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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赔偿公民权益侵犯

【摘要】:在没有制定国家赔偿法前,我国是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国家赔偿的。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普通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

国家赔偿法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第一部《宪法》(1954年)中就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原则,其中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之后在1982年《宪法》中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并提出了立法的任务,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所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在没有制定国家赔偿法前,我国是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国家赔偿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后,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尽管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但是,仅有三条的规定,并且非常概括,缺乏操作性。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同时也为了解决司法领域的国家赔偿问题,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开始组织起草国家赔偿法。经过四年多的努力,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赔偿的程序,赔偿费用等,作了全面具体规定。这部法律的出台,扩大了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健全了我国国家责任制度,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国家赔偿法出台和实行的十多年,对于中国法制文明的进步而言,其历史作用是极为重大的。但当时它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有一定的不足,针对存在的不足,我国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国家赔偿

【案例】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在某县招待所住宿的生意人吴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唤醒了同室的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此时,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任某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均遭值班民警拒绝。后盗贼将东西装上机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

被盗商店系该县城关镇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案发后,该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110”值班民警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破,其间尹某多次向该县公安机关协商损失赔偿一事均无果。尹某遂将该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特点

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以下几点特色:

第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别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这两个概念。

第二,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为,因而对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三)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第一,赔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或其他可非难的性质;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

第二,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第三,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补偿的对象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带有普遍性。

第四,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而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第五,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第六,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表现形式。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即是国家赔偿法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1.宪法

《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对国家根本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宪法》是其他法律的依据,法律必须根据《宪法》来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性规定,因此,也属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之一。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国家赔偿法等专门法

国家赔偿法典或其他相关的专门法律,是国家赔偿法的集中表现,因此,这些就是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渊源和核心内容。

3.民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行政法

5.诉讼法

6.有关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六)国家赔偿法的功能

国家赔偿法的功能,是指实施国家赔偿法产生的社会作用和影响。

1.保证宪法实施的功能

2.救济受害人的功能

3.促进依法执行公务的功能

(七)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要件

在《国家赔偿法》中,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普通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主体包括:①国家机关;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④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2.行为要件

能够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并非任何行为都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解决的是谁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行为要件解决的则是什么行为引起国家赔偿的问题。

(1)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具体而言,认定职务行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职责有关。

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而不可分的行为;怠于行使职务的行为。

(2)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在所不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可以作以下的分类:

①行政违法行为和司法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司法违法行为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②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③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

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指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具体表现为财产的灭失、支出、损坏、收益的减少等;非财产损害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主要包括人身自由、名誉、荣誉等。

(2)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财产收益的减少。

三、行政赔偿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的特点:

①行政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②行政赔偿的请求权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行政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①行政赔偿范围是受害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②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

③行政赔偿范围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

(三)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①限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原则;

②职务行为与职务相关的事实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四)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任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1)违法行政拘留

①主体不合法:如没有拘留权的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拘留。

②适用对象错误:不该拘留的人进行拘留。

③缺乏事实根据。

④行政拘留针对的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⑤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拘留。

⑥超期拘留。

(2)违法罚款

①罚款的主体违法。

②巧立名目、越权罚款。

③超越法定的数额幅度。

④重复罚款。

⑤违反法定程序罚款。

(3)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4)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5)违法没收财物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者为了防止违法犯罪、排除危险,或者实施教育改造,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①实施强制措施的内容,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②有权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

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有应该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和必要。

④实施强制措施必须掌握在一定的限度内,不能超过范围和限度。

(1)违法采取限制人身权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①强行留置,即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带至一定场所,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施强行留置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案例】原告李某是汝南县三门闸乡人。2002年12月25日晚8时左右,李某与朋友张某饭后在县城一烟摊买烟,因烟的质量问题与摊主发生争执,双方遂即来到被告某县公安局某街派出所请求解决。在派出所内双方不听劝阻再次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就指使四名治安联防队员将李某二人控制到留置室。因李某两人不愿进留置室,四名治安联防队员就强行将李某二人推拉进留置室并实施殴打。次日凌晨1时左右,李某二人才被解除留置。李某随后住进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左侧第5、6、8、9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某县公安局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2004年6月21日,原告李某伤愈后向被告某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某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2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2004年9月16日,李某向其上级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以李某的申请超过复议期限,未作出复议决定。后李某在与某县公安局多次交涉未果下,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县公安局在处理纠纷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强行留置原告李某,并对李某实施殴打,侵害了原告李某的人身权,应属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某县公安局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9%938.94元的判决。

②强制传唤。行政机关通知相对人强制到达某一公务场所的强制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③强行约束。行政机关强制禁止和限制相对人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或不轨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④强制带离。行政机关对在现场有危险的人强行带离现场的措施。

⑤强制戒毒。特定行政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行政强制措施。

⑥隔离治疗。有关行政机关对传染病患者强制其不同其他人员接触并进行治疗的强制措施。

⑦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机关对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而继续留在社会上又会造成一定危害的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

【案例】2003年6月10日,17岁的柴某来到西工区永红巷北路中侨花园院内,将一辆上锁的捷安特自行车往院子的后围墙方向搬了数十米,被“当场抓获”。后经估价确认,该自行车价值为700元人民币。当天,柴某被该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偷窃为由,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事发9天后,该市劳教委以同样理由对柴某作出了劳教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事当即在全国司法系统内部引起强烈反响,柴某也对决定表示不服,将劳教委诉至西工区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决定。2003年11月27日,西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对柴某作出的劳教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接到胜诉判决后,柴某立即向法院提出要求劳教委进行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此案经西工区和该市中级法院两审认定,最后劳教委再次败诉,被判决赔偿柴小瑞各项费用9000余元。

⑧即时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为排除紧急危险或者侵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2)违法采取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①查封,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和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扣押,指行政机关对违禁品等进行强制留置。

③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暂时拒绝存款人动用或者提取其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强制行为。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①行政机关不具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限,却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②行政机关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限,但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制度以外,以莫须有的名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

【案例】2002年4月,因李某家办喜事,李某的三个儿子清理邻居王某家堆放在门前的煤堆,王某及其儿媳马某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斗,后被群众拉开。马某遂到李村派出所控告遭李某及其家人殴打。4月28日下午,李某家办完喜事后,李村派出所民警高某带领三名联防队员驱车即到李某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强行把李某带至李村派出所,关押在一间屋子内审问,李某辩白时,被认为是态度不老实,遭高某等三人用电缆线等工具轮番地抽打,致李某受伤。李某一直被关押至5月6日,才在某报记者的干预下被释放。次日,李某被送进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5月8日,李某以该县公安局为被告,委托其子李某某向该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非法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4)与职务相关的事实行为

①暴力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或者唆使他人所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并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违法行为。

【案例】下岗职工赵某以贩卖蔬菜维持生计,经常到蔬菜批发市场进菜。2001年2月25日凌晨,赵某在向某村村民宗某批购青菜时,遇到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高某和黄某等市场管理人员正在向宗某收取5角钱的摊位费,宗某说自己今天只有30把青菜,要求少交1角钱。高某不同意,坚持要收5角钱。此时,站在一旁等待与宗某进行交易的赵某说了一句“交就交4角吧。”就这么一句话惹怒了高某,于是高某和黄某等人即拉住赵某,先是拳打,其后高某又拿出电警棍对赵某的腰部、肩部击打,赵某被打倒后,高某又在赵某的太阳穴猛戳一下,赵某当即昏迷。

经县级医院诊断,赵某头部、左眼球以及左肩左腰多处挫伤,头痛头昏,视力减退。4月18日被转市级医院治疗。诊断为慢性闭合性颅脑挫伤。经治疗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其中高某所在单位经某派出所要求给付了5500元,之后就不肯再付钱,赵某因无钱交医疗费而出院。出院后赵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判令确认其在执行职务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和该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原告赵某之间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赵某不是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提起民事赔偿,裁定对赵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赵某对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0日裁定认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对赵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故赵某并非行政相对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行为。

(5)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强制、无偿地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占有的某项财物收归国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凭借手中的行政职权,强行向行政相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行政相对人一方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财物。

②没有法律依据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6)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

1.行政赔偿免责范围的概念

行政赔偿免责范围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有损害,但有法定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可以免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我国关于行政赔偿免责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国家赔偿法》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政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政府、政府部门、派出机关),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侵害行为的(事实行为侵权),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侵害行为,该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没有独立财政,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部机构除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侵害行为的,共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侵害行为的,对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非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赔偿的,原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行政赔偿程序的提起方式

(1)单独提起的方式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行政赔偿请求人仅就损害赔偿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或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

②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先行处理程序”。

(2)一并提起的方式

行政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情形有四种:

①行政机关主动赔偿;

②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解决;

③通过行政复议一并解决赔偿;

④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赔偿。

3.请求行政赔偿的条件

①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

②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

③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之赔偿范围。

④请求依据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赔偿申请书的记载事项。

第一,受害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是由受害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来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和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

请求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是继承原请求权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赔偿,则必须写明继承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二,具体的赔偿请求。

第三,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第四,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提交申请书的时间。

(五)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

(1)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则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内容主要有:

①请求人是否符合条件。

②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③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④申请赔偿事项是否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⑤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处理

①给予赔偿。

②拒绝赔偿。

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来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一般有两个:①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②被请求赔偿之损害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二是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

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六)行政赔偿复议程序

1.申请行政赔偿复议的条件

(1)赔偿请求人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一并提出

(3依照行政复议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

2.申请行政赔偿复议的期限与方式

(1)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行政赔偿复议的受理(www.chuimin.cn)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赔偿复议的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认定该行政赔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赔偿复议申请的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转移复议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赔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1)审理

①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②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③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决定

①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予以赔偿的决定。

②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不予赔偿的决定。

5.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执行和救济

(1)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执行

①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赔偿复议决定。

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救济

申请人不服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赔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1.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

(3)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直接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6)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1)当事人合格。原告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相同。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诉讼。

(5)应以书面形式提起诉讼。

(6)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3.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2)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3)审理期限的限制

单独受理行政赔偿第一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4.行政赔偿诉讼的裁决

(1)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只审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可以直接判决维持或变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并制作判决书;也可以经过调解,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2)行政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首先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确认判决,然后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作出判决。对赔偿部分,也可以进行调解。

5.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的,为6个月。

(八)行政追偿的程序

1.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1)追偿人

追偿人一般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①因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行政赔偿,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

②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引起行政赔偿,被授权组织为追偿人。

③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引起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2)被追偿人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②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③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④数人共同实施行政侵权的,该数人为共同被追偿人;

⑤经过行政合议的事项,所有参加合议的人都为被追偿人,反对最终决议的人除外;

⑥执行命令时的被追偿人,应以发布或作出错误命令的责任人为被追偿人。

2.行政追偿的时效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行政追偿的时效。

3.行政追偿的程序设计

①立案:行政追偿案件要通过对追偿案件的确立才能启动;

②调查核实证据;

③告知与申辩;

④作出追偿决定;

⑤执行。

四、刑事赔偿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侵犯人身权的情形: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刑事赔偿关系的主体

1.刑事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请求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司法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刑事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1)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①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再审改判无罪后,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庭作出的判决,作为派出机构,以人民法庭所属的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刑事追偿

1.刑事追偿的含义

刑事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2)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四项: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相关事例】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以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据了解,这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根据《规定》,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有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追偿的范围和对象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司法追偿的条件和程序

(1)追偿权属于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具体机关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2)被追偿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情形的;

(3)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已经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4)赔偿义务机关向责任人员追偿的范围可以是赔偿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六)刑事赔偿的程序

1.刑事赔偿先行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的请求人应当首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

2.司法赔偿请求的提起

(1)赔偿请求人必须合格;

(2)该司法侵权行为已被正式确认;

(3)被请求赔偿的义务机关必须适合;

(4)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申请书;

(5)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

3.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

(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3)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

(4)被请求机关是否为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

(6)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4.先行处理决定的作出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5.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

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将副本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

(七)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

1.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同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2.刑事赔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提起复议申请的,应当递交申请书

3.复议机关的审理和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八)刑事赔偿的决定程序

1.赔偿委员会的设置

赔偿委员会设置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

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人员为单数。

2.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

赔偿请求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依法确认;

符合法定期限:30日;

符合法定的形式;

须提交与提出赔偿申请有关的材料。

3.赔偿案件的审理

调查取证;

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复杂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赔偿案件的决定

维持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不予赔偿的决定。

5.赔偿决定的执行

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依申诉程序进行。

(九)刑事赔偿的申诉程序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十)赔偿金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计算方式: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了新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晋城市司法局  师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