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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罗马文明流变: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

【摘要】:公元前509年受希腊城邦政制的直接影响,罗马的贵族们推翻了塔克文家族的王政,仿效希腊建立起以执政官为领袖的贵族共和制。“对希腊和罗马的自由精神从未产生过影响的这种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相互区分的观念,却被合法建立的基督教会所接受并加以肯定了。”

15.从希腊到罗马的文明流变

古希腊城邦国家中所有公民(平民与贵族)之间似乎都是平等的,“希腊世界中贵族理想和民主精神这两大对立思潮在论战中都立足于同一个基点,都要求公正和平等”[1]。但这种所谓的平等,却仅仅只存在于城邦内部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之间,并且是“公民在他们必然具有的差别中保持平等”[2];而生活在城邦国家中的奴隶和城邦国家之外的异族,却是无缘享受这种平等的。

法国学者勒鲁谈道:“希腊式的共和国宛如偶尔在火山熔岩上形成的一些绿色小岛;……它生长出无数奇花异草。为希腊城邦提供奴隶的这个野蛮世界,真可谓是城邦下的火山;……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以及所有其他人开始总是这么说:我假设这座火山将会永远处于静止状态;这样我就可以建造我的共和国了。作为共和国的地基,他们安置了称之为奴隶的这一类人。一旦某一天这个地基垮了,那么这座大厦必将彻底倒塌。”[3]黑格尔对此也谈道:“‘自由’的意识首先出现在希腊人中间,所以他们是自由的;但是他们,还有罗马人也是一样,只知道少数人是自由的,而不是人人是自由的。就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不知道这个。因为这个缘故,希腊人蓄有奴隶,而他们的整个生活和他们光辉的自由的维持同奴隶制度是息息相关的:这个事实,一方面,使他们的自由只像昙花一现,另一方面,又使我们人类共有的本性或者人性汩没无余。”[4]

古希腊城邦国家之范围极为有限的民主制度,“其所以能使许多平民有暇议政的唯一原因,乃是因为有一大群的人民做他们的奴隶;就以这件事而论,已经是平民政治本身的致命伤。”[5]这种政制由于本身包含着“以奴隶为地基”的非民主因素,其在同周边陆地民族强大集权军事势力的较量中之失败命运,也就势所难免——是火山终归是会爆发的!一旦大敌压境大难来临,来自异邦的奴隶们自然作鸟兽散——他们不会将性命搭给自己并不占名分的“共和国”。公元前338年,来自巴尔干半岛北方马其顿的皇帝腓力二世,率军灭掉了希腊一个个分散的共和国,建立起君主制的所谓“大希腊”(关于希腊城邦衰亡的深层原因,后文将另作分析。参见第24、29、34节)。

而在爱奥尼亚海对岸的罗马,早在公元前8世纪左右集权制的王政时期,四处扩张的希腊人便在亚平宁半岛上建立起那不勒斯、可马、里吉模、麦塞那、他林敦、叙拉古等希腊式的殖民城邦。公元前509年受希腊城邦政制的直接影响,罗马的贵族们推翻了塔克文家族的王政,仿效希腊建立起以执政官为领袖的贵族共和制。但之后的500年间,罗马却未能像希腊一样——由贵族的共和渐次转变为公民(贵族与平民)的共和,而奴隶制却较希腊更为盛行。公元前73年爆发了斯巴达克领导的大规模奴隶起义——共和制的命运岌岌可危。欧洲的历史于是在爱奥尼亚海两岸,先后都又只得回到帝制的起点清算奴隶制而重新起步。

由于帝制(集权制)同奴隶制之间存在一种冲突关系——在父系血缘社会之专制帝王的一统权力范围内,是不会允许一些臣民沦为另一些臣民的奴隶的——帝王只能依靠千千万万小民的共同拥戴才可能维系权力,故罗马在共和制之前早期的王政时代,并不存在奴隶制。“诸王对外来人一视同仁,无论其出身和地位如何,一律给以同等公民权。”[6]而在罗马共和制末期及帝制初期,释放奴隶之风盛行;尤其在东方诸省,大批不经正式手续释放的奴隶享有很大的自由。

导致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共和制灭亡的另一个表层因素在于:“废除王权的革命,变更了政府的外表,却未改变社会组织。……建立自家族宗教的演司旧制,在人类进到邦制度的时候,未被毁灭。当时不欲或不能立即取消:首领亟欲维持他们的威权,下等阶级未立即想到脱离,故调和演司与邦两种制度,使之并存。但根本是两种相反的制度,联合甚难持久,迟早必起斗争。……或者邦维持不长,或者邦终必打倒家族,再无其他的途径。”[7]而最终改变家族宗法(演司)制度之历史重任,只能是于1800年后在全社会皆工商业化的大背景下,才可能由完全脱离血缘地缘之家族联系的新兴资产阶级予以完成(为共和制度奠定了更为可靠的根基)。

公元前49年,作为平民领袖的恺撒在罗马极为混乱的时局中,从罗马行省的高卢一路杀回首都罗马城——“吾到、吾见、吾胜”(恺撒语),最终依靠陆地民族特有的权威观念完成了对罗马贵族共和国的摧毁使命,恢复了所有臣民们之间大体的平等关系,从实质方面又恢复王权,建立起统一的罗马帝国,由此开始了一个专制集权的新时代(名为元首制而实为帝制)。“条条大路通罗马”,一个纵跨欧亚非三大陆的巨大帝国,在罗马军队的铁蹄横扫下被铺平造就(地中海成为罗马帝国的内陆湖)。“在元首制时代,罗马帝国已走向政治平等主义之路,而在戴克里先时代达到了平等的目的。”[8]

但是,罗马帝国的建立由于并非属于那种东方式的土生土长的皇权帝国,一开始便再没有可能自下而上、逐层形成所有臣民对国王的绝对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没有可能完成神权与王权的统一事业——国王自始至终也不能获得东方式的“君主同时也是神圣的教长”(黑格尔语)的地位;尽管后来迫于既成事实也将基督教以国教的地位加以确立,但外来的神同本土的王始终处于一种二元分立的格局,即奥古斯丁所区分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双城”。“对希腊和罗马的自由精神从未产生过影响的这种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相互区分的观念,却被合法建立的基督教会所接受并加以肯定了。”[9]正是由于这种“双城”格局的存在并不断被强化,致使基督教教会团体在西罗马帝国崩溃后,能在欧洲继续保存并进一步扩展自己的领地,以至于最终成为欧洲各民族精神生活的唯一寄托。

罗马帝国从开国之始就隐埋了以后动乱分裂的祸根(王权与神权无法统一以致最终两相分离),在这块观念混杂行为多元的是非之地终无立足基础,便转而掉头向东方寻找专属于自己的土地(在博斯普鲁斯海峡边建立起一个事实上的新罗马帝国)。从公元284年戴克里先大帝开始,罗马帝国的皇帝们便模仿起东方皇帝的各种形式,穿上东方式的君主服装,廷臣须行跪拜礼——活脱脱地在西方的罗马复制出一个东方帝国。戴克里先自己主要负责东罗马的事务,另行任命一名事实上的副王管理西罗马(尽管在形式上为四帝并存)。“在奥古斯都和戴克里先统治期间,在发展民法立法的同时,渐渐建立起了庞大的专制政治的管理体制。它使整个罗马世界盖上了一张在其内部和与帝国朝廷之间都有通畅联系的等级森严的官吏网,专用于使当权者的意志在社会上生效、并将社会的种种贡物和力量输送给当权者。”[10]

自称为人类历史“验尸人”的英国思想家汤因比,在谈到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一书时指出:“吉本所写的这个‘可以自行说明问题的历史研究的范围’并不是罗马帝国,而是古代希腊文明,罗马帝国只不过是在这个文明已经发展到了相当衰老阶段的一个巨大标志而已。如果从全局来看,罗马帝国在安东尼时代以后的迅速解体并不是什么令人惊异的现象。相反的,如果罗马帝国能够坚持下去,那倒是意外的了;因为这个帝国在它的建立之日就已经被注定要灭亡的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个统一国家的建立就是为了纠集一切力量来拖延而不是为了避免古代希腊社会的无法挽救的末运。”[11]卢梭也谈道:“在罗马最辉煌的时期,就可以看出暴政的种种罪恶已经在它的内部复活,也可以看出它已经快要灭亡。”[12]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继续苟延残喘,直至最终被地地道道东方式的君主集权制国家即奥斯曼帝国所取代。房龙就此指出:“固然在远东还有君士坦丁堡作为帝国的中心又延续了一千年。但君士坦丁堡不能算作欧洲大陆的一部分。它关心的是东方。它忘记了自己的西方出身……东罗马皇帝,如同三千年前尼罗河谷底比斯的埃及国王那样,成为受神一样崇拜的专制君主。拜占庭教士为了寻找新的传教领域,走向东方,把拜占庭文明带进了一望无际的未开化的俄罗斯原野。……这份由垂死的拜占庭帝国赠送给一个没有料到的世界的奇怪的遗产,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又在俄罗斯的广阔平原上存活了六个世纪。”[13]来自遥远中东沙漠以拯救众生苦难为己任的基督教,拐弯抹角通过亚平宁半岛又被带回东方——东正教奇葩绽开在斯拉夫人广袤的荒岭原野上(但作为东罗马帝国势力范围下的西亚地区,却始终未能接受基督教)。

西罗马帝国后期,“到处可以看到庄园吞没城市的历史过程。最后,罗马帝国的城市消失在世袭领地之中。崛起于都市化基础上的罗马帝国文明,却在野蛮的乡村里找到了自己的墓地[14],欧洲完全落入了地道的北方土地民族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的手中(征服西罗马帝国的法兰克人属于日耳曼人的一支)。“世俗权力则掌握在条顿血统的王侯们的手中,他们企图尽力保持他们从日耳曼森林里所带出来的种种制度”[15],而神的权力则完全掌握在罗马天主教会教皇们的手中。“起源于马厩里的基督教却完结于宫殿中。基督教最初的宗旨是反对政府体制,而自命是神与人之间沟通使者的神父却坚持所有教徒都要绝对服从。这个革命团体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竟发展成一个新的超级神权政体。”[16]欧洲的文明由此失去海洋蔚蓝的明快色彩而转入中世纪森林的阴暗之中,“于是便轮到日耳曼各民族到历史舞台上来表演了”[17]

【注释】

[1]〔法〕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秦海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2、85页。

[2]〔法〕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秦海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2、85页。(www.chuimin.cn)

[3]〔法〕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9页。

[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9页。

[5]〔美〕保罗·S·芮恩施:《平民政治的基本原理》,罗家伦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60页。

[6]参见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5、111页。

[7]〔法〕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8]〔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下),曹未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9]〔英〕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上),黄宜思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8页。

[10]〔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7页。

[11]〔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中),曹未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6页。

[13]〔美〕房龙:《人类的故事》,刘缘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2—133、142页。

[14]金观涛等:《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9页。

[1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页。

[16]〔美〕房龙:《人类的解放》,刘成勇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17]〔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