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全球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提醒我们要时刻防范食品安全的发生。......
2023-11-29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防止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预防和抑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的一部法律。“食品安全”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国家能够提供给公众足够的食物,%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二是从卫生安全角度,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并获取充足的营养;%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得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食品安全法选择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食品的卫生安全。
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第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第三,食品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制定食品安全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一、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
(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沿革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到多个部门实施分段监管的变化。
(二)国外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况
综观世界各国,可以说都是根据各自国情建立了适合本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开展高效、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目前,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由一个或者两个部门实施的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以加拿大、德国为代表。二是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可以说,这两种管理模式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各自的不足。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一,《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五个部门进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我国之所以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灵。如果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第二,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践证明,仅仅对最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不可能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在食品生产和销售链的整个过程中采用预防措施,而不只是在最后阶段采用监督管理手段,将利于更早地发现不适于食用的产品,从源头上解决食品不安全的问题。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就越发显出确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立法必须考虑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将食品安全的要求融入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各环节上的食品安全。本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为及时发现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国家需要建立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制度,制订并实施食品全国性和地区性监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和流行病学信息,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抑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既不是哪个实验室的检测,也不是哪个政府部门实施的监测计划,而是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计划一般是指年度监测计划,但也可以是针对某种食品或某种污染物进行的长期监测计划或者临时监测计划。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进行。
为了满足风险交流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国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信息报告和信息通报机制,要及时捕获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提高食源性疾病预防、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高风险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给出科学、公正的评估报告,引导消费,避免造成食品安全恐慌。要全面收集、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信息,编写食品安全状况分析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
【案例】2008年9月,四川省广元市爆发大食蝇疫情。疫情发生后,农业部立即要求四川省农业部门封锁扑灭疫情。当场及时发布了疫情防控通告,总体动员,将蛀果摘除,由政府统一收购,进行深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0月10日前,疫情得到基本控制。10月20日左右,网络和手机短信开始广泛传播四川省广元市柑橘大面积长蛆的传言,网友和手机用户相互提醒不要吃柑橘。虽经有关部门紧急澄清,但事件已引发部分消费者恐慌,造成湖北、重庆、江西、北京等部分生产区和主销区柑橘销售受阻,销量大减,价格大跌,广大橘农损失惨重。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柑橘虽然属于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蛆虫柑橘事件的信息发布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三、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部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标准是逐步完善的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是多民族的国家,一些地方特色的食品暂时还列不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本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程序,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四、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②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③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④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⑤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⑧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⑨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⑩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索票索证制度
第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如果食品原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难以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正是因为三鹿集团对所采购的牛奶含有三聚氰胺,结果导致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严重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给无数家庭带来痛苦,教训惨痛、深刻。
第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四)食品标注和标签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五)食品召回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必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一是实施生产报告制度;二是严格实施添加物质备案;三是加强日常巡查。
(二)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摊贩对于方便群众就近购买食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保持城市美观整洁与食品摊贩的就近服务之间发生了矛盾,一些地方乱摆摊的现象在街道上随处可见,阻塞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美观,成为城管的打击对象。但食品摊贩现象又涉及一部分基层群众基本生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问题,因此,本法规定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具有以下优点:第一,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的经营环境、卫生状况优于街道上流动经营。街道上灰尘、汽车尾气等容易造成食品污染,在固定场所经营可以保证食品卫生。第二,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出现问题后,有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地找到食品摊贩,联系退货索赔等事宜。消费者购买在街道上流动售货的食品摊贩的食品,出现问题后往往很难找到摊贩。第三,由于经营场所固定,有利于促使食品摊贩提高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改善经营条件,注重食品卫生。第四,在固定场所经营,有利于工商部门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督。
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www.chuimin.cn)
(一)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的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三)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七、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用于特定人群,主要调节机体功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要严格进行监管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做出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宣称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安全。
八、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一)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食品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通过广告等形式推荐食品
本法规定这些组织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九、加强食品检验
(一)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二)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案例】1994年10月1日,河北省某县崇仙村村民王某等4人到定州市北城区农贸市场购买仔猪,在集市管理人员卜某、李某协助下购买了仔猪32头。由北城区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张某进行了检疫。因为这次未买到原计划头数,由市管员协助到农村再买30头,因此,在开具检疫证明时,王某等人要求出具60头的检疫证明,当即遭到检疫员张某的拒绝,并说检疫多少头就开多少头的检疫证明。但在王某求情和工商管理人员说情的情况下,张某提出可交60头检疫费,等收购齐后再到畜牧兽医站检疫开证。畜主仍不同意,要求先开证,并保证收齐后一定来站检疫。僵持1个小时后,碍于情面和工商管理人员的人情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张某给王某开具了60头猪的检疫证明,收取检疫费和车辆消毒费共128元。开具检疫证后,张某又对市管员卜、李二人叮嘱:“收齐后要把车开回来进行检疫”。
王某等人在市管员协助下又在定州市泱河村农户手中收仔猪31头,没经任何检疫,直接开车返回某县,并对市管员说:“我们有这个检疫证明就能走了,不再回去了”。
王某等人返回村后第2天,仔猪开始发病,经乡兽医站治疗无效,1994年10月14日报告当地县畜牧兽医站。经县畜牧兽医站流行病学调查、临诊检查和病理剖检,确诊为猪瘟,并出具了诊断证明。到11月17日,共死亡60头,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间接经济损失8070元。
1994年10月30日,王某等4人,到河北省定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状告定州市北城区畜牧兽医站,称该站检疫的仔猪发生大批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0元,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谁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的损失,是由王某本人与定州市动物检疫站及检验人员共同造成的,所以他们就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1.检疫站及检验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本案中,定州市动物检疫站委托北城区畜牧兽医站实施该区的检疫工作,畜牧兽医站及检验人就保证出具科学、客观和公正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如果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就依法承担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因此,定州市动物检疫站对北城区畜牧兽医站违反检疫操作程序和规定出具的检疫证明,给畜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检验人员张某也应对检验报告负责,应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可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主管行政机关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并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定州市动物检疫站应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定州市动物检疫站可以向北城区畜牧兽医站和检验人员进行追偿。
2.王某等人承担次要责任
畜主王某等4人,逃避检疫,骗取检疫证明,对所造成的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这部分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十、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
(一)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事故处置
本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这些应急处理措施包括:①立即停止食用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②保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流失,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③密切关注已食用这些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①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②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⑤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往往会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三)责任追究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
(二)民事赔偿
(1)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如果消费者买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支付的价款是100元,那么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即为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2)民事赔偿优先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三)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城市司法局 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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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绩效评估中国的政策协同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协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绩效评估也是推动下层官员政策协同的一个重要工具,是衡量下层官员协同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中国的政策协同过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中国,绩效评估的意义则具有更深层的意义,上级政府在指标安排和权重设定中承担重要角色。......
2023-06-27
对食品、药品在安全监管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必须深入研究。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愿望非常强烈。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仅靠单一的执法队伍解决不了庞大社会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支持。这是根据2010年2月5日郑小明在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录音整理......
2024-05-22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4月1日起已施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执行此令的程度和效果;《规定》中特别要求幼儿园实行园长和老师陪餐制度。6.学校食堂隐患台账制度健全,有记录可查;还有其他影响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事项。......
2023-11-08
在这种情形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压力较大,各部门为了避免被问责能够紧密协调、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要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直接主管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还包括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等规定。......
2023-06-27
决定与公布食品法律法规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才能成为标准文本。食品行政法规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的30日内还需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3-11-29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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