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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重要管理措施!

【摘要】: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畜牧法》将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立法目的,并对畜牧业的生产和经营环节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畜牧法延续了这两项制度。《畜牧法》在“畜禽养殖”一章注意区分了规模养殖和分散养殖,对从事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兴建

畜牧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畜牧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畜牧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畜牧法》的颁布为新时期我国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对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畜牧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改善,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畜牧业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畜牧业的发展,把大力发展畜牧业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提出将畜牧业尽快发展成为一个大产业。因此可以说,制定畜牧法是规范畜牧业繁育、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是畜牧业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需要;是促进畜牧业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以来,畜牧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一是缺乏严格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数量骤减乃至灭绝。二是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经常发生。三是传统饲养方式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不规范,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这些问题既是国内外关注的热点,也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全部规范和调整的难点。我国已颁布实施的《草原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只是涉及畜牧业生产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难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国际上,大多数畜牧业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畜牧方面的法律,对其畜牧业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适应当前畜牧业发展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畜牧法》列入立法计划,力争出台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畜牧法》,以促进和保障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畜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前我国畜牧生产的实际,起草《畜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近年来党和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引导、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从我国畜牧业发展实际出发,注重分类指导,把握立法的阶段性和前瞻性。草案重点规范畜禽规模饲养的行为,又对目前农户的分散生产加以必要的规范,并注重引导、推动畜禽养殖方式逐步向规范化养殖转变。二是结合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畜牧立法和管理的成功做法,适应我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畜禽饲养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三是做好与《农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和与本法同时起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衔接。

(三)畜牧法的立法目的

《畜牧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畜牧业是为取得畜禽产品或役用牲畜,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饲养、繁殖畜禽的社会生产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改善,满足了城乡居民对畜禽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畜牧业的地位更加突出,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畜牧业已发展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不仅能够加快粮食和其他副产品转化,推动种植业增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加速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畜牧法》将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立法目的,并对畜牧业的生产和经营环节规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1)规范种畜禽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

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种畜禽的质量和规范繁育技术的推广应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的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是国家对种畜禽行业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畜牧法延续了这两项制度。同时,由于《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无证和超范围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案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畜禽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第三章对种畜禽的选育和生产经营进行严格规范,主要包括:实行审定制度,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必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审定或鉴定;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有些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对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明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2)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畜禽养殖是畜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同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直接从事畜禽散养的农户逐年减少,单畜种专业化饲养场和介于传统散养与规模饲养之间的养殖小区发展迅速。从长远看,规模化养殖将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畜牧法》在“畜禽养殖”一章注意区分了规模养殖和分散养殖,对从事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兴建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标识代码、养殖档案、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等义务。同时,所有的畜禽养殖者都要遵守有关动物防疫、投入品使用和畜禽标识等管理的相应规定。

(3)规范畜禽交易与运输行为

活畜禽交易与运输是畜禽饲养与畜禽产品加工的重要联结环节。加强对交易与运输环节的管理,不仅有利于搞活流通,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有助于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为此,《畜牧法》设立了“畜禽交易与运输”一章,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防控、进行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2.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扭转了畜产品供给短缺的局面,畜牧业已经从家庭副业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特征最突出和最具活力的产业,正处于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但是近年来,在数量增长的同时,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名、优、特畜产品数量不足,优质禽肉特别是一些具有独特风味的地方性产品供不应求,高档牛肉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等。同时,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在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认识的不断深入、新闻媒体对食品质量安全经常曝光的情况下,畜产品的质量信誉受到挑战,也降低了我国畜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可以说,畜禽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生产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了加强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为畜禽产品加工业提供合格的原料,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畜牧法》专门设立了“质量安全保障”一章,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畜禽生产规范等,加强对畜禽养殖、交易运输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还明确提出对畜禽产品的质量责任实行追究制度

3.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畜禽遗传资源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许多资源具有优良特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缺乏对畜禽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盲目利用,忽视保护,加之保护手段落后,投入不足,致使畜禽品种数量急剧减少。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消失,20多个品种濒临灭绝,百余个品种数量急剧下降。因此,《畜牧法》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专门设立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一章,明确畜禽遗传资源以国家保护为主的方针,同时通过一系列措施保护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主要包括: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和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报告,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央和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和保护区等。同时,为了保护国内畜禽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外来危害和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这一章还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及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等做了明确规定。

4.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我国畜牧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预计在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40%和45%。畜牧业纯收入也占农民全部纯收入的30%左右,在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占农业现金收入的50%左右。同时,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有1亿人左右,畜牧业产业链条较长,与畜牧业相关联的行业包括畜产品加工业、饲料产业、市场营销产业等,这些产业也吸纳了大量劳动力,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畜牧业还带动了饲料、畜产品加工、兽药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如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现象时有发生,畜牧业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农民需要的畜禽疫病防治技术、种草养畜技术、良种生产技术等在一些地方宣传不到位,不能及时推广。因此,维护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十分必要和重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畜牧法》除了规定国家对畜牧业的扶持优惠措施,还在相应的章节中规定了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如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等。

5.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的。制定畜牧法,确立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阶段性的变化,主要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不少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收入幅度减缓。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立法,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十分必要,这既是畜牧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贯穿于整个畜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畜牧法》将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畜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又称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和什么行为适用。关于《畜牧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七十四条做了规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根据法律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畜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畜牧法》没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本法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包括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的各个环节

可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畜牧法》调整的主体行为范围不只局限于传统的畜禽繁育,还包括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畜禽运输等。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发展较快,在有些环节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畜牧业发展的要求,有些环节还缺少相应的规范。为了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在《畜牧法》中将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畜牧法》在“总则”以后的各章中对这些行为都做了规范。

3.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不在本法调整范围内

在本法的起草工作中,有的意见要求将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起草单位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后认为,《畜牧法》主要是针对繁育、饲养、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活畜禽进行管理,简单地说,畜牧法只管到屠宰场门口,至于进入屠宰场的畜禽屠宰和生产出的产品,目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例如,屠宰管理方面国务院已经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管理体制和权限,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体制;对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则主要通过对流通中的畜禽产品的防疫、卫生、品质等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我国已制定有《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可以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法没有对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做规定。

关于本法调整的畜禽的范围。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对法律中相关用语进行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上的含义,也可以是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解释。本款的规定属于后者。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此,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的动物就是本法所调整的畜禽。

在《畜牧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在畜禽的范围上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应当对适用本法的畜禽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是否将特种经济动物纳入《畜牧法》的调整范围。所谓特种经济动物,是指传统畜禽以外的,经过驯化饲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陆生动物,如鸵鸟、梅花鹿、水貂、鹌鹑等。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曾经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梅花鹿、马鹿、驯鹿、水貂、蓝狐、银狐、鹌鹑、雉鸡、野鸭、鸵鸟、美国鹧鸪、珍珠鸡等十几种特种经济动物确定为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对这些特种经济动物的生产环节如养殖场设置、投入品管理、养殖档案、动物标识、防疫等进行规范。但是在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和专家认为,如果明确将特种经济动物列为畜禽,就会与现行的野生动物管理体制不一致。因此,对于适用本法的畜禽范围,本法参照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的规定,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予以明确。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是关于蜂、蚕适用本法的规定,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按照本款规定,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在本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将蜂、蚕纳入调整范围一直有不同看法。考虑到养蜂业和蚕桑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动物饲养产业,并在世界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畜牧法》将蜂、蚕纳入调整范围之中。同时,也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本法只对养蜂业管理,如在“畜禽养殖”一章中对蜂产品的污染控制、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和为养蜂者提供必要的便利等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等则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二、《畜牧法》的主要内容

2006年7月1日施行的《畜牧法》分八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畜牧法》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突破。按照畜牧业的生产过程涵盖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等内容。

《畜牧法》把近年来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确立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增加了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畜牧法》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规模化饲养与传统的农户散养并存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畜禽养殖”一章中对实行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设立条件到具体的养殖行为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范,同时又对分散的农户饲养加以必要的规范,通过立法引导畜禽养殖方式逐步向规模化养殖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对建立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畜禽生产管理的措施在交易和运输环节得到保障,《畜牧法》还对畜禽交易运输、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畜牧法》重点章节释义

“畜禽养殖”一章是《畜牧法》的创新内容,在以往的法律中都没有涉及,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养殖条件、畜禽养殖污染处理使畜禽产品质量追溯成为可能。

第四章基本上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即一方面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对大量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即对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引导,对规模养殖和农户进行分类指导,同时注意到草原牧区畜牧业发展的特殊性,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从法律高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畜牧业转变生产方式。过去认为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养殖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状况。由此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改变畜牧业生产方面摆在重要的位置上。现在如果有谁再对此视而不见则是违法的了。这是因为,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传统的饲养方式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矛盾日益突出。庭院经济、散放散养,一方面使养殖业生产与人们的生活环境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从而限制了养殖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现代养殖技术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人畜生存空间的无法隔离,使畜禽的卫生安全难以保证,进而影响到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由于一些人畜共患病的交叉感染,使人的健康受到威胁。并且,以家庭为单元的小规模生产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化程度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加快畜牧业的发展,就要着力从转变生产管理方式和生产组织形式入手,实行以规模饲养为主体和有序生产为主要形式的集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畜牧业。因此,《畜牧法》的制定,并强调对小规模生产引导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具体包括: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本条是国家对畜禽养殖的相关政策。内容包括:

第一,根据市场需求和地方优势,调整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优势畜牧业,是扩大养殖规模、改善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区域化布局初步形成,区域化发展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现。已形成了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的产区并向南北两侧逐步扩散的生猪生产带;以西北牧区及中原和西南地区为主的羊肉生产带;以东部省份为主的肉禽生产带和以中原各省份为主的蛋禽生产带;以东北、华北及京津沪等城市郊区为主的奶业优势生产带。

第二,关于草原牧区建设,过去没有将如何“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纳入草原承包改革内容,致使在草畜经营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没能控制牲畜的发展。另外,在改革初期,草畜承包没有同步进行,牧民承包牲畜早于承包草原,出现了牲畜吃草原“大锅饭”的问题,导致了日趋严重的草原超载过牧现象。据统计分析,牧区单位家畜占有的草原面积已经下降了60%~70%,按草原理论载畜量计算,目前我国北方草原总体超载36.1%。因此,实行草原围栏、草原家庭承包,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是重点。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本条主要是关于国家对畜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由于畜牧业的物质技术条件非常脆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现代畜牧业发展客观要求有资金投入做基础保障。目前我国对畜牧业的投入还比较低,因此,《畜牧法》提出了应当加大对畜牧业的扶持力度。内容为:

第一,通过财政直接补助的方式促进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近年来国家已加大了畜牧业的投入。目前已出台了奶牛良种补贴。2005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随后农业部制定了《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奶牛良种补贴是继粮食直补、良种和农机补贴政策之后,中央做出的又一项重要决策,是我国畜牧业实施的首次良种补贴。

第二,贴息补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在疫情发生期间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重点生产企业已经发放的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同时规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

第三,金融支持。国家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殖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供贷款或保险支持,以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本条主要是对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扶持规定。内容包括:

国家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如上所说,当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畜牧业仍以传统的零星散养方式养殖,养殖环境差,科技难推广,标准难推行,质量难保障,效益难提高,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动物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畜牧业发展的出路在于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标准化养殖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对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制定和实行标准。

《畜牧法》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按照农业用地进行管理。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畜禽养殖进行扶持。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的本条提到国家支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在欧洲,畜牧业合作社很发达。通过合作社对产业链的整合及协调,减少或消除了产加销各方利益冲突,可以提高整个奶业的效率和效益,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在荷兰,现有22家乳品厂中有13家是产加销一体化的合作社,其中包括供应本国80%牛奶及其制品的3家最大的加工厂。在丹麦,养猪和屠宰联合会是一个合作社性质的农民自助组织,所有的养猪农场、屠宰场及所属企业部是该联合会的成员,合作社的发展就是每个社员自身经济利益的体现。该国猪肉的生产行业都实行了一系列肉制品加工的质量保证措施,达到了世界上最高的卫生标准。同时,他们还为食品加工生产建立了完整可靠的可追溯链条系统,即“家谱”。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本次肯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对大量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过去在畜牧业经济学界有一种错误的看法,即认为农民在土地承包后对土地的经营(包括发展养殖业)有完全自主权,几乎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受这种观点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千家万户养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这也是造成上述小规模养殖发生H5N1高致病禽流感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农民家庭养殖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

日本由于人口稠密,并于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严重的“畜产公害”,因此对畜禽污染的立法最多,先后制定了7个与畜禽污染管理控制相关的法律。其中直接相关的有:《废弃物处理与清除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地区,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发酵和干燥处理后才能排放。《防止水污染法》规定了畜禽场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来又增加了氮、磷的排放标准,并规定了一个畜禽场养猪超过2000头、牛超过800头、马超过2000匹时,排出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达标。《恶臭防止法》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废气浓度。

美国在畜禽业环境管理中,为了防止水污染,严格限制畜牧场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场,建场必须得到许可:1000标准头以下、300标准头以上的畜禽场,其污水无论排入自身储粪池,还是排入流经本场的水体,均须得到许可;300标准头以下的畜禽场,无特殊情况,可不经审批。美国佛罗里达州政府为了防止畜禽污染,还出钱补贴鼓励奶牛场主停业。

总之,农民在发展畜牧业时不是为所欲为的。我国在制定《畜牧法》时,对大量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是历史性的突破。

具体体现在下列三条,即:一具备(第三十九条)、二禁止(第四十条)、三不得(第四十三条)、四做好(第四十四条)、五保证(第四十六条)。

一具备: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②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③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④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本条是关于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具备的条件和管理措施。其中规定开办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相应的技术条件、环境要求、一定的防疫条件。小规模的家庭分散养殖户不适用此规定。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饲养某种特定畜禽,由政府推动和统一协调,由养殖主体自愿参加,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生产标准、人畜分离的经营模式。大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特别是对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将会避免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缺陷,因而是今后畜禽养殖的发展方向。(www.chuimin.cn)

二禁止: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①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②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不得: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做好:

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五保证: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二)《畜牧法》中的关键点

1.明确了新的适用范围

《畜牧法》主要是针对繁育、饲养、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活畜禽进行管理,简单地说,《畜牧法》的管辖范围是从出生到屠宰场门口,至于进入屠宰场的畜禽屠宰和生产出的产品,目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屠宰管理方面国务院已经制定了《生猪屠宰条例》,明确了有关管理体制和权限,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体制;畜禽产品流通管理方面,我国已制定有《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主要通过对流通中的畜禽产品的防疫、卫生、品质等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因此,《畜牧法》没有对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做出规定。

2.蜂、蚕列入调整范围

养蜂业和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将蜂、蚕列入调整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对养蜂业的管理只做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动物福利”等内容有所体现

为与国际接轨,抵制世界动物保护组织以虐待动物事件限制我国畜产品出口,《畜牧法》首次提出了动物福利的理念。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畜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4.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饲养者受利益的驱动,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畜牧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加强了活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了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进行了规范。《畜牧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都要在养殖档案中载明。这样一来,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5.让动物疫病远离人类

当前,我国畜牧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在农村,混放混养等落后的养殖方式还普遍存在。养殖环境差,畜禽发病率高,管理困难,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而在一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发病则很少。这充分说明,养殖条件对防控疫病极为重要。《畜牧法》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同时,对于畜禽疫病防治,《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6.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着“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地方品种濒危,百余个地方品种群体数量急剧下降。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做了全面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产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7.严格监督种畜禽质量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案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做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做了技术性要求。

(三)和以往的《畜禽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规相比,《畜牧法》有哪些新的变化

1.质量追溯制度更严格

当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畜牧法》制定了严格的畜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由此带来的新变化需要养殖户特别注意,其中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提出了条件,要求兴办者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品种、规模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另外要求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等多项内容;养殖者还应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除此之外,针对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泔水猪”、“垃圾猪”等问题,《畜牧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家畜。这极大地消除了畜禽产品消费中的安全隐患。

2.对种畜禽管理更规范

以前养殖户养上四五头老母猪,母猪产了猪崽拿到集市上一卖,就能赚俩钱儿花。然而,《畜牧法》实施后,咱养殖户就不能这么干了,因为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然而照顾到农户少量出售仔畜、雏禽的现实情况,该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两条规定并不矛盾,主要的区分就在于农户生产的仔畜、雏禽是否主要用于出售。

3.扶持养殖措施会更多

《畜牧法》明确了扶持措施,这些扶持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是畜牧业的一大幸事,有了这些扶持措施,搞养殖就可以得到资金、土地、防疫等方面更多的支持,有力地推进畜牧业发展。具体来说,该法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畜禽良种培育方面,规定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在扶持畜禽养殖生产方面,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等。

对普通养殖户而言,《畜牧法》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性质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该法将农村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养殖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含糊不清的问题,有力地支持了畜禽养殖业发展,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畜牧业的支持和保护,对养殖者的扶持和引导,同时为充分发挥畜牧业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4.生产方式转变更明晰

众所周知,2005年下半年禽流感疫情突袭全球,我国许多地区也没能幸免,由此带来的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抗击禽流感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分散养殖越来越不适应畜牧业发展要求,规模养殖优越性十分明显,在实际生产中,生产方式转变正在悄然进行。对此《畜牧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该法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支持草原牧区转变生产方式,支持畜禽养殖者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这些规定为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作用

当前,我国畜牧业已由传统的家庭副业发展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畜牧业发展有效保障了市场供给平衡

在我国农村经济中,畜牧业一直呈现较快的发展势头。从1980年至1996年,我国肉类产量增加2.18倍,蛋产量增加6.7倍,奶产量增加4.4倍。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畜牧业率先进入总量基本平衡的发展阶段,基本扭转了畜产品短缺的局面,实现了畜牧业发展的历史性突破。此后,畜牧业继续保持持续发展势头,2005年,我国肉、蛋、奶总产量分别达到7743万吨、2879万吨和2864万吨,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对肉、蛋、奶的需求。肉类、蛋类总产量名列世界第一。人均肉类占有量58.5千克,已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畜牧业发展解决了13亿人即世界20%人口对动物源性营养的基本需求。

(二)畜产品消费量的增加提高了居民的营养水平

1980年,我国人均每日从动物性食品中摄取的蛋白质为7.6克,仅相当于当时世界人均水平23.3克的33%;到1990年,我国人均动物蛋白的供给量比1980年翻了一番,达到14.4克,但仍只相当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的57%;到2000年,我国人均动物蛋白的供给水平比1990年又翻了一番,提高到29.8克,已超过了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的28.1克。2000年我国居民的动物蛋白供给量中约有80%来自畜产品,剩余的20%来自水产品。畜牧业发展为改善我国居民的营养结构,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畜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行业

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畜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2005年畜牧业纯收入占农民全部纯收入的30%左右,在一些畜牧业发达地区,畜牧业现金收入占农业现金收入的50%左右。2005年全国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有1亿人左右。此外,与畜牧业相关联的行业包括畜产品加工业、饲料产业、市场营销产业等,吸纳了大量劳动力,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2005年我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3万亿元,而其所带动的饲料、畜产品加工、兽药等相关产业的产值超过7000亿元,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吸纳了大量的城市下岗人员。

(四)畜产品与粮食一起成为国家食物安全的支柱

近20年来,肉、蛋、水产等动物类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大幅度增长,对居民营养的贡献比例已经接近30%,其中城镇居民接近40%。从粮食安全和畜牧业发展的关系看,畜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畜产品对口粮的替代,大大降低口粮安全压力;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提高饲料报酬和开辟新的饲料资源,大大减少饲料粮的需求。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量始终保持刚性增长,口粮比重逐步下降,口粮问题将不再是食物安全问题的核心,畜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食品结构中的主要成分,并将成为国家食物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畜牧业成为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行业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第一个畜牧工商联合企业出现,标志着畜牧业产业化远远走在了全国农业产业化的前列。到80年代中期,全国畜牧工商企业已经达到600多个。目前,全国6万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畜牧业产业化组织占50%以上,远远超过农业中的其他行业。畜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呈现更快的发展趋势,领先于农村其他农业产业。近年来,许多工商资本纷纷投向畜牧业,一些外出打工农民,在积累了一定的资本以后,也返乡搞起了畜牧业。畜牧业成为吸引社会资本的重要行业。

四、发展产业化经营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是畜牧业的发展方向

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十一五”规划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内容中提出:“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基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006年中央“1号文件”也阐述了如何推进现代农业的建设。因此,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畜牧业,必须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以产业化经营为途径,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畜牧业。这就要求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畜牧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和产品的结构调整,发展畜牧业的产业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畜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加大对畜牧业的支持、保护的力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现代化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

要坚持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主的生产方式,加快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建设步伐。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确保养殖小区的养殖用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积极推动现代化畜禽养殖方式的转变。

(二)大力推进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提高畜产品竞争力

农业部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全国奶业、肉牛肉羊优势区域发展规划,各省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对推动我国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优势区域的扶持,围绕畜禽良种繁育、技术推广、疫病防治等重点环节,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服务支撑体系,提高优势产区畜产品竞争力,扩大出口,带动全国畜牧业生产的发展。

(三)加快推进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继续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强化产地检疫和畜禽流通的检疫监督,推进和深化兽医体制改革,加快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国动物疫病防治的长效机制,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继续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

要适应市场需要,大力优化畜禽品种结构,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在继续稳定发展生猪和肉鸡等行业的同时,继续加快奶业、水禽和草食家畜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国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力度,培育新品种、新品系,满足市场对优质畜产品的需求。

(五)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畜禽产业化经营

针对我国畜禽养殖以农户分散为主体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密切产销关系。加大对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开展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落实支持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对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围绕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培训,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禽产品质量。

(六)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畜牧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要增加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民发展畜牧业的扶持力度,增强畜禽良种繁育、疫病防治和技术推广体系的服务功能,出台更直接、更有效、更有力的政策,加快我国畜禽良种的繁育推广,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畜产品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与畜牧业的同步发展,进一步发挥畜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

(晋城市司法局 段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