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理统计法有合成总库容法、直接总库容法和随机模拟法等。某多年调节水库,已知多年平均年径流量=6000万m3、Cv=0.6、Cs=2Cv,年供水量W用=4500万m3,p设=85%。已知Cv=0.3、Cs=3Cv,α=0.8,p设=90%,求β多。因为Cs≠2Cv,故需先用式变换参数。当代表年的来水、用水确定后,就可采用年调节兴利调节计算方法确定年库容。在不计损失的基础上,可进一步计入损失。......
2023-06-21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修订的《统计法》共7章50条,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更新了统计工作的法律制度框架。《统计法》的修订,无论对于统计工作还是法治建设都是一件大事,并因此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我从以下七个方面就新《统计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严厉杜绝权力干预统计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力之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统计数据需求量的不断扩大,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统计数据质量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诸种因素中,基于统计技术、方法和程序瑕疵方面的原因,尽管不能忽视,但却不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问题。当前对统计数据质量形成最大威胁的因素是人为因素,最突出地表现在权力对统计的干预。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严厉处罚机制的情况下,从样本的选择,资料的填报、汇总和上报,到数据公布,整个统计的生产过程都可能遭遇行政权力或者其他权力的干预。
尽管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对于预防和处罚权力干预统计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从执行的情况看,这些规定所发挥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在实践中,查处地方领导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取证难度很大,办案阻力大,结果往往是一线的统计人员作了替罪羊,权力干预的始作俑者和受益者则能全身而退、逍遥法外。如何从制度上更加有效地防止权力干预统计,是此次修订《统计法》的重要任务。围绕这一任务,新《统计法》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
(一)加大对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统计法》进一步明确禁止干预行为,规定了“三个不得”,即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在法律责任中,对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的行为,规定了两种具体责任:第一,对违反“三个不得”的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第二,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追究有关负责人对严重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责任,使领导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员要对结果负责,是否直接实施干预,不再是追究领导责任的必要条件。此举将避免因为举证困难而不能追究领导干部实施干预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大大提高了对权力干预统计的打击力度。为了保障上述制度的落实,新《统计法》还加大了对权力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完善了查处机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并首次明确了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处分建议权,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统计人员积极抵制权力干预提出明确要求
新《统计法》通过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使统计人员能够依法抵制各种干预。主要规定了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有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二是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三是要求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是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促使调查对象抵制权力干预
新《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调查对象不依法履行报送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统计调查对象抵制权力干预。主要规定了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是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单位内部的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内部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统计资料前,审核签署人员要对其负责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是强化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定报送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处罚额度由现行《统计法》规定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将大大增强对统计调查对象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威慑作用,既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也有利于统计调查对象从自身利益考虑,自觉抵制有关方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要求。
二、强化统计机构管理职能
近年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共同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担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不断增强。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政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必须于法有据,同时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现行的《统计法》尽管有所规定,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统计工作的管理需要。近年来实践中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基层报表多乱问题,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较弱,难以有效实施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再如,粮食产量、生猪、房地产价格等指标,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一个数据,有关部门又公布另一个不同的数据,往往引发公众的质疑、批评,从而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而这与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有直接的关系。新《统计法》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统计行政管理职能。
(一)强化对调查项目的管理
新《统计法》确立了国家统计局对省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这一规定加大了国家统计局对省级政府统计机构调查项目的管理权,能够更有效地避免省级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重复、矛盾现象。同时,加大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一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项目审批权。根据新《统计法》,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仅要对其他省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对于省级以下,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调查项目,也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审批。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调查项目的审批权。这些规定将加大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有效制约地方有关部门擅自制发统计报表。
(二)强化对统计标准的管理
统计标准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保障统计标准的统一性,是从技术上加强统计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中,就着重强调了国内各统计机构间的协调一致对统计体系内的一致性和效率的重要性,提出“无论一个国家生产数据的组织方式是如何设置的,都应该开展统计协调工作,以便避免工作重复,最大限度地减轻报告负担,通过使用统计标准促进不同来源的数据的整合,并参与国际统计项目。”
为了保障统计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和效率,加强对统计标准的管理,新《统计法》赋予了国家统计局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批权,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但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该规定强化了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标准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对于增进统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实效性至关重要。
(三)强化对统计调查制度的管理
新《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制度作出了三点明确规定:一是对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提出要求,即统计调查制度必须依法报经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明确统计调查制度应当予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三是确立了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要求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新《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统计调查工作必须依法开展的法治精神和理念,有助于保障统计调查活动依法开展,推进调查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www.chuimin.cn)
(四)强化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
统计资料是重要的公共产品。统计数据不仅是党和政府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依据,还是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加强和规范统计数据公布管理,保持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是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新《统计法》对统计资料的公布管理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二是强调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当前,统计资料公布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是部门之间公布的统计数据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如何有效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行为,在《统计法》修订过程中一直备受关注,其间对数据公布“打架”问题的解决方案更是几经变化。国务院提请人大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都强调部门统计数据与国家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考虑到都是政府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应该具有公信力。如果政府公布的数据都不一致,那么就会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不知道如何采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委员们认为草案第二十三条既已明确规定国家统计数据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至于政府部门之间的统计工作如何分工协调、统计数据如何核实与公布,建议由国务院依职权作具体规定。因此,新《统计法》对如何解决和规范部门统计数据公布问题,并未规定具体的解决机制,而是授权国务院依职权对该问题进行规范。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和对外公布的通知》(国办函【2009】13号),通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作出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发布统计数据前,应当抄送国家统计局。并规定出现数据不一致时,国家统计局应当组织协商,协商一致后才能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该规定加大了国家统计局对统计资料公布的管理和协调力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因统计资料公布引起的数据“打架”问题。
(五)强化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
新《统计法》增加了一章对于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赋予政府统计机构执法检查权。赋予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组织管理权,并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对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二是赋予政府统计机构重要的执法检查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以下六类检查措施: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三是明确被监察对象接受检查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切实规范统计行政行为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资料的生产者和统计行政管理者,身兼双重职能。作为统计资料的生产者,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搜集、整理、上报统计资料,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发布统计数据等;作为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统计行政许可等。不论作为统计资料的生产者还是行政管理机关,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的都是政府职能,必须要依法行政。现行《统计法》只对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要求作出了规定,但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依法开展调查活动、不依法公布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等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基本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措施。这不能很好地实现依法行政关于“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本质或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的行使。只有当法律对公民发生作用的时候,也同样地对政府发生作用时,法治才真正具有意义和作用。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行为必须受到《统计法》的规范和约束。新《统计法》根据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责权一致”原则,在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加强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对于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或者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以下7类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同时,根据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要求,新《统计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权、履行统计职责,受到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的监督。
四、夯实各级政府统计责任
新《统计法》大大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负有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职责,具体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明确《统计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将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行为置于《统计法》规范、约束之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职责,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普查工作中的责任,对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应当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计经费保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共同负担,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于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明确对政府统计机构执行《统计法》的情况的监督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设定了严格的不得干预统计数据的义务和责任;将本级人民政府设定为追究本级政府统计机构违法行为责任的实施主体,对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没有依法开展调查的违法行为,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五、加大调查资料保密力度
在政府统计活动中,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给予积极、严格的保护,是联合国官方统计基本原则对各国统计实践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现行《统计法》关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仅仅局限于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特别是将企业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资料保密范围限于商业秘密,保密的范围非常有限,使得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工作非常不利。新法在现行《统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保密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这一要求从以下四个方面严格规定了对单个现行《统计法》仅在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均未规定相应的责任措施。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确立“统计调查资料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的基本原则,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信息的使用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不仅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也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保密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范围,对于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该规定使新《统计法》对企业事业单位调查资料的保密范围,不仅包括商业秘密,而且扩大到能够识别调查对象身份的单位的所有资料;加大了对泄露、提供应当保密的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处罚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新《统计法》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的保密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利益。
近年来,统计调查对象对各项调查的配合程度有所下降,为了保障调查的顺利实施,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加大对调查对象的处罚以增强《统计法》的威慑力,是保证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义务的手段之一。通过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利益提供更为周到的保护措施,消除其不愿报送资料的后顾之忧,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促进调查对象积极履行报送义务,将是更为有效的措施。
六、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法》进一步完善了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数据和资料是宝贵的信息资源,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其调查结果应该尽可能让全社会共享。基于这样的共享理念,新《统计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统计资料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相应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是统计信息的全社会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积极向社会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要求,也是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信息用户,社会公众有权使用依法公开的统计资料,满足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对信息的需求。新《统计法》为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开信息设定了明确的法定职责,能够更好地促进统计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依法使用统计信息的权利。
七、引入国际统计规则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统计局与多个国家的统计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对国际通行的统计理念、基本做法和成熟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新《统计法》的多项规定体现了这些精神、理念和原则,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获得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增加了统计调查管理和调查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新《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
二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批权,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标准的协调能力得到加强。新《统计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是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进一步体现统计调查工作必须依法开展的法治精神和理念。新《统计法》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法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四是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更为严格,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一切能够识别被调查者身份的资料都应予以保密。新《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是明确行政记录作为搜集统计资料的方式,并为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活动中依法使用其他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提供了进一步的依据和保障。新《统计法》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六是明确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统计资料,促进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七是明确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可以通过网络报送方式收集资料,为统计调查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提供法律依据。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法》是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宪章,是开展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新《统计法》的出台,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新《统计法》所确立的、体现着时代精神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必将为我国统计工作带来新的气象,开创新的局面。
(晋城市司法局 赵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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