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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我国能源历史上的重大事件

【摘要】:《可再生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可再生能源法》的公布是我国能源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能源发展迈出的重要步伐。(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是实现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能源资源储量不容乐观。

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再生的能源总称,包括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光能、沼气等。生物质能源主要是指雅津甜高粱等,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格来说,是人类历史时期内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发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又给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跨越式发展的机遇。可再生能源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开始在世界能源供应的战略结构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成为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21世纪能源发展战略的基本选择。

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改革初期制定的宏伟发展目标正在逐步实现。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依赖大量消耗化石能源资源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我国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以气候变化为代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更是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挑战。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利用潜力大、环境污染小、可永续利用等特点,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从战略高度看,开发环境友好的可再生能源,并使其在保障能源供应中扮演重要角色,已经成为了我国可持续的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一、《可再生能源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把“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写入报告之中。胡锦涛总书记在山东省考察工作期间也指出:“大力发展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是抢抓世界新一轮能源革命先机的必然要求。希望可再生能源企业牢牢把握宝贵发展机遇,瞄准世界产业技术前沿开展科研攻关,不断突破更多核心和关键技术,努力抢占未来发展的制高点。”由此看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一直高度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就是国家顺应时代要求,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可再生能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本支撑,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方面,它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可再生能源法》的公布是我国能源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能源发展迈出的重要步伐。

(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是实现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1)我国能源资源储量不容乐观。据报道我国可开发的剩余开采能源总储量为1392亿吨,占世界总量的1/10,其可开采年限,原煤为114.5年,原油为20.1年,天然气仅为49.3年。2002年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总量为140.25亿吨标煤,其中煤炭占66.5%,石油占24.6%,天然气占2.7%,水电占5.6%,核电占0.6%。可再生能源未统计在内。

(2)尽管我国能源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能源资源只有世界人均资源的1/2。目前年人均能耗约1吨左右标准煤,仅为美国的1/12,俄罗斯和欧洲的1/5,日本的1/4。

(二)《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是减少大气、环境和水资源污染的需要

(1)中国是煤炭消费大国,2000年其煤炭消耗量约占总能耗的67%,使我国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达1995万吨,居世界第一位,排放烟尘1165万吨,造成全国近半数以上的城市颗粒物超标。我国的酸雨区由南向北扩大,已超过国土面积的40%。

(2)我国农村每年需3.6亿吨燃料,而国家只能供应1.8亿吨,为总需求量的1/2,尚缺能源只好靠秸秆、薪柴、树枝、草皮来解决,这是导致过量砍伐森林,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根本原因。

(3)我国的人均淡水资源只有世界人均量的1/4。有80%的污水未处理,直接排入水域,造成1/3的河流污染,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水标准。有300个城市缺水,8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

我国沙漠化土地由20世纪50年代的10亿亩,发展到现在已增至19.2亿亩。由于沙漠化十分严重,使15亿由草场造成严重退化。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1公顷,为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3。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3%(而邻国日本则为65%)人均林地面积不足0.114公顷,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2%。

(三)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大增加对能源的需求,这也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法》出台的重要原因

(1)1996年全国家电累积量(普及率)为洗衣机8659万台(29%),电风扇42% 618万台(142%),电视机24%357万台(812%),电冰箱5931万台(19.8%),总耗电量达430亿度,人均电耗为33度。2009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达到4571亿度,人均电耗增长了10倍多,达到350度。

(2)全国“三北”地区每年供暖的需求量也大量上升。1991年人均采暖支出为38.82元,到1998年增至235.43元,上升了8倍,其中一部分是物价上调,另一部分是供应水平提高。城镇住宅面积逐年增加。据统计,2003年我国住房贷款余额达12%000亿元是1997年的50倍。根据建设部“十五”期间新增住宅采暖面积需求量约57亿平方米,其中城市为27亿,农村为30亿。因此由于房屋住宅采暖面积的增加,必须有相应数量的能源供应。

(3)截至2009年8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亿8000多万辆,一方面将导致汽油供应的紧张局面,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由于尾气排放对城市环境的严重污染。

(四)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从遵守和执行这些条款,也必须尽早公布《可再生能源法》

对于一个污染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无疑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我们可以从一组数据看出该问题的严重性。中国经济发展规模仅为美国的1/10,但向大气的排放量却占世界的13%,而美国仅为18%。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水能的可开发装机容量为3.78亿千瓦,年发电量1.92万亿千瓦时,居世界首位,太阳能在2/3的国土上,年辐射量超过60万焦耳/平方厘米,每年地表吸收的太阳能大约相当于17万亿吨标准煤的能量,开发利用前景广阔;风能资源量约为16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地热资源的远景储量为1353.5亿吨标准煤,探明储量为31.6亿吨标准煤。生物质能资源亦十分丰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资源量每年有3.1亿吨标准煤,薪柴资源量为1.3亿吨标准煤,加上城市有机垃圾等,资源总量可达6.5亿吨标准煤以上。

尽管如此,我国的能源结构却长期以煤为主,能源供应严重依赖高碳能源,经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消耗水平高,温室气体排放已居世界首位;同时,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尚处在快速发展之中,今后较长时期内能源消费仍将继续增长,面临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尽可能多地抵消高碳能源的排放,将会有效减缓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增长压力。我国于2007年颁布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也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之一。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一)风力发电规模化发展风头正劲

联合国开发署太阳能风能资源评价研究指出,我国可利用的陆上风能资源在十多亿千瓦以上,风电实际发展也验证了这一结论。中国工程院综合现有的国内风能资源研究成果以及国际机构的研究结果,提出我国陆地风能资源的基本结论:10米高度层理论储量在40亿千瓦以上,技术可开发量的底线为3亿千瓦,实际可开发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及附近岛屿,内蒙古、新疆和甘肃河西走廊,东北、西北、华北和青藏高原的部分地区。另外,内陆也有个别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我国的并网风电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十五”期间,风电发展提速,2006年加速发展,总装机容量从2005年的126万千瓦增长到2008年的1200万千瓦,年增长率超过100%。风电装机容量在2004年位居世界第1O,到2008年底上升为世界第4位。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500万千瓦和3000万千瓦,2008年又将201O年的发展目标修订为1000万千瓦。

(二)生物质能发展困难重重

生物质能资源种类繁多,利用技术多样。生物质能包括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油料植物、能源作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机废弃物。目前,我国每年可作为能源使用的农作物秸秆资源量约为1.5亿吨标准煤,林业剩余物资源量约2亿吨标准煤,油料植物和能源作物潜在种植面积可满足年产5000万吨生物液体燃料的原料需求,工业有机废水和禽畜养殖场废水资源量,理论上可以生产沼气近800亿立方米,相当于5700万吨标准煤。根据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状况,我国重点是利用沼气、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等。我国的沼气利用技术基本成熟,到2008年底,全国已经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约3000万口。除沼气外,我国其他生物质能技术的应用仍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要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仍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超常规发展

我国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太阳能较丰富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2/3以上,具有良好的太阳能利用条件。特别是西北、西藏和云南等地区,太阳能资源尤为丰富。太阳能光伏发电是目前成熟的技术,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光伏电池产量达到了2500多兆瓦,居世界第1位,估计2010年我国的光伏发电产品产量可能突破5000兆瓦,成为世界最大的光伏电池生产国。但由于光伏发电价格高昂,与主要依赖于国际市场的蓬勃发展的产业相比,国内光伏市场发展步伐稍缓,但一直处于稳步发展和上升状态。特别是各地结合城镇建设,推广了屋顶计划、路灯等太阳能发电产品的应用,使得我国光伏发电应用呈上升趋势。

(四)太阳能热水器市场稳步推进

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目前最广泛应用的技术是太阳能热水器,主要用于提供生活洗浴热水,为提高中小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8年,我国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运行保有量约1.35亿平方米,年生产能力超过2500万平方米,比2007年增长1O%,使用量和年产量均占世界总量的一半以上。太阳能热水器已基本实现了商业化,形成原材料加工、产品开发制造、工程设计和营销服务的产业体系,同时带动了玻璃、金属、保温材料和真空设备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成为一个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的新兴产业,目前有1300多家有一定规模的太阳热水器生产企业。尤其是我国自主创新的真空管热管技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真空管热水器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年产量超过1600万平方米,占世界真空管热水器市场的90%以上。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弱。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成本、改善其经济性的根本途径就是大力推进并改善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仍面临如下问题。

(一)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

尽管我国在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战略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由于成本相对过高以及产品自身特点原因,目前可再生能源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完善的市场环境。

(二)政策体系不完善,措施不配套

虽然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制度建设要求也比较全面,但是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不配套,尚未完全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要求。主要是:(1)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规划或发展路线图未能及时出台,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划目标引导机制;(2)缺乏市场监管机制,对于能源垄断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3)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价格机制等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4)规划、政策制定和项目决策缺乏公开透明度;(5)缺乏法律实施的报告、监督和自我完善体系。(6)缺乏可再生能源与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机制和政策,特别是水电、生物质能还需要完善移民安置、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配套政策。

(三)技术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为了尽快降低成本、克服电网等外部支撑条件的限制,必须依赖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方面有所提高,但总体上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1)基础研究薄弱,创新性、基础性研究工作开展较少、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如光伏发电技术、纤维素制乙醇等技术,缺乏大规模发展所需的技术基础;(2)缺乏强有力的技术研究支撑平台,难以支持科技基础研究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3)缺乏清晰系统的技术发展路线和长期的发展思路,没有制定连续、滚动的研发投入计划;(4)用于研发的资金支持明显不足。

(四)产业体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强

我国近年来产业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国内外资金快速投入的基础之上。在技术上,我国仍落后于世界最先进水平,产品缺乏竞争力;在关键工艺、设备和原材料供应方面,仍严重依赖进口,受制于国外技术的垄断,如大型风电机组的轴承太阳能电池的核心生产装备、纤维素乙醇所需的高效生物酶等。尽管近来经过努力,这些情况有了改观,但从产业长远发展考虑,产业体系薄弱仍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资源评估不深入,限制规模化发展

我国已经开展的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工作和已获得的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数据仍不能满足高效率、规模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四、《可再生能源法》解读

以上通过简单地介绍《可再生能源法》出台的背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现状及特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的主要问题,相信大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下面我就结合以上三点,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一个系统地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主要是阐述了我国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宗旨,或者说是目的。那就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阐述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什么是可再生能源,什么是不可再生能源。这一条也强调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的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也就是农村常用的烧柴火取暖、做饭等,是一种既不环保又浪费资源的做法,并不适用于《可再生能源法》。

第三条明确了《可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强调了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战略中的地位以及国家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指导思想、扶持方针。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主要是明确了国家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的部门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这一章主要明确了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部门、职责分工、发展规划制定以及制定原则等内容。

第六条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明确了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总量目标的制定部门及过程。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明确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修改程序。

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也即配套规划。(www.chuimin.cn)

省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原则和包含内容。所遵循的原则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

第十一条明确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的相关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支持和宣传普及。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这一章主要是明确了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这三条主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国家在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利用太阳能的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明确了农村地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相关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并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这一章主要是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制定、并网要求、费用补偿等相关内容。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这一章主要明确了国家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与相关监督措施。

国家成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主要用于补偿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并网、销售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2)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并给予税收优惠。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2)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3)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4)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五、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低,能源需求增长压力大,能源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脆弱,大量开采和使用化石能源对环境影响很大,特别是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例偏高,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较快,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可再生能源清洁环保,开发利用过程不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

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能源基础设施落后,全国还有约1150万人没有电力供应,许多农村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生物质低效直接燃烧的传统利用方式提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一方面可以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解决偏远地区电力供应和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将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资源转换为商品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农村特色产业,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

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各地区都具有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再生能源也是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拉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当前,国际原油、煤炭价格一再飙升,能源消费大国苦不堪言,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许多国家关切的问题。到如今为止,可再生能源在全世界的研究热潮方兴未艾,其原因之一,是能源危机日益临近,照2003年的煤炭开采速度,中国的煤炭还可以开采80多年,而中国,是世界上煤炭储藏量最多的国家。海湾地区的石油,在不足四十年之内,也将枯竭。我们设想,如果这一天到来,我们人类会怎么办呢?

所以,无论哪个国家,都在瞄准这一方向努力,希望获得技术突破,从而在真正的危机来临之前,摆脱被动的局面。获得世界的主导权。这是一个国家的战略的问题。有一个西方的政治元老说得好,“二十一世纪的能源科技,将会极大地改变世界的政治格局和地缘政治”。

可再生能源的意义远不止此,它还将改变人们的观念。可再生能源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慷慨的礼物,它能极大的摆脱资源的限制,从而减少资源争夺的争斗,给世界带来和平。天风海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且能从此摆脱人类发展工业带来的环境困扰。它的意义,无论怎样形容,都是毫不过分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将会给人类带来不仅是生活方式并且还有观念上的新的革命。

(晋城市司法局 张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