由于不小心,1尊玉佛碎裂,剩下4尊(分别为1尊卧佛和3尊坐佛)被供奉在大雄宝殿。几百年来,该寺僧人视玉佛为镇寺之宝。
(三)馆藏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置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六、民间收藏文物
民间收藏是相对于博物馆收藏而言的。通俗地讲,民间收藏就是由民间老百姓收藏文物。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文物收藏,这对发挥全社会力量保护文物是十分有益的。
(一)民间收藏中文物来源的合法途径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这里的“购买”仅限于从依法获得批准的文物商店或者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指的是公民将其所有的文物通过委托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拍卖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二)禁止流通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民间收藏中文物来源的合法途径的文物。
(三)文物捐赠有关事宜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四)设立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文物出境进境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八、法律责任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大类行为:一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是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三是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是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五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六是走私文物的;七是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八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刑法》中专门有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例如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没收文物的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晋城市司法局 赵 锐)
有关律讲堂(二)的文章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2023-07-30
学界的通说认为,司法机关应当随案移送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该解释第359条根据财物的种类明确规定了法院的保管方式。2015年9月生效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的保管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这是公检法机关在涉案财物保管方面规定最为详尽的部分。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2023-08-10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2023-08-05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即担保责任和无效担保以后的赔偿责任。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担保法》对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规定在第五条第二款内,即“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10-14
1.完善实体法上关于持有模式的立法规定目前,内地只于《证券法》第166条规定了直接持有模式,而证券市场实践中出现了例如“深港通”“沪港通”、B股、QFII、QDII类等间接持有证券,导致这些间接持有证券在发生纠纷后无法可寻、无法可依。......
2023-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023-07-30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进一步澄清与补正。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2023-07-30
为此,国家文物局专门致函甘肃省,要求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文物案件多发地区要层层建立和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要依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决追究和惩处文物安全事故责任人。......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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