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2023-07-3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今天我们来共同学习一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先,我们来拆分一下这个条例的名称,然后找到其主题词。那就是民用建筑、节能和条例。这三个主题词中,民用建筑是主体。这部法律是应用于民用建筑这个主体之上的。何谓民用建筑?《条例》上规定得很清楚,那就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那么民用建筑又分哪几类呢?很清楚就是分为新建建筑和现有建筑,当然还包括建筑维护。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个《条例》是用于规范什么的:节能是目的。制定这个《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节能已成为全世界的一个共识,全世界都在倡导低碳、环保、节能。2010年在我国召开的上海世博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展厅造型各异,但有一个统一的主题,那就是节能。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和能源消耗大国,对于节能增效的需求逐年增强,宣传力度逐年增大。节能增效、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节能环保意识深入人心,为了节能,即使牺牲当前利益也在所不惜。这个《条例》旨在通过硬性的规定,最终实现节能的目的;《条例》是规范。通过对名称的拆解和分析,我们应该大致有个概念,这个《条例》讲的是什么呢?讲的就是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在建设、改造、维护过程中,为了节能,我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的一个法律条文。
这部法律条文是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国务院第530号令颁布的,并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下面我们分四方面对这个《条例》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做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三是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由于此类需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应运而生。
二、民用建筑如何节能
民用建筑节能,包括新建建筑如何节能,既有建筑如何进行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如何运行管理进行节能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给大家依次说明。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如何节能
在《条例》的第二章,明确指出:城市规划应考虑节能要求,并对涉及的各个单位做了具体的要求,下面我给大家一一点出。
1.城市详细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在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2.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3.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物设计,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4.规划许可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6.施工许可的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未提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负责。
8.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
10.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1.温度调控和计量装置要求
建筑物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暖供热系统应当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未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
12.照明工程要求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13.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
新建建筑物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采暖、空调、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
14.保温工程质量保修要求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15.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效标识的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其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6.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的要求
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
17.更低能耗建筑自愿能效测评的要求
国家鼓励采用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对严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建筑节能测评单位提出更低能耗建筑测评申请,经测评合格后,取得更低能耗建筑测评证书,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使用测评标志。
(二)既有建筑如何进行节能改造
在《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既有建筑如何进行节能改造,透过《条例》,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一个信息:不同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有别。改造与否,由业主自行决定并自己承担改造费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如果将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并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应当将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四个原则(www.chuimin.cn)
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时方可改造;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城市旧区改建的,应当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决定看,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依法由业主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指导和协助。
不同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有区别。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国家、地方、业主共同负担。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自筹。
3.市场化手段节能改造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4.计量装置改造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安设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用电分项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设分栋用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5.改造竣工要求
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业主可以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对节能改造后的建筑物进行测评,经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用能系统如何运行管理
《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用能系统如何进行管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供热及耗能量超过标准将被治理。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热、电能耗统计报告责任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分别将建筑物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物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应当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审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服务单位,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的能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披露。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根据审计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改进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的方案、措施,并予以实施。
3.公共建筑用电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公共建筑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确定重点用电单位,并根据重点用电单位的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每年的节电量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用电状况等因素,制订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定额,作为公共建筑用电管理的依据。
4.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国家对采用空调制冷制热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具体室内温度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建筑物用能系统维护管理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
6.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培训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建筑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建筑节能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建筑物用能系统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7.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条件
国家鼓励通过发展集中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8.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耗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的耗能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在保证建筑物供热质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建筑物的能耗状况等因素,制定和实施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热及耗能量指标,并予以考核和奖惩。对于超过供热及耗能量指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三、实施节能后的扶持和激励
《条例》在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支持。要求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二是金融扶持。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三是税收优惠。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都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同的对象,所履行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
(一)政府有关部门如果违反本《条例》,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制定本地区推广、限制和禁止目录时,有地区歧视或者搞变相推荐的;
②对未经专题论证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核准或者审批的;
③未将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即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④对未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即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业主、使用禁止目录内技术者、伪造或者冒用测评标志、不履行能耗统计报告义务的,将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
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的更低能耗建筑测评标志或者冒用更低能耗建筑测评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采暖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供电单位、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拒报、屡次迟报建筑供热及耗能量、建筑用电量、分项用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可吊销其资质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或者未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取样检测的;②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对监理单位来说,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于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或者载明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不符合建筑物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其令其限期整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未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即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
(晋城市司法局 范晋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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