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便摧毁了基督教世界的统一性以及经院学者以教皇为中心的政府理论。……摧毁了罗马所遗留下来的对于文明统一性的信念。”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受急于发财的西班牙国王的派遣,冒着可预测的丧命危险率三艘帆船朝正西方向的“大海洋”行进。......
2024-07-26
20.思维盲点与文化还原
自然法这一概念(确切含义仅指一种观念),源自西方历史的深远之处,对后世欧陆与英美的政治、法律和其他基本制度的构造,始终发生着重大的或明或暗的影响。而迄今为止中西历代学者们对自然法的种种解读,或艰深晦涩或难得要领。但其实,自然法一定是人类试图对自身本性加以规制的一种理性法。按卢梭所说“自然法的真正的定义之所以难于确定而且模糊不清,就是因为我们不认识人的本性的缘故”[1]。而所谓人之本性,又一定是同人的生物学基因和物质生存条件,同生存条件所决定的基本价值及伦理道德相关。具体说来,一定是同对人之生来应有之物(应有面包、权利或其他什么),人生来是平等或者生来是自由一类的理解相关。
从西方人的理解来看,人生来只要正常成长便会有意志,有意志便也必然会有自由的观念,以至形成关于道德的法则;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便意味着人性或德性,即人的本体存在。康德说:“意志的特征就是自由。”[2]康德以后的费希特、黑格尔等许多西方学者,均有意义相同的论述。任何思想家总得栖身于一定的文化背景之下,于是总会产生被这种文化背景所遮蔽的思维盲点(即陈寅恪先生所谈到的文化人“被文化所化”的问题)。
康德就西方人的观念谈道:“由于我们是自由的,才产生一切道德法则和因此而来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权利的概念,作为把责任加于其他人的一种根据,则是后来从这种命令发展而来的。”[3]而黑格尔就中国人的观念谈道:“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的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4]在这里,康德和黑格尔是将西方人想当然、无须论证而生来固有的自由观念——一种似乎是由遗传基因所决定而固化于人心的东西,作为人之存在的立论基点而演绎推导。中国人(作为民族的整体)似乎并无西方式的自由观念,但仍会产生更为细密的道德法则——中国人至少在潜意识中会将平等作为问题之原点。东西方人在思考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上就存在重大差异。
梅因就此类命题谈道:“在纯理论史中,很少事物有比下列事实给人以更深的印象,即凡是用希腊语言的人民从来没有严重地感觉到为‘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大问题所困扰过。”[5]但对东方民族却未必使然——西方民族认为想当然的东西对东方人却并不具认同感。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意志或道德的终极特征应当说是和谐(以另一种方式予以表达即为平等)。作为同一星球上所生成的自然人——同样之生理结构同样之精神潜质,却形成极具差异的思维方式及话语内容——对这一点细思索实在令人称奇不已。东西方民族在伦理道德及思维方式上的重大差异,显然是两大民族各走不同道路之直接制约因素。
而人们之所以需要伦理推崇道德,其本原动因并不在于遵守某一类信条能给人带来一种美妙之感,而在于它一定能有助于人的生存、发展和方方面面的利益;正由于这一点,心灵的美妙也才成为持久绵绵受用不尽的享受。人们关于道德的知识原本就不是靠推理、证明或说教获得的,而是在行动和生活的实践中,由利益的互动、互克、互让、互益所生成的。生活的实践若大体相似,则道德的法则也就基本相同,否则便会有所差异。
就文化及道德的内容而论,中西民族有着一些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差异:中华民族的道德观是以“忠孝仁义”为核心,浸透着平等观念与集体主义精神,而西方民族的道德观则是以自由观念和个人主义为本位的。在伦理体系及相应内容的出发点上,两者就十分缺乏通约性;至多在做人之最低度的所谓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6]及派生规则上,能够予以认同。但其实,西方人只是在群体内部才有条件地适用这一规则,而中国人却非常诚心地认同“四海之内皆兄弟”。
在深一步对所谓人性的理解上,中西文化亦表现出根本的差异;不同文明面对的其实都是相同的善恶两面之人性,于是不同的生存方式下便也成就了各自应对人性之不同招数。中华文化历来强调“人之初,性本善”(即性善说),而西方主流文化却更多渲染的是性恶说(基督教中的原罪即为明证,强调须通过后天的努力去克服肉身先天附着的罪恶)。而对两种人性观分别考察,却难以用孰对孰错的结论予以概之,纯与中西文化对人的本体存在状态之不同理解相关——各自所强调的是人性中善与恶的正反两面。
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观念及政治制度下,任何“人”的存在,都是以集体、权威等一系列与此相关的要素为先决条件的;更深层次是以平等之群体生活方式的存续,作为界识人之存在的基本出发点。在这样的氛围和环境中生长的人,当然自始至终其本性只能是善——背离这一点便不能称其为人——是禽兽或“连禽兽都不如”!但这种认识,似乎又并不符合我们每一个体存在的经验性感受(参见第1节)。细细思索:其实这里的人,应该是指大写的人、类属的人、被置入群体中做伦理化造就的人(参见第2节)。
而西方文化下原罪的人,却更多是指小写的人、个体的人、生物学上原生态的人——始终将之作为文化或制度思考的原点;对人性、对自由、对权利,乃至对社会、对制度、对国家,均以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作基点为本位而进行推导。东西方文化在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一个是“没有集体哪有个人的存在”——呈集体本位的思维定式,而另一个则是“没有个人哪有集体的存在”——呈个人本位的思维定式。这便是东西方文化在对人性的思考方面,最直观也是最根本的差别;而差别之是非对错确实难以定论,视各自应对不同的生存环境而各显其理。
但是如果回到上述问题的原点上,我们还是能够察见其中些许端倪。一种说法认为——人是动物之一类;另一种说法则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动物(对“社会关系”则更多强调系一种精神性的联系)。虽然两个命题在逻辑上均看似成立,但其实各自所指称的“人”之意义已全然不同。前一命题中的“人”可置换为“猪”——显然指的是生物学意义上存在的人(或猪);而后一命题中的“人”——才是真真切切我们自己!所谓的问题原点,其实仍然包含着问题甚至悖论。仅属前一意义的“人”其实并不是人,但没有前一“人”也绝无真正的人(前者对后者为必要条件)!人既依附于自然也更悖逆并超越于自然——在哲学或制度的构造基点上,我们究竟应该更关注哪一面呢——在基点上不可能兼顾两面(即使所谓“兼顾”,其实只可能的是“尽量”——更多属于一种政治哲学的智慧和技巧)!似乎也是在此终极层面上,先知苏格拉底喟然长叹——究竟“我是谁”——我们从哪里来,又要到哪里去?
梁漱溟先生曾就追寻文化差异的研究方法谈道:“我以为我们去求一家文化的根本或泉源有个方法。你且看文化是什么东西呢?不过是那一民族生活的样法罢了。生活又是什么呢?生活就是没尽的意欲(will)——此所谓‘意欲’,与叔本华所谓‘意欲’略相近,——和那不断的满足与不满足罢了。通是个民族通是个生活,何以他那表现出来的生活样法成了两异的采色?不过是他那为生活样法最初本因的意欲分出两异的方向,所以发挥出来的便两样罢了。然则你要去求一家文化的根本或源泉,你只要去看文化的根原的意欲,这家的方向如何与他们家的不同。你要去寻这方向怎样不同,你只要他已知的特异采色推他那原出发点,不难一目了然。”[7](www.chuimin.cn)
我们循着追寻“两异”原因的思路——一种确证个体乃至扩展为群体之生存经验的实证方法,可以将不同的精神、道德、政制及法律,还原为不同的具体历史过程和文化现象,即“回溯到历史的幽深之处探求思想与生活原初的同一性”,探求它们作为一种最原始的利益冲动是如何从人的日常生活中被激发出来,从而潜意识地成为制约各种文化形态及制度建构的所谓元规则。于是,我们便似乎能够透过历史的浓浓迷雾,看到些许昭示方向的曙光。“每个民族都留有他们起源的痕迹。他们兴起时期所处的有助于他们发展的环境,影响着他们以后的一切。”[8]而关于自然法的概念或观念,便一定是在这其中的某一段历史过程中——在对人性的专一性理解的基础上,发生并发展起来的。
【注释】
[1]〔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4页。
[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8页。
[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4—35页。
[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99页。
[6]对“金规则”基督教又称金律,即“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别人”。参见《新约全书·马太福音》。
[7]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转引自《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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