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捕鱼大国,产量已经连续17年居世界第一位。但是,总体来看,目前中国海洋捕捞能力仍然过大,渔业资源衰退的局面仍没有根本扭转,因此,上述措施仍有长期推行下去的必要。这对中国渔业产业和一直以来与捕捞业唇齿相依的渔港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严峻挑战。......
2023-11-29
种子法
一、种子法出台的背景及现状
中国种业面临的五大问题
(一)体制
体制问题仍将是中国种业未来3~5年内面临的核心问题。从总体上看,一半以上的企业(无论从企业的数量、经营作物种子的类别还是市场占有率)尚未摆脱旧体制的束缚和困惑,甚至已经改制的企业仍受到来自旧体制的干扰,旧体制的最大弊端是无法或难以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无法或难以面对变化中的市场,体制不动,其他方面的变化仅算做调整或改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不是大手术。
(二)机制
机制和体制不同,体制虽然顽固,但瞬间就可能发生变化而不再左右或阻碍种业的变化和发展进程,而机制问题将伴随种业发展的全过程,不论是何种体制都存在有机制问题。因此,机制问题是种业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之一。对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体制在种业发展进程中并非具有显而易见的、长期的优势,仅仅是中国社会大变革中短暂的优势。现在看来,机制问题将较长期地困扰中国种业的发展,有必要下大力气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种业发展的运行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需要经过长期的痛苦的过程,也是逐渐规范和完善的过程,甚至需要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机制没有固定的模式,而且需要适时调整。机制问题其实是企业内部的有效运转和与外部环境的有效衔接,对员工而言是责、权、利的问题。机制问题宏观上看大同小异,微观上千差万别,互不相同。
(三)人才
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人们正在冲破长期的束缚,变被动为主动,“以人为本”的时代已经来临,人才流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其实,对人才流动不必大惊小怪,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转型期的特征之一。流动的人才主要指管理和科技人才,表面上看流动处于多向性和无序状态。常见的从国内流向国外,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流动将趋于平衡;从科研、管理部门向企业流动,一般以单向性为主。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流动往往也是单向性的。未来的人才流动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之间的流动,流动人员的构成主要是高、中级管理和科研人才,这种流动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影响、制约甚至使中、小种子企业倒闭,受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国有种子公司。
人才合理流动,必然极大地促进社会进步和产业发展,尤其是国有种业和科研单位管理、科研人才的流动,加快了改制过程,促进了人才资源的重组和有效、合理配置。而人才资源是当今社会的最大财富和核心资源。伴随外资的涌入,人才向外资流动已成必然,对中国种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长期看并非是坏事。
(四)科技
对于中国种业发展的又一长期而重要的限制因素是科技,长期以来科研投入少,育种和推广相脱节的状况没有实质改变,各作物的主要品种仍主要产生并掌握在科研教学单位,育、繁、推一体化进程还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虽然有进步,但没有实质性变化,而且也不应指望几年内种子企业科技进步迈出太大的步伐。种业科研严重滞后,研究在低水平下重复且缺乏特色,种子企业依赖科研育种单位的局面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突破,尤其是现有科研体制和科研投入情况下。就科研单位与种子企业的比较而言,科研单位改革与发展滞后于种子企业,科研改革迟缓,现阶段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种业的发展,品种权保护也将受到冲击,这种冲击主要来自于科研育种单位本身。多年实践已经验证,国内的各种农作物品种仍然主要集中来源于科研单位,绝大多数玉米种子企业品种匮乏的状况没有实质性改变,而科研单位的推广能力、推广网络和市场运作能力受到科研体制改革滞后的影响。有推广能力而缺少优势品种的种子企业与有优势品种而缺乏推广能力的科研单位形成现阶段中国种业难以逾越的障碍,预计在未来3~5年内将逐渐发生较大的变化。
(五)品牌
种业现阶段,宏观上还很难说有过硬的品牌,品牌效应在种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作为消费者,我们在市场上经常可以接触到服装、汽车、家电等方面的名牌产品,其实就是品牌。据说英国不生产茶叶,但全世界60%的茶叶品牌却掌握在英国人手里。其实品牌不是宣传出来的,是靠激烈的市场竞争赢得的,是靠体制、机制、人才、科技等全方位的优势创造出来的,是长期积累的过程。品牌是质量、是机制、是诚信、是服务,品牌就是生产力。中国种业还没有过硬的品牌是中国种业的一大遗憾,中国种业刚刚起步,将较长期地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当然,影响中国种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可能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政策、资金方面的,有基础、材料、资源方面的,也有环境、网络、信息方面的,但中国种业在未来几年内,将主要受到有体制没机制、有品种没品牌、有企业没产业、有产品没服务、有销售没网络等问题的长期制约和困惑,必须引起全行业的高度重视。
因此在上述大背景下我们国家尽快出台《种子法》是社会发展所必须,是保障13亿中国人口温饱问题所必须,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必然。在上述社会条件下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同时废止了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定位和保护,鼓励,支持。
二、我国种子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体制、机制、人才、科技和品牌是现在和未来种业发展中的大问题,体制是前提,机制是基础,人才是核心,品牌是目标。没有体制,难有机制,现在看体制是可以改变的,不会再长期困扰有希望的种子企业的发展,而机制、人才和科技是贯穿于种业发展的全过程。没有机制不可能吸引和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有人才才能发展科技,科技发展了才能创造品牌。品种是种业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是品牌的基础又靠品牌支撑,品牌是种业永无止境的追求。
(一)法律、法规和机构问题
适时修改、完善《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逐渐摆到日程上来。中国种业正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市场的发展,中国种业的诸多问题逐渐明朗化,《种子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中国种业在宏观上所起到的规范作用是无疑的,但不完善的地方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来,尤其是配套法规滞后甚至不配套,国家与省级、省级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经常遇到,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种子法》实施细则非常必要,也为《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办法五花八门、相互牵制和制约的被动局面。市场不是靠法律来形成的,是市场形成以后带动了法制建设,再靠法律来完善和规范市场行为,市场没形成法律是难以定位的。
(二)品种审定问题
关于品种审定,实际上是对品种种性和品种实用性确认以及品种的市场准入问题,是建立在公正、科学的试验、鉴定和检测基础上的,是对品种的利用价值、利用程度和利用范围的预测和确认。我国现在和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采取的原则应对没有大的风险的品种、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品种都可以被审定;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强制审定,对其他作物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虽然《种子法》已经确定了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的法律地位,但在品种管理方面还有不少漏洞,如对主要农作物的确认,对其他作物没有明确的意见,等等。《种子法》在品种审定方面应表述为:我国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制度,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强制审定制度,其他作物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审定与登记的作物种类、办法由国家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制定)。
综合欧洲、澳大利亚和美国品种管理思路、经验和模式,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未来5~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中国在品种管理方面应继承自己优良的传统管理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主要农作物采取强制审定即不审定不能推广,其他作物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试验是审定或登记的前提,审定或登记是对试验结果的确认、把握和对生产和市场的预测。当然,并不一定每件事都因循守旧、缓慢发展,我们完全可以走的快一些甚至再快一些也无可非议,但我们迈出的每一步必须看准方向。
(三)科技问题
在中国种业的发展进程中,推动科研体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资源、材料、方法和思路创新的迫切需要与资源匮乏、育种思路、育种手段、育种方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应加快资源的利用和材料的创新。要加快全国种质资源的整合、鉴定、交流,建立有效的鉴定、评价和发放、利用机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资源和材料的研究,从项目设置、经费投入到项目验收、科技奖励等环节上建立一整套激励机制,在搞好常规育种的同时,注重生物技术研究,但应避免一哄而起的无序状态,必须加大力度抓好转基因为主的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世纪是生物技术时代、信息技术时代,谁在生物技术领域落后,谁将在生物产业发展中处于被动局面。要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战略与战术的辩证关系。在转基因等生物技术领域,我们主张一是作为辅助育种手段加快在农作物品种选育中的利用强度;二是加大资金、人才、项目的倾斜、支持力度,搞好技术储备,跟踪国际研究进展;三是慎重进行环境释放、中间性试验尤其是商业化开发。在生物技术领域重点是着眼于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开发研究,但需要有基础研究做基础、后盾和支撑。有远见、有实力的企业家大量聘请离退休的农业科技人员,但他们的首要任务应是培养人才,其次是制定科研、育种规划和目标,可以在力所能及条件下搞育种,千万别倒着来,否则企业家可能只有短期的喜悦,而育种家往往会对企业的发展感到失望,因为没有发挥他们的真正作用。因此,商业育种可以从种业内部开始而不是科研单位,主要从杂交作物着手,种业有能力调动和整合内外资源,当然商业育种的探索并不应影响各级政府加大对各作物科研的投入,这是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四)体制、机制、人才和品牌问题
虽说体制没有好坏之分,主要看采用何种机制,但从种业近年来的发展看,长期受到单一体制的限制和束缚,无形中影响到种业的发展,因为国有体制下难以建立起相互协调、灵活有效、快速应对的运行机制,受制约的因素太多,人们常说“干好干坏一个样”是非常形象的概括。目前,体制问题对绝大多数企业尤其对中小种子企业而言,仍然是主要限制因素。在体制问题逐渐解决过程中,有体制、没机制、缺人才尤其是管理人才的问题已经迫切地摆到我们面前,缺乏的是管理专家,经理们尚未经历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因此现阶段是种业发展的过渡时期,也是现代种业的起步阶段。
人类社会是在合作中发展、在竞争中生存,发展成为人类社会当今的主题,要发展必然要合作和竞争,最大的竞争对手除了自身以外,肯定应该是最密切的合作伙伴,只有彼此的竞争对手才有合作前提、合作资格、合作可能和必要,竞争才能促进合作和共同发展。竞争应该是有序的、合法的、有规则的;合作应是优势互补的、互惠互利的和促进共同发展的。只有进一步整顿种业的宏观环境,严厉打击不法商业行为,才能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平台,才能促进种业的共同发展。当前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对国有育种单位与其他育种单位采取有别的保护措施和国有单位育种家的“智力产权”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加大对假冒伪劣种子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从源头抓起保护消费者即农民的利益;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就是提高以农民为核心的全民族文化素质应作为重大工程列入国家的“十一五”规划中,现阶段,努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十分重要,要提倡诚信为本、依法经营。
(五)品种推广问题
试验、审定和推广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广义上可归为推广的范畴。试验是品种推广前的鉴定、测试、验证过程,在企业的鉴定网络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公共、公益鉴定网络;审定过程是对试验结果的审核、确认和对品种的评价过程,是确定可否允许该品种进入市场的准入问题。一个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产品市场政策将直接影响市场准入条件即左右品种审定标准,因此审定标准是为政府的宏观决策和市场服务的,审定标准也是动态的,审定是从试验着手,但应以产品为目标和基本准则的;试验、审定相对为可控范围,主要工作是由政府和政府的所属或相关部门来做,而推广就比较复杂了,涉及千家万户。
鉴于中国农民文化素质较差、生产规模较小、机械化程度低以及相对分散、封闭状态加之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尤其是旱灾、水灾和冻害,使农业生产必然为弱质产业,需要政府长时期给予更多的关注,包括政府在品种的市场准入条件即品种审定标准应宽严适度,种业的生产、经营、注册等准入条件尤其是对国有种业应有适当的约束条件来确保农民的利益,因为国有种业没有赔偿的前提条件和赔偿资格。另一方面,对于优良品种的推广,政府应积极引导、支持和扶持,如通过示范、展示、现场观摩、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加强审定品种的宣传、推广力度。政府应有自己的农业技术推广思路、模式和格局,政府尤其应关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应该作为产业考虑和安排。
政府应首先确定种业的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根据目标进行科学规划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国有限的各类资源,包括人才、资金、网络、信息、材料等资源,特别是要从基础做起,目标是做大尤其是做强中国种业。在中国种业的发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一是避免盲目决策、闭门决策、一言堂决策;二是避免分散投资、短期投资、形象和感情投资;三是避免求新心切、求大心切、求快心切、求洋心切。只有立足我们自己的条件、能力和有限的资源,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发展,才能使我国的现代种业实现真正的起步、发展、提高和腾飞。
在制定种业政策中,我们一定要考虑城乡差距、东西差距、南北差距以及内外差距,切不可一刀切,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否则再好的政策也只能束之高阁,无法实施。
总之,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种子法》。
三、种子法的调整范围
(一)种质资源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特殊情况需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品种选育与审定
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审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审定工作。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审核,报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三)种子生产
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www.chuimin.cn)
④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四)种子经营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项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五)种子使用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种子质量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3)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七)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商品种子销售。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投资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八)种子行政管理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
四、《种子法》的目的意义
《种子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实施之日起,它既是我国种子产业及种子相关工作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保护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通过广泛宣传《种子法》,营造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全社会知晓《种子法》,有关部门了解《种子法》。
因此,我们要切实解决好制约种子事业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农民的积极性。种子立法要把调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推行者和使用者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作为着眼点。二要切实解决体制上的“一张皮”和“两张皮”问题。“一张皮”就是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没有分开,“两张皮”就是种子科研院所和种子生产单位没有结合。要改变行政、事业、企业三位一体的种子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使种子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开。三要妥善处理“管住”与“放活”的关系。种子立法对种子事业当事人行为进行的规范,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该管的一定要管住,该放开的一定要放开。对生产、销售假种、劣种、坑害农民等事件要依法惩处。对农民自繁自育自用和相互串换种子,不宜管得过多。四要坚持自主开发和积极引进相结合。
【案例】1999年11月2日《法制日报》第五版和1999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分别报道了如下案例。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育苗121公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法院受理后,以蔬菜种子站已注销工商登记为由追加其开办单位某种子公司为被告,以农技站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追加某农科所为被告。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法院以被告销售的葱种系假冒章丘大葱种子,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判决农技站返还原告葱种价款285%766元,农科所负连带责任;种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4%315.20元,农技站、农科所、镇政府负连带责任。
目前,法院对于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大多采取与本案相同的审理方法,并做出类似的判决。
(晋城市司法局 赵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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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根据统计:美国受刑人的平均年龄一直在增长,2011年已经达到39岁,男性受刑人与女性受刑人相同,但是在增长速度上女性受刑人明显高于男性。老年女性受刑人相对于一般女性受刑人而言,对于保健服务会有特殊需求。其二,老年女性受刑人对于疾病的抵抗力更弱,更容易患上各种生理及心理疾病,例如AIDS、肝炎、高血压、严重抑郁等。女性受刑人在美国女子监狱中数量的增加,给美国女子监狱的运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023-07-29
(五)金融资源分散目前不少省市,尤其是具有政治地域优势的北京和具有制度创新优势的深圳,都提出了建设金融中心的具体设想和思路,均把金融发展提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非常重视对金融资源的集聚与利用,这将引发我国有限金融资源的分流,使各地的金融资源难以取得最大的规模效应。基于对区域金融中心重要性的认识,国内各主要城市掀起了发展区域金融中心的热潮,所形成的竞争引发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区域金融中心的健康发展。......
2023-07-19
石油供应的脆弱性加上国内能源的匮乏促使日本逐步走上石油来源多元化、能源替代多样化、大力开展节能运动等化解能源问题的多项并举的路径。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事故,使得轻污染、低能耗为特点的日本能源应用再次面临危机。使得原本倚重核能的日本,不得不再次调整能源使用方向。天然气相对煤炭、石油而言是清洁能源,注重环保的日本自然会更加倚重天然气。日本的进口液化天气价格明显高于中东出口到欧美的价格。......
2023-06-25
(二)对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问题第一,资金来源方面的问题。但国内各地之间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要求各不相同,这种地区间的差异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上很难形成统一规范,不利于汽车金融公司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才刚刚起步,多层次的金融市场还未建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汽车产业的发展,也严重制约着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2023-07-19
(二)我国高等舞蹈教育面临的问题在探索中国古典舞的学科建设之前,不得不对当前整个高等舞蹈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因为二者是相互影响的。目前,各地艺术教育的舞蹈专业蓬勃发展。受到中国教育大环境影响,主要的理论倾向仍是传统应试教育模式,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也不利于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创建具有自己特色的中国舞蹈学学科体系。......
2023-11-06
发现在该系统注册的IR有1 811个,去除记录数不详的余1 740个,平均记录数为11 478条,中值为2 848条。记录数不足1万条的IR多达1321个,占总数的76%,呈现出典型的二八分布特征。2007年美国MIRACLE项目发布了全国IR普查报告。其中,已经建有IR的占11%,筹备阶段的占16%,计划阶段的占21%,另有52%的受访机构并不打算建设IR。13个影响IR成功的制约因素被分为强、中、弱三组。......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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