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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对快递市场带来巨大机遇

【摘要】: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新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前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公司从业主体是2200家,再加上分支机构已经有7600家,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经营主体增多以后,客观上要求《邮政法》做相应的调整。通过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邮政法

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新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邮政为我国的通政、通民、通商做了大量工作。从管理体制上,这几十年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长期以来,邮政是邮电合一、政企合一。1998年,政府对邮政体制做了重大改革就是邮电分营。2006年又继续推进改革,进行了政企分开。所以邮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两次大的改革。回顾中国邮政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邮政通信网基础差,网点少,设备旧。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邮政发展很快,邮政网络四通八达,覆盖全国、联通世界。发展到现在,人们也会发现,时代的发展,我们身边的邮政业务也发生了一些改变。归纳起来主要变化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从业务发展规模上来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邮政网络不断健全,邮政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邮政的经营规模不断的扩大。在改革开放的1978年,邮政业务收入只有6亿,而2009年达到了1000亿。

1978年时邮政业务收入只有6个亿,1986年也就是十几个亿,到现在已经上千亿的规模,首先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尽管是这样,我们的业务量和国际上很多国家相比还相对落后,我们国家经济总量在世界上是第三大国,但是邮政业务量在世界上还排在第七和第八的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很不相适应。同时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如美国,包裹和快件量2007年是75亿件,但是中国5000多家公司只有15亿件,只是它的1/5。虽然规模大了,但是差距还是大的,这是修法的第一个背景。

(二)从业务范围来讲

过去只是提供函件、包裹、汇票、发行服务,这几年随着通信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现在老百姓写信的人越来越少,寄包裹的人也越来越少,因为商品经济很发达,到处都可以买到东西。但同时经济发展了也给邮政带来一个新的领域,邮政部门长期以来也是在积极地拓展,大力地发展快递、物流、邮政储蓄,这些新的业务已经占到邮政业务的绝大部分,给社会提供了很广阔的服务领域。

尽管社会需求在变化,老百姓的要求在提高,邮政的传统一直没有放弃,就是坚持普遍服务。现在我国邮政网点有6万个,70%都在农村,邮政从业人员大概有78万人,40%也在农村。

(三)从市场行业的环境来看

1986年时,基本上是政企合一,整个邮政业就是中国邮政一家提供服务。但是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快递市场新增主体很多。目前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公司从业主体是2200家,再加上分支机构已经有7600家,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经营主体增多以后,客观上要求《邮政法》做相应的调整。

(四)从邮政体制改革来看

过去是政企合一,现在政府和企业职能分开以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和企业的经营职责都要明晰。根据国务院2005年对我国邮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第一个前提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加强普遍服务,强化特殊服务,保障邮政信息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所以国务院对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今后我们的管理工作就有法可依、有法可据。

显而易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87年施行的《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及时确定了改革的基本思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通过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该《方案》明确提出要抓紧修订1986年《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新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有关新旧《邮政法》的几点区别

新《邮政法》与原《邮政法》相比,修订后的《邮政法》的最大特点:是以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邮政业的科学发展。总的来看,这部法律适应新的形势,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将邮政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新《邮政法》共九章八十七条,与原《邮政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二是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三是补充、完善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四是修订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五是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七是完善了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八是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邮政法》核心内容:一是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制度,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包括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快件的法律地位。三是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的邮政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邮政法》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当今,纸质的信件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越来越少了,取而代之的是电子邮件。但“邮政”仍然与我们的时候紧密相关,比如,我们还要订报纸,邮寄明信片、汇款,等等。而且现在网购越来越盛行,据报道2009年,网购金额已经上升到几万亿元。

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也许对邮政并不陌生;但要说起对《邮政法》,我想大多数人却知之甚少。其实,《邮政法》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邮政法》调整的事情。

【案例】钱通过邮局汇走了,可是收款人没有收到怎么办

前几天我就接触到这样一件事。2009年年底,某单位职工王某,在某市邮政局某路邮政营业厅代表单位去给一个客户汇款12%100元。他在汇款单上“汇款人”栏里写了自己的名字,“收款人”填写了客户的邮政银行(2009年前叫邮政储蓄所)账号。填好单子,交了款后,他拿了回执就走了。因所汇款的客户是长期客户,彼此经常发生汇款往来,从来也没有发生过什么事,王某将汇款的回执随手就扔了。因年关将近,事务纷杂,王某很快就将这件事忘了。2010年上班后没几天,王某突然被单位财务室叫去。单位财务说,接到客户的对账单,客户应收款12%100元,实际收到款项却是2100元,差了10%000元。王某当时就蒙了,我明明将12%100元都交给了邮电局了呀,怎么会发生这种事?王某马上到邮电局讯问。邮电局让其提供回执,王某无法提供。邮电局本着急客户所急出发,在王某没有提供回执的情况下,根据王某凭回忆提供的汇款时间,对该时间段的汇款业务邮局留存凭证予以了查询。经查,王某汇款的事确有其事,其在邮局留存的《汇款单》上的汇款金额也的确是12%100元。邮局领导答应对此事调查落实后再答复王某。后来,王某听邮局领导说,正在让为王某承办汇款业务业务员准备款项,将款项缺口补足。又过了几天,王某再去邮局时,邮局领导说,业务员不愿意出钱。后来,王某再去找邮电局,邮局的领导就避而不见了。王某该怎么办呢?

根据《邮政法》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五条之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王某的汇款业务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

邮政普遍业务范围的损失纠纷和邮政普遍业务之外的损失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区别。根据《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王某的的损失适用《邮政法》第五章关于汇款损失赔偿的规定。

根据《邮政法》第五章第五十条之规定“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20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那么,像王某这种“没有”收据的,能否适用该条?如果严格依法的话,邮政企业可以不接受王某的查询。虽然没有收据,但仍然存在汇款事实的,收款人也确实没有收到汇款的,邮政企业自我查询发现问题后,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的则纠纷解决;但如果邮政企业自我查询发现问题后,仍然不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的怎么办?邮政企业应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有时间限制吗?收款人可不可以查询?根据《邮政法》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十五条之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截至本文起草,国务院1990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仍然适用。《邮政法》和《实施细则》对上述问题均没有提供答案。

我认为,虽然依据《邮政法》第五章的规定,王某的情况不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但由于现在处于旧《细则》不能完全适用新法,而新细则又没有出台的空隙,所以适当的变通在所难免。从国务院“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的邮政改革思路来看,我个人认为:①邮政企业在进行汇款业务时,与其服务对象属于契约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②平等民事主体的纠纷解决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现在,王某已经用自己的钱补上了单位的亏空,随后他就以自己为原告,就将该邮政局诉至法院,现本案正在审理。我相信法律会还王某一个公道。

关于普遍服务

普遍服务通俗讲,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资费,由邮政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邮政服务,也是老百姓享受最基本的通信权力。在我国边远地区,邮政服务是为数不多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之一。普遍服务,世界各国的《邮政法》都把它作为核心服务,谁办邮政,普遍服务是第一位,是重中之重。新《邮政法》对普遍服务做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新法明确了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是邮政企业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第二,新法明确了普遍服务提供的范围。

一是信件、明信片;二是5公斤以内的印刷品;三是10公斤以下的包裹;四是邮政汇兑。

第三,新法规定了普遍服务的服务标准。

《邮政法》里规定,对营业场所来说,城市里边每周营业时间不少于6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5天,投递邮件每周不少于5次。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四,新法完善了政府对普遍服务的保障机制。

普遍服务就是公共服务,收入是弥补不了成本的。网点农村占到2/3,人员占40%,但是在农村邮政收入只有18%,那怎么能弥补它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承担的机制,普遍服务不光光是邮政企业的事,是政府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在这种情况下,要方方面面都来支持它。所以在这次法律里设计的比较完善,从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1.在财政支持方面,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亏损了怎么办?法律规定政府要进行补贴

同时,国家要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但是这个基金虽然法律是写了,但还有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

2.对普遍服务邮件运输提供便利

一是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道路行驶上要提供方便;二是进港口、机场、码头要留有通道。

3.在设施建设方面

一是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是社会基础设施,要把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二是要求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都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三是在农村,在稳定现有网络的基础上,要求我们逐步建立村邮站或者接受邮件的场地。四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邮政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应该说有很大的改善。

修订后《邮政法》第四十六条不是“霸王条款”,而是便民条款(www.chuimin.cn)

2006年9月5日《中国青年报》以《邮政“霸王条款”导致邮件被当做废品卖》为题刊载了一篇报道:廊坊邮政局一名临时聘用的邮车司机在运输邮件途中,将盖着邮戳的廊坊寄往全国各地的近万份邮件当做废品卖到通州一家废品店,后被警方查获。同年8月31日,河北省邮政局人员称,该司机已被辞退,因其涉嫌盗窃,将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河北省邮政局已对廊坊邮政局相关责任人做出撤职等处分。该文还说:铤而走险的司机、管理不严的邮政部门确实需进行法律严惩。这起盗卖邮件事件,暴露出了《邮政法》重大漏洞。该法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正如廊坊邮政一名员工称,“被盗卖的邮件走的都是平信,不是挂号信。”在消费者付出邮资,邮政企业却无责的法律规定下,大量普通邮件被当成废品卖会成为一种理性的经济选择:损人之大利,利己之小益。如果邮政部门对普通邮件的丢失、受损继续免责,那么,人们有理由怀疑邮件大量被盗卖的情况,还会继续发生。虽然相信邮政企业的管理制度和邮政职工的职业道德,能竭力保障普通邮件的安危,但是,内部制度和职业道德总得依靠人的执行,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细小的法律、制度的不当和漏洞,会被有意或无意地利用,进而被一些人扩大到让人震惊的程度。《邮政法》制定颁布于1986年,当时并没有举行听证等立法程序,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也尚未健全,从而出现了“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霸王条款。目前,《邮政法》正在修订,建议立法部门、专家能够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消除针对平常邮件的不当规定和漏洞。

虽然现在纸质书信业务比之从前有所减少,但从绝对数字来讲,纸质信件仍将长期、大量存在。其实,较重要的信件,人们一般习惯性的寄挂号或特快专递。但既然平常信件仍然存在,信件的丢失就是不可回避的话题。但大家可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平常邮件”的特殊性:一是平常邮件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比较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如果要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实行赔偿,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挂号制度,这就失去了平常邮件的意义。二是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三是平常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换句话说,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较低资费提供平常邮件的投递服务,不能因为业务亏损或在农村边远地区服务难度大就拒绝承担这项义务。因此,平常邮件的寄递,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我认为因为平常邮件:①平常邮件的投递无据可查;②平常邮件的价值无法确定;③平常邮件丢失后赔偿对象无法确定;所以平常邮件根本就不具备赔偿的可能。因为邮件被丢失的人很难证明自己的邮件被丢失,即使一切赔偿的前提都具备了,邮件被丢失的人所获得的“等价”补偿也无法确定或少的可怜。而要具备了这些条件是一件工程浩大、劳民伤财、得不偿失的事。从《邮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的规定可以看出,邮政企业本就是需要国家补贴的赔钱买卖。如果再用这一件事去“打扰”邮政企业,那么估计邮政企业就不用正常工作了。

另外,我认为即使在制定《邮政法》时将该条去掉,其实受害的是寄件和收件人,而不是国家。换句话来说,将该条去掉对邮寄人和收件人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仅仅只会让无理取闹的人钻空子,该邮政企业正常的经营形成不必要的麻烦。

还有,大家可能还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邮政法》不负赔偿责任的只是针对平常邮件,而不是所有邮件。而且即使针对平常邮件也不是完全不赔偿,这看看新《邮政法》第四十六条条具体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就一目了然。

所以,新《邮政法》第四十六条不是“霸王条款”,而是便民条款

【案例】小聪明,大问题

新华网2005年1月6日登载题为《宁波三成信件使用旧邮票学生耍聪明触犯邮政法》文章,记者从宁波市邮政局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了解到,目前,最高峰时,重复使用旧邮票的信件已占到总信件的30%左右,而信件的主人几乎都是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原本应是最讲诚信的学生,如今却成了逃付邮资的最大人群,着实令我们邮政部门头痛不已。”行管办的周主任说。据了解,邮政部门曾经与教育部门合作,专门对学生进行过邮政法宣传,但收效甚微。

重复使用邮票的手法我们不去讨论,这篇报道让人担忧的主要是两点:①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成了违法的主要人群,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为省钱,但更多的学生是想以此行为来标榜自己的小聪明,觉得好玩。②据财政部与国家邮政局独立调查显示,2001年邮政普通服务亏损总额为41.7亿元,就是说以正常8角的平邮资费,普通服务还亏损,而逃付邮资的行为无疑是雪上加霜。

《邮政法》第四十条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2)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3)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4)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细则》第五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10倍的罚款;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此一解释,为审理变造、倒卖变造的邮票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变造、倒卖变造的邮票之行为,属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变造、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处罚。

大中专院校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发生这样的事,实在让人感到痛心。事情的起因也许是学生不了解我国邮政服务的现状,不了解《邮政法》;但对国家发展忧患意识缺失,自我防范意识的缺失却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快递企业

现在快递市场发展很快,潜力很大。到4月份为止,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但是这里面参差不齐。申诉中心接到的申诉,其中80%是快递服务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快递管理。

快递市场潜力很大,发展很快。据国际咨询公司对近30年国际快递市场的总结,当快递市场收入占GDP的0.3%左右的时候,这个阶段可能是不规范的,但发展很快。当快递收入占GDP的0.5%的时候,相对规范发展更快。但是超过0.5%以上的时候,基本上是平稳发展的。现在世界其他国家,比如美国、欧洲都是0.8%~1%,基本上是平稳发展了。但是亚太,特别是中国地区,现在刚刚是0.15%左右,所以潜力还是很大的。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做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单元楼应当安装信报箱

邮政普遍服务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公民通信权是这一基本权利,而信件报刊的准确及时投递到户离不开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

《邮政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国务院《细则》第十六条也规定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邮政总局局长马军胜说:“信报箱的问题,在邮政服务里面确实是薄弱环节。到2009年为止,国内的信报箱安装率只达到39%。已经安装的信报箱还存在后续维护问题。信报箱关系到邮件投递最后1公里,非常重要。邮政法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城市的居民楼应当安装信报箱,而且要求同步验收。有的说我不安装怎么办?你不安装,邮政法授权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纠正了还不安,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来安装,但是费用由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来承担。从这三个方面保证了居民楼信报箱的安装。我想下一步信报箱的安装进度会大大加快。”

历经10年修订,新《邮政法》于2010年4月24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希望通过对《邮政法》的宣传贯彻,让大家都知道《邮政法》对整个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尽绵薄之力。同时希望各相关单位能严格按照《邮政法》的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尽自己的努力,执行好《邮政法》,实施好《邮政法》,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

(晋城市律师协会 张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