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效益,不惜解除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进行人工智能工作置换,由此将严重影响传统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但为了充分发挥我国劳动法的制定价值,切实保障传统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利,在人工智能取代传统劳动者的用工纠纷案件上,必须要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采取严格证明标准,即使用该项人工智能的确使原先用人单位产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能够使经营方式发生全局性改变。......
2023-08-14
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一共九章六十九条。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是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亿万劳动者的一大幸事和福音。这部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它制定了针对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是基于中国国情,着力于解决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问题,是规范和指导走有中国特色就业促进道路的工作总纲;是中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迈向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是就业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里程碑;有利于我国劳动力要素市场的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为深入学习好、认真宣传好、切实执行好这部法律,我从四个方面做法律介绍:
一、制定和颁布《就业促进法》的意义
《就业促进法》的意义概括起来就是:民生之法,和谐之法,促进就业之法。
民生之法: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等,失业问题将更趋严重。5年前就有专业人士指出:在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就业岗位的增加速度,远远赶不上经济本身的增长速度、扩张速度,就业岗位正在成为最稀缺的资源。岗位稀缺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财富的有限性,因为任何岗位都必须与一定的社会财富为支撑。社会成员对于岗位的获得与占有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财富的获得与占有。当经济增长与岗位增长不同步甚至呈反比时,劳动力与岗位的分离就会愈演愈烈。但是,我们知道,失业的增加并不只是失业者自身困难的增加,我们的政府不再像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那样安置就业了,但政府应当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就业促进是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各国政府的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包括:尽力降低社会的失业率,尽量达到充分就业;通过监督与干预,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扶助特殊社会群体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建立公共就业介绍体制,为社会成员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所以,我国政府自然也不例外。只有就业才能吃上饭,吃饭才有保障,为了进一步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我国决定出台这部《就业促进法》,因此,我们说《就业促进法》是一部民生之法。
和谐之法:就业是安国之基,是国家安定的基础,大家都知无事生非的道理,你没有事干,社会就会出现不和谐的问题,它是动乱的根源、不安全的因素。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没有劳动就业,其他无从实现,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对各个行业都是重大的,想形成安居乐业局面,必须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希望大家要高度认识这部法律。
促进就业之法:它是就业法,肯定是促进就业的。过去的10年间,由保生活到促就业,就业工作转变成为主动服务就业阶段。《就业促进法》是在两个确保和积极促进就业政策与当前市场不统一、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大学生就业市场、农民工市场、人才市场都不统一的情况下提出来的。这部法律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己的立法目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这些措施都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对于政府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多项服务,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也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这些规定对于帮助劳动者求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
(一)顾及当前与长远
当前,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也是人口就业压力最大的国家,我国人口就业的状况可以把它概括为“四大一突出”,即人口数量大、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大、农业富余劳动力规模大、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大、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好当前就业问题具有艰巨性和紧迫性,制定《就业促进法》的基本着眼点,就是为了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完全符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每位同志责无旁贷。
长远,不仅要解决好当前问题,还要照顾当前又考虑到国家长远问题,市场就业方向,劳动者自由择业问题,权益要求,公平就业,这种需要,对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市场与政府
市场既要考虑市场机制方向,还要明确政府在市场责任,有的人要就业,你就去到职业介绍所,用人单位要不要我就不管了,这是不对的。同时,要考虑政府是有责任完善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既发挥市场促进就业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在市场责任。
(三)就业与经济
抓就业要同经济发展调整紧密相结合,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促进就业,不是为了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发展是为了人民,人民要享受发展经济成果,现在国家投入比例与解决就业不成比例,怎么解决国家发展与就业问题,让人力资源优势发挥出来,出现经济高增长、劳动者低就业问题,要把经济增长变成扩大就业过程,拉动与扩大就业的过程。
(四)中央与地方
注意发挥两个积极性,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不但中央有投入,地方也要投入,运用财政手段或其他政策手段参与投资活动,我国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就业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在法律上作为目标来考虑,对各级政府都有具体的要求。直接体现了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使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对就业的影响,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三、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就业促进法基本内容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个政策,简化为“116510”。
一个方针:
即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也叫“十九字”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十九字”方针的由来:1980年以前,就业政策基本是国家安置,计划指标的安置办法,开条去安置,企业用工计划,给个计划指标到劳动部门开个指标去安置,“失业”两字国家不敢提,只有待业青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失业问题,所以造成高就业、低产率,吃大锅饭,劳动者进入企业门,就变成了企业鬼的这种劳动态度。安排不了待业青年,就下放到农村,形成所谓“上山下乡”,即所谓的“知识青年”。
20世纪80年代左右,几千万知识青年要求回城,城市压力就反映出来了,失业率出现。为解决当前就业问题,国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尽管保留了政府安置就业的延续,大部分主要走向市场,一个时期城镇就业问题得到解决。到了1997年,提出了“十九字”方针,就是现在就业方针的形成。
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者是市场的主体地位,你想搞就业,必须调动劳动者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发挥就业潜能,依靠自身努力促进就业创业。
市场调节就业。在就业过程当中,市场是调节就业的,你到市场想干啥就干啥是不行的,市场刺激你就业的主动性,技能的提高与岗位匹配,市场是基础作用,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人的素质要求。目前高技能人才缺乏,科学家研究出来的产品生产不出来,这说明与劳动者素质高低有很大关系。
政府促进就业。国家要把调节作用搞好,履行政府责任。主要是搞好监管,监督市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实现公平就业、平等就业、弥补市场就业不公平。竞争是有差别的,政府要出面,站在劳动者一边,发挥作用,注重提高劳动者积极性,扩大就业环境,改善就业环境,搞活就业市场,扩大就业机会,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扶持。
“十九字”方针核心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它是建立国家就业体制的核心,把岗位选择权交给了劳动者,由劳动者的特长、兴趣决定干什么。
一面旗帜:公平就业旗帜。
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当中,得到很大提高,反对就业方面歧视是非常重要的,是国家方向性问题。近年来,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因户籍、性别、病毒携带等原因遭到就业歧视的报道和案例也有很多,比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就入选了“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现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确写出反对就业歧视,百姓是非常欢迎的,劳动者受到歧视,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什么叫歧视?歧视后应受到什么样惩罚,受到歧视如何举证,法院如何受理。我们说就业过程当中出现的不公平就业歧视,在国际公约有个解释,即就业歧视是由于他们素质或岗位要求无关特征,而对他们特征做出区别对待。如种族、肤色(白人、黑人)、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等歧视,对人权侵犯造成各种不平等。哪些不属于歧视?不同生产力高低、报酬高低现象,才能、知识、技术对待不属于歧视,满足一部分人特殊要求不属于歧视。在日常生活中,歧视经常体现在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提出的很多不当要求。如年龄的歧视:25岁以下,35岁以下是不正当的;学历歧视:大专学历以上可以考录公务员,自学成才考公务员我也能考上,你不让他考,你就剥夺他的权利是不正常的;工种歧视:脏、乱、差、险、重的工种让农民工来干;身高上的歧视:身高1.70米以上,1.60米以上,身高与就业无关;相貌歧视:五官不端正、长得不漂亮的女同志就不了业,也是经常看到的;姓名歧视:有的企业老板在招聘财务人员时,姓裴的不要,属于姓名歧视;肤色歧视:黑人在美国就不行,同样岗位同样素质就不一样的待遇,等等。
涉及就业公平这一章,在《就业促进法》中分量占到1/7,讲的非常重要,对于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主要是: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民族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规定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要足够的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这是政府的责任。加强宣传与监管,在招聘活动当中严格执行法律,逐步消除就业歧视是一个过程,是长远的过程,都要在这面旗帜下逐步解决,全世界也是这样,要逐步解决。
六大责任:讲的是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乡镇四级政府的责任。
第一大责任,扩大就业范围。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工作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在鼓励引导扩大就业第一责任。怎么发展?就是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提高对就业的拉动能力。经济增长是拉动就业的火车头,只有实现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发展的目的是促进就业,是政府责任。
第二大责任,制定政策促进就业。政府要制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符合国情、民情、地方情况,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就业。《就业促进法》专门有一章政策支持,促进就业产业政策,发展投资大、技术含量高的不行,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包钢开始发展的是男性的产业。同时还要考虑女性就业问题,财政政策要支持就业,扶持就业,中央拿多少钱,地方拿多少钱。税收政策实行减免税收、降低门槛、小额担保贷款要取消反担保。城乡统筹就业,不能光考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要考虑农村劳动者就业问题。城乡统筹就业,就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就业。
第三大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目前,在我国有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大学生市场,对劳动者分成了人才和普通劳动者,都是劳动者吗?所以,市场不规范、不统一,人才市场要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要统一,所以《就业促进法》提出人力资源市场。人大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一个帽子下三个市场:人才市场、大学生市场、劳动力市场,怎么统一,这是以后的事。主要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各方面可以统一起来,理想与要求有差距,这就要求去协调,这是法律给政府的责任。
第四大责任,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将服务队伍延伸到社区、乡镇(街道)。《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大政方针,比如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等等。其中和老百姓比较直接相关的就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是《就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而且,明确规定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公益性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为劳动者提供如下免费服务:①就业政策法规咨询;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⑥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当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有效运作还需要若干的配套措施,在《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就应当开始着手设立这样的机构,在这样的机构建立之后,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将会有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便利。
第五大责任,加强职业教育培训。目前有两类人员找工作难。一类是素质不适应岗位,也就是素质低的人员;另一类人员是就业的期望值过高(大学生)。《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企业、劳动者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及作用,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以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从而促进其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总方针。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包括六个方面: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订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其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其四,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其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其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三是规定了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四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第六大责任,就业援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援助措施,不仅建立市场、提供政策、帮助劳动者就业,对就业弱势群体要实行就业援助责任,如残疾人就业援助、零就业家庭、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保补贴,这是政府的责任。
五项制度:
第一项制度:建立组织领导政府责任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各部门的协调、通报,形成齐抓共管。
第二项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制度,普遍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到社区、乡镇。
第三项制度: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竞争、有序的管理制度。
第四项制度:人力资源提升、开发制度,包括公共的、社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能力开发制度。
第五项制度:加强失业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预警、调控、保障制度。《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比如因职工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的破产、公司的注销、或者单位裁员达到一定人数的,我认为都需要纳入失业预警机制的范围之内。
十项政策:
十项政策是就业促进法的法律灵魂,贯彻落实好十项政策,就能达到促就业的目的。
一是有利于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有制经济发展,发展第三产业和具有优势的劳动密集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政策。
二是有利于促进就业与财政保证政策,保证财政的投入。法律明确规定:①在财政预算中必须安排就业专项资金,②就业专项资金数量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确定。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必然涉及资金投入,这次颁布的《就业促进法》把就业专项资金明确写入了法律,提升了其效力程度。《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比如,就业困难人员就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这时候就可能涉及使用该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就业。
三是有利于税收优惠,目前国家制定减免政策,明年起国家要出台新的税收减免政策。
四是金融支持政策,贷款扶持,信用担保。
五是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农村与城市一致,消除二元结构,农民工问题,城市待业青年、大学生要统筹安排。
六是区域统筹就业,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
七是群体统筹就业政策,也就是重点人群的就业政策,农村、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群体等。
八是支持灵活人员就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九是援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对于就业提供援助服务这是《就业促进法》新提出的制度,也是该法的又一大值得关注的亮点。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比如,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是指: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属实的,可获得就业援助。
十是失业保障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就业促进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全面的支持。比如保障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如果都处在失业状态,可想其生活是非常艰难的,对此,《就业促进法》做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存在上述情形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四、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组织的法律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1.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www.chuimin.cn)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禁止就业歧视的义务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七条重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第一次明确。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不得歧视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农民工、传染病原携带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
3.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一次上升为法律义务,原来地方立法《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部规章《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规定。)
4.配合调查和登记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新设法律义务)
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残疾人保障法有规定,此处属于重复强调)
6.照顾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有规定,此处属于重复强调。)
7.开展职业培训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与《职业教育法》有区别)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义务
1.禁止就业歧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新规定)
2.守法活动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有规定,提高到法律层面)
3.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义务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③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有规定,提高到法律层面)
4.遵守行为规范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②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③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④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原有规定,提高到法律层面)
(三)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义务
1.(人民政府)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2.(人民政府)统筹扩大就业政策的义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政府)发挥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4.(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原则性和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5.(有关部门)场地照顾和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性和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6.(人民政府)互相配合的义务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7.(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咨询和培训指导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8.(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9.(政府、部门、单位等)禁止歧视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1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禁止经营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①就业政策法规咨询;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⑥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则性和刚性)
11.(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禁止举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和收费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刚性)
12.(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岗位补贴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原则性和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13.(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14.(上级人民政府)扶持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
说明:《就业促进法》无具体对应法律责任的条款并不意味没有法律责任。除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的兜低覆盖规定外还有其他法律如公务员法、刑法等同样适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八项法律责任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晋城市司法局 刘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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