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即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长安市科安运输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②《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023-07-27
合伙企业法
本文探讨的题目是《合伙企业法》。说到合伙企业大家并不陌生,特别是在当今全球化经济过程中合伙类型的企业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究竟什么是合伙企业,如何设立合伙企业,遇到合伙企业财产纠纷又如何解决呢?下面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一下《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是自2006年4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它是如何设立的呢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人类家族经营,早在一千多年前的罗马法就已对合伙作出了规定。在中世纪,为了调动资金用于长距离的海上贸易,在资本家和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之间出现了合伙形式,19世纪中期,公司得到了发展,但公司并没有取代合伙,合伙并没有因此而变的无足轻重,反而经过合伙自身优点和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合伙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企业形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究竟什么是合伙企业,其具有怎样的特点,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们可知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而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合伙企业较其他经济类型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人合性,人合性表现在合伙企业上就是合伙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并共担风险的;同时,合伙人之间有着比公司股东更为紧密的人际关系,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上,在出资、经营、收益、风险上具有共同性、共享性和共担性。
说到这也许大家仍好似云里雾里,不知道如何设立合伙企业,那么现在我就以一个案例的形式向大家进行解答。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2006年某与甲、乙等3人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合伙协议约定使用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某与甲各出资5000元,乙出资2万元。利润分配某与甲25%,乙50%,后因经营问题发生争议。
【问题】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他的债务承担方式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入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的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与诉讼,成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特点和要求,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不过合伙企业法在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还规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若想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
经过分析,大家对如何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应该有所了解,而合伙企业财产是形成合伙企业的经济基础,直接影响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内部的财产如何分配,对企业外部又有何影响呢?下面我讲第二个问题: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如何呢?它由哪几部分构成,在实践中又如何对它进行管理和使用呢
我们再看一下这个案例: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拟合伙开设一家箱包厂,其中:甲出资30万元,乙提供两间空房做厂房,但仅供合伙企业使用,乙仍享有所有权,丙出资20万元,丁以一辆小货车出资,四人缴清出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不久,甲急需用钱,遂从其出资中抽走6元应急,但一直没有归还,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丙想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其余三名合伙人同意了,乙愿意出资25万元买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丙私下与戊联系,戊愿意出27万元购买,于是丙与戊达成转让协议,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乙得知后,认为自己享有优先权,称丙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不接纳戊入伙。
【问题】
1.企业财产如何定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3.合伙企业财产如何管理和使用?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是合伙企业财产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财产是各合伙人出资聚合而成,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它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各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总是与其个人财产有紧密联系的,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财产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分割,也不能单独支配使用。
二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另一部分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这也就是合伙人投入的资本加上资本运作而产生的经济收入。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以货币、实物出资,其出资的财产构成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提供两间空房做厂房,但仅供合伙企业使用,乙仍享有其所有权,说明企业无处分权,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三是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是各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因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使用。主要规则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运作方式由合伙人共同约定,财产责任依法承担,合伙企业解散对其财产依法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使用,具体的规则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本案中几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是不当的,合伙企业成立后,甲的抽资行为是违法的。丙可以向戊转让其财产份额,虽然乙作为合伙人享有优先权,但必须以同等条件下为前提,而戊出价比乙高,故此时乙无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丙向戊转让其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其转让行为无效。
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处分财产的方式,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应谨慎处理好各种关系,认真对待合伙协议和有关利害关系。无论是一个小小的商店还是一家大企业,都需要有人对内进行操作,对外进行执行,作为合伙企业也不例外,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决定了其不同的执行方式,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三、在合伙企业中究竟是由谁执行事务,其效力又如何呢
【案例】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接下来就让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一起来研究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此合伙人乙、丙在执行企业事物中所拥有的权利就一目了然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因此,甲与王某建立门市部,把货卖给大发配件厂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合伙企业越做越大,越做越有利可图,在其间不免会出现许多人想加入合伙企业,但如果一个新人要加入原有的合伙企业,法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www.chuimin.cn)
四、怎样入伙,又怎样退伙
1.入伙
【案情】李某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一是赵某未置可否;二是王某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三是张某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四是钟某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五是钟某依据田某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李某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
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李某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赵某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王某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张某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李某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在本案中钟某和田某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田某有正式书面委托,钟某代为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
2.退伙
在实际生活中有入伙的现象就有退伙的现象存在,下面再看一个案例:
【案情】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因企业效益不佳,甲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但不知其是否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这种法定事由可分为两类:一是某种客观情况(当然退伙);二是其他合伙人的决议(除名)。
首先,是当然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同时,还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其次,是除名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除名的情形有: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次,是自愿退伙: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为事前协议(协议退伙),也可以为届时通知(通知退伙)。
怎样才可算是协议退伙呢?一是要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时;二是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是要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其中,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的,就意味着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通知退伙又需具备哪些前提呢?一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经营期限的;二是不致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三是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退伙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呢?法律规定有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二是退伙结算,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本人。
3.财产继承
在这里对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规定了三项条件,即有合法继承权;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第三个条件须出自继承人愿意。在欠缺前两项条件时,继承人可取得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不取得合伙人资格,此时应按退伙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一个合伙企业,如果经营了一段时间,可能会解散,下面讲一下合伙企业的解散。
五、合伙企业解散
从法律的角度讲,合伙企业的解散,一般有下列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就这样解散了,但后续活动应该如何进行,你我财产应如何分配呢?这就是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财产问题,应该如何分钱,这就涉及合伙企业的清算。
六、清算
1.清算清偿顺序
【案情】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负债有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题】
1.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分配。”根据这条所规定的清偿顺序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答案:
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缺口。
2.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该作怎样处理
首先,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再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问题,我们已经谈了不少。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出一份力,尽一份责,让我们携手共进,建设法治社会。
(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 钱国庆)
有关律讲堂(二)的文章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即承担无限责任。本案中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长安市科安运输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②《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023-07-27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969条的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如果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新的受让人受让了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即发生入伙的法律后果,因此要修改合伙协议。......
2023-07-27
对此,甲认为乙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7-27
第一种方案,四人均以上述各自拥有的资产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其中赵春明的经营管理能力由全体协商一致进行评估。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023-07-27
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查阅账目。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对其他合伙人有报告的义务,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无论是一般合伙人还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均应对本合伙企业尽职尽责,不得以各种方式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2023-07-27
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的法律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3-07-27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023-07-27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若合伙企业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致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合伙企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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