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与救亡,在中国近代语境下本属一对悖论,却也被革命家双双挥舞全力追捧,其带来的尴尬与混乱也就不可避免。......
2024-07-27
21.生存方式与观念形态
从人之精神状态中诸观念的自然发展过程来看,平等作为一种群体共同认可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产生于自由之前。“当自由还只是人们的一种想法和爱好的时候,平等已经深入到人们的习惯,控制了民情,使生活的每一细小行动都具有了追求平等的倾向。”[1]人类的精神早期所必须思考的问题,其实应该是非常简单:群体中始终都只有部分成员能够捕获猎物(创造出财富),那么这种创造物究竟该如何分配——是归创造者所占有,还是必须交出来为老弱病残大家所共享?时至今日,人类仍然面临同样的问题,而各个族群共同体在基本制度的设计上,仍围绕这一焦点进行。这种事关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群体生存的最底线条件——个体以至“类”能否活下去以及活得怎样,这种直接关涉生存利益冲突的斗争伦理,也许才是人类社会内部最为基本的矛盾!它影响和制约着其他所有社会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消灭。最根本的东西往往最简单,只有扑朔迷离、处于普遍联系之中的现象才最复杂。
早期的人类自脱离动物群体便以精神的相互联系——创造各种符号载体及文化相连接,维持着这个新物种的生存与发展。“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性了。”[2]精神性的存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差别——人类的记忆力、分析能力和创造性是任何动物所无法比拟的;人类正是在对环境、器物和制度作一种精神性的理解和创造上,与其他动物逐渐拉开了差距;除此之外都只是形式和程度的不同——地球上的所有生命,从最简单到最高级,都具有相同的细胞机制。地球的动物有高级与低级之分——人是所谓的高级动物;由高级复归低级,不过是顺其自然(顺乎自然法则);而由低级转向高级,却比登天还难!人有兽性之共同一面,而兽却并无人性之特殊一面。幼儿在人群中长大一定是人,且人群不同便意识不同,而在猪群中长大则肯定成为人形的“猪”。“动物只有单一的生活,而人却具有双重的生活。……既有内在生活,又有外在生活。人的内在生活,是对他的类、他的本质发生关系的生活。”[3]
动物在自然界的生存法则一定是弱肉强食——常态的生存方式总是“大鱼吃小鱼”(异态之个别现象不足以否定常态之定律),可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食肉动物维持生存的唯一食物源只能是弱小动物——不同种群之间依强弱次序结成食物链而使各自类的生命得以延续,而同一种群的动物中仍然是本着强弱次序获取食物以维持个体生存;食草动物也是本着“先吃、吃好”的法则而留给弱小者一片残枝,其余动物也基本如此——以在物质环境中尽可能满足自身物质本能而竞力生存(想想鸡鸭狗兔们疯抢食物的场面)。人类在适应地球周遭环境的生命过程中,较之于其他动物完全缺乏调节自身机体的本能——在生物学意义上人是最软弱最无能的动物,而只能是以结群方式形成精神的巨大力量改变自然以创造生存条件,并想方设法以智慧和勇气去战胜其他在体能上占有巨大优势的动物。人类一方面在生物本能上特别软弱,而另一方面在人性上便必然非常强大,否则绝无可能与其他生物在同一星球上共存。
从纯理论角度想象:地球上之任何生命的产生与存续,都是以服从弱肉强食之生存定律为必要条件的(从他物中才可能获取自体存在的能量);悖逆这一定律则似乎不可能在地球表面“渐变”出新物种——不管是群体还是个体,一旦违背则立即灭亡!物种在自然进化(渐变)中只能发生的是:或因不再能够适应自然环境及自然律而灭亡,或生成以另一种方式顺应自然律的新物种;“人”形的动物可以由进化生成,而“精神”之内核则不大可能逆定律发生;环境条件越残酷,定律现象便也越明显——人群若流落到孤岛上,其最终发生的只会是“人吃人”![4]真正意义的人之种群的出现,是以根本背离弱肉强食之自然法则为发生条件的;之所以能够走上背离之路,则又取决于人在与环境之互动中所获得的独有之精神力量。[5]在此过程中人类以树权威求平等的生活方式,战胜了弱肉强食的生物法则而保持了人的种群。
但是,早期的平等却只能是在群体内部实现——整个狩猎时代皆如此:对内相互忍让与理解,才使个体及族群能够存在并发展;对外却恰恰相反——环境条件实在过为残酷,冰雪的大世界中是不可能相互宽容和友爱的(这也是人类之所以遍布地球的动因所在)。弱者们在专属于人类族群的精神家园中才获得了温馨和关怀,获得了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既安全又稳定的内部条件(外部充满弱肉强食之凶险)——整个群体由此形成扶助弱者之人类独有的道德法则。这是依赖于自然环境的人科动物对自然法则的第一次叛逆和超越。
随着人类的生活领地由陆地延伸到海洋(岛屿),更为险恶的生存环境使人被压抑的某种兽性(肉身之罪)重新迸发——不再依赖他人(权威)而只有靠自己以强者的姿态面对自然(海洋)和他族,才能求得生存及发展。而这种兽性虽发自本能,但却在本能的基础上升华为一种精神的企求——这种“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最终为岛屿民族整个群体作为一种不得不为的共同生存方式和基本价值而认同——成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6]成为一种集体性的自我肯定、自我确证和自我实现的主体行动。这既可以看做是人类对自然法则的某种回归或自觉顺应(最原始的自然法观念应该是由此萌生——能否生存及生存质量取决于个人在人/物环境中能否强力竞争),更应理解为是人类作为生物群体同自然之间,在关系史上否定之否定又一次伟大的跨越。人类由此超越了在自然中简单地求和谐、树权威、保平等以维系群体的生命存续方式,步入了不断向自然(极限)挑战,与同类竞争的新时代。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就人类生活史及其与财产的关系,提出了两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有关财产起源的理论家们“最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许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最初引起人们相互尊重他人的所有物,其动机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可以用这种形式来表达,虽然也很少希望能为它找到一个答案,即研究一下使得一个混合团体和其他混合团体的领地分开的原因。但是,私有‘财产’史中最重要的一章如果真是它逐渐从亲属共同所有权中解除出来,那么,需要研究的主要之点,就和在所有历史法律学门口所要遇到的问题完全相同——即原来促使人们团结在家族联合体中的动机究竟是什么?”[7]
对梅因所提问题采本文视角可如此作答:前一问题——私有财产权为什么会从共同所有权中解除出来——的答案,应该归结于人类对效率和自由的向往;而后一问题——人们一开始为什么会团结在家族联合体中——的解说,便自然落套于人们对权威与平等的依赖。虽然平等和自由的观念都只能在群体生活的氛围中形成,但平等表现为个体对群体的一种依赖——在群体的相互依偎中要求自身的现实利益受到关注和保护,于是“促使人们团结在家族联合体中”;而自由则更多表现为个体对群体的一种超越——在群体的生存竞争中渴求自身的欲望(物欲、权欲、性欲等)得以扩张,以致造成私有财产“逐渐从亲属共同所有权中解除出来”。
摩尔根对此也谈道:“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这不仅促使人类克服了阻滞文明发展的种种障碍,并且还使人类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政治社会。有关财产观念演进过程的重要知识将在某些方面体现人类心理状态史上最值得注意的地方。”[8]地球上的所有生物都有自己的发展史,而区别于其他生物,人类发展史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是一种心理的过程;心理之底蕴便凝聚在对必须依赖之物质财产的不同态度上,即平等和自由。尽管对平等和自由两大观念之初始形成过程,我们无法从史学或心理学方面获得太多支持,但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体验和心理需求却能提供最感实在的佐证。平等发端于“儿童”遭受不公的委屈心理,纯属人际氛围中凝成的一种情结;而自由则升腾于“成人”同海洋与彼岸的搏斗之中,属于个人超越群体同自然、同他族较量所升华的情感。并且,凡“人”皆会产生平等要求(人皆有老弱病残幼的时期),而自由却不然——就能动的自然发生过程而言,需要极为特殊的地域及人际条件才可能形成。
虽然自由的观念作为一种精神潜能,也可以追溯到人类诞生之初或每个人的婴儿时期——若将“自由”界定为对外界物质的一种占有态度则可推导此结论。但这始终只是一种与人的兽性或本能直接关联的“自然的自由”——个体身不由己必须从外界攫取能量的一种冲动,而并非是与同类进行群体性接触所生成的极受约束之“社会的自由”——企求从群体中分离并占有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自由作为整个群体都能领悟并心悦诚服接受的基本价值目标——以此为核心重新构造全部制度,几乎没有可能由陆地的生活环境形成而只能在海水和岛屿中凝聚。
由此,便可对平等与自由两大价值对人类群体之关联序位作出排列——平等显然重要于自由!能否保持人与人之间实体上的大致平等,直接关系到人类之种群意义能否识别、种群能否长期存续之根本,而自由则只是在存续过程中推进发展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平等是人类固有的须臾不可缺离的东西,而自由却只是应有的提升文明档次的东西。对作为群体性存在的人类来说,不可无平等但可以无自由——至多回归最简单的“饿不死”状态。
中华文化几千年崇尚均平理念,固守人类生存之底限;而西方文化则崇尚自由,也视其为人之存在的根本——平等降序为次位——将应有的升格为固有的(参见第20节中康德、黑格尔等人的论述)。此乃不同民族被自身文化所化之真实写照。由此也可看出:“人生而平等”作为一种普世性的“自然权利”,在理论上是完全成立的;而“人生而自由”,却仅仅是在西方文化的背景下才足以立论。并且,两种价值在基本取向上(对实体意义财富的态度)是根本冲突而非互补的。
中国古代不乏有着个人本位和自由进取精神的斗士,如狂放不羁蔑视权威的唐代诗人李白;《易经》中也有“君子以独立不惧”的说法。但这些被迷恋旧时代的文人们填充到现代句式里的“独立”、“自由”一类的语词,却本属一种个体原发性的超群意识,即所谓的“动物个人主义”,完全缺乏进入伦理哲学或政治哲学层面的语义抒发和阐释。“天马行空,独往独来”——充满想象力的文人们总能生发某种对自由境界的渴望和憧憬,追求一种挣脱一切精神束缚酣畅淋漓的潇洒状态;最神往之意境不外乎“竹林七贤”、“曲水流觞”,最痛快的场面莫过于大家凑一起“大碗喝酒,大块吃肉,一醉方休”。但这始终只是情感的浪漫而并非像爱琴海的水手们那般:在海浪中为生命为财富、求生存求发展而紧紧攫住“自由”不放——犹如跌入巨浪中抓住了一块可保命的木板。(www.chuimin.cn)
古希腊最早的一位哲学家泰勒斯就认为“水是万物的本原”[9]。这种观念,似乎是同当时整个希腊世界(包括泰勒斯所生活的小亚细亚伊奥尼亚地区的早期希腊诸海外殖民城邦)与海水密不可分的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而在泰勒斯之前,荷马就已经把“水”这个流动的元素看做是众神和世界的起源[10]——但万物之源为什么不可以是实实在在、萌生万物的“土”呢?这显然只能归结于思想家们所依附的群体生存环境的不同。从这一意义来看,西方法律文化中“自然法”观念的形成,确实是一种非常自然而然的过程。
自然法根源于人类的某种自然物质生活环境,根源于在这种环境中自然凝聚的精神状态,根源于这种群体性精神状态中不同人们对平等和自由的双向诉求。仅有单向的平等观念是不可能产生西方意义之自然法观念的——自然法只能是在双向的或者是多向的价值冲突中才得以蕴构;只有解决冲突才会想到运用法规范(法概念在西方文化中的初始意义,应该是仅指解决具体行为冲突的规则体系),并进而在笼罩一切的自然界氛围中为法规范寻找立论依据。
【注释】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24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0页。
[3]〔德〕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荣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4]1884年英国发生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即为适例。杜德利等四人因游船在海中沉没而被困于救生艇上,熬至第19天其中三人“被迫”吃掉了另一体弱者,第24天三人获救。该案在形式上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处以绞刑,而实际上又由女王予以赦免(关于对类似案件的各种评判意见,参见〔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究竟该不该吃(不吃都死)——这是做“人”所面临的一个生存悖论!假设地球遭遇大灾难孤岛上只剩下最后一群人了呢(没有其他人再来过问和评价)?为什么我们总得煎熬于一种“感受”才能存在?我们究竟又是相对于“谁的感受”而存在——是我们自己还是我们所必须依附的大群体?没有一个个的“我们”想方设法地存在,又何来大群体呢;反过来悖逆大群体基本价值之诉求,我们还是“人”吗?
[5]至于人类如何能够违抗自然律而形成自身种群,人的精神从何而来?这似乎只能归因于一种突变因素——但突变又是如何形成的?笔者根据近年来宇宙学的新见解大胆猜测:由于我们可观察的星系及星体等各种物质之间,都在引力作用下呈现既相互倚赖又相互吞并的现象,且总是弱小的服从于强大的进行运动而非相反——物质所发生的任何转化都服从于引力作用(一种决定“弱肉强食”地球生物定律的物质总定律),于此宇宙及地球也才生生不息壮丽绚烂,故仅靠物质之间自身物理性的转化,是不大可能逆定律而形成精神性互助的人类,至多只能顺应环境转化出“人”形的动物。人类应该是宇宙中物质与暗物质(或暗能量)的结合(在宇宙的整体结构中,暗能量占73%,暗物质占23%,物质仅占4%)——宇宙中本来没有的东西,人类也不可能具有!非物质的隐含物在极为特殊的时空条件下,于“人”的生命体内被大量激发(其他动物应该微不足道),生成为一种不可触见却又附着于物质的“精神”,一种类似于宇宙学意义上真空力的支配性力量,故而以任何物质的手段均不可能真实地测定精神的内容——精神始终具有一种超越和驾驭物质的能量及趋势(人本身就是一种反自然的存在)。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页。
[7]〔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3页。
[8]〔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页。
[9]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9—169页。
[10]参见〔法〕韦尔南:《神话与政治之间》,余中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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