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便摧毁了基督教世界的统一性以及经院学者以教皇为中心的政府理论。……摧毁了罗马所遗留下来的对于文明统一性的信念。”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受急于发财的西班牙国王的派遣,冒着可预测的丧命危险率三艘帆船朝正西方向的“大海洋”行进。......
2024-07-26
29.民主政制:多害相权取其轻
从表象上看,民主政制是多数人自觉自为的规则之治,而集权政制则似乎是少数人恣意妄为的暴力统治(尽管暴力并非是针对多数人的)。但从两种政制之生成机制的本源考察,二者又有着共同的一面,即都是建立在群体绝大多数成员的公意基础之上;没有多数人之衷心拥戴,帝王们根本无可能世世代代保持统治权力。同为公意,其分别所推崇的制度却迥然不同,这显然是由于公意各自所企盼的内容根本相异——对平等的向往促就了个人权威型的集权制度,而对自由的追求却凝聚了民主的力量。
黑格尔曾精辟指出:国家不过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而这里的所谓精神,应该是指整个群体之主流观念状态。古代社会中民众们十分虔诚地相信“君权神授”——君王及思想家们也往往刻意营造这种氛围。但其实从根本上考察,却仍然只可能是“君权民授”——大家众望所归拥戴王权;而之所以上上下下都有意无意遮蔽这一点,实乃塑造大一统至上王权之绝对需要——“神授”显然威严于“民授”。古代社会精神自己为自己创造出奴役自身的专制集权的国家机器,在这种自生自发并转为异己的力量支配之下,个体之精神在同胞族群中便找到一种安全、和谐乃至平等的感觉,便也就进入一种麻木休眠的状态。一旦精神受外力刺激苏醒过来,则力图从这种奴役桎梏之中挣脱出去——每个人都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在去创造和生活,都想着靠个人的奋斗多多发财出人头地过点好日子。这便开始逐步形成自由的氛围、民主的精神和法治的秩序。
若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直接民主制同西方现代的代议民主制作一比较,从民主应当具有的“主权(权力)在民”、“民众们自己当家作主”的实质看,古希腊的制度显然更具民主之真精神——城邦的公民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根据多数裁决规则来决定城邦的每一公共事务。但正因为这种“乱糟糟的争吵”及相应形成的“多数人的暴政”,在决策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侵损富人利益和低效率,故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从赫拉克里特起)大多公开反对民主制度。
人类思想史上属于“最伟大”级别的先哲们,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似乎较为厌恶甚至仇视民主制度。他们从同斯巴达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之败中,预感到这种缺乏权威(国王)和效率的制度,在当时的时代条件下被农耕族群强大军事势力摧毁的必然性;非但平等和自由不能保证,且连生命都危在旦夕;同民主的雅典相比,集权制的斯巴达的确强大得多。他们都未能亲身经历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辉煌,却非常无奈地生活在乱哄哄无休止争吵的民主氛围之下——三位先贤依次见证的是雅典从战败走向衰亡的全过程(作为亚里士多德学生的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大帝,最后成为大希腊的霸主)。他们痛切地感受到民主制度决策的低效、无能甚至荒唐,并不认为会给民众们带来真正长远的幸福。
而更具思考意味的是:古希腊的民主政制是从早期的贵族共和制逐步过渡到后来的公民共和制的(迈锡尼之前的更早时期则为农耕条件下的王政时代)——制度的渐次调整经历了从提秀斯到伯里克利的约200年时间,民主这种“富人的游戏”最终彻底转变为“大家的游戏”。而主权在民(更多指平民)的实现之日,便也成为共和制寿终正寝之时;平民们的“共和”非但不能添加力量,反而加速了希腊城邦的灭亡——民主制度似乎更多属于一种契合于富人诉求的政治管理方式。
同为所谓的民主,不同时代其“民”之意义却有重大差异。希腊城邦时代的民,仅仅是指城邦内的男性公民们——妇女和奴隶除外,启蒙时代新制度初创时期则主要是指贵族们(穷人们基于自身利益不可能有此政治诉求),近代以降才逐步扩展并落实为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民(在美国,南北战争前黑人均不属于宪法上的人,而印第安人到1924年才被法定为公民)。民主制度之物质根基在于民享——人人似乎都能实现尽情占有财富之欲求;而不能创造增量财富以至于不可能实行普遍民享之农耕族群,即使是在小范围内也全无可能建立起真实有效的民主政制。
庞德指出:“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一幅理想的希腊城邦的图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一本关于作为一个独立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自足单位的希腊城邦的政府的论著。他们每人心目中都想着斯巴达,而那时斯巴达的国家类型正在从舞台上消失。他们每人心目中都想着希腊城邦,而那时这些国家的时代已成过去。”[1]黑格尔更是说得深刻:“当苏格拉底那个原则正逐渐得到承认的时候,他便因为发明了那个原则而被处死刑。这个判决一方面显示出了十分的公正——就是说,雅典人民处死了他们绝对的敌人——但是在另一方面又显示了高度的悲剧性——就是说,雅典人将无可奈何地发现这个事实:就是他们所深恶痛绝于苏格拉底方面的东西,早已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他们自身之内,结果他们必须和苏格拉底一同被宣判为有罪或无罪。”[2]这或许也是一种由文化或时代背景所遮蔽,对雅典的思想家和民众们所产生的思维盲点。但是,不管谁对谁错——或许不应该或者根本不可能区分是非对错,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在人类政治史上都可以说是书写了极为华丽的篇章,它给后人留下许许多多回味无穷的思考和榜样。
正如斯宾诺莎指出的:“经验似乎表明,若把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掌握,反而有利于确保和平与和谐。……但是,如果奴役、野蛮和荒芜都冠以和平的美名,那么,和平就成了人类所遭受的最大不幸。”[3]民主政制可以肯定地说绝非什么完美理想的制度,它隐含着或显露出种种弊端甚至残暴(想想苏格拉底之死)。但在人类有史以来所探索过的所有“人管人”的制度中,它不愧为各种坏的制度中坏处最少的制度——多害相权取其轻!它使不同利益诉求的人们在自然法上可以罗列的所有自然权利,在立法过程中都能够进入议程加以讨论,并一定程度得以实定且有所实现(实现的效果如何并不能完全否定实现的前提及过程)。并且,“在一个利益分散的社会里,除了民主,没有其他可以使人们长期和平共处的政治框架。……也只有民主,潜在的暴力冲突才能被和平的讨论和对公共管理职务的竞争所消化。”[4]
民主制度的核心在于:人人都均等地享有按照自己意愿(利益)选择怎样做的权利,而不是由某些人事先来规定并强迫大家应该怎样做。民主在表象层次上仅仅是一种协商与选择机制,用法律的行话来说只是一种程序并不涉及实体问题(深层次上民享能否充分实现,只是关涉制度能否长期维系的问题);只要某种机制能够保证所有公民了解方方面面的事实真相(正确的事实判断为前提),并根据自己利益和价值的诉求进行选择——这就是民主;至于选什么实体内容则完全无关紧要——选择的结果是灾难还是幸福,都只能是由公民们自己领受。
民主同专制的根本差别并不在于决策的结果(两者存在着决策结果完全相同的可能),而在于决策的过程——是一个人或一些人进行选择,还是所有公民都能够进行选择。民主的决策过程是所有公民都参与的价值选择(放弃也是一种选择),而专制仅仅只是少数个人的独断专行。虽然民主政治并不能保证多数人不犯错误,但较之于集权制度来说,它至少可以做到最少犯错误(各种利益及看法均会经过反复博弈和讨论),并在犯错误后往往能及时纠正错误。[5]当然对百姓来说,专制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始终的灾难,民主也并非等于全过程的幸福,一切都取决于具体历史条件下错综复杂之多方制约性。如果集权制度更能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存利益,人们当然义无反顾会放弃民主(由马其顿所建立的“大希腊”所印证)。但从长远来看,民主政制的确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它根植于一个群体中大多数人的绝对力量优势、所有现存及未来成员的长远利益和人类特有的理性之中。(www.chuimin.cn)
房龙就民主制度之利弊指出:“民主理想在不适当的人们手中会在短时间里造成比人们所能设想出其他政府形式更大的危害。最糟糕的是,它曾经(而且至今依然)具有一种可怕的倾向,即鼓励平庸、无知和低效率。但是,它更容易解放某些在专制统治、财阀统治以及神权统治下一直受到压制的能力和热情。”[6]托克维尔也很无奈地就此论道:“既然民主势成必然,人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消除它的危险,纠正它的弊端。”[7]民主政制本身在逻辑上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必然带来发展、财富和幸福——它仅仅只是一种解决必要的群体生活管理问题,而为大家所共同拥戴的一种程序或方式。但人类2500年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令人信服地说明:一个群体的所有人如果都想——平等地过上同达官贵人一样的幸福生活(也许仅限于“想想”),那么唯有民主、自由和法治才能够提供这种可能性,或者说相对于其他政制可能性大得多(尽管也只是一种可能而非必然)。民主政制从长远和根本上看,仍然在实体方面存在功利性之物质根基。
【注释】
[1]〔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3页。
[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3]〔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冯炳昆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7—48页。
[4]姚洋:《村庄民主与全球化》,载《读书》2002年第4期。
[5]192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禁酒法,当时的拥护者们都认为这是治疗美国社会各种弊端祸根的灵丹妙药。但事实很快证明那其实是个愚蠢透顶的举动——酒非但没有禁绝,反而大规模地催生了一个酿造和贩运私酒的行业,促成了美国黑社会势力和集团性犯罪的兴起。无奈之下,美国国会只得于1933年废除了禁酒法,酿酒贩酒又成为合法的事业。
[6]〔美〕房龙:《美国的故事》,刘北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7]〔法〕托克维尔:《政治与友谊:托克维尔书信集》,黄艳红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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