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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改革开放以来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要求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法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粗具规模。而我们大家生活在这个倡导依法治国的社会,知法懂法是必需的,下面就让我们共同来探讨一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得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如何呢?接下来我们就根据法条规定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独资”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

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审判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

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总而言之,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它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独立的实体法律人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完整法律意义的企业。

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又应该如何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呢?法律是否有具体规定呢?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既不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有资格决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是前提条件,但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面提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它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其中载明事项应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这样登记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营业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明确说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明确说明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并且在申请书上注明的,就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一个企业既然已经成立,我们就得依照法律规定让它合法地运转。但究竟怎样算是合法呢,法律对投资人事务管理又是如何规定呢,下面我们继续分析一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案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甲委托乙管理事务,内部限制规定签订合同时不能超过100万元,乙代表A与善意的第三人B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该合同有效。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www.chuimin.cn)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

1.甲作为投资人只能是个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某些特定的职业不能作为投资人。

2.A是个人独资企业。它的性质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甲可以亲自管理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来管理企业事务。例如:甲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甲对乙可以有限制,是内部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要求乙对外签订合同不能超过1万元,但是乙以A企业的名义和善意第三人B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只要B是善意第三人,则该买卖合同成立,如果乙违反委托合同给甲造成损失,在内部要承担责任。

4.受托人执行事务的法定限制,例如:受托人将商标转让他人时必须经过投资人的同意;如果受托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必须经投资人的同意;受托人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解散清算。解散的事由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是: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所欠税款;支付其他债务。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就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问题已经介绍得差不多,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所以作为公民我们要知法懂法,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希望大家可以把企业办的有模有样。

(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 钱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