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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及效果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一、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仲裁庭在调解时,调解达成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与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诉讼相比,仲裁属于私力救济,但同时又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因而也属于一种法律制度。

二、仲裁与仲裁之间的差别

我国有《仲裁法》。在这部法律中,仲裁起到了法院判决的作用,并且一裁终局,使争议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的解决,前面所讲的仲裁的概念指的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我们现在讲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仲裁法》的仲裁是不同的,这里的仲裁就像劳动争议仲裁一样,属于一种诉讼的前置程序。就是凡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可以在进入诉讼前,先进行调解和仲裁,使纠纷尽量化解在诉讼前。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必须的。这样,不仅能及时、快捷地解决矛盾,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本法仲裁的范围

本法规定的范围有六种情形: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因农村土地发生的纠纷都可以仲裁,比如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就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发生纠纷后的选择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调解

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时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要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在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仲裁庭在调解时,调解达成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由仲裁庭做出裁决。

六、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或者县、区设立。仲裁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七、仲裁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聘任、解聘仲裁员。

(2)受理仲裁申请。

(3)监督仲裁活动。

八、仲裁员的配备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1/2。

九、仲裁员的条件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十、仲裁时效

通俗来讲,时效是指当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之日到你主张权利的那天止,这期间的时间。

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中均有时效的规定,有的称谓不同,但意思一样。比如在刑事中称追诉时效,行政诉讼法中称期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十一、当事人

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称当事人。这和民诉法的概念是一样的。在仲裁时,如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

十二、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仲裁中的第三人和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性质是一样的。

十三、受理纠纷的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十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罚决定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十五、受理答辩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十六、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做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十七、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www.chuimin.cn)

十八、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十六、十七指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必须提交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该措施。因此财产保全所适用的条件均适用于上述规定。

十九、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两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二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二十一、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

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二十二、回避申请的决定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前文所述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二十三、开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二十四、开庭前的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二十五、开庭地点的选择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二十六、自行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

二十七、申请人请求权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仲裁请求。

二十八、被申请人反驳及反请求权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二十九、反请求

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三十、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申请仲裁后如果想撤回申请的,必须在仲裁庭做出裁决之前,但是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就不能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仲裁庭终结仲裁。

三十一、退庭与缺席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十二、开庭过程

在开庭时,当事人均有权发表意见。根据仲裁庭的规则,首先陈述事实和理由(宣读仲裁申请书),然后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十三、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十四、仲裁庭取证

在仲裁中,当事人会遇到收取证据困难的情形。比如司法部门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证据,当事人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庭调取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也可以自行收集。

三十五、鉴定

仲裁庭对于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书属于证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对鉴定书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三十六、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在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十七、先行裁定

先行裁定相当于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但内容不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先予裁定是指为了不影响生产以及不使受害人受到更大的侵害等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因此,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十八、核对笔录

开完庭后双方当事人要核对笔录,核对记录和自己的陈述有无遗漏或差错。如果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三十九、裁决意见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四十、仲裁期限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十一、裁决书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十二、裁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十三、农村土地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 李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