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特人靠着东地中海上众多的岛屿作为“航标灯”、“踏脚石”和“避难所”,驾着小船与周边的欧亚非三大洲频繁往来。更为古老更为灿烂的周边陆地文明及其巨大的财富,为克里特人规模化地放弃种地进入海洋,带来最具诱惑力的刺激。......
2024-07-26
16.上帝主持平等
在西方文明早期的成型过程中,虽然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居多数的弱者们,也会像所有人群一样自然形成求平等的观念,但所企求的权威却由不可靠的“世俗的力量”(国王),很大程度转向虚幻的众神或上帝。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平等观念必须寄望于权威才能存续,哪怕这个权威是虚构的,否则由谁来主持平等呢?“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了。这就是在一切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上天的干预,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故了。”[1]
由于古希腊古罗马所传颂的与人同形的众神中,缺乏一个令人敬畏的统一权威,信仰方面的难以适从便也加剧了世俗生活的混乱局面(共和制下的世俗生活中,本来就不需要绝对统一的权威)。“和基督教相比之下,希腊宗教真正的缺点便是,它把现身看作是神的存在的最高方式——神的总和与实体,一切的一切;至于在基督教里,现身仅被看作是‘神圣的’一个暂时的形态。”[2]在罗马这样一个庞杂而又相对统一、混乱而又企盼秩序的巨大帝国中,一种能够统摄所有民族所有信仰的新宗教呼之欲出。
迷途需要指引,混乱当靠拯救,“以圣保罗为首的教父们,经过艰难的传教活动,及时调整和完善教义,终于把基督教像楔子般打入了罗马社会深层。对于那些深怀末日感而及时行乐或颓丧不堪的‘迷途羔羊’,主的来临使他们获得了皈依。更重要的是,对于罗马这样一个神?比人口还多的国度,早就该彻底清理神界秩序了:那儿有来自奥林泼斯山的希腊诸神,也有来自埃及、小亚细亚两河流域、斯堪的那维亚等处的各种神;这些神出身复杂、性欲强烈、打打闹闹不务正业,没有尊卑长幼,缺乏一位全知全能的主神来整合世界。这样的主神终于由基督教为罗马提供了。”[3]
“在那个巨大的机体或遭强敌入侵,或内部缓慢腐败的情况下,一种纯洁、低级的宗教却不知不觉中深入人心,在沉静和隐蔽中逐渐成长,因遭到反对而精力倍增,终于在朱庇特神庙的废墟上竖起了胜利的十字架的旗帜。”[4]罗马帝国的建立、大规模扩张及对几千里外西亚民族的征服,同西亚地区基督教的勃兴及其对欧洲的反向渗透,几乎是同步并行的——相对统一的格局也才使犹太人有条件四处传教。失去自己本土之王的非罗马各个民族,转而将塑造权威以谋取生存的希望寄托于虚幻的上帝,而罗马的统治者亦深知仅靠暴力不可能将强权植入异族心中,于是只得顺势接招以致形成“双城”的格局(皇权与平民诉求在基本利益方面本来就是一致的)。恺撒大帝(民众派领袖)及其继承者们,依靠平民的力量推翻了贵族们的共和制,从政治上统一了欧洲,并将权力扩展至亚非腹地建立起所谓“世界国家”,获得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壮观的统治权力;而基督教则从精神上将欧洲各民族连接在一起——万流归宗,使穷人们又有了再获平等的希望,为人类展示了信仰较之于理性更为强大的精神效应。[5]
“他们发现耶稣是一个先知,他到这个世界上来不是为了巩固有权力者的地位,而是为了鼓舞卑微和善良的人们。从叙利亚移植来的奴隶们把基督教传到了罗马人的意大利,他们在这里一度让奇迹出现,他们在这里建立了一个新宗教来代替已经死去了的旧宗教。”[6]“那是一种亲身的接触,一种直接和个人的亲密情感,赋予了基督教超越所有其他信仰的巨大优势。基督耶稣对全世界和无权利的最底层人民不断表达各种各样的爱,伴随着他所说的话传遍四方。至于他说的话是否与其信徒们所用的词完全一样,这并不重要,奴隶们会用耳朵去听,用心去理解。他们在光辉未来的崇高诺言面前战栗了,第一次在他们的生活中看到了一线希望之光。……这就是新信仰的力量所在。基督教是一个赋予普通人平等机会、具有实际意义的宗教。”[7]
宗教在人类早期的社会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既是精神的依靠,又提供理论的说明(较世俗王权更为可靠与可信)。发达的西方古代文明为什么会冷待自己的众神而接受来自遥远沙漠的异族宗教,其因由之一就在于基督教中的原罪观念及上帝说中,包含着罗马各个阶层所渴求的自由和平等的双重要素;贵族所向往的自由找到了“原罪”(身体的本能之罪)的说明,[8]而平民所渴求的平等则在极不可靠的国王之外,又获得了对“上帝”偶像的寄托。在罗马帝国极为复杂的利益博弈格局中,以平民利益为根基的皇帝们也不得不时时向贵族作出让步——权利、私法一类民商事制度的构造,便为明证(参见第18节)。
“广大罗马人生活所处的恶劣环境不能不说与最早期传教士的成功有很大关系,就像他们传播的教义中包含的极具判断力常识有助于传教一样。”[9]而“四海之内皆兄弟”和对敌人也应宽容忍让的信条,使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们最终也不得不心悦诚服地接受基督教。“基督教对法律表现出了最值得称道的尊敬。因此,当局能够允许基督教传教士随意往来和布道,因为他们宣扬的教义最适合他们的口味和爱好。”[10]黑格尔也指出:“只有在基督教的教义里,个人的人格和精神才第一次被认作有无限的绝对的价值。一切的人都能得救是上帝的意旨。基督教里有这样的教义:在上帝面前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耶稣基督解救了世人,使他们得到基督教的自由。这些原则使人的自由不依赖于出身、地位和文化程度。这的确已经跨进了一大步……多少世纪,多少千年以来,这种自由之感曾经是一个推动的力量,产生了最伟大的革命运动。”[11]
勒鲁对此也由衷叹道:“耶稣是西方的菩萨,是社会等级的摧毁人。十八个世纪后苏醒了的世界对他作出反响,把他尊为最崇高的革命者,法兰西革命承认他为革命的准则和源泉。他是体现博爱精神的立法者,他一边期待着平等的实现,一边来到世界传播人类统一的学说。世界在十八个世纪中虽然崇拜他,但并不理解他,而只有当人们对他不再迷信的时候,他才真正被理解。”[12]英国当代思想家罗素对此一语中的道出:“与权力有关的最重要的基督教教义是:我们应当服从上帝而不是人。”[13]在这一意义上基督教不仅仅是一种民众们寄托精神信仰的实质性依靠,而且是制度设计和运行的技术性需要与保障。
现代西方社会许多具体制度中都伴有宗教的成分,细分析似乎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上帝,那又由谁来事前监督深不可测的人心呢?[14]制度是靠人来推行的,而人又是随内心理念及现实利益支配的——人心不轨,制度便会走形;人心永远需要一种事前监督和震慑的力量以相约束,这种力量仅仅依靠伦理和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人类寻求宗教并始终依赖宗教(至少需要一种宗教化的信仰),并按自身群体秩序之需要构造宗教的缘由之一。
西方文化既拥戴上帝的权威——以造就虚拟的人人平等,也崇尚法治的秩序——以践行真实的个人自由。“在精神世界,一切都是按部就班,有条不紊,预先得知和预先决定的;而在政治世界,一切都是经常变动,互有争执,显得不安定的。……这两种看来互不相容的趋势,却不彼此加害,而是携手前进,表示愿意互相支持。……自由认为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的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15]
并且,早期基督教的教义与当时流行的自然法理论颇具互补的意义:没有自然法的观念,很难说西方民族会接受犹太人的基督教;[16]而没有基督教的教义,自然法的内容也难以体系性地型构(只能是一些片断的思想)。自然法的集大成者西塞罗将自然法的思想与“上帝”(并非专指基督教中的上帝,而是泛指古罗马精神生活中所急需创造的至高无上唯一的神)高度地统一在一起——“我们人在法律方面与神明共有”;[17]二者对西方文明的精蕴在以后中世纪之“黑暗岁月”中,保持绵延不绝并再次昌盛都起着至关重大的作用。
对上帝的敬畏与爱戴——由“畏神变为爱神”[18],对法律(以自然法观念为底蕴)的尊重与信守,一直成为西方社会赖以维持秩序使人乖乖臣服束手就范的两大精神法宝。正如当代美国学者伯尔曼所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秩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它们同时又互相渗透。一个社会对于终极之超验目的的信仰,当然会在它的社会秩序化过程中显现出来,而这种社会秩序化的过程也同样会在它的终极目的的意识里看到。……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19]
【注释】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7页。
[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3]李书崇:《重新邂逅——东西方性文化漫笔》,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www.chuimin.cn)
[4]〔英〕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黄宜思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3页。
[5]公元330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在东西方边界之地的博斯普鲁斯海峡西边,建立起新首都君士坦丁堡。在此地他也成为第一个接受东方基督教的罗马皇帝(此前罗马帝国盛行的是多神教)。
[6]〔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曹未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7]〔美〕房龙:《人类的解放》,刘成勇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35页。
[8]〔美〕房龙:《人类的解放》,刘成勇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35页。
[9]虽然“原罪说”是在公元5世纪才由奥古斯丁发展成型,但其观念及典故均主要出自于《旧约·创世记》。
[10]〔美〕房龙:《人类的解放》,刘成勇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1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1—52页。
[12]〔法〕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13]〔英〕罗素:《走向幸福》,王雨等编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页。
[14]西方的诉讼制度中出庭作证的证人们须向上帝宣誓,其意义相当于“上帝的审判”——敢对上帝撒谎则必下地狱!当代中国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一些学者极力推崇西方式的证人出庭制度,强调“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孰未想到缺乏宗教精神力的强大约束,该制度之实效则必将大打折扣——撒了谎内心也不会受煎熬。
[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8—49页。
[16]韦伯就自然法同基督教的关系谈道:自然法“基本上是斯多噶派的创造,基督教接受了它,作为自己的伦理同世俗的准则之间的桥梁。它是在罪恶和暴力的现存俗世之内按照上帝的意志合法了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它同上帝直接为其信徒默示的、而且只有在宗教上选定的优秀分子才能领悟的戒律形成对照。”〔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8页。
[17]〔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18]古郎士对此谈道:“基督教将信仰的性质及形式改变,对上帝不再供饮食,祷告已非符咒,只是信仰的表现及朴质的要求。灵魂与神另生一种关系:畏神变为爱神。”〔法〕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
[1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2页。
有关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兼谈自然法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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