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一种能够真实规制权力富有成效的宪政制度,绝非是仅靠宪法之文本形式所能创立的。近代以降,西方政治制度十分崇尚权力分立,而分立的诸权中对制度安排最具普遍性实质性意义的莫过于议会。......
2024-07-27
19.法治秩序与自由进取
自由、权利、私法及自然法之观念的诉求,便在于个人企图从群体、从国家、从其所不得不依附的政治管理方式中,获得尽可能广泛和真实的独立性。西方社会历来重视法治、尊崇法律权威(这也是一种真实的世俗权威),其根源就在于西方民族早期的生活方式中就蕴涵着私法的若干要素,在于个人企求通过法律(主要是私法)为自己界定出一个能够尽情发展的广阔空间,找到一条自己的自由同群体其他成员的自由之间发生碰撞的边际界限。
法治的本意即为规则之治——大家只能且必须服从规则,而之所以能够树规则为权威(以取代国王的权威)——通过规则来治理社会,又在于规则本身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社会求取自由的“公意”之中。在这一意义上便可以理解,为什么东方社会虽有细密的法律但却从来就没有法治而只有人治——法律仅仅只是统治者治人的一种工具(法律在相对完善的民主制度中完全不具工具的意义[1])。正如黑格尔所指出:“东方人在法律中没有认出他们自己的意志,却认见了一种全然陌生的意志。”[2]
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或巨细无遗的完备法律体系,其真实运作之意义,只是一个族群共同体认的一种精神和与之相适应的动态机制。这种精神的底蕴在于:治理社会决不能仰仗英明的国王而只能依赖大家合意而成的规则(虽然规则仍需要由人来操作则属另一回事)。伯利克利对此谈道:“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服。……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3]西塞罗更是直截了当宣称:“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4]有了这种精神,便至少在族群内部有了相对公平的预设秩序(但并不对外族),有了个人的自由(主要是对财产),有了生气蓬勃的社会生活;至于这种精神以什么方式外化表达——是习惯还是法律,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那都并不重要。“在希腊古代社会中,习惯和成规代替了成文法,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依靠他的社会体制下的组织。”[5]
法治同民主政制、自由、人权,几者本身就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一个“有人味的文明社会”(胡适语)的基本框架——几者在互动关系中彼此决定和相互塑造;缺失其中任何一环,其余均不复存在。没有这些,徒有一千部、一万部周密的法律也绝无可能实现法治——法律始终只会是一些人收拾另一些人的工具。当然,就几种现象初始发生的逻辑联系看,并不可能是同时出现共生共进的,其基本顺序为:自由—人权(权利)—民主—法治。自由作为一个初始的价值目标,其合理性和生命力就在于:它事实上几乎能被所有人理解和领受(而实体意义的平等观念则始终只能被弱者们所渲染所接受)。虽然自由作为一个群体共同的价值目标,其产生条件极其苛刻且生成过程也极为艰难;需要一种真实存在的“尽情创造并个体占有”的环境空间与物质可能,必须克服平等氛围中大多数弱者对强者的嫉妒乃至“为富不仁”的偏见及仇恨心态——“嫉忌便是平等的情调对于卓越的才能的反感”[6]。但艰难之花自然是格外妖艳!
自由的观念给一个族群带来的是一股蓬勃向上的生气和巨大的创造力。“雅典在新的政治体制下勃然兴起,声威并著。由于民主制度的鼓舞,天才洋溢,智慧跃进,雅典人已上升到了人类历史上诸民族中最卓越的地位。”[7]自由和民主至少在表象上给人类各个族群昭示出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它将每一个人心底所潜藏而被传统习俗和文化所压抑的七情六欲统统点燃——穷人也有了发富的榜样与希望;榜样的力量具有一种难以抗拒的传递效应——从克里特到希腊,从罗马到英伦以至扩散到全世界,人类各个族群相继走上或必将走上求索自由获取新财富的道路(但未必能给整个人类都带来福祉,参见第38、39节)。
正如俄国学者普列汉诺夫所述:“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人民发展所必需的条件,它不仅有利于资产阶级,更有利于无产阶级与劳动者,只是不利于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权贵们。”[8]自由既是平民们追求的抽象理想,也是贵族们所向往的具体结果,双方阶级在这一点上最终总能求得阶段性的妥协与平衡——更多转换为一种程序上的平等权利,于是自由的氛围中便必然成就一种民主的政治管理方式。而民主政制下平民们仅仅由于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也会很大程度获得政府/权力的主导话语权,从而将自身所更为倾心的实体平等价值,在与自由价值的冲突平衡中一定程度加以实现。资本主义之所以几百年“垂”而不死、“腐”而不朽,其缓解冲突再生发展的秘诀便在于此;一旦制度成型并勃现生机且能保障自身利益,平民们便不会再推倒这种制度而重新拥戴王权。
自由民主的古希腊精神同近代工业革命的技术成果相结合,造就了一种完全有别于农耕社会的全新生活方式。“人类依靠现代自然科学征服自然的目标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紧密结合后,本身就会成为一种极富创造性的活动。……民主政治也为人的野心提供了一个发泄渠道。选举政治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活动。”[9]资本主义一旦迈过了早期制度成型的混乱阶段,社会财富便呈几何级数的增长态势(但很大程度仍然是靠对他族资源的掠夺);在这个所谓“增强了社会责任意识的变革中的资本主义”中,大多数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机遇,在群体中占据一个适于发展的位置,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物质回报。“对任何个人来说,并不要求他估价什么是对社会或制度有利的;即便他仅仅是追求自己的经济自我利益,他也会自动地为社会福利服务。”[10]于是,智慧和财富在成员们自由的创造中便四处喷涌。
英国移民在北美大陆特别是在对北美西部的征服和开发中,将自由的精神演绎得淋漓尽致精彩万分。他们靠着汗水、才智、发财的梦想、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再加上刀枪和暴力,在这块被他们视为白纸一样的荒原上——按托克维尔颇带殖民色彩的说法,在这个上帝为诞生一个伟大新民族而特意准备的“空旷的大摇篮”里(印第安土著居民在欧洲移民眼中只具动物意义),穷尽想象力和创造性勾勒出一幅新美血红的图画,并抛弃自己的祖国进而建立起一个只属于新土地人民的联邦共和国。
房龙写道:“一批走极端的清教徒的特殊教派分子,不堪忍受英国的国教派或荷兰的加尔文派,于1620年在此登陆。但是居住在这片天空辽阔、空气清新的新土地上的人们与他们在祖国的同胞截然不同。他们在这片荒原上学会了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他们是一些精力充沛、吃苦耐劳的人们的子孙,在那个年代,懒汉和胆小鬼是不会远涉重洋而来的。美洲殖民者痛恨在祖国时处处受到限制,呼吸不到自由空气的不愉快的生活,他们要作自己生活的主人,这是英国的统治阶级所难以理解的。”[11]民众们按自己的合意制定出一部迄今200年不朽堪称典范的宪法,“把这独特的法国假设即‘人类生而平等’和英国人最熟悉的假设‘人类生而自由’相结合在一起”[12],将千年不朽的一统王袍撕裂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块布片(三权分立)裹缠于掌权者身上,在人类政治史法律史上开创了民主法治的新篇章。“首次应用当时人们尚不知道或认为行不通的理论去使世界呈现出过去的历史没有出现过的壮观”[13],“给予我们这个星球某些具有伟大精神价值的全新而持久的制度”[14]。
而稍后登上北美大陆的法国人和更早登上南美大陆的西班牙人,由于骨子里受欧陆农耕民族实体平等观念及权威意识的制约,则始终只是属于“国王陛下的臣仆”——完全缺乏英国人那般“人类生而自由”自立自为的勇气(英国人在登上北美大陆前就集体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而法国人决不会产生这种冒犯君王的想法)。他们带到新土地上的,也并非自己所钟情的“人类生而平等”而只是王权和暴力——靠着武器文明奴役土著居民,贩运黑奴,掠夺财富和当官做老爷,他们最终也未能成为“新大陆”的真正主人。
【注释】
[1]参见拙著:《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小节。
[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www.chuimin.cn)
[3]转引自《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9页。
[4]转引自〔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6页。
[5]〔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52页。
[6]〔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7]〔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74页。
[8]转引自《读书》1999年第2期,第55页。
[9]〔美〕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9页。
[10]〔美〕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4页。
[11]〔美〕房龙:《人类的故事》,刘缘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48—349页。
[1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5页。对梅因的这一解说应特别予以注意:即美国政制既非英式也非法式——为一种全新的构造,或者反过来说既有英式也有法式——为二者的重新整合。英国所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为典型的“资产”(贵族)阶级争自由而削弱王权的革命。而法国的所谓资产阶级革命,却更多属于穷人们求平等而推翻老国王塑造新权威的革命(类似于中国古代的造反)——只不过在近代启蒙思想及工商业方式崛起的背景下被涂抹了一片新色彩;想想法国大革命后所发生的一连串强化集权政制的大事件——托克维尔对此悲叹为“激动不已地亲吻枷锁”。以此观之,在主流或本质方面,美国的政制可以肯定还是英式的;而其之所以特别强调人人平等,却是由于新土地上人人都有发财的愿望而并不企求皇权给以实现——所托付的其实只是一种完全有别于法国人的“程序的平等”。
[1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页。
[14]〔美〕房龙:《美国的故事》,刘北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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